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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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日知錄》曰:“柳宗元言,有裡胥而後有縣大夫,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,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,有方伯連帥而後有天子。
由此論之,則天下之治,始于裡胥,終于天子。
其灼然者矣。
故自古及今,小官多者其世盛,大官多者其世衰。
”又曰:“洪熙元年七月丙申,巡按四川監察禦史何文淵言,太祖高皇帝今天下州縣設立老人。
必選年高有德衆所信服者,使勸民為善。
鄉間争訟,亦使理斷。
下有益于民事,上有助于官司。
比年所用,多非其人。
或出自隸仆規避差科,縣官不究年德如何,辄令充應。
使得憑藉官府,妄張威福,肆虐闾閻。
或遇上司官按臨,巧進讒言,變亂黑白,挾制官吏。
比有犯者,謹已按問如律。
竊慮天下州縣,類有此等,請加禁約。
上命申明洪武舊制,有濫用匪人者,并州縣官皆諸法。
然自是裡老之選輕,而權亦替矣。
”又曰:“巡檢即古之遊徼也,洪武中尤重之。
而特賜之敕,又定為考課之法。
及江夏侯周德興巡視福建,增置巡檢司四十有五。
自弘治以來,多行裁革。
所存不及曩時之半。
巡檢裁則總督添矣。
何者?巡檢遏之于未萌,總督治之于已亂。
” 楊萬裡作《選法論》,其上篇曰:“臣聞選法之弊,在于信吏而不信官。
信吏而不信官,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。
三尺之法,适足以為吏取富之源,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。
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,據案執筆,閉目以書紙尾而已。
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,而受赇者必不赦。
朝廷之意,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?非朝廷之意也。
法也,意則信官也。
法則未嘗信官也,朝廷亦不自信也。
天子不自信,則法之可否孰決之?決之吏而已矣。
夫朝廷之立法,本以防吏之為奸。
而其用法也則取于吏而為決,則是吏之言勝于法,而朝廷之權輕于吏也。
其言至于勝法,而其權至重于朝廷。
則吏部長貳,安得而不吏之奉哉。
長貳非曰奉吏也。
曰:“吾奉法也。
”然而法不決之于官而決于吏,非奉吏而何。
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。
今有一事于此,法曰如是可,如是而不可。
士大夫之有求于吏部,有持牌而請曰:“我應夫法之所可行。
”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,宜其為可,無疑也。
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“不可”,既曰不可矣。
宜其為不可,無改也。
未幾而又出寸紙以告之曰“可”。
且夫可不可者,有一定之法。
而用可不可之法者,無一定之論。
何為其然也?吏也。
士大夫之始至也,恃法之所可,亦恃吏部長貳之賢,而不谒之吏。
故與長貳面可之。
退而問之吏,吏曰:“法不可也。
”長貳無以語,則亦曰然。
士大夫于是不決之法,不請之長貳,而以市于吏。
吏曰:“可也,而勿亟也。
”伺長貳之遺忘,而畫取其諾。
昨奪而今與,朝然而夕不然。
長貳不知也,朝廷不诃也。
吏部之權,不歸之吏而誰歸。
夫其所以至此,其始也有端,其積也有漸。
而其成也,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。
然則曷為端,其病在于忽大體、謹小法而已矣。
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,并與其所忽者而竊之。
此其為不可破也。
且朝廷何不思之。
曰,吾之铨選,果止于謹小法而已。
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,又焉用擇天下之賢者,以為尚書侍郎也哉。
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,殆不止于謹小法而已。
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,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。
初無系于大體之利害,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。
要以不失夫铨選之大體,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。
