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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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,生前與銀四兩,正為此也,故死時不使聞知。
若不聽其殓法者, 謂之叛教,即令多人至其家,淩辱百計,權四兩之子母而索之。
窮民惑于此,每 堕其術中,而士大夫之嗜利無恥者,皆幸其煉術可得,相與尊信之,稱之曰西儒, 而其主如所在地方,必與其長吏相結,厚饋遺,有事則官長徇庇之,以故其教益 張。
所刻《口铎》一書,其言謂萬物主于天,而天又主于天主,一概圜壇方澤、 光嶽祀典、宗廟祖考,皆極其唾罵,而惟一心緻敬天主。
又言自無始以來,倘非 有天主操持焉,則天久傾頹、地久翻覆矣。
又言天主之神,則生于漢哀帝十四年, 其說之狂悖如此。
工繪畫,雖刻本亦奇絕,一幀中煙雲人物,備諸變态,而尋其 理,皆世俗橫陳圖也。
又能制物為倮婦人,肌膚、骸骨、耳目、齒舌、陰竅無一 不具,初折疊如衣物,以氣吹之,則柔軟溫暖如美人,可擁以交接如人道,其巧 而喪心如此。
康熙中,黃岡令劉公澤溥深惡之,議毀其廟,逐其人,胥吏有從其 教者,懲以重典,不旬日而上官下檄,反責以多事,蓋錢可通神也。
雍正二年, 浙江制府滿公上言其惡,朝廷納之,禮部議覆:奉旨西洋人除留京辦事人員外, 其散處直隸各省者,應通行各該督撫轉饬各地方官,查明果系精通天文及有技能 者,起送至京效用,餘俱遣至澳門安插。
其從前曾經内務府給有印票者,盡行查 送内務府銷毀。
其所造天主堂,令皆改為公所。
凡誤入其教者,嚴為禁谕,令其 改行,如有仍前聚衆誦經者,從重治罪。
地方官若不實心禁饬,或容隐不報,如 之。
三月,奉通檄盡逐其人,以其堂為義學、公所,百年污穢,一旦洗濯,因喜 書其事”雲雲。
按:此事在雍正初,至今剛逾百年,而其焰複張,甚為可恨,因 錄舊事,以正告夫當事主持者。
◎均賦 餘藩牧吳中時,目擊田賦之重,曾有均田之議,旋以引疾歸裡,未及上陳, 附見其說于《退庵随筆》中。
蓋亦國初人有此議,曾見其書,而忘其姓氏,既而 再四思之,此說究有難行,我朝一視同仁,究未便為此挹彼注茲之請,而同輩中, 亦有竊笑其迂者。
近讀梁紹壬《秋雨庵随筆》,所載一條,較為平允,胪陳原委, 亦更詳明,因亟錄之,以資決擇。
其略曰:“江南之蘇、松,浙江之嘉、湖,江 西之南昌、袁、瑞等府,賦重于他處,人皆曰,此明太祖惡張士誠、陳友諒,因 而仇視其民也,而實不盡然。
蓋其害實起于宋之官田,迨有明中葉,複攤官田 重賦并于民田,遂贻禍至今。
考官田、民田之分,二者本不相同,官田輸租,民 田納賦,輸租故額重,納賦故徵輕。
宣和元年,浙西、平江諸州,積水新退,田 多曠業,當時在廷計利諸臣,獻議募民耕種,官自收租,謂之官田,厥後加以籍 沒。
蔡京、王黼、韓胄等,又充逾限三分之一之田盡屬之官,而官田于是乎浸 廣矣。
沿及元世,相沿不革,元末張氏竊據有吳,又并元妃嫔親王之産入焉。
明 祖滅張氏,其部下官屬田産,遍于蘇、松,明祖既怨張氏,又籍其田,并後所籍 富民田,悉照租額定賦稅。
正統時,巡撫周忱奏請減官田額,又奏官田乞同民田 起科,部議格不行。
嘉靖中,嘉興知府趙瀛,請以官田重賦,攤于民田而均之, 趙固以官田、民田,有同一丘而稅額懸殊,故創并則之議,不知官田自當減賦, 民田不可增賦,同時蘇、松亦仿其議,奏請允行,自是官田之名盡去,而民田概 加以重賦。
我朝平定江南,以萬曆時額賦為準,時已無複有官、民之分,但官田 雖減,猶未為輕,民田既增,彌益其重,然則江右南昌、袁、瑞浮糧所以早蒙豁 免者,由官田名額未除,蘇、松、嘉、湖浮糧所以難邀蠲除者,以官田名額既去, 均于民田之賦,竟指定為正供,不複推求往時攤之故。
韓世琦、慕天顔先後披 陳,卒格不行。
