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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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入城?”指一老者曰:“此人數十年前曾經到過城者。
”言未既,老者亦拄杖至,前曰:“客自城中至此耶?”因言年二十餘時,為道光三年,以水災,曾偕裡甲至城一次。
彼時巨浸滔天,附舟至縣,往返二日,亦不能記其裡數;屈指計之,将五十年矣。
因問:“城中此時較之昔年當益繁盛乎?”餘曰:“兵燹之後,遍地瓦礫,所有房屋,十存一二,休養生息,不知何日方複舊觀耳。
”老者聞之,亦複怅然,顧謂諸人曰:“今生不更作入城想矣。
”因言粵逆肆擾時,村人将橋拔斷,河中均釘木樁,是以三年中,賊未嘗到。
兼之連歲豐稔,租賦蠲免,闾裡宴然,無異承平時,實不知塊中遭此大劫也。
言訖,方欲邀餘入室獻茶,适從者尋至,天已昏黑,遂辭之,徐步而歸。
村人送至橋畔乃返。
究亦不識餘為何人。
餘沿路歎息,謂此亦今時之桃花源也。
○獨處山村四十年之婦人 明末張獻忠踞蜀,肆行殺掠,江津縣民戚承勳與妻廖氏居于山村,賊鋒将及,承勳謀挈家亡去,廖氏以荏弱,懼不免,誓以身殉。
謀未定,見前村火起,知賊至,遂脫身走;氏杜門待盡,而賊顧不入,惟鄰裡付一炬矣。
氏獨處歲餘,食将盡,幸甕中剩餘谷粒,取以播種,歲收所入,饒有餘食。
惟衣履穿敝,無可購覓,爰葺卉服,以度寒暑。
如是者四十年。
承勳逃入滇中,複娶妻生子,年已六旬,囊橐稍裕,思歸故鄉。
時天下承平,江津縣已成聚。
承勳至邑,訪其裡居,人無知者,遂獨往求之。
未至村十裡餘,則叢莽塞徑,久無人迹,不得已,集衆伐木開道而進,竭蹶兩日,乃抵其村。
灌木野竹遮蔽道路,大樹自屋中出,亭亭若蓋,乃揮衆持斧,芟以入。
忽聞欹樓内人問曰:“爾等何人,擅入我室?”驟聞大驚,戚乃萬聲應之曰:“我此屋主人戚承勳也!”氏窺視良久,哭曰:“果我夫也!?遂自樓下。
頭如蓬葆,面目黎黑,草衣毵毵然,殊不類人。
承勳審谛既真,乃抱長恸;曆述難後事,又各大喜。
同行之人聞之,亦共驚喜相慰。
于是相挈至縣,洗沐,更易衣服。
複至滇,迎其家而共處焉。
夫婦皆年逾九十卒。
江津人至今傳為盛事。
夫守節尚不難,難獨處榛莽中四十年,蛇虎不害,疾疠不侵,完其節以待夫之至;又得共享升平者三十載,是非天之哀其志而默相成就之不至此。
○律例之精微 家叔祖仲山先生嘗言:“近人詩文、制器均不如古,惟有三事遠勝古人:一律例之細也,一弈藝之工也,一窯器之精也。
”餘于博弈不肯用心,窯物不甚措意,獨律例則數年州縣,頗能極思研慮,而歎其準情酌理,湊乎精微,平衡至當,真非古人所能盡也。
試舉一事言之:在青浦日,七寶鄉人獲送一拒捕傷事主之賊。
蓋鄉人家有布機,布已織成,尚未取下;有遠鄰人窺見之,夜人其室,取剪剪布,鄉人聞聲起逐,賊棄布而走。
追至河畔,賊下水逸,事主亦泅水執之,賊惶遽以刀劃其臂,皮破而手不釋,遂就擒。