責大體而略小法,則不決于吏而吏之權漸輕,吏權漸輕,然後長貳之賢者,得以有為。
而選法可以漸革也。
其下篇曰:臣聞吏部之權,不異于宰相,亦不異于一吏。
夫宰相之與一吏,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。
既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,又曰亦不異于一吏者何也?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,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,此宰相之權也。
注拟州縣之百官,下至于簿尉而上至于守貳,此吏部之權也。
朝廷之百官,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,未有不由于吏部也,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。
今日之簿尉,未必非他日之宰相。
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,台閣之所布列者,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。
故曰,吏部之權,不異于宰相。
雖然,吏部之所謂注拟何也?始入官者,則得簿尉。
自簿尉來者,則得令丞。
推而上之,至于幕職,由是法也。
又上之至于守貳,由是法也。
其宜得者,則曰應格。
其不宜得者,則曰不應格。
曰應格矣,雖貪者疲忄Й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,皆得之。
得者不之愧,與者不之難也。
曰不應格矣,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士,皆不得也。
不得者莫之怨,不與者莫之恤也。
吏部者曰,彼不愧不怨,吾事畢矣。
如募焉,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,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。
呼一吏而閱之簿,盡矣。
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争也。
吏部注拟百官,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,乃亦止于止争而已矣。
故曰,亦不異于一吏。
今吏部亦有所謂铨量者矣。
揖之使書,以觀其能書乎否也。
召醫而視之,以探其有疾與否也。
贊之使拜,以試其視聽之明暗,筋力之老壯也。
曰铨量者,如是而已矣。
而賢不肖愚智何别焉?昔晉用山濤為吏部尚書,而中外品員,多所啟拔。
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,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,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,不然則否,羨之答雲,黃散以下皆委廓。
猶以為失職,遂不拜。
蓋古之吏部,雖黃門散騎,皆由吏部之較選。
是當時之為吏部者,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,抑将止取今所謂铨量者而為黃散邪(《宋史·蘇紳傳》,上言古者自黃散而下,及隋之六品,唐之五品,皆吏部得專去留。
今審官院流内铨,則古之吏部。
三班院,古之兵部。
不問官職之閑劇,才能之長短,惟以資曆深淺為先後。
有司但主簿籍而已,欲賢不肖有别,不可得也)。
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,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。
如丞簿以下官小而任輕者,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。
至于縣宰之寄以百裡之民者,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,豈不重哉。
且天下幾州,一州幾縣。
一歲之中,居者待者之外,到部而注拟縣宰者幾人,守貳又幾人,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。
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,而散之于三百六旬之日月,則一日之注拟者,絕多補寡,亦無幾爾。
一歲之間,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,則其為尚書者,亦偶人而已矣。
月計之而不粗,歲計之而不精,則其州縣之得人,豈不十而五六哉。
雖不五六,豈不十而三四哉。
以此較彼,不猶愈乎?或曰,尚書之權重,則将得以行其私,奈何?是不然。
昔陸贽請令台省長官各舉其屬,而德宗疑諸司所主,皆有情故,或受賂者。
