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八(十五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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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權書曰:“曹公在北,劉備寄寓,此至尊垂慮之日也。

    ”魯肅破曹公還,權迎之,肅曰:“願至尊威德加乎四海。

    ”呂蒙遣鄧玄之說郝普曰:“關羽在南郡,至尊身印臨之。

    ”又曰:“至尊遣兵,相繼于道。

    ”蒙謀取關羽,密陳計策,曰:“羽所以未便東向者,以至尊聖明,蒙等尚存也。

    ”陸遜謂蒙曰:“下見至尊,宜好為計。

    ”甘甯欲圖荊州,曰:“劉表慮既不遠,兒子又劣,至尊當早規之。

    ”權為張遼掩襲,賀齊曰:“至尊人主,常當持重。

    ”權欲以諸葛烙典掌軍糧,諸葛亮書與陸遜曰:“家兄年老,而烙性疏,糧谷軍之要最,足下特為啟至尊轉之。

    ”遜以白權。

    凡此之類,皆非所宜稱,若以為陳壽作史虛辭,則魏、蜀不然也。

     康山讀書 杜子美贈李大白詩:“康山讀書處,頭白好歸來。

    ”說者以為即廬山也。

    吳曾《能改齋漫錄》内《辨誤》一卷,正辨是事,引杜田《杜詩補遺》雲範傳正《李白新墓碑》雲:“白本宗室子,厥先避仇客蜀,居蜀之彰明,太白生焉。

    彰明,綿州之屬邑,有大、小康山,白讀書于大康山,有讀書堂尚存。

    其宅在清廉鄉,後廢為僧房,稱隴西院,蓋以太自得名。

    院有太白像。

    ”吳君以是證杜句,知康山在蜀,非廬山也。

    予按當塗所刊《太白集》,其首載《新墓碑》,宣、歙、池等州觀察使範傳正撰,凡千五百餘字,但雲:“自國朝已來,編于屬籍,神龍初,自碎葉還廣漢,因僑為郡人。

    ”初無《補遺》所紀七十餘言,豈非好事者僞為此書,如《開元遺事》之類,以附會杜老之詩邪?歐陽忞《輿地廣記》雲:“彰明有《李白碑》,白生于此縣。

    ”蓋亦傳說之誤,當以範碑為正。

     列國城門名郡縣及城門名,用一字者為雅馴近占。

    今獨姑蘇曰吳郡吳縣,有盤門、阊門、葑門、婁門、齊門,他皆不然。

    春秋時,列國門名見于《左氏傳》者,鄭最多,曰渠門、純門、時門、将門、閨門、皇門、◆門、墓門。

    又有師之梁、桔柣之門。

    周曰圉門。

    魯曰零門、雉門、稷門、萊門、鹿門,又有子駒之門。

    《公羊傳》有争門、吏門、宋曰耐門、桐門、盧門、曹門、澤門、揚門、桑林之門。

    邾曰魚門、範門。

    衛曰閱門,蓋獲之門。

    齊曰雍門,亦有揚門、鹿門、稷門。

    吳曰胥門。

    宋垤澤之門,見《孟子》。

     缁塵素衣 《陳簡齋·墨梅》絕句一篇雲:“粲粲江南萬玉妃,别來幾度見春歸。

    相逢京洛渾依舊,隻恨缁塵染素衣。

    ”語意皆妙絕。

    晉陸機《為顧榮贈婦》詩雲:“京洛多風塵,素衣化為辎。

    ”齊謝元晖《酬王晉安》詩雲:“誰能久京洛,缁塵染素衣。

    ”正用此也。

     去國立後齊高氏食邑于盧,高弱以盧叛齊,闾丘嬰圍之,弱曰:“苟使高氏有後,請緻邑。

    ”齊人立高酀,弱緻盧而出奔晉。

    魯臧氏食邑于防,臧纥得罪,使來告曰:“苟守先祀,敢不辟邑。

    ”乃立臧為,纥緻防而奔齊。

    按弱、纥二人,據地要君,故孔子曰:“臧武仲以防求後于魯,雖曰不要君,吾不信也。

    ”然齊、魯之君,竟如其請,不以要君之故而背之,蓋當是時先王之澤未熄,非若戰國務為詐力權謀之比,所謂殺人之中又有禮焉者也。

    降及末世,遂有帶甲約降,既解甲即圍而殺之者,不仁孰甚焉! 詩詞改字 王荊公絕句雲:“京口、瓜洲一水間,鐘山隻隔數重山。

    春風又綠江南岸,明月何時照我還。

    ”吳中士人家藏其草,初雲“又到江南岸”,圈去到字,注曰不好,改為過,複圈去而改為入,旋改為滿,凡如是十許字,始定為綠。

    黃魯直詩:“歸燕略無三月事,高蟬正用一枝鳴。

    ”用字初曰抱,又改曰占、曰在、曰帶、曰要,至用字始定。

    予聞于錢伸仲大夫如此。

    今豫章所刻本,乃作“殘蟬猶占一枝鳴”。

    向巨原雲:“元不伐家有魯直所書東坡《念奴嬌》,與今人歌不同者數處,如浪淘盡為浪聲沉,周郎赤壁為孫吳赤壁,亂石穿空為崩雲,驚濤拍岸為掠岸,多情應笑我早生華發為多情應是笑我生華發,人生如夢為如寄。

    ”不知此本今何在也? 姑舅為婚 姑舅兄弟為婚,在禮法不禁,而世俗不曉。

    按《刑統·戶婚律》雲:“父母之姑舅、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、母之姑、堂姑,己之堂姨及再從姨、堂外甥女、女婿姊妹,并不得為婚姻。

    ”議曰:“父母姑舅、兩姨姊妹,于身無服,乃是父母缌麻,據身是尊,故不合娶。

    及姨又是父母大功尊;若堂姨雖于父母無服,亦是尊屬;母之姑、堂姑,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;己之堂姨及再從姨、堂外甥女亦謂堂姊妹所生者、女婿姊妹,于身雖并無服,據理不可為婚。

    并為尊卑混亂,人倫失序之故。

    ”然則中表兄弟姊妹正是一等,其于婚娶,了無所妨。

    予記政和八年,知漢陽軍王大夫申明此項,敕局看詳,以為如表叔娶表侄女,從甥女嫁從舅之類,甚為明白。

    徽州《法司編類續降》有全文,今州縣官書判,至有将姑舅兄弟成婚而斷離之者,皆失于不能細讀律令也。

    惟西魏文帝時,禁中外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,周武帝又诏不得娶母同姓以為妻妾,宣帝诏母族絕服外者聽婚,皆偏閏之制。

    漫附于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