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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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次日,餘谒李帥,帥為餘備言戰事。
餘因言:“公重臣,當持重。
不可親冒鋒镝,萬一飛炮偶集,羅忠節已事可鑒也。
”帥言:“若不親自督陣,則士卒必不能如是效命。
”因歎:從來文臣為大帥,類深居簡出,不肯親臨行陣,故不能成功。
前數年,以編修從軍,每親出擊賊,軍中呼為“武翰林”,我戲應之曰:“仆乃‘文蝦’耳。
”蓋滿洲中稱侍衛曰“蝦”,新武進士入侍衛學習者,曰“拉蝦”也。
先是,外國人輕中國兵,以為無用;至是戰,乃稱中國有人。
○童子證明悍匪 同治癸亥正月,我軍攻紹興,諸将屢奏捷,每俘賊至,辄發善後局委員訊之,果屬老賊,即行正法;如實系被脅被擄者,多給照令回籍。
殺者不知凡幾,釋者亦不知凡幾矣。
一日者訊一賊,其人喋喋自陳确系被擄,涕泗交下,情景逼真。
問官恻然,已欲生之矣。
忽食肆中童子送湯圓入署,見之驟呼曰:“此賊是殺我一家者!”官驚問之,則童子之父向設肆于紹城中,亦賣湯圓。
城破時,此賊殺其父兄,而系童子去,為之服役,賊中所謂“小把戲”者也。
童子乘間逃出,乞食至甯,遇父之同業收留之。
今則适遇之耳。
相質之下,賊俯首無詞,當即驅出斬首。
向使童子是日不入署,則此賊遂幸逃顯戮,而一家數命,沈冤莫雪矣。
“天網恢恢,疏而不漏”,斯言信然! ○福建宰白鴨之慘 福建漳、泉二府,頂兇之案極多,富戶殺人,出多金給貧者,代之抵死,雖有廉明之官,率受其蔽,所謂“宰白鴨”也。
先大夫在谳局,嘗訊一鬥殺案,正兇年甫十六歲,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,非一人所能為,且年稚弱,似亦非力所能為。
提取覆訊,則供口滔滔汩汩,與詳文無絲忽差。
再令覆述,一字不誤,蓋讀之熟矣。
加以駁诘,夭口不移。
再四開導,始垂泣稱冤,即所謂“白鴨”者也。
乃駁回縣更訊。
未幾,縣又頂詳,仍照前議。
再提犯問之,則斷斷不肯翻供矣。
他委員嗤先大夫之迂,迳行提訊,遂如縣詳定案。
比臬使過堂問之,仍執前供。
因訊:“爾年紀甚輕,安能下此毒手?”則對曰:“恨極耳。
”案定後發還縣,先大夫遇諸門,問曰:“爾何故如是執之堅?”則涕泗曰:“極感公解網恩,然發回之後,縣官更加酷刑,求死不得;父母又來罵曰:‘賣爾之錢已用盡,爾乃翻供,以害父母乎?若出獄,必處爾死!’我思進退皆死,無甯順父母而死耳。
”先大夫亦為之淚下。
遂辭谳局差。
噫!福建人命案,每年不下百數十起,如此類者良亦不少,為民牧者如何忍此心也! ○捕盜專恃眼線之誤 壬申四月,江南三江營炮船哨官捕盜,盜拒捕,哨官溺水死,兵勇死者五人,傷者十人。
其地在揚州江都縣境。
事聞,制府震怒,饬地方官及水師營官嚴緝。
于是瓜州鎮總兵吳君派營弁帶同失事炮船内之勇丁作為眼線,來上海緝捕,緣勇丁稱認系浙江巡鹽紅單船之廣勇也。
六月初到滬,越一日,在茶館店獲一人,是紅單船之廣勇。
次日,營弁請觀察及右營參将督率兵勇,于紅單船又指獲二人。
皆發縣審訊。
據來勇聲稱,一是抛火藥包入船者,一是隔船斫人者,一是過船釘炮眼者。