贽谏之曰,陛下擇相,亦不出台省長官之中。
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,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。
其要在于精擇長吏。
贽之說盡矣。
今朝廷百官,孰非宰相進拟者,而不疑也。
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,而獨疑其私乎?精擇尚書,而假之以與奪之權,使得精擇守貳縣宰,而無專拘之以文法。
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,而天下之治,猶可以複起也與。
紹興三十二年,吏部侍郎浚景夏言,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,其掌于七司,著在令甲,所守者法也。
今升降于胥吏之手,有所謂例焉。
長貳有遷改,郎曹有替移,來者不可複知,去者不能盡告,索例而不獲。
雖有強明健敏之才,不複緻議。
引例而不當,雖有至公盡理之事,不複可伸。
貨賂公行,奸弊滋甚。
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,尚書有決事比,比之為言,猶今之例。
今吏部七司,宜置例冊。
凡經申請,或堂白,或取旨者。
每一事已,命郎官以次拟定,而長貳書之于冊,永以為例。
每半歲,上于尚書省,仍關禦史台。
如此則巧吏無所施,而铨叙平允矣。
淳熙元年,參知政事龔茂良言,法者,公天下而為之者也。
例者,因人而立,以壞天下之公者也。
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,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。
自例行而法廢矣。
故諺稱吏部為例部。
是則铨政之害,在宋時即已患之,而今日尤甚。
所以然者,法可知而例不可知,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。
以市于下,世世相傳。
而雖以朝廷之力,不能拔而去之。
甚哉例之為害也,又豈獨吏部然哉。
寇萊公為相,章聖嘗語兩府,欲擇一人為馬部軍指揮使。
公方議其事,吏有以文籍進者,公問何書,對曰:“例簿也。
”公曰:“朝廷欲用一衙官,尚須檢例耶,安用我輩。
壞國政者,正由此爾。
”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于上前,溫公曰:“三司使掌天下财,不才而黜之可也,不可使兩府侵其事。
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,何也。
宰相以道佐人主,安用例?苟用例,則胥吏足矣。
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,何也?”惠卿不能對。
因河以為漕者禹也,壅河以為漕者明人也。
故古曰河渠,今曰河防。
魏明帝遣司馬懿征遼東,其時自雒陽出軍,不過三千餘裡。
而帝問往還幾日,懿對以往百日,攻百日,還百日,以六十日為休息,如此一年足矣。
此猶是古人師行日三十裡之遺意。
夏侯淵為将,赴急疾,常出敵之不意。
軍中為之語曰,典軍校尉夏侯淵,三日五百,六日一千,此可偶用之于二三百裡之近。
不然,百裡而走利者蹶上将,固兵家所忌也。
明初三場之制,雖有先後,而無輕重。
乃士子之精力,多專于一經,略于考古。
主司閱卷,複護初場所中之卷,而不深求其二三場。
夫昔之所謂三場,非下帷十年,讀書千卷,不能有此三場也。
今則務于捷得,不過于四書一經之中,拟題一二百道。
竊取他人之文記之,入場之日,鈔謄一過,便可僥幸中式。
而本經之全文,有不讀者矣。
率天下而為欲速成之童子,學問由此而衰,心術由此而壞。
宋嘉中,知谏院歐陽修上書,今之舉人,以二千人為率。
請寬其日限,而先試以策而考之。
擇其文辭鄙惡者,文意颠倒重雜者,不識題者,不知故實,略而不對所問者,誤引事迹者,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,雜犯舊格不考式者,凡此七等之人,先去之,計二千人可去五六百。
以其留者,次試以論,又如前法而考之,又可去其二三百。
其留而試詩賦者,不過千人矣。
于千人而選五百,少而易考,不至勞昏。
考而精當,則盡善矣。
縱使考之不精,亦當不至太濫。
蓋其節抄剽盜之人,皆以先策論去之矣。
比及詩賦,皆是已經策論、粗有學問、理識不至乖誕之人,縱使詩賦不工,亦可以中選矣。
如此,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,無由而進。
今不能複兩漢舉士之法,不得已而以言取人,則文忠之論,亦似可取。
蓋救今日之弊,莫急乎去節抄剽盜之人。
而七等在所先去,則暗劣之徒無所僥幸,而至者漸少,科場亦自此而清也。
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十月,太常博士倪思言,舉人輕視史學,今之論史者,獨取漢唐混一之事。
三國六朝五代,以為非盛世而恥談之。
然其進取之得失,守禦之當否,籌策之疏密,區處兵民之方,形勢成敗之迹,俾加讨究,有補國家。
