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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渠亦不敢強。

    餘屢拂其意,然與餘終相得,蓋其相度之謙沖,固不可及也。

    平心而論,滿員得好處,固占便宜;而主持公事,未有不讓漢員者,漢人固不弱也。

     餘少時記性尚好,部例隻看過兩遍,其荦荦大者,時常引用,固不必言。

    即瑣碎條例,及近十餘年成案,皆能得其大意。

    而書吏往往摭拾瑣碎例案,于稿尾挑剔數語,以“例有處分”四字,查取職名議處;一面則寫信外省,吓詐取财。

    外官豈盡明白?動中其彀。

    餘當掌印後,例案既熟,年力正富,頗有一目十行之能。

    故每日例稿,必有四五百件,應畫者皆能于一時許了之。

    而遇有此等稿尾查筆,必取而勾之。

    吏每有執簡争者,餘曰:“汝要寫信耳。

    我在此,豈能容汝作買賣耶!汝謂我違法,我便違法何如?行法當得法外意,此等零碎條例,無關輕重,汝謂我不知耶?”故終餘之任,部吏多有叫苦求退者。

    然十數年來,外官免花兔枉錢,不知有多少也。

     餘在吏部,曾充司務廳掌印。

    司務廳固管全部胥吏也。

    時廣西提督馮子材,以部吏寫信索賄奏參。

    密旨令吏部堂官拿辦。

    日将夕矣,徐蔭軒尚書(桐)、許筠庵侍郎(應癸)尚在署未散,乃以“沈錫晉”三字告餘曰:“此廷寄饬拿之部吏也。

    ”餘曰:“部吏寫信索賄,決無真名,在署萬難弋獲;須得其住址,或可圖也。

    ”尚書乃複寫出“炭兒胡同”四字。

    餘又曰:“一人不能獨行,須滿掌印同辦方可。

    ”乃同滿掌印惠樹滋(森,後任浙江運使)同出城,訪北城坊官,不遇。

    不得已,先回寓晚飯。

    少頃,坊官來寓,告以來曆,坊官極力推托。

    餘告之曰:“坊官未有不識部吏者。

    此廷寄所交拿也,汝其敢抗乎?”坊官曰:“炭兒胡同卻有兩個姓沈者,但未知那一個是部吏。

    ”餘怒其詐,乃厲色與言曰:“汝既知有兩個姓沈,則那個是部吏,汝豈有不知?我不能為汝指實,汝自裁之;若賄放,則罪汝無赦。

    ”臨行又告曰:“此欽犯也,須帶一穩婆往。

    若本人脫逃,可帶其家屬來。

    ”在當時,亦不過故作嚴厲語耳。

    誰知坊官前往圍門搜拿,該吏卻在家,潛匿内室不敢出,穩婆入于床下得之。

    明日覆奏,上乃大悅。

    蓋前數日,戶部亦有似此之案,上面谕戶部侍郎密拿。

    侍郎一人到部,下車,坐于車凳,攔門口,禁人出入,而遣人入署搜捕。

    卒以不得主名,緻被脫逃。

    當時都下喧傳,遂有戶部堂官不及吏部司官之語。

    餘曰:“此亦偶中耳。

    堂官固拙,司官亦未必甚巧也。

    ” 吏部之吏有兩種:一曰經承,一曰貼寫。

    經承如鋪戶之東家,貼寫特如夥計耳。

    貼寫專辦公事,且須例案熟悉;而經承則不然,專管紙張,及貼寫之工食。

