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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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日知錄》曰:“柳宗元言,有裡胥而後有縣大夫,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,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,有方伯連帥而後有天子。

    由此論之,則天下之治,始于裡胥,終于天子。

    其灼然者矣。

    故自古及今,小官多者其世盛,大官多者其世衰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洪熙元年七月丙申,巡按四川監察禦史何文淵言,太祖高皇帝今天下州縣設立老人。

    必選年高有德衆所信服者,使勸民為善。

    鄉間争訟,亦使理斷。

    下有益于民事,上有助于官司。

    比年所用,多非其人。

    或出自隸仆規避差科,縣官不究年德如何,辄令充應。

    使得憑藉官府,妄張威福,肆虐闾閻。

    或遇上司官按臨,巧進讒言,變亂黑白,挾制官吏。

    比有犯者,謹已按問如律。

    竊慮天下州縣,類有此等,請加禁約。

    上命申明洪武舊制,有濫用匪人者,并州縣官皆諸法。

    然自是裡老之選輕,而權亦替矣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巡檢即古之遊徼也,洪武中尤重之。

    而特賜之敕,又定為考課之法。

    及江夏侯周德興巡視福建,增置巡檢司四十有五。

    自弘治以來,多行裁革。

    所存不及曩時之半。

    巡檢裁則總督添矣。

    何者?巡檢遏之于未萌,總督治之于已亂。

    ” 楊萬裡作《選法論》,其上篇曰:“臣聞選法之弊,在于信吏而不信官。

    信吏而不信官,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。

    三尺之法,适足以為吏取富之源,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。

    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,據案執筆,閉目以書紙尾而已。

    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,而受赇者必不赦。

    朝廷之意,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?非朝廷之意也。

    法也,意則信官也。

    法則未嘗信官也,朝廷亦不自信也。

    天子不自信,則法之可否孰決之?決之吏而已矣。

    夫朝廷之立法,本以防吏之為奸。

    而其用法也則取于吏而為決,則是吏之言勝于法,而朝廷之權輕于吏也。

    其言至于勝法,而其權至重于朝廷。

    則吏部長貳,安得而不吏之奉哉。

    長貳非曰奉吏也。

    曰:“吾奉法也。

    ”然而法不決之于官而決于吏,非奉吏而何。

    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。

    今有一事于此,法曰如是可,如是而不可。

    士大夫之有求于吏部,有持牌而請曰:“我應夫法之所可行。

    ”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,宜其為可,無疑也。

    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“不可”,既曰不可矣。

    宜其為不可,無改也。

    未幾而又出寸紙以告之曰“可”。

    且夫可不可者,有一定之法。

    而用可不可之法者,無一定之論。

    何為其然也?吏也。

    士大夫之始至也,恃法之所可,亦恃吏部長貳之賢,而不谒之吏。

    故與長貳面可之。

    退而問之吏,吏曰:“法不可也。

    ”長貳無以語,則亦曰然。

    士大夫于是不決之法,不請之長貳,而以市于吏。

    吏曰:“可也,而勿亟也。

    ”伺長貳之遺忘,而畫取其諾。

    昨奪而今與,朝然而夕不然。

    長貳不知也,朝廷不诃也。

    吏部之權,不歸之吏而誰歸。

    夫其所以至此,其始也有端,其積也有漸。

    而其成也,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。

    然則曷為端,其病在于忽大體、謹小法而已矣。

    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,并與其所忽者而竊之。

    此其為不可破也。

    且朝廷何不思之。

    曰,吾之铨選,果止于謹小法而已。

    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,又焉用擇天下之賢者,以為尚書侍郎也哉。

    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,殆不止于謹小法而已。

    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,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。

    初無系于大體之利害,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。

    要以不失夫铨選之大體,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。

    責大體而略小法,則不決于吏而吏之權漸輕,吏權漸輕,然後長貳之賢者,得以有為。

    而選法可以漸革也。

    其下篇曰:臣聞吏部之權,不異于宰相,亦不異于一吏。

    夫宰相之與一吏,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。

    既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,又曰亦不異于一吏者何也?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,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,此宰相之權也。

