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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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亦足見忠義之不可磨滅,而今日之人心猶有不忍忘先生者也。

    祠後隙地廣數畝,有大池,荷芰叢生,每當夏月,香風郁然。

    方伯于池上建鴛鴦廳三楹,以攬其勝;複于廳之左構一樓,資恁眺;院中堆碎石小山,雜莳花木,囿徑回林華絢,缭垣接趾于陵阿,浮圖挂影于霄漢,朝煙暮霭,頗有罨畫之趣。

    此則初經營時所不及料者也,其亦先生之靈爽有式恁焉。

    不然,何方伯之夢适與之合也?或所謂因緣者非耶?是舉也,公糜缗錢一萬餘,監工者為蘭溪人候補同知祝齡。

     ○聖教西行 朝鮮、越南本中國地,故周、孔之道至今被服。

    日本至魏明帝時始通中國,自其主文武天皇釋奠于先聖先師,尊崇孔子,而儒教逾東海矣。

    觀《先哲叢談》一書,知彼國儒生恪守程、朱之說,于性理之學實有發明,不得以倭人而輕視之也。

    乃今閱香港華字日報:英吉利國牧師雅裡各将遊京師,以極觀光之願;又将迂道山東往谒曲阜孔林等語。

    已心喜其知所趨向矣。

    複見王韬《送雅牧師回國序》,稱其注全力于《十三經》,取材于馬、鄭,折衷于程、朱,于漢、宋之學兩無偏袒。

    譯有《四子書》、《尚書》兩種,西儒見之,鹹歎其詳明赅洽,奉為南針雲雲。

    不禁為之起舞,深幸聖人之教又被于西海,西儒能奉周、孔,固堪嘉尚,而雅裡各研究馬、鄭、程、朱之學,用夏變夷,真孟子所謂豪傑之士也。

    “天之所覆,地之所載,凡有血氣者,莫不尊親”,《中庸》之言豈欺我哉! ○董曹兩相國遺事 董文恭相國诰、曹文正相國振镛,嘉、道兩朝名臣也。

    文恭盛德偉望,朝野欽仰。

    嘉慶十八年,天理教匪林清遣賊入禁城為亂,時上幸熱河,聞變,近臣有以暫行駐跸之說進者,文恭力請回銮,繼以涕泣。

    而文正在京師,于亂定後鎮之以靜,畿甸遂安。

    時有無名子撰一聯嘲之雲:“庸庸碌碌曹丞相,哭哭蹄啼董太師。

    ”二公聞之,笑相謂曰:“此時之庸碌、啼笑,頗不容易。

    ”文恭初加太子太師銜,人有尊以太師之稱者,公辄笑辭曰:“賊姓不佳。

    ”後二公皆加太傅銜。

    文正︳谟遠猷,不心翼翼,曆相兩朝,福壽近世罕比。

    餘于二公皆姻家,故熟聞之。

     ○道光朝州縣陋規之紛議 道光初年,英煦齋相國和,初為軍機大臣,以州縣辦公無資,而取民無藝,奏請以各省陋規酌定其數為公用;有于數外多取者重罰之。

    宣宗谕直省督撫議奏,言人人殊。

    兩江總督孫相國玉庭上疏極言不可,奉旨嘉許,英相國得薄譴,撤出軍機,而孫相國賜“公忠大臣”四字,天下頌聖主之明。

    同時廣東巡撫康公紹镛一疏,尤為暢達,其略曰:“粵東負海濱山,盜會諸匪甲于他省,公用以緝匪為大宗,捐攤賠補次之,辦公雜項又次之。

    粵東州縣歲入所藉,專在兵米折價,曆久相沿舊規,官民相安。

    緣粵東産米稀少,全賴粵西、湖南兩省接濟,故民間皆願折納,地方官代為買谷碾支,百數十年循照已久;若概收本色,事涉更張,轉滋擾累。

    其餘雜稅及車舟行戶、鹽當規禮,或有或無,不能一律。

    此粵東陋規與州縣辦公之大概情形也。

    今欲明定章程,立以限制,其中有窒礙難辦,勢不能徑情直行者。

    即如兵米折價一項,朝廷取民,歲有定制,抑且應征本色,折取即為違令。

    今以例征本色,例嚴浮收之正供,忽明著甲令,許其折價,許其多取,無論國家輕徭薄稅,斷不值因辦公費用,誤蒙加賦之名,且即以折價而論,在訓謹花戶,雖照舊規完納,而刁生劣監、頑抗百姓,多不能照數,有于正數之外,絲毫無餘者,更有正賦之内,收不足數者。