請谕春官,凡課試命題,雜出諸史,無所拘忌。
考核之際,稍以論策為重。
毋止以初場定去留,從之。
黃宗羲曰,古之取士也寬,其用士也嚴。
今之取士也嚴,其用士也寬。
古者鄉舉裡選,士之有賢能者,不患于不知。
降而唐宋,其科目不一。
士不得與于此,尚可轉而從事于彼,是其取之之寬也。
王制命鄉論秀士,升之司徒,曰選士。
司徒論選
由此論之,則天下之治,始于裡胥,終于天子。
其灼然者矣。
故自古及今,小官多者其世盛,大官多者其世衰。
”又曰:“洪熙元年七月丙申,巡按四川監察禦史何文淵言,太祖高皇帝今天下州縣設立老人。
必選年高有德衆所信服者,使勸民為善。
鄉間争訟,亦使理斷。
下有益于民事,上有助于官司。
比年所用,多非其人。
或出自隸仆規避差科,縣官不究年德如何,辄令充應。
使得憑藉官府,妄張威福,肆虐闾閻。
或遇上司官按臨,巧進讒言,變亂黑白,挾制官吏。
比有犯者,謹已按問如律。
竊慮天下州縣,類有此等,請加禁約。
上命申明洪武舊制,有濫用匪人者,并州縣官皆諸法。
然自是裡老之選輕,而權亦替矣。
”又曰:“巡檢即古之遊徼也,洪武中尤重之。
而特賜之敕,又定為考課之法。
及江夏侯周德興巡視福建,增置巡檢司四十有五。
自弘治以來,多行裁革。
所存不及曩時之半。
巡檢裁則總督添矣。
何者?巡檢遏之于未萌,總督治之于已亂。
” 楊萬裡作《選法論》,其上篇曰:“臣聞選法之弊,在于信吏而不信官。
信吏而不信官,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。
三尺之法,适足以為吏取富之源,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。
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,據案執筆,閉目以書紙尾而已。
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,而受赇者必不赦。
朝廷之意,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?非朝廷之意也。
法也,意則信官也。
法則未嘗信官也,朝廷亦不自信也。
天子不自信,則法之可否孰決之?決之吏而已矣。
夫朝廷之立法,本以防吏之為奸。
而其用法也則取于吏而為決,則是吏之言勝于法,而朝廷之權輕于吏也。
其言至于勝法,而其權至重于朝廷。
則吏部長貳,安得而不吏之奉哉。
長貳非曰奉吏也。
曰:“吾奉法也。
”然而法不決之于官而決于吏,非奉吏而何。
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。
今有一事于此,法曰如是可,如是而不可。
士大夫之有求于吏部,有持牌而請曰:“我應夫法之所可行。
”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,宜其為可,無疑也。
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“不可”,既曰不可矣。
宜其為不可,無改也。
未幾而又出寸紙以告之曰“可”。
且夫可不可者,有一定之法。
而用可不可之法者,無一定之論。
何為其然也?吏也。
士大夫之始至也,恃法之所可,亦恃吏部長貳之賢,而不谒之吏。
故與長貳面可之。
退而問之吏,吏曰:“法不可也。
”長貳無以語,則亦曰然。
士大夫于是不決之法,不請之長貳,而以市于吏。
吏曰:“可也,而勿亟也。
”伺長貳之遺忘,而畫取其諾。
昨奪而今與,朝然而夕不然。
長貳不知也,朝廷不诃也。
吏部之權,不歸之吏而誰歸。
夫其所以至此,其始也有端,其積也有漸。
而其成也,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。
然則曷為端,其病在于忽大體、謹小法而已矣。
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,并與其所忽者而竊之。
此其為不可破也。
且朝廷何不思之。
曰,吾之铨選,果止于謹小法而已。
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,又焉用擇天下之賢者,以為尚書侍郎也哉。
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,殆不止于謹小法而已。
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,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。
初無系于大體之利害,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。
要以不失夫铨選之大體,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。
責大體而略小法,則不決于吏而吏之權漸輕,吏權漸輕,然後長貳之賢者,得以有為。
而選法可以漸革也。
其下篇曰:臣聞吏部之權,不異于宰相,亦不異于一吏。
夫宰相之與一吏,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。
