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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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顧仲恭《竹簽傳》載神前設簽之始曰:入唐為陳武烈太祝,附帝意作韻語;入宋又避江東神幕,關壯缪侯之改谥武安王也,倚勢辟之;明興,為王立廟京師正陽門外,命簽典谒。
然則神前設簽,起于唐世也。
又《夷堅志》:建昌大寺塔中置泗州僧伽像,甚靈,張彥文尚書與其子元晉初預鄉薦,皆禱之,同得一吉簽,遂登第去。
《癸辛雜識》:臨安太學有嶽武穆王祠,并祀銀瓶娘子,其簽文與天竺同。
放債起利、加二、加三、加四并京債放債起息,後人皆以《周禮》泉府之官“凡民之貸,與其有司辨之,以國服為之息”一語為口實。
按“國服為之息”一語本不甚了了,鄭衆釋之雲:貸者從官借本賈也,故有息,使民弗利,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為息也。
鄭康成因釋之雲:以其于國服事之稅為息也,于國事受園廛之田,而貸萬泉者,則期出息五百。
此亦億度之詞。
蓋《周禮》園廛二十而稅一,近郊十一,遠郊二十而三,甸稍縣皆無過十二,惟漆林之征二十而五。
漆林自然所生,非人力所作,故稅重。
康世乃約此法,謂從官貸錢,若受園廛之地,貸萬錢者期出息五百也。
賈公彥因而疏解謂:近郊十一者,萬錢期出息一千;遠郊二十而三者,期出息一千五百;甸稍縣都之民,萬錢期出息二千也。
此後世放債起息之所本也。
《漢書·谷永傳》:為人起債,分利受謝。
顔師古注曰:富賈有錢,假托其名,代為之主,放與他人,以取息而共分之。
是漢時已有放債之事。
然師古謂代富人為主,放與他人,亦恐未确。
蓋如今之中保,為之居間說合,得以分利受謝耳。
《漢書·貨殖傳》:農工商賈,大率歲萬息二千,百萬之家即二十萬。
注雲:每萬得利二千,故百萬之家得二十萬,此加二之息,見于《漢書》者也。
鄭康成注“國服為息”句,又雲:王莽時貸以治産業者,但計赢所得,受息無過歲什一。
公彥疏雲: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,及其催科,惟計所赢多少,如歲赢萬泉則催一千,如赢五千則催五百,皆據利催什一也。
然則王莽時收息僅加一也。
然《漢書·莽傳》令市官收賤賣貴,賒貸與民,收息百月三。
如淳曰:出百錢與民,月收其息三錢也。
則莽收息乃加三,而非如康成所雲什一也。
此加三起息之見于《莽傳》者也。
宋《青苗條例》雲:人戶所請價錢斛鬥,至秋成應納時,如物價稍貴,願納見錢者,當比附元請價錢,不得過三分。
如一戶請過一貫文,送納見錢,不得過一貫三百文。
此後世官利加三之始也。
(《元史·世祖本紀》至元十九年诏:民間貸息以三錢為率,著為令。
)然韓琦疏又雲:今放青苗錢,凡春貸十千,半年之内令納利二千;秋再放十千,至年終又令納利二千。
則又加四利息矣。
《元史·太宗本紀》:國初,官民貸回鹘金歲加倍,太宗著令:凡假貸歲久,惟子本相侔而止。
(時因耶律楚材言“回鹘金取息太重,名羊羔利,請以本利相侔而止,”故有是诏。
見《楚材傳》。
)世祖至元六年,又申明此制,令民間貸錢雖逾限,止償一本息。
(時又因劉秉忠言“宜确計官民欠負,依前者使一本一利償還”,诏從之。
見《秉忠傳》。
