卷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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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始悟,令方伯再訊。
訊之,而事益明白,獨無如營弁執之堅,線勇又證之力。
方伯乃謂之曰:“若輩必不肯已,我将此案之實在情形一齊發露後,再訊何如?”于是懼而輸服,爰書乃定。
蓋方伯赴甯時先訪得炮船與賊戰敗時,一船弁勇盡死,其眼線之勇,并非本船之人,特營官思避處分而為之,冀獲數盜以自解。
吳鎮軍初不之知,何制軍又安從知之?方伯研訊真情,複得将一船兵勇害盡之實供,既兩得其情,故一斥之而立解也。
方伯在廉訪任,遇有命盜案件,恒懼其枉,靡不悉心研鞫,州縣頗苦其駁诘,然獄少冤民矣。
餘嘗記其二事:一為上海縣案:先是,蘇州婦因避難,攜其已嫁女至上海者,賊退後女不歸蘇,而另與一人為夫婦,即俗所謂姘頭也。
婦利其資,而不之禁。
如是者有年,婿在蘇不知也。
久之,其人資罄,女出傭于巨室以自給,然歸來則相處如故。
又久之,婦以乏資厭其人,遂聲言蘇婿來索,将挈女去。
席卷所有登舟,舟尚未發,婦适以故上岸,其人尋至,爰攜女共逃。
婦歸,女失,覓之不得,乃欲詐巨室,謂其匿女,索擾久之,無所獲;忿而服鴉片以往,毒發遂斃。
縣谳謂婦死緣婿索女故,女因奸緻母自盡,科以死罪。
獄上,公細詢其情,閱全案,無婿家一詞,疑之。
乃密飾吳縣令提其婿到,則始終茫然不知有是事。
是婦自死于索詐矣。
于是僅科女以奸罪完結。
一為無錫盜案:屢承屢翻,而贓據鑿确,即發審局諸委員亦以為真資也。
公親提研訊,見事主則長而大,盜乃矮而小。
究诘再四,事主但認贓為據。
公因取贓衣反覆視之,遽呼事主前,指一馬褂曰:“此汝之服耶?”對曰:“然。
”即令衣之,乃短小甚;呼盜使服,則卻稱其體。
盜乃泣而呼曰:“今日見青天矣!此固我之衣也。
”蓋無錫是年盜案層出,一無破獲,捕役懼比,因獲一人強之承,複囑事主強之認,冀逭其責耳。
後經事主曆曆供出,公大笑,重責捕役,而取一長大之馬褂賜事主服之去,曰:“以後終當為爾得盜,毋代捕誣人也!”公自言:“此二案案情均在目前,承審官自不留心耳,敢矜以為神哉?” ○紅樓夢之贻禍 淫書以《紅樓夢》為最,蓋描摩癡男女情性,其字面絕不露一淫字,令人目想神遊,而意為之移。
所謂“大盜不操幹矛”也。
豐潤丁雨生中丞巡撫江蘇時,嚴行禁止,而卒不能絕,則以文人學士多好之之故。
餘弱冠時,讀書杭州,聞有某賈人女明豔,工詩,以酷嗜《紅樓夢》緻成瘵疾。
當綿綴時,父母以是書贻禍,取投之火,女在床乃大哭曰:“奈何燒殺我寶玉!”遂死。
杭州人傳以為笑。
此書乃康熙年間江甯織造曹楝亭之子雪芹所撰。
楝亭在官有賢聲,與江甯知府陳鵬年素不相得,及陳被陷,乃密疏薦之,人尤以為賢。
至嘉慶年間,其曾孫曹勳以貧故入林清天理教。
林為逆,勳被誅,覆其宗。
世以為撰是書之果報焉。