    注拟州縣之百官,下至于簿尉而上至于守貳,此吏部之權也。

    朝廷之百官,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,未有不由于吏部也,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。

    今日之簿尉,未必非他日之宰相。

    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,台閣之所布列者,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。

    故曰,吏部之權,不異于宰相。

    雖然,吏部之所謂注拟何也?始入官者,則得簿尉。

    自簿尉來者,則得令丞。

    推而上之,至于幕職,由是法也。

    又上之至于守貳,由是法也。

    其宜得者,則曰應格。

    其不宜得者,則曰不應格。

    曰應格矣,雖貪者疲忄Й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,皆得之。

    得者不之愧,與者不之難也。

    曰不應格矣,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士,皆不得也。

    不得者莫之怨,不與者莫之恤也。

    吏部者曰,彼不愧不怨,吾事畢矣。

    如募焉,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,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。

    呼一吏而閱之簿,盡矣。

    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争也。

    吏部注拟百官,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,乃亦止于止争而已矣。

    故曰,亦不異于一吏。

    今吏部亦有所謂铨量者矣。

    揖之使書,以觀其能書乎否也。

    召醫而視之,以探其有疾與否也。

    贊之使拜,以試其視聽之明暗,筋力之老壯也。

    曰铨量者,如是而已矣。

    而賢不肖愚智何别焉?昔晉用山濤為吏部尚書,而中外品員,多所啟拔。

    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,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,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,不然則否,羨之答雲,黃散以下皆委廓。

    猶以為失職,遂不拜。

    蓋古之吏部,雖黃門散騎,皆由吏部之較選。

    是當時之為吏部者,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,抑将止取今所謂铨量者而為黃散邪(《宋史·蘇紳傳》,上言古者自黃散而下,及隋之六品,唐之五品,皆吏部得專去留。

    今審官院流内铨,則古之吏部。

    三班院,古之兵部。

    不問官職之閑劇,才能之長短,惟以資曆深淺為先後。

    有司但主簿籍而已,欲賢不肖有别,不可得也)。

    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,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。

    如丞簿以下官小而任輕者,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。

    至于縣宰之寄以百裡之民者,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,豈不重哉。

    且天下幾州,一州幾縣。

    一歲之中,居者待者之外,到部而注拟縣宰者幾人,守貳又幾人,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。

    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,而散之于三百六旬之日月,則一日之注拟者,絕多補寡,亦無幾爾。

    一歲之間,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,則其為尚書者,亦偶人而已矣。

    月計之而不粗,歲計之而不精,則其州縣之得人,豈不十而五六哉。

    雖不五六,豈不十而三四哉。

    以此較彼,不猶愈乎?或曰,尚書之權重,則将得以行其私,奈何?是不然。

    昔陸贽請令台省長官各舉其屬,而德宗疑諸司所主,皆有情故,或受賂者。

    贽谏之曰,陛下擇相,亦不出台省長官之中。

    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,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。

    其要在于精擇長吏。

    贽之說盡矣。

    今朝廷百官,孰非宰相進拟者,而不疑也。

    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,而獨疑其私乎?精擇尚書,而假之以與奪之權,使得精擇守貳縣宰,而無專拘之以文法。

    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,而天下之治,猶可以複起也與。

     紹興三十二年,吏部侍郎浚景夏言,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,其掌于七司,著在令甲,所守者法也。

    今升降于胥吏之手,有所謂例焉。

    長貳有遷改,郎曹有替移,來者不可複知,去者不能盡告,索例而不獲。

    雖有強明健敏之才,不複緻議。

    引例而不當,雖有至公盡理之事,不複可伸。

    貨賂公行,奸弊滋甚。

    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,尚書有決事比,比之為言,猶今之例。

    今吏部七司,宜置例冊。

    凡經申請,或堂白,或取旨者。

    每一事已,命郎官以次拟定,而長貳書之于冊,永以為例。

    每半歲,上于尚書省,仍關禦史台。

    如此則巧吏無所施,而铨叙平允矣。

    淳熙元年,參知政事龔茂良言,法者,公天下而為之者也。

    例者,因人而立,以壞天下之公者也。

    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,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。