    州縣以浮折事屬違例,往往将赢補绌,自行賠補。

    今若定以折收額數,則所浮之價,即為應納之數,設有短少,似難辦理。

    又粵東兵米,零尾挂欠頗多,須州縣先為墊解,是照正項,尚不能年清年款;設經明定額數,其挂欠代墊,恐較前尤甚。

    況貪官吏,視所加者為分内應得之數,以所未加者為設法巧取之數。

    聞之雍正年間,議将地丁火耗酌給養廉,當時議者,謂今日正賦之外,又加正賦,将來恐耗羨之外,又加耗羨。

    八九十年以來,錢糧火耗,視昔有加,不出前人所慮。

    前項折價,與從前火耗增收,事實相近,即能明查暗訪,堅持于數年之間,亦斷難周防遠慮,遙制于數十年之後。

    夫兵米正額,各州縣有定數,折收之價,粵省有通例,其不能行尚如此。

    況雜稅等項,名目不一,或此地有而彼地無,或此地多而彼地寡,願者減其數以求悅,黠者浮其數以取赢。

    究之,浮者已浮,數已定而難改;減者非減,事甫過而複加。

    此時毫發未盡之遺,即他年積重難返之浙。

    其中更有持蠻行戶、刁滑商人,向不完納平餘,緻送禮規,今以案經奏定,數已申明,在官視為宜然,在民視為非舊,兩相脅制,互為禀呈,上司既不能為官吏分外婪索予以糾參,又不能因民間不繳陋規懲以官法。

    爾時辦理,更形掣肘,是雜項等稅之難辦,較兵米折價尤甚也。

    再四思維,實無萬全良策,且各項所入,既有陋規名目,今逐款胪列,上渎聖聽,于體制似亦未協。

    夫弊去其太甚,事不外舊章。

    臣等受恩深重,于查辦此事,萬不敢畏難推委,而事有窒礙,不敢不将情形據實密陳。

    應請照常辦理,并随時稽察,如有于常額外多取絲毫,一經訪聞,輕則撤參,重則治罪。

    并督率司道、府廳、州縣等官,行行儉節,屏除浮費,庶以儉佐廉,省一分之費用,即以纾一分之民力。

    ”雲雲。

    此奏可謂通達治體矣。

    按英相國原奏,誠恐州縣取民無制,亦具一片婆心;而揆以國家大體,實不可行,且又不勝其流弊。

    故聖主不惜收回成命也。

     ○不輕裁陋規之用意 先伯半帆太守錫熊,由知縣氵存曆牧守,所到之處,裁革陋規。

    一切用度,皆是伯祖長蘆運使任内攜往。

    時有“陳青天”之号。

    先大父時官安徽,聞之弗善也,贻書戒之曰:“若父為都轉,若故能取給。

    後任官之父安得盡為都轉耶?将來不給于用,勢必仍複舊貫。

    居己以清名,陷人于不肖,非仁者之用心也。

    若果無須此項,盍留為地方公用乎?”先伯不能從。

    比去任,後來者果盡複之。

    同時帥仙舟中丞承瀛官浙撫,解任後,以鹽規二萬留為書院經費。

    後左季高相國撫浙,亦以甯關平餘萬六千金,捐作赈濟之用,均不裁此規目。

    二公皆一時名臣,前後所見相合如此。

     ○自稱其弟為令弟 餘在金華校官任時,有諸生數人來見,一人自稱其弟為“令弟”者,同座均目笑之,其人亦自忸怩。

    餘解之曰:“古人自稱弟者,本有“令”字,諸君特未留意耳。

    ”衆請教,餘因誦謝靈運《酬從弟惠連詩》雲:“末路值令弟,開顔披心胸。

    ”杜少陵《送弟韶詩》雲:“令弟尚為蒼水使,名家莫出杜陵人。

    ”李颀《答從弟異卿詩》雲:“吾家令弟才不羁,五言破的人共推。

    ”是稱己之弟為令者,亦猶行古之道也。

    衆俱粲然,謂先生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