○剖解屍骸驗病 同治壬申春,餘在上海縣任,聞英國領事官某病卒。
适因公事出城,過其門,見洋人聚集甚衆,以為送殓也。
然外國例:死者不吊。
因使之問之,則曰:“領事以嗽疾死,醫士以為必嗽斷一筋所緻,故剖其胸腹視之。
人之聚觀以此也。
”向來外國人身死,若醫士不能悉其病源,則必剖割視之,察其病所在,乃筆之書,家人從不之阻,亦并無以為戚者。
餘閱《南史》:沛郡唐賜飲比村唐氏酒還,得病,吐蠱二十餘物。
賜妻張從賜臨終言,刳驗五髒,悉皆糜碎。
尚書顧觊之議張忍行刳腹,子副又不禁止,論母子棄市。
劉勰争之之不能得,诏:如觊之議,垂為科例。
由外國觀之,張氏母子豈非冤死哉! ○盜案被誣 桐鄉沈茂亭司馬寶樾,早歲乏嗣,而好施不倦。
晚年得二子,人稱作善之報。
嘗為餘言,伊叔曉滄先生炳垣作令時,因公赴省,會發審局有盜案未承,太守命往鞫之。
盜一見先生,即呼曰:“公非曾任新陽縣之‘沈青天’乎?”曰:“然。
”則哭曰:“吾家門首堆積稻草,不知何時人以摺匣藏吾堆中,今官以搶劫摺差,指匣為憑,入吾死罪。
夫吾果為盜,搶得摺匣,當藏之家中;即不然,亦且毀以滅迹,安有置之門外草中,示人共見之理?”先生研訊再四,知為被誣,即白之太守,請為昭雪。
太守以原問官張某持之堅,不肯置力,第曰:“子能平反斯獄,甚善,然嗣後不得真盜,當惟君是問。
”先生遂謝去,不複再審。
越一年,先生在蘇适當午飯,有仆人自外至,曰:“今日市中決囚,搶摺差之盜犯已正法矣。
”先生聞言,不覺吐飯滿地。
次日,乃知是日張某亦當午飯,忽無故立起大呼,撲地死。
○償債豬 茂亭又言,渠鄉富人精于榷算,有鄉人某,借錢十二千,已還,而忘未取約,遂重索之。
某不得已,即再還之。
越十餘年,富人死,而某家生一豬,甚肥盾,将宰而貨其肉。
是夕,屠人某夢富人哀訴雲:“我不合重收某家錢十二千,冥谪為豬償其債,明日請君往殺之。
豬白質而黑章者,即我也。
乞君勿殺,而告我家往贖之,感且不朽!”次日,某果邀屠殺豬,屠屋,驗其豬之毛色,果信,遂不肯殺。
某觸前事忿,且喜,即牽豬呼其名而诮之,豬人立而啼,某大驚撲地,病月餘始愈。
傳聞遠近,富人子遂備價贖之歸。
○雍正朝不識鴉片煙 道光年間,查禁鴉片煙甚嚴,吸食者罪至缳首。
蓋此物在國初以能淫蕩人心,贻患不淺。
蒙世宗饬部議覆定例,通行禁止,興販者枷杖後發邊衛充軍,罪名固綦重矣。
自通商開禁之後,販煙者乃稱巨商,且欲以捐款上邀議叙。
餘任厘局提調時,曾力拒之,而其意未已也。
前數年複申此議,丁雨生中丞不許,乃止。
然已流毒海内,雖十室之邑,必有煙館,遊手之人嗜之苦命,有心世教者無不痛習疾首也。
近閱雍正七年福建巡撫劉世明奏稱:漳州府知府李國治拿得行戶陳遠鴉片三十四斤,拟以軍罪。
而陳遠于巡撫過堂時,堅稱鴉片原系藥材必需,并非做就之鴉片煙。
當傳藥鋪戶認驗,供稱“藥名鴉片,熬膏藥用的;又可制鴉片丸,醫治痢疾。
這是并未做成煙的鴉片”,等語。
巡撫因謂:“鴉片為醫家需用之藥品,可療病,惟加入煙草始淫蕩害人,為幹犯例禁之物。