    自例行而法廢矣。

    故諺稱吏部為例部。

    是則铨政之害,在宋時即已患之,而今日尤甚。

    所以然者,法可知而例不可知,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。

    以市于下,世世相傳。

    而雖以朝廷之力,不能拔而去之。

    甚哉例之為害也,又豈獨吏部然哉。

     寇萊公為相,章聖嘗語兩府,欲擇一人為馬部軍指揮使。

    公方議其事,吏有以文籍進者,公問何書,對曰:“例簿也。

    ”公曰:“朝廷欲用一衙官,尚須檢例耶,安用我輩。

    壞國政者,正由此爾。

    ”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于上前,溫公曰:“三司使掌天下财,不才而黜之可也,不可使兩府侵其事。

    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,何也。

    宰相以道佐人主,安用例?苟用例,則胥吏足矣。

    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,何也?”惠卿不能對。

     因河以為漕者禹也,壅河以為漕者明人也。

    故古曰河渠,今曰河防。

     魏明帝遣司馬懿征遼東,其時自雒陽出軍,不過三千餘裡。

    而帝問往還幾日,懿對以往百日,攻百日,還百日,以六十日為休息,如此一年足矣。

    此猶是古人師行日三十裡之遺意。

    夏侯淵為将,赴急疾,常出敵之不意。

    軍中為之語曰,典軍校尉夏侯淵,三日五百,六日一千,此可偶用之于二三百裡之近。

    不然,百裡而走利者蹶上将,固兵家所忌也。

     明初三場之制,雖有先後,而無輕重。

    乃士子之精力,多專于一經,略于考古。

    主司閱卷,複護初場所中之卷,而不深求其二三場。

    夫昔之所謂三場,非下帷十年,讀書千卷,不能有此三場也。

    今則務于捷得,不過于四書一經之中,拟題一二百道。

    竊取他人之文記之,入場之日,鈔謄一過,便可僥幸中式。

    而本經之全文,有不讀者矣。

    率天下而為欲速成之童子,學問由此而衰,心術由此而壞。

    宋嘉中,知谏院歐陽修上書,今之舉人,以二千人為率。

    請寬其日限,而先試以策而考之。

    擇其文辭鄙惡者,文意颠倒重雜者,不識題者,不知故實,略而不對所問者,誤引事迹者,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,雜犯舊格不考式者,凡此七等之人,先去之,計二千人可去五六百。

    以其留者,次試以論,又如前法而考之,又可去其二三百。

    其留而試詩賦者,不過千人矣。

    于千人而選五百,少而易考,不至勞昏。

    考而精當,則盡善矣。

    縱使考之不精,亦當不至太濫。

    蓋其節抄剽盜之人,皆以先策論去之矣。

    比及詩賦,皆是已經策論、粗有學問、理識不至乖誕之人,縱使詩賦不工,亦可以中選矣。

    如此,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,無由而進。

    今不能複兩漢舉士之法,不得已而以言取人,則文忠之論,亦似可取。

    蓋救今日之弊,莫急乎去節抄剽盜之人。

    而七等在所先去,則暗劣之徒無所僥幸,而至者漸少,科場亦自此而清也。

     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十月,太常博士倪思言,舉人輕視史學,今之論史者,獨取漢唐混一之事。

    三國六朝五代,以為非盛世而恥談之。

    然其進取之得失,守禦之當否,籌策之疏密,區處兵民之方,形勢成敗之迹,俾加讨究,有補國家。

    請谕春官,凡課試命題,雜出諸史,無所拘忌。

    考核之際,稍以論策為重。

    毋止以初場定去留,從之。

     黃宗羲曰,古之取士也寬,其用士也嚴。

    今之取士也嚴,其用士也寬。

    古者鄉舉裡選,士之有賢能者,不患于不知。

    降而唐宋,其科目不一。

    士不得與于此,尚可轉而從事于彼,是其取之之寬也。

    王制命鄉論秀士,升之司徒,曰選士。

    司徒論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