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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仍赴丁醜省試。

    臨期,又避知舉袁和叔親試别頭,愈覺不意。

    及試,《青紫明主恩》詩押明字。

    短晷逼暮,思索良艱。

    漫檢韻中,有穎字可用,遂用為末句雲:“他年蒙渥澤,方玉帶圍穎。

    ”歸為同舍道之,皆大笑曰:“綠衫尚未能得着,乃思量系玉帶乎?”已而中選,攀附驟貴,官至極品,竟此賜,遂成吉谶。

    以此知世之叨竊富貴,皆非偶然也。

     ○趙佥判花字樣 趙時杖為平江佥幕,其訓名不雅。

    凡書判決杖,吏輩皆用紙貼之,此亦可笑。

    其押字,作一大口字,而申其下一畫。

    陳子爽恺作守,初到見之,書其側雲:“佥判押字大空空,請改之,庶幾務實。

    仍請别押一樣來。

    ”聞者無不大笑。

    正可與李晉仁喏樣為對也。

     ○一府三守 放翁《筆記》言:慶曆初,夏竦判永興軍,陳執中、範雍,并為知軍。

    一府三守,不知職守如何分?既非長貳,文移書牒之類必有程式。

    官屬胥吏,何所禀承?國史不載,莫可考也。

    然谏官禦史不以為非,三公亦不辭,豈在當時,亦便于事邪?今按竦先以都部署兼經略招讨使,判永興軍。

    既而執中為同都部署經略使知軍,而诏竦判如故。

    未幾,竦屯?州,執中屯泾州。

    蓋兩人議邊事不合,故分任之。

    未幾,又以範雍知軍。

    竦、執中既分出按邊,而領府事猶故。

    于是一府三守,公吏奔趨往來想不勝其擾,自昔未嘗有也。

    然則史未嘗不載,而于事安得為便乎? ○六麼羽調 《演繁露》雲:唐有新翻羽調綠腰。

    白樂天詩集自注雲:‘即六麼也。

    ’今世亦有六麼,而其曲有高平、仙呂調,又不與羽調相協,不知是唐遺聲否?按今六麼中,呂調亦有之,非特高平、仙呂也。

    《唐禮樂志》:俗樂二十八調,中呂、高平、仙呂在七羽之數。

    蓋中呂、夾鐘,羽也;高平、林鐘,羽也;仙呂、夷則,羽也。

    安得謂之不與羽調相協?蓋未之考爾。

     ○香炬錦茵 秦會之當國,四方饋遺日至。

    方滋德帥廣東,為蠟炬以衆香實其中,遣駛卒持詣相府,厚遺主藏吏,期必達,吏使俟命。

    一日,宴客,吏曰:“燭盡。

    适廣東方經略送燭一掩,未敢啟。

    ”乃取而用之。

    俄而異香滿坐,察之,則自燭中出也。

    亟命藏其餘枚,數之,适得四十九。

    呼駛問故,則曰:“經略專造此燭供獻,僅五十條,既成,恐不嘉,試熱其一,不敢以他燭充數。

    ”秦大喜,以為奉己之專也,待方益厚。

     鄭仲為蜀宣撫,格天閣畢工,鄭書适至,遺錦地衣一鋪。

    秦命鋪閣上,廣袤無尺寸差,秦默然不樂,鄭竟失志,至于得罪。

    二公為計同,一以見疑,一以見厚,固有幸不幸,要不若居正之無悔吝也。

     ○登聞鼓 《筆談》言洛京留台有舊案,言國初取索鹵簿法仗,報言:“本京鹵簿,因清泰間末帝将帶逃走,不知所在。

    ”人傳以為笑。

     今登聞鼓院,初供職吏,具須知單狀,稱:“本院元管鼓一面,在東京宣德門外,被太學生陳東等擊碎,不曾搬取前來。

    ”正與此相類,皆可資捧腹也。

     ○義絕合離  莆田有楊氏,訟其子與婦不孝。

    官為逮問,則婦之翁為人毆死,楊亦預焉。

    坐獄未竟,而值覃霈,得不坐。

    然婦仍在楊氏家。

    有司以大辟既已該宥,不複問其餘,小民無知,亦安之不以為怪也。

    其後,父又訟其子及婦。

    軍判官姚?缶以為“雖有仇隙,既仍為婦,則當盡婦禮”,欲并科罪。

    陳伯玉振孫時以ヘ攝郡,獨謂:“父子天合,夫婦人合;人合者,恩義有虧則已矣。

    在法,休離皆許還合,而獨于義絕不許者,蓋謂此類。

    況兩下相殺,又義絕之尤大者乎!初間,楊罪既脫,合勒其婦休離,有司既失之矣。

    若楊婦盡禮于舅姑,則為反親事仇,稍有不至,則舅姑反得以不孝罪之矣。

    當離不離,則是違法。

    在律,違律為婚,既不成婚,即有相犯,并同凡人。

    今其婦合比附此條,不合收坐。

    ”時皆服其得法之意焉。

     按《筆談》所載,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。

    州司以不道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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