又布魯海牙宣撫真定,以富民收息不逾時倍之,乃定令息如本而止。
見《布魯海牙傳》。
)此近代遠年債負一本一利之所始也。
至近代京債之例,富人挾資住京師,遇月選官之不能出京者,量其他之遠近、缺之豐啬,或七八十兩作百兩,謂之扣頭,甚至有四扣、五扣者,其取利最重。
按此事古亦有之。
《史記·貨殖傳》:吳楚七國反時,長安列侯當從軍者欲貸子錢,子錢家莫肯貸,惟無鹽氏捐金出貸,其息十之。
吳楚平,而無鹽氏之息十倍。
曰子錢家,則專有此出錢取息之人,如今放京債者也。
曰息十倍,則如今債之重利也。
又《舊唐書·武宗紀》:中書奏選官多京債,到任填還,緻其貪求,罔不由此,乃定戶部予借料錢到任扣還之例。
此又後世京債故事及官借俸錢之始。
合同今俗作契券,有所謂合同者,以兩紙尾相并,共寫“合同”二字于其上,而各執其一以為驗,蓋本古法也。
鄭康成注“書契”雲:書之于木,刻其側為契,各持其一,後以相考,則已肇其端。
《周禮·地官》有質劑之制,《國策》馮爰為孟嘗君之薛收責,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。
注:凡券,取者與者各收一,責則合驗之。
又《韓策》或謂韓公仲曰:“秦操右契,而為公責。
”注:左契待合而已,右契可以責取。
此即今合同之法也。
然《老子·任契章》:聖人執左券而不責于人,《史記》:蘇代謂田轸曰:“公常執左券,以責于秦、韓。
”則左券亦可以責取者。
《北史·盧同傳》:請令軍功立明文案,即給以券,其券一紙之上,當中大書統軍位号、勳人甲乙及斬級被傷之數,各盡一行,當行豎裂。
其券前後皆起年号月日,一付勳人,一咨行台。
此亦本古人合券遺法,蓋不特民間市易所用,而官曹亦用之,以防作僞也。
又官曹文案于紙縫上钤印,魏、晉律令謂之款縫。
顔師古雲:應作钅款縫。
钅款,刻也。
古未有紙之時,凡簡牍編連處恐有改動,故于縫上刻記之,謂之钅款縫。
今紙上署縫,猶仍舊名,呼為款縫耳。
按此亦合契遺法也。
黃伯思謂:梁禦府所藏前代法書,皆有朱異、唐懷克等題名于首尾紙縫間,謂之押縫。
則并移此法于書畫矣。
《元史》:桑哥拆印縫,持其半以陷人。
徹裡曰:“用朱印以封紙縫者,防欺也,今尚書省拆卷破印,豈非教吏為奸?”然則雖有钤縫之法,尚不能防弊,宜時俗僞契之紛紛不止也。
馬褂、缺襟袍、戰裙凡扈從及出使皆服短褂、缺襟袍及戰裙。
短褂亦曰馬褂,馬上所服也,疑即古半臂之制。
《說文》:無袂衣謂之礻。
趙宦光以為即半臂,其小者謂之背子。
此說非也,既曰半臂,則其袖必及臂之半,正如今之馬褂;其無袖者,乃謂之背子耳。
(背即古衤兩裆之制。
《南史·柳元景傳》:薛安都着绛,衤兩裆衫,馳入賊陣。
《玉篇》雲:衤兩裆,其一當背,其一當胸。
朱謀韋《骈雅》:衤兩裆,胸背衣也。
)劉孝孫《事原》:隋大業中,内官多服半除,即今長袖也。
唐高祖減其袖,謂之半臂。
則唐初已有其制。
《唐書》:韋堅為租庸使,聚江淮運船于廣運潭,令陝尉崔成甫着錦半臂、缺胯綠衫而裼之,唱得寶歌,請明皇臨觀。
又曾三異《同話錄》有“貉袖一條”雲:近歲衣制有一種,長不過腰,兩袖僅掩肘,以帛為之,仍用夾裡,名曰貉袖。
起于禦馬院圉人,短前後襟者,坐鞍上不妨脫着,以其便于控馭也。
此又宋人短褂之制。
然短袖之服,又不僅起于唐、宋。
按《魏志·楊阜傳》:阜嘗見明帝着帽披缥绫半袖,問帝曰:“此于禮何法服也?”則短袖由來久矣。
《北史》:周武帝着短衣,享二十四軍督。
馬缟《中華古今注》:隋文帝征遼,诏武官服缺胯襖子,三品以上皆紫。