言之鑿鑿。
餘即提犯反覆訊究,熬審一日不承,隔日再訊,擰耳跪練者竟日無一詞,呼冤而已。
餘心疑之,問來勇曰:“伊等既先以火藥包擲爾船中,則彼時煙焰迷漫,爾何從辨為斫人者,為釘炮眼者,如是之真也?”對曰:“巡鹽船與炮船同泊一鎮上,每日上岸時常相見,故能認識,故雖于煙焰之中亦能辨識。
”而來弁則以餘不應駁诘來勇,大有煩言。
次日,餘又研訊,自朝至三鼓,心力俱瘁,一無供詞。
餘恐其死也。
稍寬之,來弁遂以餘欲縱盜,不用嚴刑,訴之觀察。
餘亦以不能得确情,請添派委員會審。
觀察謂南彙令葉君顧之有能名,且系廣人,劄令來審。
葉君覆訊一日,亦不能得其情。
餘與葉君皆謂此三人冤,而無奈弁、勇質之甚力。
會制府又委前皖南鎮劉總戎啟發,帶為盜行船之舟人來,因派兵快與之會緝。
當日即于玻璃肆中獲廣人陳來。
陳來者,前水營中藍翎千總也。
先是,有販豬船泊江口,群盜登其舟,将豬客及舟人盡縛置艙底,駕其船以行動。
行數日,盜稍倦,陳來者勸盜首釋舟人,俾搖橹。
行二十餘日,劫客舟三次,最後遇炮船,拒捕後,駛至江陰口,群盜登岸逸。
豬客到靖江縣報案,故總戎帶此舟人來,以其與盜共處久,能識盜也。
陳來故勸盜首釋放舟人,是以舟人與之尤熟。
餘乃喜得真盜,複令舟人識此三人者,來弁與來勇共脅持之,舟人遂不敢斥言其非,而陳來顧狡賴不肯承。
餘與葉君及劉總戎翼日再會訊,反覆誘勸,許以如獲盜首,待以不死,總戎指天日以誓之。
陳來乃言盜首亦系廣大,向日同在水營中,曾保花翎守備,現居六合縣城,開士棧并錢店,尚有羽黨在鎮江,共十二人,皆積慣行劫者。
陳來在揚州開煙館,本不同夥,此行也,盜首邀之至。
陳來言十二人者,皆百戰勁卒,無論一炮船,即十炮船亦無奈之何。
令陳來視前獲之三人,來言非是,而三江營之弁勇則謂來庇其同黨,大不悅。
于是劉總戎以陳來作眼線,往捕盜首;而瓜鎮則禀制府,謂此三人是真盜。
制府饬令解至金陵再訊。
時餘已謝上海縣,乃将詳細情形白之應廉訪。
會劉總戎率陳來捕首盜等七人,皆訊明正法,留陳來獄中,待獲餘犯。
江甯府蔣君訊七犯,皆供與上海之三人不涉;而瓜鎮持之堅,制府亦惑之。
至八月中,應廉訪至金陵,乃力言于制府,将此三人釋放。
噫!是三人者,使餘嚴刑鍛煉而成招,則又必令其供出黨羽,轉輾株連,冤死者不知凡幾矣。
然此固眼線之确指者也,眼線其足恃乎?是役也,餘之不妄殺人者幾矣,可畏哉! ○折獄須慎 餘攝南彙時,有棉花行主姚某控王某欠伊花價洋銀一百有六元,有券,有中證,有代筆,雲索之不還,反被兇毆等情。
餘提訊,先問原告及中證、代筆者,所供地詞相符。
繼提被告,跪堂下戰栗惶恐,似不能言,久之乃訴曰:“實不曾欠錢。
”餘曰:“不欠,何以控汝?”又不能對。
餘疑其情虛,複促令言,則曰:“我縱欠錢,何必請開煙館者作中?”餘笑曰:“汝并非貴人,開煙館者何不作中?”則又曰:“我自能寫字,何用代筆?”餘叱曰:“汝蓄意不良,是以不肯親書,為圖賴地步耳!”侍役遂群喝之。
王即伏地供願還,而涕下如雨。
餘疑之,因令帶下。
複呼原告至前,問曰:“爾之券,何以不令伊親書?”曰:“伊自托人代筆,某不與知。
”曰:“此券是伊帶來乎?抑在爾家所寫乎?”姚躊躇對曰:“是在我家所寫。
”曰:“代筆是伊同來乎?”曰:“否。
某甲向在村口居住,是日因在茶店相勸,遂偕歸代為寫券。
餘大聲曰:“是在茶店偕來乎?”曰:“然。
”時某甲已在堂下矣。
