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七 隴州三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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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吾馬公,諱國翰,世居邑東關外南權府莊。
賜進士,榜下即用,後官隴州知州。
歸裡時,壽将古稀。
著有《朱子家訓》、《夏小正》、《文選拟題》等,詩稿《竹如意》一部。
餘《錄》由契友王萱堂轉呈于公,公賜題七絕六首,條下錄批,十居八九。
餘見之,感激不勝,敬詣拜謝,始識荊。
往來久之,公知餘清貧,言願出名邀同人代求捐輸,以镌餘《錄》。
乃舉意未久,而公即仙逝,誠餘之大不幸也。
公在時,嘗言官隴州折獄。
餘欲擇公之用心深微者,叙入餘《錄》。
公嫌自負,不以為可。
公丁巳年病故,故追錄之。
有鄉人宋芳者,娶醮婦楊氏為繼室。
楊與鄰村周旺有私,芳不家,周恒夜來明去。
芳死,益無忌憚。
芳弟蒲知之,夜執周,以獲竊禀于公。
公問周,周認奸不認竊。
問其所交,供言芳子媳何氏。
蓋芳有前妻之子,娶妻甫二年,貿易在外,恒數月不歸。
楊亦以不貞控何氏。
公傳案對質,楊言周與媳私合,何言周與姑通奸。
公問蒲,蒲言聞嫂不貞,未聞侄媳之有他。
公曰:“汝等各執一詞,不足憑信。
候傳鄰佑問之,第三日巳刻審究,來遲重責不貸。
” 至三日,役呈點單,言人證已齊。
公使心腹人暗窺之,見何負氣自居一處,俯首不語。
周與楊眉目送情,有時談笑。
午後,周市食物食楊,不顧何。
暗窺者複于公。
公立升堂聽之,楊與何言如故。
公曰:“不必互推。
周非奸,實為竊,乃僞言為奸,以壞汝家風。
可當堂自擊之,以洩汝忿。
”令役以木杖授楊氏,曰:“即擊死不償命。
”楊執杖,重舉輕落,若恐傷周。
公止之,令役複以杖授何氏。
何執杖急起,向周首而擊,勢将一杖擊死之。
公令役架其杖,曰:“勿擊。
”問周曰:“汝星夜入宋室,果何為哉?”周曰:“實為奸。
”公曰:“汝果為奸,必與楊,非與何。
”周與楊力辨之。
公曰:“勿嘩,靜聽吾言。
何欲一杖擊死汝,蓋以與汝心無系憐也;楊氏恐傷汝,蓋以與汝情有恩愛也。
汝未上堂時,吾使人窺之,汝與楊不時談笑,且市食物食楊,不及何,不可知汝所私者是楊而非何乎?”周猶強辨。
将刑之,周懼而服,楊亦承認。
笞周四十,釋之。
公謂蒲曰:“汝兄已死,楊氏淫行既著,可聽其再嫁,不許複入汝門。
”使各具結結案。
公公出回署,一少婦攔輿喊冤。
公視之,揚且皙,可稱邦媛。
公升堂,婦以呈呈。
上寫報竊李氏,被竊金銀首飾等物若幹件,與氏夫趙忠因被竊缢死等情。
公曰:“被竊之物,汝之家藏耶?”氏曰:“非也。
氏夫借于同村史文,欲當作生意。
”公曰:“被竊之夜,汝夫在家否?”氏曰:“在。
”公曰:“何未知覺?”氏曰:“因同史文飲,醉歸睡熟。
”公曰:“汝且回,明日檢驗。
”公驗屍,果缢死。
問氏姑與鄰佑,毫無别說。
謂氏姑曰:“暫厝汝子,吾回衙即差役緝捕。