《唐書》:高祖武德元年,诏諸衛将軍每至十月一日皆服缺胯襖子。
是缺襟之制亦起于隋、唐時。
至戰裙之始,按《國語》鄢之戰,至以韋之跗注,三逐楚平王。
注:跗注者,兵服,自腰以下注于跗。
則今之
然則神前設簽,起于唐世也。
又《夷堅志》:建昌大寺塔中置泗州僧伽像,甚靈,張彥文尚書與其子元晉初預鄉薦,皆禱之,同得一吉簽,遂登第去。
《癸辛雜識》:臨安太學有嶽武穆王祠,并祀銀瓶娘子,其簽文與天竺同。
放債起利、加二、加三、加四并京債放債起息,後人皆以《周禮》泉府之官“凡民之貸,與其有司辨之,以國服為之息”一語為口實。
按“國服為之息”一語本不甚了了,鄭衆釋之雲:貸者從官借本賈也,故有息,使民弗利,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為息也。
鄭康成因釋之雲:以其于國服事之稅為息也,于國事受園廛之田,而貸萬泉者,則期出息五百。
此亦億度之詞。
蓋《周禮》園廛二十而稅一,近郊十一,遠郊二十而三,甸稍縣皆無過十二,惟漆林之征二十而五。
漆林自然所生,非人力所作,故稅重。
康世乃約此法,謂從官貸錢,若受園廛之地,貸萬錢者期出息五百也。
賈公彥因而疏解謂:近郊十一者,萬錢期出息一千;遠郊二十而三者,期出息一千五百;甸稍縣都之民,萬錢期出息二千也。
此後世放債起息之所本也。
《漢書·谷永傳》:為人起債,分利受謝。
顔師古注曰:富賈有錢,假托其名,代為之主,放與他人,以取息而共分之。
是漢時已有放債之事。
然師古謂代富人為主,放與他人,亦恐未确。
蓋如今之中保,為之居間說合,得以分利受謝耳。
《漢書·貨殖傳》:農工商賈,大率歲萬息二千,百萬之家即二十萬。
注雲:每萬得利二千,故百萬之家得二十萬,此加二之息,見于《漢書》者也。
鄭康成注“國服為息”句,又雲:王莽時貸以治産業者,但計赢所得,受息無過歲什一。
公彥疏雲: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,及其催科,惟計所赢多少,如歲赢萬泉則催一千,如赢五千則催五百,皆據利催什一也。
然則王莽時收息僅加一也。
然《漢書·莽傳》令市官收賤賣貴,賒貸與民,收息百月三。
如淳曰:出百錢與民,月收其息三錢也。
則莽收息乃加三,而非如康成所雲什一也。
此加三起息之見于《莽傳》者也。
宋《青苗條例》雲:人戶所請價錢斛鬥,至秋成應納時,如物價稍貴,願納見錢者,當比附元請價錢,不得過三分。
如一戶請過一貫文,送納見錢,不得過一貫三百文。
此後世官利加三之始也。
(《元史·世祖本紀》至元十九年诏:民間貸息以三錢為率,著為令。
)然韓琦疏又雲:今放青苗錢,凡春貸十千,半年之内令納利二千;秋再放十千,至年終又令納利二千。
則又加四利息矣。
《元史·太宗本紀》:國初,官民貸回鹘金歲加倍,太宗著令:凡假貸歲久,惟子本相侔而止。
(時因耶律楚材言“回鹘金取息太重,名羊羔利,請以本利相侔而止,”故有是诏。
見《楚材傳》。
)世祖至元六年,又申明此制,令民間貸錢雖逾限,止償一本息。
(時又因劉秉忠言“宜确計官民欠負,依前者使一本一利償還”,诏從之。
見《秉忠傳》。
又布魯海牙宣撫真定,以富民收息不逾時倍之,乃定令息如本而止。
見《布魯海牙傳》。
)此近代遠年債負一本一利之所始也。
至近代京債之例,富人挾資住京師,遇月選官之不能出京者,量其他之遠近、缺之豐啬,或七八十兩作百兩,謂之扣頭,甚至有四扣、五扣者,其取利最重。
按此事古亦有之。