事主之狀曰:“賊以刃傷之。
”賊則謂:“并未帶刀,乃是機上主人之剪耳。
”餘驗其傷,是刃非剪明甚。
而賊堅稱是剪非刃,加之刑吓,矢口不移。
事主則必欲實其為刃,并聲稱若不審定是刃傷,渠必上控雲雲。
蓋賊因攜刃傷罪重,思避重而就輕;事主則恨賊欲置之死地,故不肯遷就其辭而認為剪也。
餘饬差吊取其剪,比對傷痕,贓屬不符,而賊刃則無有。
訊之事主及鄉裡,皆雲刃經賊擲之河中,撈不可得。
餘因令事主及裡鄰各具刃傷切結,以衆供确鑿,定案,事主等均允服而退。
獨賊痛哭不已,謂生平未慣行竊,此是第一次,懇求寬釋等情。
餘置若不聞,促令收禁。
是案遂結矣。
比解府時,賊又哭求,謂是剪非刃。
餘笑曰:“事主已救汝命,汝何以自欲尋死乎?查例載:贓未入手而拒捕者,絞監候,逾年則滅等;贓已入手而拒捕者,絞決,歸于情贓而不滅等。
此案,布尚未剪下,則贓未入手也。
若攜事主之剪,則贓已入手矣,汝何必欲贓之入手乎!”乃悟而叩頭雲。
然餘嘗舉是案以詢人,人皆謂刃重而剪輕,告以例意,乃意恍然,此真是例之細處。
若使爾日事主曉此例,則必附會賊之詞而置之死地矣。
故曰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”。
○鐘表上羅馬字 鐘表上記時辰之洋字,乃是羅馬國書,一點鐘則“一”字也,二點則“二”字也,以次遞推,至十二而止。
此是字,而非中國之所謂碼子者。
○僧尼穢迹 同治癸酉,吳縣之海宏寺僧與益壽庵尼,經人控其奸私。
邑令高君碧湄訊得實,僧鞭一百,遞解回籍;尼則勒令即還俗。
寺與庵均封閉入官,寺改為管糧通判署,庵改為清糧公局。
數百年琳宮梵宇,一旦毀于淫僧尼之手,可為慨歎。
聞尚有牽涉,高君不複追究。
嗟乎!婦女入廟燒香,久著明禁,奈何甘于犯禁,複市穢聲,誠何心哉! ○糊塗官 福建有秦某者,官莆田令。
正月,署中宴客演劇,演至雷峰塔許仙合缽事,秦忽大怒,呼吏執許仙下堂笞之,優人訴曰:“某戲子,非許仙也。
”秦曰:“吾原知爾戲子,若真許仙,則笞死矣!”一時傳以為笑。
江蘇同官某者,攝太倉一令。
方審案,突有一人上堂呼冤,訴子業剃頭而忤逆者。
某以渎擾,叱令驅出。
案畢退堂,忽憶有剃頭父呈忤逆事,即令役速将在署剃頭之人縛至,某一見大怒曰:“爾奈何忤逆其父!”叱令重責至一百。
其人昂首辨曰:“小人實系早年喪父者。
”某始恍然。
滿堂書役皆匿笑而散。
因記黔中苗人稱天子為“京裡老皇帝”,稱大小官府皆曰“皇帝”,其私稱官府則曰“蒙”。
粵西犭人稱官府曰“瞎”。
噫!“蒙”、“瞎”之稱,殆《春秋》一字之褒與?竊謂若二君,真當之而無愧者也。
又聞有北人任淮安令,民有控雞奸者,訴曰:“将男作女”。
官不解其故,叱曰:“江南下雨,與爾江北何幹?”衆為哄堂大笑。
既詢知其故,乃為判斷。
此則語音之誤,非二公之倫矣。
○夢閱場屋文 海鹽徐小雲鴻胪用儀,初官戶部主事,困于場屋。
鹹豐乙卯鄉試,與錢子密吏部應溥同寓。
場事畢,錢索閱其文,小雲以屢次被落,心志甚灰,不複默出;固索,固弗與。
一日,錢笑謂之曰:“子文靳不與吾閱,今吾乃熟誦子之文矣。