”役捕賊,月馀無耗。
李氏又擊鼓喊冤。
公升堂,問之。
氏曰:“史文讨借物甚急,氏姑欲鬻氏償之。
”公曰:“将鬻給誰氏?”氏曰:“即史文。
”公疑之,曰:“汝可哀汝姑貨産以償。
”氏曰:“氏家僅有坡地畝馀,數日前,氏夫已當給史文。
”公曰:“貨産未久,應有存項,何為複借當物?”氏曰:“其地價,亦以夫與史文飲,醉睡,被賊竊去。
”公更疑,曰:“汝夫與史文新交乎?舊交乎?”氏曰:“聞夫言,前與史文無素,氏過門後始相往來,日漸厚。
”公意謂實有别情。
趙忠兩次被竊,未必非史文為之也,且趙二次被竊,皆以與史文飲醉,情實可疑。
遂謂氏曰:“所借之物,其分兩樣式,汝記之乎?”氏曰:“有史文手書帳單,開載清白。
”公曰:“汝明日務将帳單暗暗送來,或賊人可由之而獲,汝夫之冤,可由之而伸。
萬勿向他人言。
”氏如命。
公差役将氏姑傳至,問之曰:“汝何以欲鬻媳于史文?”氏姑曰:“史文言:如以媳嫁之,不惟借物不要,願将前當地文契退回,不要分文。
”公曰:“汝媳美,鬻之當得多金。
不許嫁史文,如故違,必重責。
”氏姑諾而去。
公将六班總頭役楊某呼至,語以李氏被竊等情,授以密計,令照辦理。
楊某遂覓名妓,語以公意,認為己女。
煩同班能言者王某,見史文,言願以女妻之。
史文曰:“吾欲娶趙忠之妻李氏。
”王某曰:“必不諧。
蓋日昨本官差吾将李氏之姑傳至,官當堂谕之,不許李氏嫁汝,渠何敢故違!且楊某之女,較李氏尤豔,汝如見之,必魂飛天外。
”史心動,曰:“吾可以見之否?”王曰:“可。
某街有酒肆,女時由肆外往來探親。
肆飲而俟,必遇之。
”史喜,立欲從王去。
王曰:“何急也?明日吾候于彼。
”史應諾而王去。
王以與史應對之言語楊某。
次日史至,立出錢市肴與王飲。
未幾,王曰:“楊女來矣。
”史見笄女與媪并行至,
賜進士,榜下即用,後官隴州知州。
歸裡時,壽将古稀。
著有《朱子家訓》、《夏小正》、《文選拟題》等,詩稿《竹如意》一部。
餘《錄》由契友王萱堂轉呈于公,公賜題七絕六首,條下錄批,十居八九。
餘見之,感激不勝,敬詣拜謝,始識荊。
往來久之,公知餘清貧,言願出名邀同人代求捐輸,以镌餘《錄》。
乃舉意未久,而公即仙逝,誠餘之大不幸也。
公在時,嘗言官隴州折獄。
餘欲擇公之用心深微者,叙入餘《錄》。
公嫌自負,不以為可。
公丁巳年病故,故追錄之。
有鄉人宋芳者,娶醮婦楊氏為繼室。
楊與鄰村周旺有私,芳不家,周恒夜來明去。
芳死,益無忌憚。
芳弟蒲知之,夜執周,以獲竊禀于公。
公問周,周認奸不認竊。
問其所交,供言芳子媳何氏。
蓋芳有前妻之子,娶妻甫二年,貿易在外,恒數月不歸。
楊亦以不貞控何氏。
公傳案對質,楊言周與媳私合,何言周與姑通奸。
公問蒲,蒲言聞嫂不貞,未聞侄媳之有他。
公曰:“汝等各執一詞,不足憑信。
候傳鄰佑問之,第三日巳刻審究,來遲重責不貸。
” 至三日,役呈點單,言人證已齊。
公使心腹人暗窺之,見何負氣自居一處,俯首不語。
周與楊眉目送情,有時談笑。
午後,周市食物食楊,不顧何。
暗窺者複于公。
公立升堂聽之,楊與何言如故。
公曰:“不必互推。
周非奸,實為竊,乃僞言為奸,以壞汝家風。
可當堂自擊之,以洩汝忿。