遂令帶原告至宅門外,而呼某甲前,訊曰:“爾代王某書,是王某邀爾耶?”曰:“是王某所邀。
”餘知某甲蓋已聞“茶店”二字,因曰:“書券何不在姚某
次日,餘谒李帥,帥為餘備言戰事。
餘因言:“公重臣,當持重。
不可親冒鋒镝,萬一飛炮偶集,羅忠節已事可鑒也。
”帥言:“若不親自督陣,則士卒必不能如是效命。
”因歎:從來文臣為大帥,類深居簡出,不肯親臨行陣,故不能成功。
前數年,以編修從軍,每親出擊賊,軍中呼為“武翰林”,我戲應之曰:“仆乃‘文蝦’耳。
”蓋滿洲中稱侍衛曰“蝦”,新武進士入侍衛學習者,曰“拉蝦”也。
先是,外國人輕中國兵,以為無用;至是戰,乃稱中國有人。
○童子證明悍匪 同治癸亥正月,我軍攻紹興,諸将屢奏捷,每俘賊至,辄發善後局委員訊之,果屬老賊,即行正法;如實系被脅被擄者,多給照令回籍。
殺者不知凡幾,釋者亦不知凡幾矣。
一日者訊一賊,其人喋喋自陳确系被擄,涕泗交下,情景逼真。
問官恻然,已欲生之矣。
忽食肆中童子送湯圓入署,見之驟呼曰:“此賊是殺我一家者!”官驚問之,則童子之父向設肆于紹城中,亦賣湯圓。
城破時,此賊殺其父兄,而系童子去,為之服役,賊中所謂“小把戲”者也。
童子乘間逃出,乞食至甯,遇父之同業收留之。
今則适遇之耳。
相質之下,賊俯首無詞,當即驅出斬首。
向使童子是日不入署,則此賊遂幸逃顯戮,而一家數命,沈冤莫雪矣。
“天網恢恢,疏而不漏”,斯言信然! ○福建宰白鴨之慘 福建漳、泉二府,頂兇之案極多,富戶殺人,出多金給貧者,代之抵死,雖有廉明之官,率受其蔽,所謂“宰白鴨”也。
先大夫在谳局,嘗訊一鬥殺案,正兇年甫十六歲,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,非一人所能為,且年稚弱,似亦非力所能為。
提取覆訊,則供口滔滔汩汩,與詳文無絲忽差。
再令覆述,一字不誤,蓋讀之熟矣。
加以駁诘,夭口不移。
再四開導,始垂泣稱冤,即所謂“白鴨”者也。
乃駁回縣更訊。
未幾,縣又頂詳,仍照前議。
再提犯問之,則斷斷不肯翻供矣。
他委員嗤先大夫之迂,迳行提訊,遂如縣詳定案。
比臬使過堂問之,仍執前供。
因訊:“爾年紀甚輕,安能下此毒手?”則對曰:“恨極耳。
”案定後發還縣,先大夫遇諸門,問曰:“爾何故如是執之堅?”則涕泗曰:“極感公解網恩,然發回之後,縣官更加酷刑,求死不得;父母又來罵曰:‘賣爾之錢已用盡,爾乃翻供,以害父母乎?若出獄,必處爾死!’我思進退皆死,無甯順父母而死耳。
”先大夫亦為之淚下。
遂辭谳局差。
噫!福建人命案,每年不下百數十起,如此類者良亦不少,為民牧者如何忍此心也! ○捕盜專恃眼線之誤 壬申四月,江南三江營炮船哨官捕盜,盜拒捕,哨官溺水死,兵勇死者五人,傷者十人。
其地在揚州江都縣境。
事聞,制府震怒,饬地方官及水師營官嚴緝。
于是瓜州鎮總兵吳君派營弁帶同失事炮船内之勇丁作為眼線,來上海緝捕,緣勇丁稱認系浙江巡鹽紅單船之廣勇也。
六月初到滬,越一日,在茶館店獲一人,是紅單船之廣勇。
次日,營弁請觀察及右營參将督率兵勇,于紅單船又指獲二人。
皆發縣審訊。
據來勇聲稱,一是抛火藥包入船者,一是隔船斫人者,一是過船釘炮眼者。
言之鑿鑿。
餘即提犯反覆訊究,熬審一日不承,隔日再訊,擰耳跪練者竟日無一詞,呼冤而已。
餘心疑之,問來勇曰:“伊等既先以火藥包擲爾船中,則彼時煙焰迷漫,爾何從辨為斫人者,為釘炮眼者,如是之真也?”對曰:“巡鹽船與炮船同泊一鎮上,每日上岸時常相見,故能認識,故雖于煙焰之中亦能辨識。
