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七 志第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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堤不完,複當築大堤。
尚書省謂:“以黃河之水勢,若于牆村決注,則山東州縣膏腴之地及諸鹽場必被淪溺。
設使修築壞堤,而又吞納不盡,功役至重,虛困山東之民,非徙無益,而又害之也。
況長堤已加護,複于南岸疏決水勢,已寝決河入梁山泺之議,水所經城邑已勸率作護城堤矣,先所修清河舊堤宜遣罷之。
監丞田栎言定陶以東三埽棄堤不當修,止言:‘決舊壓河口以導漸水入堤北張彪、白塔兩河之間,凡當水沖屯田戶須令遷徙。
’臣等所見,止當堤前作木岸以備之,其間居人未當遷徙,至夏秋水勢泛溢,權令避之,水落則當各複業,此亦戶工部之所言也。
”上曰:“地之相去如此其遠,彼中利害,安得悉知?惟委行省盡心措畫可也。
”四月,以田栎言河防事,上谕旨參知政事持國曰:“此事不惟責卿,要卿等同心規畫,不勞朕心爾。
如栎所言,築堤用二十萬工,歲役五十日,五年可畢,此役之大,古所未有。
況其成否未可知,就使可成,恐難行也。
遷徒軍戶四千則不為難,然其水特決,尚不知所歸,傥有潰走,若何枝梧。
如令南岸兩處疏決,使其水趨南,或可分殺其勢。
然水之形勢,朕不親見,難為條畫,雖卿亦然。
丞相、左丞皆不熟此,可集百官詳議以行。
”百官鹹謂:“栎所言棄長堤,無起新堤,放河入梁山故道,使南北兩清河分流,為省費息民長久之計。
臣等以為黃河水勢非常,變易無定,非人力可以斟酌,可以指使也。
況梁山泺淤填已高,而北清河窄狹不能吞伏,兼所經州縣農民廬井非一,使大河北入清河,山東必被其害。
栎又言乞許都水監符下州府運司,專其用度,委其任責,一切同于軍期,仍委執政提控。
緣今監官已經添設,又于外監署司多以沿河州府長官兼領之,及令佐管勾河防,其或怠慢已有同軍期斷罪的決之法,凡栎所言無可用。
”遂寝其議。
八月,以河決陽武故堤,灌封丘而東,尚書省奏:“都水監、行部官有失固護。
”诏命同知都轉運使高旭、武衛軍副都指揮使女奚列奕(小字韓家奴)同往規措。
尚書省奏:“都水監官前來有犯,已經戒谕,使之常切固護。
今王汝嘉等殊不加意,既見水勢趨南,不預經畫,承留守司累報,辄為遷延,以至害民。
即是故違制旨,私罪當的決。
”诏汝嘉等各削官兩階,杖七十罷職。
上謂宰臣曰:“李愈論河決事,謂宜遣大臣往,以慰人心,其言良是。
向慮河北決,措畫堤防,猶嘗置行省,況今方橫潰為害,而止差小官,恐失衆望,自國家觀之,雖山東之地重于河南,然民皆赤子,何彼此之間。
”乃命參知政事馬琪往,仍許便宜從事。
上曰:“李愈不得為無罪,雖都水監官非提刑司統攝,若與留守司以便宜率民固護,或申聞省部,亦何不可使朕聞之。
徒能張皇水勢而無經畫,及其已決,乃與王汝嘉一往視之而還,亦未嘗有所施行。
問王村河口開導之月,則對以四月終,其實六月也,月日尚不知,提刑司官當如是乎?”尋命戶部員外郎何格赈濟被浸之民。
時行省參知政事胥持國、馬琪言:“已至光祿村周視堤口。
以其河水浸漫,堤岸陷潰,至十餘裡外乃能取土。
而堤面窄狹,僅可數步,人力不可施,雖窮力可以暫成,終當複毀。
而中道淤澱,地有高低,流不得洩,且水退,新灘亦難開鑿。
其孟華等四埽與孟陽堤道,沿汴河東岸,但可施功者,即悉力修護,将于農隙興役,及凍畢工,則京城不至為害。
”參知政事馬琪言:“都水外監員數冗多,每事相倚,或複邀功,議論紛纭不一,隳廢官事。
拟罷都水監掾,設勾當官二員。
又自昔選用都、散巡河官,止由監官辟舉,皆諸司人,或有老疾,避倉庫之繁,行賄請托,以緻多不稱職。
拟升都巡河作從七品,于應入縣令兼舉人内選注外,散巡河依舊,亦于諸司及丞簿廉舉人内選注,并取年六十以下有精力能幹者。
到任一年,委提刑司體察,若不稱職,即日罷之。
如守禦有方,緻河水安流,任滿,從本監及提刑司保申,量與升除。
凡河橋司使副亦拟同此選注。
”繼而胥持國亦以為言,乃從其請。
閏十月,平章政事守貞曰:“馬琪措畫河防事,未見功役之數,加之積歲興功,民力将困,今持國複病,請别遣有材幹者往議之。
”上曰:“堤防救護若能成功,則财力固不敢惜。
第恐财殚力屈,成而複毀,如重困何?”宰臣對曰:“如盡力固護,縱為害亦輕,若恬然不顧,則為害滋甚。