既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,又曰亦不異于一吏者何也?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,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,此宰相之權也。
注拟州縣之百官,下至于簿尉而上至于守貳,此吏部之權也。
朝廷之百官,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,未有不由于吏部也,未有不由于吏部而官者。
今日之簿尉,未必非他日之宰相。
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,台閣之所布列者,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。
故曰,吏部之權,不異于宰相。
雖然,吏部之所謂注拟何也?始入官者,則得簿尉。
自簿尉來者,則得令丞。
推而上之,至于幕職,由是法也。
又上之至于守貳,由是法也。
其宜得者,則曰應格。
其不宜得者,則曰不應格。
曰應格矣,雖貪者疲忄Й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,皆得之。
得者不之愧,與者不之難也。
曰不應格矣,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士,皆不得也。
不得者莫之怨,不與者莫之恤也。
吏部者曰,彼不愧不怨,吾事畢矣。
如募焉,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,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。
呼一吏而閱之簿,盡矣。
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争也。
吏部注拟百官,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,乃亦止于止争而已矣。
故曰,亦不異于一吏。
今吏部亦有所謂铨量者矣。
揖之使書,以觀其能書乎否也。
召醫而視之,以探其有疾與否也。
贊之使拜,以試其視聽之明暗,筋力之老壯也。
曰铨量者,如是而已矣。
而賢不肖愚智何别焉?昔晉用山濤為吏部尚書,而中外品員,多所啟拔。
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,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,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,不然則否,羨之答雲,黃散以下皆委廓。
猶以為失職,遂不拜。
蓋古之吏部,雖黃門散騎,皆由吏部之較選。
是當時之為吏部者,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,抑将止取今所謂铨量者而為黃散邪(《宋史·蘇紳傳》,上言古者自黃散而下,及隋之六品,唐之五品,皆吏部得專去留。
今審官院流内铨,則古之吏部。
三班院,古之兵部。
不問官職之閑劇,才能之長短,惟以資曆深淺為先後。
有司但主簿籍而已,欲賢不肖有别,不可得也)。
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,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。
如丞簿以下官小而任輕者,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。
至于縣宰之寄以百裡之民者,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,豈不重哉。
且天下幾州,一州幾縣。
一歲之中,居者待者之外,到部而注拟縣宰者幾人,守貳又幾人,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。
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,而散之于三百六旬之日月,則一日之注拟者,絕多補寡,亦無幾爾。
一歲之間,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,則其為尚書者,亦偶人而已矣。
月計之而不粗,歲計之而不精,則其州縣之得人,豈不十而五六哉。
雖不五六,豈不十而三四哉。
以此較彼,不猶愈乎?或曰,尚書之權重,則将得以行其私,奈何?是不然。
昔陸贽請令台省長官各舉其屬,而德宗疑諸司所主,皆有情故,或受賂者。
贽谏之曰,陛下擇相,亦不出台省長官之中。
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,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。
其要在于精擇長吏。
贽之說盡矣。
今朝廷百官,孰非宰相進拟者,而不疑也。