”令役以木杖授楊氏,曰:“即擊死不償命。
”楊執杖,重舉輕落,若恐傷周。
公止之,令役複以杖授何氏。
何執杖急起,向周首而擊,勢将一杖擊死之。
公令役架其杖,曰:“勿擊。
”問周曰:“汝星夜入宋室,果何為哉?”周曰:“實為奸。
”公曰:“汝果為奸,必與楊,非與何。
”周與楊力辨之。
公曰:“勿嘩,靜聽吾言。
何欲一杖擊死汝,蓋以與汝心無系憐也;楊氏恐傷汝,蓋以與汝情有恩愛也。
汝未上堂時,吾使人窺之,汝與楊不時談笑,且市食物食楊,不及何,不可知汝所私者是楊而非何乎?”周猶強辨。
将刑之,周懼而服,楊亦承認。
笞周四十,釋之。
公謂蒲曰:“汝兄已死,楊氏淫行既著,可聽其再嫁,不許複入汝門。
”使各具結結案。
公公出回署,一少婦攔輿喊冤。
公視之,揚且皙,可稱邦媛。
公升堂,婦以呈呈。
上寫報竊李氏,被竊金銀首飾等物若幹件,與氏夫趙忠因被竊缢死等情。
公曰:“被竊之物,汝之家藏耶?”氏曰:“非也。
氏夫借于同村史文,欲當作生意。
”公曰:“被竊之夜,汝夫在家否?”氏曰:“在。
”公曰:“何未知覺?”氏曰:“因同史文飲,醉歸睡熟。
”公曰:“汝且回,明日檢驗。
”公驗屍,果缢死。
問氏姑與鄰佑,毫無别說。
謂氏姑曰:“暫厝汝子,吾回衙即差役緝捕。
”役捕賊,月馀無耗。
李氏又擊鼓喊冤。
公升堂,問之。
氏曰:“史文讨借物甚急,氏姑欲鬻氏償之。
”公曰:“将鬻給誰氏?”氏曰:“即史文。
”公疑之,曰:“汝可哀汝姑貨産以償。
”氏曰:“氏家僅有坡地畝馀,數日前,氏夫已當給史文。
”公曰:“貨産未久,應有存項,何為複借當物?”氏曰:“其地價,亦以夫與史文飲,醉睡,被賊竊去。
”公更疑,曰:“汝夫與史文新交乎?舊交乎?”氏曰:“聞夫言,前與史文無素,氏過門後始相往來,日漸厚。
”公意謂實有别情。
趙忠兩次被竊,未必非史文為之也,且趙二次被竊,皆以與史文飲醉,情實可疑。
遂謂氏曰:“所借之物,其分兩樣式,汝記之乎?”氏曰:“有史文手書帳單,開載清白。
”公曰:“汝明日務将帳單暗暗送來,或賊人可由之而獲,汝夫之冤,可由之而伸。
萬勿向他人言。
”氏如命。
公差役将氏姑傳至,問之曰:“汝何以欲鬻媳于史文?”氏姑曰:“史文言:如以媳嫁之,不惟借物不要,願将前當地文契退回,不要分文。
”公曰:“汝媳美,鬻之當得多金。
不許嫁史文,如故違,必重責。
”氏姑諾而去。
公将六班總頭役楊某呼至,語以李氏被竊等情,授以密計,令照辦理。
楊某遂覓名妓,語以公意,認為己女。
煩同班能言者王某,見史文,言願以女妻之。
史文曰:“吾欲娶趙忠之妻李氏。
”王某曰:“必不諧。
蓋日昨本官差吾将李氏之姑傳至,官當堂谕之,不許李氏嫁汝,渠何敢故違!且楊某之女,較李氏尤豔,汝如見之,必魂飛天外。
”史心動,曰:“吾可以見之否?”王曰:“可。
某街有酒肆,女時由肆外往來探親。
肆飲而俟,必遇之。
”史喜,立欲從王去。
王曰:“何急也?明日吾候于彼。
”史應諾而王去。
王以與史應對之言語楊某。
次日史至,立出錢市肴與王飲。
未幾,王曰:“楊女來矣。
”史見笄女與媪并行至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