李國治以陳遠家藏之鴉片為鴉片煙,甚屬乖謬,應照故入人罪,列款題參。
”雲雲。
閱之不禁失笑。
夫鴉片即鴉片煙,豈又須加入煙草乃成鴉片煙之事?足見當時吸食者極少,故尚不識鴉片煙為何物耳。
○東洋參 日本國所産之東洋參,江、浙諸省盛行之,醫家或以為勝于高麗者,因其肥大也。
今閱其國人鹽谷世宏《日光從轸錄》所記雲“會津七裡村有參圃,享保中所創種,以日光高寒,土必宜參,乃求韓種以播焉。
根ぼ果茂,仍遍種于北土。
諸侯官參之利,遂溥天下”,等語,則直是高麗之種參耳,何足重哉!記之以破世感。
○于忠肅谏易儲疏 世之論古者,每以諸葛武侯不阻伐吳,于忠肅公不谏易儲為惜。
餘謂:世遠年湮,簡編缺佚,庸知二公當日之不谏阻者?況陳《志》明載:武侯言:“法孝直若在,必能止主上此行。
”是武侯曾經言之,特不能止之耳。
至《明史于忠肅本傳》亦不詳公谏易儲事,後世遂以為疑。
天台齊次風侍郎未第時,曾夢于公來谒,與之抗禮,謂曰:“昔英廟易儲,某實有疏谏;留中不發,君他日幸物色之。
”後侍郎預修《明紀》,入皇史,遍檢三日而不得,曾作詩記其事,然人猶以夢寐之事為未足憑。
比邵二雲學士檢得通政使檔冊,有于謙一本,為易儲事,而公冤乃得白。
究恨未見公之谏疏也。
茲閱海甯吳槎客骞《拜經樓詩話》所載,鄉前輩張侍軒先生跋仁和阮泰元氏讀于公《旌功錄志感詩》,序斯錄在壬午夏,先祖桧屏公永訣時,手授泰元雲:“予供事《實錄》,獲睹谏易儲一疏,憲宗簡及,為之流涕。
又有請複儲二疏,英宗未及簡發。
為人臣者當以肅愍為法”,雲雲。
按阮氏所雲三疏,人鮮知者。
獨惜阮泰元當時既有此本,不即以刊入公集中,至久而遺佚,為可痛恨也!然公之事于此益明,故亟志之。
訊之,而事益明白,獨無如營弁執之堅,線勇又證之力。
方伯乃謂之曰:“若輩必不肯已,我将此案之實在情形一齊發露後,再訊何如?”于是懼而輸服,爰書乃定。
蓋方伯赴甯時先訪得炮船與賊戰敗時,一船弁勇盡死,其眼線之勇,并非本船之人,特營官思避處分而為之,冀獲數盜以自解。
吳鎮軍初不之知,何制軍又安從知之?方伯研訊真情,複得将一船兵勇害盡之實供,既兩得其情,故一斥之而立解也。
方伯在廉訪任,遇有命盜案件,恒懼其枉,靡不悉心研鞫,州縣頗苦其駁诘,然獄少冤民矣。
餘嘗記其二事:一為上海縣案:先是,蘇州婦因避難,攜其已嫁女至上海者,賊退後女不歸蘇,而另與一人為夫婦,即俗所謂姘頭也。
婦利其資,而不之禁。
如是者有年,婿在蘇不知也。
久之,其人資罄,女出傭于巨室以自給,然歸來則相處如故。
又久之,婦以乏資厭其人,遂聲言蘇婿來索,将挈女去。
席卷所有登舟,舟尚未發,婦适以故上岸,其人尋至,爰攜女共逃。
婦歸,女失,覓之不得,乃欲詐巨室,謂其匿女,索擾久之,無所獲;忿而服鴉片以往,毒發遂斃。
縣谳謂婦死緣婿索女故,女因奸緻母自盡,科以死罪。
獄上,公細詢其情,閱全案,無婿家一詞,疑之。
乃密飾吳縣令提其婿到,則始終茫然不知有是事。
是婦自死于索詐矣。
于是僅科女以奸罪完結。
一為無錫盜案:屢承屢翻,而贓據鑿确,即發審局諸委員亦以為真資也。
