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百七 列傳第四十五

關燈
高汝砺張行信 高汝砺,字岩夫,應州金城人。

    登大定十九年進士第,莅官有能聲。

    明昌五年九月,章宗诏宰執,舉奏中外可為刺史者,上親閱阙點注,蓋取兩員同舉者升用之。

    于是,汝砺自同知绛陽軍節度事起為石州刺史。

    承安元年七月,入為左司郎中。

    一日奏事紫宸殿,時侍臣皆回避,上所禦涼扇忽堕案下,汝砺以非職不敢取以進。

    奏事畢,上謂宰臣曰:“高汝砺不進扇,可謂知體矣。

    ” 未幾,擢為左谏議大夫。

    以賦調軍須,郡縣有司或不得人,追胥走卒利其事急,規取貨賂,深為民害,建言:“自今若因兵調發,有犯者乞權依‘推排受财法’治之,庶使小人有所畏懼。

    ”二年六月,定制,因軍前差發受财者,一貫以下徒二年,以上徒三年,十貫處死,從汝砺之言也。

    時遇奏事,台臣亦令回避,汝砺乃上言:“國家置谏臣以備侍從,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,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。

    故唐制,凡中書、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閣,必遣谏官随之,俾預聞政事,冀其有所開說。

    今省台以下,遇朝奏事則一切回避,與諸侍衛之臣旅進旅退。

    殿廷論事初莫得聞,及其已行,又不詳其始末,遂事而谏,斯亦難矣。

    顧谏職為何如哉?若曰非材,擇人可也,豈可置之言責而疏遠若此。

    乞自今以往,有司奏事谏官得以預聞,庶望少補。

    且修注之職,掌記言動,俱當一體。

    ”上從之。

     又言:“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,尋以逾時而止,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。

    切聞周制,以歲時定民之衆寡,辨物之多少,入其數于小司徒,以施政教,以行征令,三年則天下大比,按為定法。

    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,迄今三十餘年,其間雖兩經推排,其浮财物力,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,有司惟務速定,不複推究其實。

    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幸免,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。

    況近年以來,邊方屢有調發,貧戶益多。

    如止循例推排,緣去歲條理已行,人所通知,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狯之人,冀望至時同辭推唱。

    或虛作貧之,故以産業低價質典,及将财物徙置他所,權止營運。

    如此奸弊百端,欲望物力均一,難矣。

    欲革斯弊,莫若據實通檢,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,嚴立罪賞,截日立限,關防禁約。

    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,去煩碎而就簡易,戒搔擾而事鎮靜,使富者不得以苟避,困者有望于少息,則賦稅易辦,人免不均之患矣。

    ”诏尚書省俟邊事息行之。

     是歲十月,上谕尚書省,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,命戶部尚書賈執剛與汝砺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,令諸路所差官視以為法焉。

    尋為同知大興府事。

    四年十二月,為陝西東路轉運使。

    泰和元年七月,改西京路轉運使。

    二年正月,為北京臨潢府路按察使。

    四年二月,遷河北西路轉運使。

    十一月,進中都路都轉運使。

     六年六月,拜戶部尚書。

    時鈔法不能流轉,汝砺随事上言,多所更定,民甚便之,語在《食貨志》。

    上嘉其議,敕尚書省曰:“内外百官所司不同,比應诏言事者不啻千數,俱不達各司利害,汗漫陳說,莫能詳盡。

    近惟戶部尚書高汝砺,論本部數事,并切事情,皆已行之。

    其谕内外百司各究利害舉明,若可舉而不即申聞,以緻上司舉行者,量制其罰。

    ” 貞祐二年六月,宣宗南遷,次邯鄲,拜汝砺為參知政事。

    次湯陰,上聞汴京谷價騰踴,慮扈從人至則愈貴,問宰臣何以處之。

    皆請命留守司約束,汝砺獨曰:“物價低昂,朝夕或異,然籴多粜少則貴。

    蓋諸路之人輻湊河南,籴者既多,安得不貴?若禁止之,有物之家皆将閉而不出,商旅轉販亦不複入城,則籴者益急而貴益甚矣。

    事有難易,不可不知,今少而難得者谷也,多而易緻者鈔也,自當先其所難,後其所易, 多方開誘,務使出粟更鈔,則谷價自平矣。

    ”上從之。

     三年五月,朝廷議徙河北軍戶家屬于河南,留其軍守衛郡縣,汝砺言:“此事果行,但便于豪強家耳,貧戶豈能徙?且安土重遷,人之情也。

    今使盡赴河南,彼一旦去其田園,扶攜老幼,驅馳道路,流離失所,豈不可憐。

    且所過百姓見軍戶盡遷,必将驚疑,謂國家分别彼此,其心安得不搖。

    況軍人已去其家,而令護衛他人,以情度之,其不肯盡心必矣。

    民至愚而神者也,雖告以衛護之意,亦将不信,徒令交亂,俱不得安,此其利害所系至重。

    乞先令諸道元帥府、宣撫司、總管府熟論可否,如無可疑,然後施行。

    ”不報。

     軍戶既遷,将括地分授之,未有定論,上敕尚書省曰:“北兵将及河南,由是盡起諸路軍戶,共圖保守。

    今既至矣,糧食所當必與,然未有以處之。

    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,其将益賦,或與之田,二者孰便。

    ”又以谕汝砺。

    既而所遣官言:“農民并稱,比年以來,租賦已重,若更益之,力實不足,不敢複佃官田,願以給軍。

    ”于是汝砺奏:“遷徙軍戶,一時之事也。

    民佃官田,久遠之計也。

    河南民地、官田,計數相半。

    又多全佃官田之家,墳茔、莊井俱在其中。

    率皆貧民,一旦奪之,何以自活?夫小民易動難安,一時避賦,遂有此言。

    及其與人,即前日之主,今還為客,能勿悔乎?悔則忿心生矣。

    如山東撥地時,腴田沃壤盡入勢家,瘠惡者乃付貧戶。

    無益於軍,而民則有損,至于互相憎疾,今猶未已,前事不遠,足為明戒。

    惟當倍益官租,以給軍糧之半,複以系官荒田、牧馬草地量數付之,令其自耕,則百姓免失業之艱,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。

    且河南之田最宜麥,今雨澤沾足,正播種之時,誠恐民疑以誤歲計,宜早決之。

    ”上從其請。

     尋遷尚書右丞。

    時上以軍戶地當撥付,使得及時耕墾,而汝砺複上奏曰:“在官荒田及牧馬地,民多私耕者。

    今正藝麥之時,彼知将以與人,必皆棄去。

    軍戶雖得,亦已逾時,徒成曠廢。

    若候畢功而後撥,量收所得,以補軍儲,則公私俱便。

    乞盡九月然後遣官。

    ”十月,汝砺言:“今河北軍戶徙河南者幾百萬口,人日給米一升,歲率三百六十萬石,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。

    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,歲征粟才一百五十六萬有奇,更乞于經費之外倍征以給,仍以系官閑田及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