因默背其起講、提比,無一字誤。
小雲大驚,固詢,固勿告;索盛享,允之,乃言曰:“吾前夕夢至一處,宮阙巍峨,大殿上設公座五,氣象森嚴,吾不敢登。
其對面一殿,亦有公座三,座上人皆绛衣紗帽,前朝服色,若閱卷然。
吾因曆階而升,潛從其後窺之,見中座者手取一卷,卷面則君之姓名也,閱者執卷吟哦,吾亦将君文強記之。
閱竟,見取筆圈點訖,乃反其卷面上批曰:‘第八名’忽回顧見吾,詢曰:‘爾何人?’答曰:‘亦鄉試者。
’則曰:‘爾不中。
’指門外一處曰:‘爾之卷在彼。
’吾因下階至其處,見卷皆以紅紙束之,方欲取卷,突有數人叱曰:‘爾安得竊視!’吾因指殿上者曰:‘是伊等命我來。
’其人曰:‘爾不必閱,将來自當送與爾閱也。
’遽揮吾出,遂醒。
醒而君文曆曆在目,君必售矣!”比榜發,子雲果中式第八名。
校勘試卷圈點,與錢夢中所見者無異。
錢則挑取譽錄,其卷由禮部咨送吏部,果是送來閱者,亦奇矣哉!小雲之弟次雲,為餘侄婿,鹹豐己未鄉試,第三場病甚,不能入試,乃頭場文已中解元,因少一場,不能取錄,主司極為惋惜,刊其文于闱墨後焉。
子密夢事,其侄伯聲太守為餘言如是。
○姓之變更 今世之姓,代有變更。
如我海甯陳氏之出于高也,聖祖皇帝以文簡相國奏辯知之。
至高宗皇帝,遂命文勤相國與漢軍高文良公聯族誼焉。
喜興錢文端公及石宗伯,本姓何,近日合肥李相國本姓許,則人知之者鮮矣。
然由海甯陳氏複承異姓者,如杭州張簡松先生雲敖,及道光丙午舉人戴陳常,皆是。
幼時常記先大夫言,嘉慶年間,需次東河,遇南河河道總督司馬公,自言是海甯陳氏,于康熙初年,承外祖姓為司馬氏,呼先大父為侄。
餘檢之宗譜,此一支竟無從考。
今并公之籍貫而忘
”言未既,老者亦拄杖至,前曰:“客自城中至此耶?”因言年二十餘時,為道光三年,以水災,曾偕裡甲至城一次。
彼時巨浸滔天,附舟至縣,往返二日,亦不能記其裡數;屈指計之,将五十年矣。
因問:“城中此時較之昔年當益繁盛乎?”餘曰:“兵燹之後,遍地瓦礫,所有房屋,十存一二,休養生息,不知何日方複舊觀耳。
”老者聞之,亦複怅然,顧謂諸人曰:“今生不更作入城想矣。
”因言粵逆肆擾時,村人将橋拔斷,河中均釘木樁,是以三年中,賊未嘗到。
兼之連歲豐稔,租賦蠲免,闾裡宴然,無異承平時,實不知塊中遭此大劫也。
言訖,方欲邀餘入室獻茶,适從者尋至,天已昏黑,遂辭之,徐步而歸。
村人送至橋畔乃返。
究亦不識餘為何人。
餘沿路歎息,謂此亦今時之桃花源也。
○獨處山村四十年之婦人 明末張獻忠踞蜀,肆行殺掠,江津縣民戚承勳與妻廖氏居于山村,賊鋒将及,承勳謀挈家亡去,廖氏以荏弱,懼不免,誓以身殉。
謀未定,見前村火起,知賊至,遂脫身走;氏杜門待盡,而賊顧不入,惟鄰裡付一炬矣。
氏獨處歲餘,食将盡,幸甕中剩餘谷粒,取以播種,歲收所入,饒有餘食。
惟衣履穿敝,無可購覓,爰葺卉服,以度寒暑。
如是者四十年。
承勳逃入滇中,複娶妻生子,年已六旬,囊橐稍裕,思歸故鄉。
時天下承平,江津縣已成聚。
承勳至邑,訪其裡居,人無知者,遂獨往求之。
未至村十裡餘,則叢莽塞徑,久無人迹,不得已,集衆伐木開道而進,竭蹶兩日,乃抵其村。