    官中紙張工食之費,每季每科不過十餘金,而每科一經承,須雇數十貼寫。

    公費不足,則須經承賠補。

    然經承缺出,必須由貼寫掣簽而得。

    貼寫一得經承,則宮室車馬衣服,均有人為之代備。

    謂經承可以藉寫信而索賄也,但索賄之得與不得,及司官之精明與不精明,亦即看經承之财運如何耳。

    故有一得經承而轉緻傾家蕩産者。

    非謂部吏便可悍然舞弊也。

    且京中人類不齊,尚有藉書吏為傀儡而中飽分肥者。

    非謂部吏遂能獨得好處也。

    世人不察,遂謂部吏未有不富,且謂部員未有幹淨者,皆瞽說也。

    餘嘗指署額“清吏司”三字(凡部必有司,司之額必曰某某清吏司),謂人曰:“吏濁而官能清之,官濁而吏亦能清之。

    然吏濁而官或糊塗,尚有不清之日;官濁而吏總明白,萬無不清之時。

    ”謂吏亦能告發也。

    後來書吏盡裁,而辦稿屬之司官,卒有司官得賄之案。

    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是也。

     從前命盜案處分極嚴。

    命案限六個月,盜案限四個月,為初參;展一年則二參;又展一年則三參;再展一年則四參。

    盜案尤嚴,初二三參,不過住俸降留小處分,到四參,則降一級調用。

    有級可抵則抵,否則實降知縣為印官,典史為捕官,印捕同一責成。

    故為知縣典史者,必先預備加級,以待四參抵銷之用。

    時有四川典史,任内有四參三案,而加級亦有三次,恰可備抵。

    乃部中作為四案,不敷一級,議以實降一級,即作為革職開缺。

    後典史不服,禀川督,咨部诘問,部即開明某案某案,事主某人被劫,列單咨覆。

    該典史乃又禀,由川督聲明,部單所開事主王曾慶被劫,川中并無此案。

    後詳細覆查,乃知前單所開王曾慶,即曾慶所訛也。

    因部中抵銷加級時,隻憑書吏寫一浮簽,書明事主某人被劫,四參應銷一級。

    将原稿封冊無訛,便将浮簽貼上,由看冊司員加一紅點,即為了事。

    此案典史本有三級,彀抵三案,而書吏故意将曾慶一名連上。

    事主主字作王字讀,故曾慶一案,變出王曾慶又一案矣。

    此固看冊司員糊塗,然亦由案牍太繁,書吏巧于作弊故也。

    書吏寫信吓詐,當時必是此典史自恃級恰彀抵,不肯花錢,渠乃設計陷之也。

    後将書吏革辦,而典史開複,然已吃虧不少矣。

    部中案繁,不能一一蓋印,多以司官紅點為憑。

    部吏舞弊,隻能抽匿文書,卻不敢捏造紅點,謂一捏造必至破案,蓋其迷信然也。

    然此種辦法,餘早不以為然。

    及遘此事,乃籌公款九百金,改造一完全官冊,而弊無從生矣。

     軍事平定,朝廷論功行賞。

    陣亡殉難者,皆得分别請恤。

    凡賞世爵者,則有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之封;賞世職者,則有輕車都尉、騎都尉、雲騎尉各等次。