雍正二年,特恩除蘇州額征銀三十萬兩,松汀十五萬兩;乾隆二 年,又除蘇州額征銀二十萬兩,民力固可稍舒,然舊額太重,雖屢減仍無益也。
如有為民請命者,誠能縷述其所以然之故,知宋不括官田,則無此重賦,明不攤 民田,則亦無此重賦,為今之計,莫若均賦一法;請即以蘇、松鄰壤,東接嘉、 湖,西連常、鎮,相去不出三四百裡,其間年歲豐歉,雨早溢,地方物産,人 工勤惰,皆相等也,以之較常、鎮賦額,則每畝浮加幾倍,宜查常、鎮之額,按 其最重者,定為蘇、松、嘉、湖之賦,則用以指陳入告,以普朝廷惠愛東南氓庶 之至意,則百世蒙其福矣。
◎斛制 今之官斛規制,口狹底闊,起于宋賈似道,元至元間,中丞崔言其式口狹 底闊,出入之間,盈虧不甚相遠,遂行于世,至今沿之不改。
蓋斛口小,則斛面 或淺或滿,盈虧固自有限,所以杜作奸者,其法至善,賈雖奸相,而此一物規制, 固百世不可易也。
◎赦令 謝梅莊曰:自匡衡、吳漢,不願為赦,其後孔明惜赦,孟光責赦,而文中子 乃甚其詞曰:“無赦之國,其刑必平。
”夫赦者,先王仁政之一,蓋愚民當創懲 之後,未必無悔悟之心,而人主除已往之愆,亦與民更始之義,但當以數為戒, 不必以無為美也。
秦皇兩世,不聞有赦,唐德宗之季,十年不赦,而陸宣公、陽 道州皆死于貶所,此三主者,刑何嘗平哉! ◎科目 近日捐輸之例,層見疊出,無識者流,乃竊竊憂之,以為此風不止,必有礙 于科目,且恐将來廢科目之說,或由此而開,則斷斷不然。
捐輸自捐輸,科目自 科目,不能舉一廢一,且恐轉瞬即有停捐輸之事,而終古必無廢科目之虞。
客不 聞乾隆初有廢科目之疏乎?乾隆九年,兵部侍郎舒赫德疏雲:“科舉而取,案格 而官,已非良法,況積弊已深,僥幸日衆,古人詢事考言,其所言者,即其居官 所當為之職事也,今之時文,徒空言而不适于用,此其不足以得人者一;墨卷房 行,輾轉抄襲,赝辭詭說,蔓衍支離,以為苟可以取科第而止,此其不足以得人 者二;士子各占一經,每經拟題,多者不過百餘,少者僅止數十,古人畢生治之 而不足,今則數月為之而有餘,此其不足以得人者三;表、判可以預拟而得,答 策就題敷衍,無所發明,此其不足以得
若不聽其殓法者, 謂之叛教,即令多人至其家,淩辱百計,權四兩之子母而索之。
窮民惑于此,每 堕其術中,而士大夫之嗜利無恥者,皆幸其煉術可得,相與尊信之,稱之曰西儒, 而其主如所在地方,必與其長吏相結,厚饋遺,有事則官長徇庇之,以故其教益 張。
所刻《口铎》一書,其言謂萬物主于天,而天又主于天主,一概圜壇方澤、 光嶽祀典、宗廟祖考,皆極其唾罵,而惟一心緻敬天主。
又言自無始以來,倘非 有天主操持焉,則天久傾頹、地久翻覆矣。
又言天主之神,則生于漢哀帝十四年, 其說之狂悖如此。
工繪畫,雖刻本亦奇絕,一幀中煙雲人物,備諸變态,而尋其 理,皆世俗橫陳圖也。
又能制物為倮婦人,肌膚、骸骨、耳目、齒舌、陰竅無一 不具,初折疊如衣物,以氣吹之,則柔軟溫暖如美人,可擁以交接如人道,其巧 而喪心如此。
康熙中,黃岡令劉公澤溥深惡之,議毀其廟,逐其人,胥吏有從其 教者,懲以重典,不旬日而上官下檄,反責以多事,蓋錢可通神也。
雍正二年, 浙江制府滿公上言其惡,朝廷納之,禮部議覆:奉旨西洋人除留京辦事人員外, 其散處直隸各省者,應通行各該督撫轉饬各地方官,查明果系精通天文及有技能 者,起送至京效用,餘俱遣至澳門安插。
其從前曾經内務府給有印票者,盡行查 送内務府銷毀。
其所造天主堂,令皆改為公所。
凡誤入其教者,嚴為禁谕,令其 改行,如有仍前聚衆誦經者,從重治罪。
地方官若不實心禁饬,或容隐不報,如 之。
三月,奉通檄盡逐其人,以其堂為義學、公所,百年污穢,一旦洗濯,因喜 書其事”雲雲。
按:此事在雍正初,至今剛逾百年,而其焰複張,甚為可恨,因 錄舊事,以正告夫當事主持者。
◎均賦 餘藩牧吳中時,目擊田賦之重,曾有均田之議,旋以引疾歸裡,未及上陳, 附見其說于《退庵随筆》中。