至于吏部長貳之注拟,而獨疑其私乎?精擇尚書,而假之以與奪之權,使得精擇守貳縣宰,而無專拘之以文法。
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,而天下之治,猶可以複起也與。
紹興三十二年,吏部侍郎浚景夏言,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,其掌于七司,著在令甲,所守者法也。
今升降于胥吏之手,有所謂例焉。
長貳有遷改,郎曹有替移,來者不可複知,去者不能盡告,索例而不獲。
雖有強明健敏之才,不複緻議。
引例而不當,雖有至公盡理之事,不複可伸。
貨賂公行,奸弊滋甚。
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,尚書有決事比,比之為言,猶今之例。
今吏部七司,宜置例冊。
凡經申請,或堂白,或取旨者。
每一事已,命郎官以次拟定,而長貳書之于冊,永以為例。
每半歲,上于尚書省,仍關禦史台。
如此則巧吏無所施,而铨叙平允矣。
淳熙元年,參知政事龔茂良言,法者,公天下而為之者也。
例者,因人而立,以壞天下之公者也。
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,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。
自例行而法廢矣。
故諺稱吏部為例部。
是則铨政之害,在宋時即已患之,而今日尤甚。
所以然者,法可知而例不可知,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。
以市于下,世世相傳。
而雖以朝廷之力,不能拔而去之。
甚哉例之為害也,又豈獨吏部然哉。
寇萊公為相,章聖嘗語兩府,欲擇一人為馬部軍指揮使。
公方議其事,吏有以文籍進者,公問何書,對曰:“例簿也。
”公曰:“朝廷欲用一衙官,尚須檢例耶,安用我輩。
壞國政者,正由此爾。
”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于上前,溫公曰:“三司使掌天下财,不才而黜之可也,不可使兩府侵其事。
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,何也。
宰相以道佐人主,安用例?苟用例,則胥吏足矣。
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,何也?”惠卿不能對。
因河以為漕者禹也,壅河以為漕者明人也。
故古曰河渠,今曰河防。
魏明帝遣司馬懿征遼東,其時自雒陽出軍,不過三千餘裡。
而帝問往還幾日,懿對以往百日,攻百日,還百日,以六十日為休息,如此一年足矣。
此猶是古人師行日三十裡之遺意。
夏侯淵為将,赴急疾,常出敵之不意。
軍中為之語曰,典軍校尉夏侯淵,三日五百,六日一千,此可偶用之于二三百裡之近。
不然,百裡而走利者蹶上将,固兵家所忌也。
明初三場之制,雖有先後,而無輕重。
乃士子之精力,多專于一經,略于考古。
主司閱卷,複護初場所中之卷,而不深求其二三場。
夫昔之所謂三場,非下帷十年,讀書千卷,不能有此三場也。
今則務于捷得,不過于四書一經之中,拟題一二百道。
竊取他人之文記之,入場之日,鈔謄一過,便可僥幸中式。
而本經之全文,有不讀者矣。
率天下而為欲速成之童子,學問由此而衰,心術由此而壞。
宋嘉中,知谏院歐陽修上書,今之舉人,以二千人為率。
請寬其日限,而先試以策而考之。
擇其文辭鄙惡者,文意颠倒重雜者,不識題者,不知故實,略而不對所問者,誤引事迹者,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,雜犯舊格不考式者,凡此七等之人,先去之,計二千人可去五六百。
以其留者,次試以論,又如前法而考之,又可去其二三百。
其留而試詩賦者,不過千人矣。
于千人而選五百,少而易考,不至勞昏。
考而精當,則盡善矣。
縱使考之不精,亦當不至太濫。
蓋其節抄剽盜之人,皆以先策論去之矣。
比及詩賦,皆是已經策論、粗有學問、理識不至乖誕之人,縱使詩賦不工,亦可以中選矣。
如此,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,無由而進。
今不能複兩漢舉士之法,不得已而以言取人,則文忠之論,亦似可取。
蓋救今日之弊,莫急乎去節抄剽盜之人。
而七等在所先去,則暗劣之徒無所僥幸,而至者漸少,科場亦自此而清也。
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十月,太常博士倪思言,舉人輕視史學,今之論史者,獨取漢唐混一之事。
三國六朝五代,以為非盛世而恥談之。
然其進取之得失,守禦之當否,籌策之疏密,區處兵民之方,形勢成敗之迹,俾加讨究,有補國家。
請谕春官,凡課試命題,雜出諸史,無所拘忌。
考核之際,稍以論策為重。
毋止以初場定去留,從之。
黃宗羲曰,古之取士也寬,其用士也嚴。
今之取士也嚴,其用士也寬。
古者鄉舉裡選,士之有賢能者,不患于不知。
降而唐宋,其科目不一。
士不得與于此,尚可轉而從事于彼,是其取之之寬也。
王制命鄉論秀士,升之司徒,曰選士。
司徒論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