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之二 金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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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貴陽金公,字鳳翔。

    舉人大挑,分發四川候補縣,以事故未赴。

    有二子,曰瑞曰璋,悉從塾師讀。

    有嶽某者,亦世家子,自赴瑞塾,值師不在,相與賭棋,争着緻怒。

    瑞、璋同毆嶽,嶽立卒。

    瑞、璋急歸語父。

    金公大驚,曰:“毆人立斃,在法必辟,汝兄弟誰斃嶽?”瑞曰:“兒與争棋怒毆,實兒斃之。

    ”公曰:“若然,吾率汝投案請罪。

    ”将行,璋曰:“非兄斃嶽,兒見渠毆兄,情極竭力向毆而斃之,于兄無與。

    ”公謂璋曰:“汝斃嶽,汝償嶽命,勿後悔!”璋曰:“殺人償命,理也,何悔之有?況以自作之孽累及親兄,問心不安。

    ”瑞曰:“實兒斃之。

    ”璋曰:“非兄斃之。

    ”公曰:“兄不攀弟,弟不攀兄,可謂賢矣!”言至此,公亦無主意,俯首不語。

    蓋瑞、璋非一母,璋系繼母魏氏所生,魏氏在側,聞瑞言則暗喜,聞璋言則隐憂。

    及聞瑞、璋争認殺人事,情不自禁,遂謂公曰:“瑞兒既認殺嶽,即宜使瑞償之。

    ”公怒曰:“璋兒亦認斃嶽,奈何使瑞償命?”因而瑞認殺嶽則公向瑞面掌之,璋欲償命則魏指璋額詈之。

    瑞曰:“兒兄弟終須一人償嶽命,使弟償之,遺母終身之憂,心實不忍。

    ”璋母曰:“若汝言,無母之子即無人痛?定使汝弟償之!”公曰:“若然,必先令瑞遠行以避之。

    ”于是先遣瑞外出,後同璋赴邑見尹。

    尹與嶽屬至親,僞謂公曰:“殺人自投,罪減一等。

    ”公歸,尹令璋供瑞同毆,欲并收之以洩忿,璋不供。

    尹用極刑刑璋,璋死而複生凡二次,而前言不改。

    尹乃止,罪璋以詳府。

    金公聞之,忿恨交迫,緻疾卒。

     尹差役押璋赴郡,剛出城,役索錢于璋,璋弗與。

    役以杖擊之,璋仆而昏,覺有人以藥丸納其口,旋以手掩其口鼻與目曰:“佯為死,即不死。

    ”璋吞丸後覺氣不出而無悶,遂仰卧于途,不少動。

    聞役曰:“兇犯既死,可急禀官。

    ”為間,聞官來驗屍,命委屍溝壑。

    官去後,役亦自去。

    多時,覺有人搖之,璋恐押役回視,不敢動。

    其人曰:“吾非他,即囑君佯為死之人也。

    ”璋開目視之,滿天星鬥;急起,見一女子立面前,不辨妍媸。

    女曰:“可速走!遲則不得。

    ”遂攜手同行,其疾如飛。

    至一洞,洞有燈火,璋視女,及笄佳人也。

    揖謝之,女直受不辭,曰:“謝之誠宜也,微妾,君必死于押役之手。

    ”女設酒胾與璋同酌。

    璋曰:“卿系何仙?祈明示。

    ”女曰:“君既知妾為仙,不必深究。

    ”問女名,答以降仙。

    璋視洞中止一榻,曰:“仆寝何所?”女指榻曰:“在此。

    ”曰:“卿坐寝乎?”女笑而不言。

    及寝,璋牽女與同榻,女曰:“刑傷未愈,宜靜養之。

    ”璋曰:“既不疼痛,傷痕可不顧也。

    ”遂同寝。

    月馀,傷痕平複。

    女曰:“久居此無益,妾為君相一令居。

    ”遂出遊,而宿處主人悉竭力供奉,似與女有戚誼。

    問女,女亦不實言。

    一日,宿一人家,值陰雨不能行,主人陪話中庭。

    忽一小狐驟入,主人呵曰:“有客在此,惹客笑話矣!”狐忽化為十數歲之幼女,降仙牽女于懷曰:“小妹露吾行藏矣。

    ”璋以知降仙為狐。

     一日,璋與女少休茶肆,一宦門之子見女,立視良久而去。

    既而肆主指女問璋,璋以妹對。

    肆人曰:“欲字人否?”曰:“不欲。

    ”肆人曰:“愛汝妹者,某宦之子。

    君孤身至此,恐事不由君,不若嫁妹于彼,多索聘金以裕資斧為愈也。

    ”璋暗商于女,女曰:“可。

    君帶金北行,日暮向門前有五柳者投宿,不過二更,妾自至。

    ”璋見肆人言所欲,肆人曰:“可。

    ”遂以五十金給璋,璋自去。

    某宦子遣婢媪以豔衣衣女,舁之去。

    夜與同寝,極盡綢缪。

    明晨視之,乃其胞妹。

    女歸見璋曰:“某宦之子,即以極刑刑君之子也。

    ”遂以侮之之實語璋,璋大喜曰:“卿代仆洩夙忿矣!” 後遊至同州,女曰:“此處有一樂土,未知君福命能消受否?”蓋州有富室董某,有一女而無子,降仙與璋往投之,願為傭工。

    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