”而來弁則以餘不應駁诘來勇,大有煩言。
次日,餘又研訊,自朝至三鼓,心力俱瘁,一無供詞。
餘恐其死也。
稍寬之,來弁遂以餘欲縱盜,不用嚴刑,訴之觀察。
餘亦以不能得确情,請添派委員會審。
觀察謂南彙令葉君顧之有能名,且系廣人,劄令來審。
葉君覆訊一日,亦不能得其情。
餘與葉君皆謂此三人冤,而無奈弁、勇質之甚力。
會制府又委前皖南鎮劉總戎啟發,帶為盜行船之舟人來,因派兵快與之會緝。
當日即于玻璃肆中獲廣人陳來。
陳來者,前水營中藍翎千總也。
先是,有販豬船泊江口,群盜登其舟,将豬客及舟人盡縛置艙底,駕其船以行動。
行數日,盜稍倦,陳來者勸盜首釋舟人,俾搖橹。
行二十餘日,劫客舟三次,最後遇炮船,拒捕後,駛至江陰口,群盜登岸逸。
豬客到靖江縣報案,故總戎帶此舟人來,以其與盜共處久,能識盜也。
陳來故勸盜首釋放舟人,是以舟人與之尤熟。
餘乃喜得真盜,複令舟人識此三人者,來弁與來勇共脅持之,舟人遂不敢斥言其非,而陳來顧狡賴不肯承。
餘與葉君及劉總戎翼日再會訊,反覆誘勸,許以如獲盜首,待以不死,總戎指天日以誓之。
陳來乃言盜首亦系廣大,向日同在水營中,曾保花翎守備,現居六合縣城,開士棧并錢店,尚有羽黨在鎮江,共十二人,皆積慣行劫者。
陳來在揚州開煙館,本不同夥,此行也,盜首邀之至。
陳來言十二人者,皆百戰勁卒,無論一炮船,即十炮船亦無奈之何。
令陳來視前獲之三人,來言非是,而三江營之弁勇則謂來庇其同黨,大不悅。
于是劉總戎以陳來作眼線,往捕盜首;而瓜鎮則禀制府,謂此三人是真盜。
制府饬令解至金陵再訊。
時餘已謝上海縣,乃将詳細情形白之應廉訪。
會劉總戎率陳來捕首盜等七人,皆訊明正法,留陳來獄中,待獲餘犯。
江甯府蔣君訊七犯,皆供與上海之三人不涉;而瓜鎮持之堅,制府亦惑之。
至八月中,應廉訪至金陵,乃力言于制府,将此三人釋放。
噫!是三人者,使餘嚴刑鍛煉而成招,則又必令其供出黨羽,轉輾株連,冤死者不知凡幾矣。
然此固眼線之确指者也,眼線其足恃乎?是役也,餘之不妄殺人者幾矣,可畏哉! ○折獄須慎 餘攝南彙時,有棉花行主姚某控王某欠伊花價洋銀一百有六元,有券,有中證,有代筆,雲索之不還,反被兇毆等情。
餘提訊,先問原告及中證、代筆者,所供地詞相符。
繼提被告,跪堂下戰栗惶恐,似不能言,久之乃訴曰:“實不曾欠錢。
”餘曰:“不欠,何以控汝?”又不能對。
餘疑其情虛,複促令言,則曰:“我縱欠錢,何必請開煙館者作中?”餘笑曰:“汝并非貴人,開煙館者何不作中?”則又曰:“我自能寫字,何用代筆?”餘叱曰:“汝蓄意不良,是以不肯親書,為圖賴地步耳!”侍役遂群喝之。
王即伏地供願還,而涕下如雨。
餘疑之,因令帶下。
複呼原告至前,問曰:“爾之券,何以不令伊親書?”曰:“伊自托人代筆,某不與知。
”曰:“此券是伊帶來乎?抑在爾家所寫乎?”姚躊躇對曰:“是在我家所寫。
”曰:“代筆是伊同來乎?”曰:“否。
某甲向在村口居住,是日因在茶店相勸,遂偕歸代為寫券。
餘大聲曰:“是在茶店偕來乎?”曰:“然。
”時某甲已在堂下矣。
遂令帶原告至宅門外,而呼某甲前,訊曰:“爾代王某書,是王某邀爾耶?”曰:“是王某所邀。
”餘知某甲蓋已聞“茶店”二字,因曰:“書券何不在姚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