公親提研訊,見事主則長而大,盜乃矮而小。
究诘再四,事主但認贓為據。
公因取贓衣反覆視之,遽呼事主前,指一馬褂曰:“此汝之服耶?”對曰:“然。
”即令衣之,乃短小甚;呼盜使服,則卻稱其體。
盜乃泣而呼曰:“今日見青天矣!此固我之衣也。
”蓋無錫是年盜案層出,一無破獲,捕役懼比,因獲一人強之承,複囑事主強之認,冀逭其責耳。
後經事主曆曆供出,公大笑,重責捕役,而取一長大之馬褂賜事主服之去,曰:“以後終當為爾得盜,毋代捕誣人也!”公自言:“此二案案情均在目前,承審官自不留心耳,敢矜以為神哉?” ○紅樓夢之贻禍 淫書以《紅樓夢》為最,蓋描摩癡男女情性,其字面絕不露一淫字,令人目想神遊,而意為之移。
所謂“大盜不操幹矛”也。
豐潤丁雨生中丞巡撫江蘇時,嚴行禁止,而卒不能絕,則以文人學士多好之之故。
餘弱冠時,讀書杭州,聞有某賈人女明豔,工詩,以酷嗜《紅樓夢》緻成瘵疾。
當綿綴時,父母以是書贻禍,取投之火,女在床乃大哭曰:“奈何燒殺我寶玉!”遂死。
杭州人傳以為笑。
此書乃康熙年間江甯織造曹楝亭之子雪芹所撰。
楝亭在官有賢聲,與江甯知府陳鵬年素不相得,及陳被陷,乃密疏薦之,人尤以為賢。
至嘉慶年間,其曾孫曹勳以貧故入林清天理教。
林為逆,勳被誅,覆其宗。
世以為撰是書之果報焉。
○剖解屍骸驗病 同治壬申春,餘在上海縣任,聞英國領事官某病卒。
适因公事出城,過其門,見洋人聚集甚衆,以為送殓也。
然外國例:死者不吊。
因使之問之,則曰:“領事以嗽疾死,醫士以為必嗽斷一筋所緻,故剖其胸腹視之。
人之聚觀以此也。
”向來外國人身死,若醫士不能悉其病源,則必剖割視之,察其病所在,乃筆之書,家人從不之阻,亦并無以為戚者。
餘閱《南史》:沛郡唐賜飲比村唐氏酒還,得病,吐蠱二十餘物。
賜妻張從賜臨終言,刳驗五髒,悉皆糜碎。
尚書顧觊之議張忍行刳腹,子副又不禁止,論母子棄市。
劉勰争之之不能得,诏:如觊之議,垂為科例。
由外國觀之,張氏母子豈非冤死哉! ○盜案被誣 桐鄉沈茂亭司馬寶樾,早歲乏嗣,而好施不倦。
晚年得二子,人稱作善之報。
嘗為餘言,伊叔曉滄先生炳垣作令時,因公赴省,會發審局有盜案未承,太守命往鞫之。
盜一見先生,即呼曰:“公非曾任新陽縣之‘沈青天’乎?”曰:“然。
”則哭曰:“吾家門首堆積稻草,不知何時人以摺匣藏吾堆中,今官以搶劫摺差,指匣為憑,入吾死罪。
夫吾果為盜,搶得摺匣,當藏之家中;即不然,亦且毀以滅迹,安有置之門外草中,示人共見之理?”先生研訊再四,知為被誣,即白之太守,請為昭雪。
太守以原問官張某持之堅,不肯置力,第曰:“子能平反斯獄,甚善,然嗣後不得真盜,當惟君是問。
”先生遂謝去,不複再審。
越一年,先生在蘇适當午飯,有仆人自外至,曰:“今日市中決囚,搶摺差之盜犯已正法矣。
”先生聞言,不覺吐飯滿地。
次日,乃知是日張某亦當午飯,忽無故立起大呼,撲地死。
○償債豬 茂亭又言,渠鄉富人精于榷算,有鄉人某,借錢十二千,已還,而忘未取約,遂重索之。
某不得已,即再還之。
越十餘年,富人死,而某家生一豬,甚肥盾,将宰而貨其肉。