蓋亦國初人有此議,曾見其書,而忘其姓氏,既而 再四思之,此說究有難行,我朝一視同仁,究未便為此挹彼注茲之請,而同輩中, 亦有竊笑其迂者。
近讀梁紹壬《秋雨庵随筆》,所載一條,較為平允,胪陳原委, 亦更詳明,因亟錄之,以資決擇。
其略曰:“江南之蘇、松,浙江之嘉、湖,江 西之南昌、袁、瑞等府,賦重于他處,人皆曰,此明太祖惡張士誠、陳友諒,因 而仇視其民也,而實不盡然。
蓋其害實起于宋之官田,迨有明中葉,複攤官田 重賦并于民田,遂贻禍至今。
考官田、民田之分,二者本不相同,官田輸租,民 田納賦,輸租故額重,納賦故徵輕。
宣和元年,浙西、平江諸州,積水新退,田 多曠業,當時在廷計利諸臣,獻議募民耕種,官自收租,謂之官田,厥後加以籍 沒。
蔡京、王黼、韓胄等,又充逾限三分之一之田盡屬之官,而官田于是乎浸 廣矣。
沿及元世,相沿不革,元末張氏竊據有吳,又并元妃嫔親王之産入焉。
明 祖滅張氏,其部下官屬田産,遍于蘇、松,明祖既怨張氏,又籍其田,并後所籍 富民田,悉照租額定賦稅。
正統時,巡撫周忱奏請減官田額,又奏官田乞同民田 起科,部議格不行。
嘉靖中,嘉興知府趙瀛,請以官田重賦,攤于民田而均之, 趙固以官田、民田,有同一丘而稅額懸殊,故創并則之議,不知官田自當減賦, 民田不可增賦,同時蘇、松亦仿其議,奏請允行,自是官田之名盡去,而民田概 加以重賦。
我朝平定江南,以萬曆時額賦為準,時已無複有官、民之分,但官田 雖減,猶未為輕,民田既增,彌益其重,然則江右南昌、袁、瑞浮糧所以早蒙豁 免者,由官田名額未除,蘇、松、嘉、湖浮糧所以難邀蠲除者,以官田名額既去, 均于民田之賦,竟指定為正供,不複推求往時攤之故。
韓世琦、慕天顔先後披 陳,卒格不行。
雍正二年,特恩除蘇州額征銀三十萬兩,松汀十五萬兩;乾隆二 年,又除蘇州額征銀二十萬兩,民力固可稍舒,然舊額太重,雖屢減仍無益也。
如有為民請命者,誠能縷述其所以然之故,知宋不括官田,則無此重賦,明不攤 民田,則亦無此重賦,為今之計,莫若均賦一法;請即以蘇、松鄰壤,東接嘉、 湖,西連常、鎮,相去不出三四百裡,其間年歲豐歉,雨早溢,地方物産,人 工勤惰,皆相等也,以之較常、鎮賦額,則每畝浮加幾倍,宜查常、鎮之額,按 其最重者,定為蘇、松、嘉、湖之賦,則用以指陳入告,以普朝廷惠愛東南氓庶 之至意,則百世蒙其福矣。
◎斛制 今之官斛規制,口狹底闊,起于宋賈似道,元至元間,中丞崔言其式口狹 底闊,出入之間,盈虧不甚相遠,遂行于世,至今沿之不改。
蓋斛口小,則斛面 或淺或滿,盈虧固自有限,所以杜作奸者,其法至善,賈雖奸相,而此一物規制, 固百世不可易也。
◎赦令 謝梅莊曰:自匡衡、吳漢,不願為赦,其後孔明惜赦,孟光責赦,而文中子 乃甚其詞曰:“無赦之國,其刑必平。
”夫赦者,先王仁政之一,蓋愚民當創懲 之後,未必無悔悟之心,而人主除已往之愆,亦與民更始之義,但當以數為戒, 不必以無為美也。
秦皇兩世,不聞有赦,唐德宗之季,十年不赦,而陸宣公、陽 道州皆死于貶所,此三主者,刑何嘗平哉! ◎科目 近日捐輸之例,層見疊出,無識者流,乃竊竊憂之,以為此風不止,必有礙 于科目,且恐将來廢科目之說,或由此而開,則斷斷不然。
捐輸自捐輸,科目自 科目,不能舉一廢一,且恐轉瞬即有停捐輸之事,而終古必無廢科目之虞。
客不 聞乾隆初有廢科目之疏乎?乾隆九年,兵部侍郎舒赫德疏雲:“科舉而取,案格 而官,已非良法,況積弊已深,僥幸日衆,古人詢事考言,其所言者,即其居官 所當為之職事也,今之時文,徒空言而不适于用,此其不足以得人者一;墨卷房 行,輾轉抄襲,赝辭詭說,蔓衍支離,以為苟可以取科第而止,此其不足以得人 者二;士子各占一經,每經拟題,多者不過百餘,少者僅止數十,古人畢生治之 而不足,今則數月為之而有餘,此其不足以得人者三;表、判可以預拟而得,答 策就題敷衍,無所發明,此其不足以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