    其陣亡者,則于襲次完時,給予恩騎尉,世襲罔替;其不願襲恩騎尉者,準改為文武生,一體應試。

    發撚之後,凡尋常剿匪陣亡殉難者,亦得陸續請恤。

    其官階大者,無不随時給恤;其微員末秩,必待督撫調取宗圖冊結報部,方準議恤。

    原以防弊混也。

    曆時已久,積牍日多,部中僅憑督撫咨報,即行檢查,閣抄清單有名(督撫彙案請恤原奏,奉旨交議,由部向内閣抄出,謂之閣抄。

    另有清單,則胪列銜名也),即不能議駁。

    此事專歸驗封司主管。

    餘掌印後,奉行故事,初不以為意,後乃日見其多。

    按其年月,多在二三十年以外,且驗閣抄清單向不蓋印,亦疑有抽換情弊。

    如果内外書吏交通,是此項恤典源源不絕,将來冒濫,不知何所底止。

    遂檢查檔案,當時陣亡殉難未經議恤者,尚有八千餘員之多。

    因思該故員等,既經請恤有案,隻因宗圖冊結未經咨部,停其議恤,對于死者已不無缺撼。

    且因此懸待圖結,轉使冒名請恤者,得因之作奸,殊屬兩失。

    乃決将圖結未到之八千員,先行議恤,仍俟圖結到時,再準其承襲。

    如此則死者無憾,而生者亦不得冒濫。

    否則驗封司來一案議一案,議一案至小亦一雲騎尉,便可變一文武生,是驗封司掌印,直不止一省學政權力矣。

    乃商之徐蔭軒尚書,則蹙眉言曰:“一案便準八千餘世職,未免太寬。

    ”餘曰:“寬此八千餘世職,尚有盡時;若不寬,則疊起循生,可以濫到八萬不止。

    看似寬,實從嚴也。

    ”剖說數次,終遲疑不決。

    後複商之徐忠愍侍郎,一說便了解。

    餘曰:“此本是驚人之筆,正堂意在躊躇。

    我們不如縷說情弊,改為請旨,上頭如有疑問,臨時即可詳晰以對,不至碰釘。

    ”侍郎以為然。

    旋遍商各堂,均尚認可。

    摺上,遂準如請辦理,數十年之積弊,為之一清。

    可見司官辦事,隻要無私,不怕無權也。

     京察三年一次,以子午卯酉四年為定期。

    每屆應辦年分,吏部将在京尚書、侍郎、都禦史、内閣學士、副都禦史及盛京侍郎為一本,在外兼京銜督撫為一本,繕具簡明履曆清單請旨。

    其三、四、五、六品京堂,及内閣讀學、翰林讀講學、庶子、府丞,繕具簡明履曆清單,通為一本。

    具題後,一、二品大員則明降谕旨黜陟,京堂等官則帶領引見。

    有奉旨議叙者(議叙加一級,從優加一級,紀錄二次),有照舊供職者,有原品休緻者,均有一番進退。

    其五品以下之翰詹科道,及各部暨閣府院各衙門人員,并小京官筆帖式,先由各堂官填明守、政、才、年四格,分别一等勤職、二等稱職、三等供職字樣,并六法應議人員,造冊密封,送部及都察院吏科、京畿道,限封印前送齊。

    開印後,吏部定期知照吏科、京畿道封門磨對,吏部則在考功司封門磨對。

    畢,吏科、京畿道前赴考功司面議。

    事竣開門,再由吏部堂官會同大學士、都察院堂官、吏科、京畿道考察。

    先期傳各衙門人員在吏部大堂,以次過堂唱名。

    其在一、二、三等者,于過堂時,吏唱“應留”二字。

    過堂畢即定稿,将應留之員,照考語等第,繕黃冊進呈。

    其填注六法者,亦由本内照例議處。

    奉旨後出榜宣示,一不謹及罷軟無為者俱革職;年老有疾者俱休緻;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;浮躁者降三級調用。