灌木野竹遮蔽道路,大樹自屋中出,亭亭若蓋,乃揮衆持斧,芟以入。
忽聞欹樓内人問曰:“爾等何人,擅入我室?”驟聞大驚,戚乃萬聲應之曰:“我此屋主人戚承勳也!”氏窺視良久,哭曰:“果我夫也!?遂自樓下。
頭如蓬葆,面目黎黑,草衣毵毵然,殊不類人。
承勳審谛既真,乃抱長恸;曆述難後事,又各大喜。
同行之人聞之,亦共驚喜相慰。
于是相挈至縣,洗沐,更易衣服。
複至滇,迎其家而共處焉。
夫婦皆年逾九十卒。
江津人至今傳為盛事。
夫守節尚不難,難獨處榛莽中四十年,蛇虎不害,疾疠不侵,完其節以待夫之至;又得共享升平者三十載,是非天之哀其志而默相成就之不至此。
○律例之精微 家叔祖仲山先生嘗言:“近人詩文、制器均不如古,惟有三事遠勝古人:一律例之細也,一弈藝之工也,一窯器之精也。
”餘于博弈不肯用心,窯物不甚措意,獨律例則數年州縣,頗能極思研慮,而歎其準情酌理,湊乎精微,平衡至當,真非古人所能盡也。
試舉一事言之:在青浦日,七寶鄉人獲送一拒捕傷事主之賊。
蓋鄉人家有布機,布已織成,尚未取下;有遠鄰人窺見之,夜人其室,取剪剪布,鄉人聞聲起逐,賊棄布而走。
追至河畔,賊下水逸,事主亦泅水執之,賊惶遽以刀劃其臂,皮破而手不釋,遂就擒。
事主之狀曰:“賊以刃傷之。
”賊則謂:“并未帶刀,乃是機上主人之剪耳。
”餘驗其傷,是刃非剪明甚。
而賊堅稱是剪非刃,加之刑吓,矢口不移。
事主則必欲實其為刃,并聲稱若不審定是刃傷,渠必上控雲雲。
蓋賊因攜刃傷罪重,思避重而就輕;事主則恨賊欲置之死地,故不肯遷就其辭而認為剪也。
餘饬差吊取其剪,比對傷痕,贓屬不符,而賊刃則無有。
訊之事主及鄉裡,皆雲刃經賊擲之河中,撈不可得。
餘因令事主及裡鄰各具刃傷切結,以衆供确鑿,定案,事主等均允服而退。
獨賊痛哭不已,謂生平未慣行竊,此是第一次,懇求寬釋等情。
餘置若不聞,促令收禁。
是案遂結矣。
比解府時,賊又哭求,謂是剪非刃。
餘笑曰:“事主已救汝命,汝何以自欲尋死乎?查例載:贓未入手而拒捕者,絞監候,逾年則滅等;贓已入手而拒捕者,絞決,歸于情贓而不滅等。
此案,布尚未剪下,則贓未入手也。
若攜事主之剪,則贓已入手矣,汝何必欲贓之入手乎!”乃悟而叩頭雲。
然餘嘗舉是案以詢人,人皆謂刃重而剪輕,告以例意,乃意恍然,此真是例之細處。
若使爾日事主曉此例,則必附會賊之詞而置之死地矣。
故曰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”。
○鐘表上羅馬字 鐘表上記時辰之洋字,乃是羅馬國書,一點鐘則“一”字也,二點則“二”字也,以次遞推,至十二而止。
此是字,而非中國之所謂碼子者。
○僧尼穢迹 同治癸酉,吳縣之海宏寺僧與益壽庵尼,經人控其奸私。
邑令高君碧湄訊得實,僧鞭一百,遞解回籍;尼則勒令即還俗。
寺與庵均封閉入官,寺改為管糧通判署,庵改為清糧公局。
數百年琳宮梵宇,一旦毀于淫僧尼之手,可為慨歎。
聞尚有牽涉,高君不複追究。
嗟乎!婦女入廟燒香,久著明禁,奈何甘于犯禁,複市穢聲,誠何心哉! ○糊塗官 福建有秦某者,官莆田令。