《史記·貨殖傳》:吳楚七國反時,長安列侯當從軍者欲貸子錢,子錢家莫肯貸,惟無鹽氏捐金出貸,其息十之。
吳楚平,而無鹽氏之息十倍。
曰子錢家,則專有此出錢取息之人,如今放京債者也。
曰息十倍,則如今債之重利也。
又《舊唐書·武宗紀》:中書奏選官多京債,到任填還,緻其貪求,罔不由此,乃定戶部予借料錢到任扣還之例。
此又後世京債故事及官借俸錢之始。
合同今俗作契券,有所謂合同者,以兩紙尾相并,共寫“合同”二字于其上,而各執其一以為驗,蓋本古法也。
鄭康成注“書契”雲:書之于木,刻其側為契,各持其一,後以相考,則已肇其端。
《周禮·地官》有質劑之制,《國策》馮爰為孟嘗君之薛收責,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。
注:凡券,取者與者各收一,責則合驗之。
又《韓策》或謂韓公仲曰:“秦操右契,而為公責。
”注:左契待合而已,右契可以責取。
此即今合同之法也。
然《老子·任契章》:聖人執左券而不責于人,《史記》:蘇代謂田轸曰:“公常執左券,以責于秦、韓。
”則左券亦可以責取者。
《北史·盧同傳》:請令軍功立明文案,即給以券,其券一紙之上,當中大書統軍位号、勳人甲乙及斬級被傷之數,各盡一行,當行豎裂。
其券前後皆起年号月日,一付勳人,一咨行台。
此亦本古人合券遺法,蓋不特民間市易所用,而官曹亦用之,以防作僞也。
又官曹文案于紙縫上钤印,魏、晉律令謂之款縫。
顔師古雲:應作钅款縫。
钅款,刻也。
古未有紙之時,凡簡牍編連處恐有改動,故于縫上刻記之,謂之钅款縫。
今紙上署縫,猶仍舊名,呼為款縫耳。
按此亦合契遺法也。
黃伯思謂:梁禦府所藏前代法書,皆有朱異、唐懷克等題名于首尾紙縫間,謂之押縫。
則并移此法于書畫矣。
《元史》:桑哥拆印縫,持其半以陷人。
徹裡曰:“用朱印以封紙縫者,防欺也,今尚書省拆卷破印,豈非教吏為奸?”然則雖有钤縫之法,尚不能防弊,宜時俗僞契之紛紛不止也。
馬褂、缺襟袍、戰裙凡扈從及出使皆服短褂、缺襟袍及戰裙。
短褂亦曰馬褂,馬上所服也,疑即古半臂之制。
《說文》:無袂衣謂之礻。
趙宦光以為即半臂,其小者謂之背子。
此說非也,既曰半臂,則其袖必及臂之半,正如今之馬褂;其無袖者,乃謂之背子耳。
(背即古衤兩裆之制。
《南史·柳元景傳》:薛安都着绛,衤兩裆衫,馳入賊陣。
《玉篇》雲:衤兩裆,其一當背,其一當胸。
朱謀韋《骈雅》:衤兩裆,胸背衣也。
)劉孝孫《事原》:隋大業中,内官多服半除,即今長袖也。
唐高祖減其袖,謂之半臂。
則唐初已有其制。
《唐書》:韋堅為租庸使,聚江淮運船于廣運潭,令陝尉崔成甫着錦半臂、缺胯綠衫而裼之,唱得寶歌,請明皇臨觀。
又曾三異《同話錄》有“貉袖一條”雲:近歲衣制有一種,長不過腰,兩袖僅掩肘,以帛為之,仍用夾裡,名曰貉袖。
起于禦馬院圉人,短前後襟者,坐鞍上不妨脫着,以其便于控馭也。
此又宋人短褂之制。
然短袖之服,又不僅起于唐、宋。
按《魏志·楊阜傳》:阜嘗見明帝着帽披缥绫半袖,問帝曰:“此于禮何法服也?”則短袖由來久矣。
《北史》:周武帝着短衣,享二十四軍督。
馬缟《中華古今注》:隋文帝征遼,诏武官服缺胯襖子,三品以上皆紫。
《唐書》:高祖武德元年,诏諸衛将軍每至十月一日皆服缺胯襖子。
是缺襟之制亦起于隋、唐時。
至戰裙之始,按《國語》鄢之戰,至以韋之跗注,三逐楚平王。
注:跗注者,兵服,自腰以下注于跗。
則今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