    其有年過六十未得一等者,則歸老人班,另行引見,或照舊供職,或原品休緻,臨時候旨。

    至于引見,則先盡京堂,餘則分期分班帶領引見。

    如引見圜出之員,仍再覆帶一次。

    記名後奉旨以道府用者,則由軍機處遇缺請簡。

    三載考績,黜陟幽明,其猶行古之道欤。

    每屆封門考察,餘充幫印時辦過兩次。

    丙午幸廁一等,例應回避,則未之與焉。

     有一屆京察,餘帶領老人班。

    有一欽天監官員(官階姓名,今已忘矣),年報九十五,精神強健,步履稍差,每過一門,必蹲下一歇,方再行。

    及引見,背誦履曆,一切如常;惟起立時一跌,幾有兩足朝天之勢。

    禦前侍衛即欲下階幹涉,餘以全力急掖之而退。

    是日奉旨,仍準照舊供職,可謂天恩高厚矣。

    蓋此輩所以戀棧者,為靠俸米以養餘年也。

    當時政尚寬大,每屆勒令休緻者甚少。

    此老人于次日,即步行出城,到鐵門寓所道謝,亦感激餘一掖之力也。

     德宗性甚急。

    有一日,帶領京察筆帖式引見。

    先期宮門抄傳,明日寅正看版(祭祀前日看祝版)。

    大家以為,引見必在寅正看版之後。

    餘以掌印須先預備,乃于醜正往,而到外朝房時,徐蔭軒尚書敬止齋侍郎已到,正在着急,曰:“太監已來催兩次,說是今日先引見,再看版。

    大家皆拿定時刻,不肯早來,如何是好?”餘曰:“姑且進内再說。

    ”迨入東華門一查,引見者卻到得不少,而帶領引見者,并無一人。

    所幸者,當小差事之筆帖式尚有幾人。

    餘乃勉強分派,向之兩人帶一班者,今隻令一人先管一班,到臨時再行騰挪。

    甫就緒而皇上升殿矣。

    黑暗之中,十分遷就,好在引見者均是京官,情形熟悉,故得敷衍了事。

    當甫入東華門時,茫無頭緒,餘一人奔馳乾清門及東華門内外,路約數裡,往返數次,氣喘而腸似欲絕,必蹲下一歇,方能再走。

    然後悟當日老人班老人過門一蹲,其苦況亦如是也。

     部院公事,向皆按部就班,不許稍有假借,否則參案随之。

    憶甲午京察,翰林院保送人員已過堂,即日須咨送部院彙題矣。

    乃掌院忽聞所保一等中,有一鄂人,已經被參,意欲易人。

    麟、徐兩掌院皆吏部堂官,麟乃到徐私宅,約餘一人前往。

    時已申初,寒暄數語,即提及翰林院京察:“我們意欲臨時更易一人,何如?”餘曰:“翰林院京察,昨日聞已過堂,如何複議易人?”麟曰:“過堂究未宣布,豈能不容我們斟酌。

    ”餘曰:“不然,保送一等堂官,必系真知灼見,甯能于一二日之間,忽有遊移。

    況過堂雖未将等第明白宣布,而填注考語,等第分明,書吏豈有不知?書吏知之,即與公布無異。

    若要更改,須指出事實方可,若以意為之,似非所宜。

    ”麟曰:“此人保出,頗有窒礙,奈何?”餘曰:“中堂之言,其殆為某人被參之事乎?此事我亦有所聞。

    究竟有無其事,尚不可知,且即有之,查辦是否得實,亦未可知。

    若僅據傳聞,即将一等換人,将來更多窒礙。

    ”徐曰:“保人本要慎重,臨時更正,自亦慎重之意。

    若明知故犯,那有此理?”餘曰:“不然。

    慎重指平時而言,今既過堂定案,因人言而忽遊移,明是規避,何得謂之慎重。

    且如今日更正送部之後,過數日,又聞一等内複有被參者,豈能取回再更正耶?”立談移時,終不能決。

    時已上燈,餘急欲出城,乃侃直言曰:“以愚見度之,今日咨文必須送部。

    将來其人如果被參獲譴,翰林院濫保一等;如果有人指參,則兩位中堂應照濫保例,降二級調用。

    然以中堂位分,自必加恩,改為降留,或改為革留。

    若必臨時更改,将來被人參奏,則‘規避’二字完全私罪,例應革職,即或加恩,将何以自解?況京察隻按目前資格,分别等第,本無從徇私,若必強用手腳,是無私而為有私矣。

    請兩害相權可也。

    ”兩中堂均以為然。

    乃傳呼院役,即刻用印行文,餘便急騎出城。

    後來鄂人參案亦不見明文,但引見時不記名而已。

    可見當時部院辦事何等鄭重,豈能遇事必有黑幕哉。

     京察,察京官也。

    察外官,則謂之大計,以醜未、辰戌行之,亦三年一次。

    屆時吏部題請通行各督撫府尹辦理。

    藩、臬二司由督撫出考,繕具履曆清單,咨部彙題;其運使道府以下等官,督撫将應舉應劾之員分為二本,送内閣具題。

    奉旨後,吏部會同都察院吏科考核題覆。

    其得卓異者,由部調取引見,所拟旨意,則定以加一級回任候升。

    其六法人員則由部分别開缺。

    此等制度亦古考績之意,但奉行日久,舉者多而劾者少,劾者固當去職,而舉者候升隻成空話,稍失黜陟本旨耳。

    餘在江西得過卓異兩次,在蘇州得過一次,自系老守資格,但三次俱未引見,并“候升”二字亦未邀恩也。

     凡放缺放差,必由軍機進單,禦筆圈出;若單内無名,便不能放。

    有一日,上海道缺出,上要放魯伯陽。

    軍機大臣曰:“魯伯陽單内無名,不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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