是夕,屠人某夢富人哀訴雲:“我不合重收某家錢十二千,冥谪為豬償其債,明日請君往殺之。
豬白質而黑章者,即我也。
乞君勿殺,而告我家往贖之,感且不朽!”次日,某果邀屠殺豬,屠屋,驗其豬之毛色,果信,遂不肯殺。
某觸前事忿,且喜,即牽豬呼其名而诮之,豬人立而啼,某大驚撲地,病月餘始愈。
傳聞遠近,富人子遂備價贖之歸。
○雍正朝不識鴉片煙 道光年間,查禁鴉片煙甚嚴,吸食者罪至缳首。
蓋此物在國初以能淫蕩人心,贻患不淺。
蒙世宗饬部議覆定例,通行禁止,興販者枷杖後發邊衛充軍,罪名固綦重矣。
自通商開禁之後,販煙者乃稱巨商,且欲以捐款上邀議叙。
餘任厘局提調時,曾力拒之,而其意未已也。
前數年複申此議,丁雨生中丞不許,乃止。
然已流毒海内,雖十室之邑,必有煙館,遊手之人嗜之苦命,有心世教者無不痛習疾首也。
近閱雍正七年福建巡撫劉世明奏稱:漳州府知府李國治拿得行戶陳遠鴉片三十四斤,拟以軍罪。
而陳遠于巡撫過堂時,堅稱鴉片原系藥材必需,并非做就之鴉片煙。
當傳藥鋪戶認驗,供稱“藥名鴉片,熬膏藥用的;又可制鴉片丸,醫治痢疾。
這是并未做成煙的鴉片”,等語。
巡撫因謂:“鴉片為醫家需用之藥品,可療病,惟加入煙草始淫蕩害人,為幹犯例禁之物。
李國治以陳遠家藏之鴉片為鴉片煙,甚屬乖謬,應照故入人罪,列款題參。
”雲雲。
閱之不禁失笑。
夫鴉片即鴉片煙,豈又須加入煙草乃成鴉片煙之事?足見當時吸食者極少,故尚不識鴉片煙為何物耳。
○東洋參 日本國所産之東洋參,江、浙諸省盛行之,醫家或以為勝于高麗者,因其肥大也。
今閱其國人鹽谷世宏《日光從轸錄》所記雲“會津七裡村有參圃,享保中所創種,以日光高寒,土必宜參,乃求韓種以播焉。
根ぼ果茂,仍遍種于北土。
諸侯官參之利,遂溥天下”,等語,則直是高麗之種參耳,何足重哉!記之以破世感。
○于忠肅谏易儲疏 世之論古者,每以諸葛武侯不阻伐吳,于忠肅公不谏易儲為惜。
餘謂:世遠年湮,簡編缺佚,庸知二公當日之不谏阻者?況陳《志》明載:武侯言:“法孝直若在,必能止主上此行。
”是武侯曾經言之,特不能止之耳。
至《明史于忠肅本傳》亦不詳公谏易儲事,後世遂以為疑。
天台齊次風侍郎未第時,曾夢于公來谒,與之抗禮,謂曰:“昔英廟易儲,某實有疏谏;留中不發,君他日幸物色之。
”後侍郎預修《明紀》,入皇史,遍檢三日而不得,曾作詩記其事,然人猶以夢寐之事為未足憑。
比邵二雲學士檢得通政使檔冊,有于謙一本,為易儲事,而公冤乃得白。
究恨未見公之谏疏也。
茲閱海甯吳槎客骞《拜經樓詩話》所載,鄉前輩張侍軒先生跋仁和阮泰元氏讀于公《旌功錄志感詩》,序斯錄在壬午夏,先祖桧屏公永訣時,手授泰元雲:“予供事《實錄》,獲睹谏易儲一疏,憲宗簡及,為之流涕。
又有請複儲二疏,英宗未及簡發。
為人臣者當以肅愍為法”,雲雲。
按阮氏所雲三疏,人鮮知者。
獨惜阮泰元當時既有此本,不即以刊入公集中,至久而遺佚,為可痛恨也!然公之事于此益明,故亟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