正月,署中宴客演劇,演至雷峰塔許仙合缽事,秦忽大怒,呼吏執許仙下堂笞之,優人訴曰:“某戲子,非許仙也。
”秦曰:“吾原知爾戲子,若真許仙,則笞死矣!”一時傳以為笑。
江蘇同官某者,攝太倉一令。
方審案,突有一人上堂呼冤,訴子業剃頭而忤逆者。
某以渎擾,叱令驅出。
案畢退堂,忽憶有剃頭父呈忤逆事,即令役速将在署剃頭之人縛至,某一見大怒曰:“爾奈何忤逆其父!”叱令重責至一百。
其人昂首辨曰:“小人實系早年喪父者。
”某始恍然。
滿堂書役皆匿笑而散。
因記黔中苗人稱天子為“京裡老皇帝”,稱大小官府皆曰“皇帝”,其私稱官府則曰“蒙”。
粵西犭人稱官府曰“瞎”。
噫!“蒙”、“瞎”之稱,殆《春秋》一字之褒與?竊謂若二君,真當之而無愧者也。
又聞有北人任淮安令,民有控雞奸者,訴曰:“将男作女”。
官不解其故,叱曰:“江南下雨,與爾江北何幹?”衆為哄堂大笑。
既詢知其故,乃為判斷。
此則語音之誤,非二公之倫矣。
○夢閱場屋文 海鹽徐小雲鴻胪用儀,初官戶部主事,困于場屋。
鹹豐乙卯鄉試,與錢子密吏部應溥同寓。
場事畢,錢索閱其文,小雲以屢次被落,心志甚灰,不複默出;固索,固弗與。
一日,錢笑謂之曰:“子文靳不與吾閱,今吾乃熟誦子之文矣。
因默背其起講、提比,無一字誤。
小雲大驚,固詢,固勿告;索盛享,允之,乃言曰:“吾前夕夢至一處,宮阙巍峨,大殿上設公座五,氣象森嚴,吾不敢登。
其對面一殿,亦有公座三,座上人皆绛衣紗帽,前朝服色,若閱卷然。
吾因曆階而升,潛從其後窺之,見中座者手取一卷,卷面則君之姓名也,閱者執卷吟哦,吾亦将君文強記之。
閱竟,見取筆圈點訖,乃反其卷面上批曰:‘第八名’忽回顧見吾,詢曰:‘爾何人?’答曰:‘亦鄉試者。
’則曰:‘爾不中。
’指門外一處曰:‘爾之卷在彼。
’吾因下階至其處,見卷皆以紅紙束之,方欲取卷,突有數人叱曰:‘爾安得竊視!’吾因指殿上者曰:‘是伊等命我來。
’其人曰:‘爾不必閱,将來自當送與爾閱也。
’遽揮吾出,遂醒。
醒而君文曆曆在目,君必售矣!”比榜發,子雲果中式第八名。
校勘試卷圈點,與錢夢中所見者無異。
錢則挑取譽錄,其卷由禮部咨送吏部,果是送來閱者,亦奇矣哉!小雲之弟次雲,為餘侄婿,鹹豐己未鄉試,第三場病甚,不能入試,乃頭場文已中解元,因少一場,不能取錄,主司極為惋惜,刊其文于闱墨後焉。
子密夢事,其侄伯聲太守為餘言如是。
○姓之變更 今世之姓,代有變更。
如我海甯陳氏之出于高也,聖祖皇帝以文簡相國奏辯知之。
至高宗皇帝,遂命文勤相國與漢軍高文良公聯族誼焉。
喜興錢文端公及石宗伯,本姓何,近日合肥李相國本姓許,則人知之者鮮矣。
然由海甯陳氏複承異姓者,如杭州張簡松先生雲敖,及道光丙午舉人戴陳常,皆是。
幼時常記先大夫言,嘉慶年間,需次東河,遇南河河道總督司馬公,自言是海甯陳氏,于康熙初年,承外祖姓為司馬氏,呼先大父為侄。
餘檢之宗譜,此一支竟無從考。
今并公之籍貫而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