”上曰:“無乃因是緻盜賊乎?”守貞曰:”宋以河決興役,亦嘗緻盜賊,然多生于兇歉。
今時平歲豐,少有差役,未必至此。
且河防之役,理所當然,今之當役者猶為可耳。
至于科征薪刍,不問有無,督輸迫切則破産業以易之,恐民益困耳。
”上曰:“役夫須近地差取,若遠調之,民益艱苦,但使津濟可也。
然當俟馬琪至而後議之。
”庚辰,琪自行省還,入見,言:“孟陽河堤及汴堤已填築補修,水不能犯汴城。
自今河勢趨北,來歲春首拟于中道疏決,以解南北兩岸之危。
凡計工八百七十餘萬,可于正月終興工。
臣乞前期再往河上監視。
”上以所言付尚書省,而治檢覆河堤并守漲官等罪有差。
他日,尚書省奏事,上語及河防事,馬琪奏言:“臣非敢不盡心,然恐智力有所不及。
若别差官相度,傥有奇畫,亦未可知。
如适與臣策同,方來興功,亦
尚書省謂:“以黃河之水勢,若于牆村決注,則山東州縣膏腴之地及諸鹽場必被淪溺。
設使修築壞堤,而又吞納不盡,功役至重,虛困山東之民,非徙無益,而又害之也。
況長堤已加護,複于南岸疏決水勢,已寝決河入梁山泺之議,水所經城邑已勸率作護城堤矣,先所修清河舊堤宜遣罷之。
監丞田栎言定陶以東三埽棄堤不當修,止言:‘決舊壓河口以導漸水入堤北張彪、白塔兩河之間,凡當水沖屯田戶須令遷徙。
’臣等所見,止當堤前作木岸以備之,其間居人未當遷徙,至夏秋水勢泛溢,權令避之,水落則當各複業,此亦戶工部之所言也。
”上曰:“地之相去如此其遠,彼中利害,安得悉知?惟委行省盡心措畫可也。
”四月,以田栎言河防事,上谕旨參知政事持國曰:“此事不惟責卿,要卿等同心規畫,不勞朕心爾。
如栎所言,築堤用二十萬工,歲役五十日,五年可畢,此役之大,古所未有。
況其成否未可知,就使可成,恐難行也。
遷徒軍戶四千則不為難,然其水特決,尚不知所歸,傥有潰走,若何枝梧。
如令南岸兩處疏決,使其水趨南,或可分殺其勢。
然水之形勢,朕不親見,難為條畫,雖卿亦然。
丞相、左丞皆不熟此,可集百官詳議以行。
”百官鹹謂:“栎所言棄長堤,無起新堤,放河入梁山故道,使南北兩清河分流,為省費息民長久之計。
臣等以為黃河水勢非常,變易無定,非人力可以斟酌,可以指使也。
況梁山泺淤填已高,而北清河窄狹不能吞伏,兼所經州縣農民廬井非一,使大河北入清河,山東必被其害。
栎又言乞許都水監符下州府運司,專其用度,委其任責,一切同于軍期,仍委執政提控。
緣今監官已經添設,又于外監署司多以沿河州府長官兼領之,及令佐管勾河防,其或怠慢已有同軍期斷罪的決之法,凡栎所言無可用。
”遂寝其議。
八月,以河決陽武故堤,灌封丘而東,尚書省奏:“都水監、行部官有失固護。
”诏命同知都轉運使高旭、武衛軍副都指揮使女奚列奕(小字韓家奴)同往規措。
尚書省奏:“都水監官前來有犯,已經戒谕,使之常切固護。
今王汝嘉等殊不加意,既見水勢趨南,不預經畫,承留守司累報,辄為遷延,以至害民。
即是故違制旨,私罪當的決。
”诏汝嘉等各削官兩階,杖七十罷職。
上謂宰臣曰:“李愈論河決事,謂宜遣大臣往,以慰人心,其言良是。
向慮河北決,措畫堤防,猶嘗置行省,況今方橫潰為害,而止差小官,恐失衆望,自國家觀之,雖山東之地重于河南,然民皆赤子,何彼此之間。
”乃命參知政事馬琪往,仍許便宜從事。
上曰:“李愈不得為無罪,雖都水監官非提刑司統攝,若與留守司以便宜率民固護,或申聞省部,亦何不可使朕聞之。
徒能張皇水勢而無經畫,及其已決,乃與王汝嘉一往視之而還,亦未嘗有所施行。
問王村河口開導之月,則對以四月終,其實六月也,月日尚不知,提刑司官當如是乎?”尋命戶部員外郎何格赈濟被浸之民。
時行省參知政事胥持國、馬琪言:“已至光祿村周視堤口。
以其河水浸漫,堤岸陷潰,至十餘裡外乃能取土。
而堤面窄狹,僅可數步,人力不可施,雖窮力可以暫成,終當複毀。
而中道淤澱,地有高低,流不得洩,且水退,新灘亦難開鑿。
其孟華等四埽與孟陽堤道,沿汴河東岸,但可施功者,即悉力修護,将于農隙興役,及凍畢工,則京城不至為害。
”參知政事馬琪言:“都水外監員數冗多,每事相倚,或複邀功,議論紛纭不一,隳廢官事。
拟罷都水監掾,設勾當官二員。
又自昔選用都、散巡河官,止由監官辟舉,皆諸司人,或有老疾,避倉庫之繁,行賄請托,以緻多不稱職。
拟升都巡河作從七品,于應入縣令兼舉人内選注外,散巡河依舊,亦于諸司及丞簿廉舉人内選注,并取年六十以下有精力能幹者。
到任一年,委提刑司體察,若不稱職,即日罷之。
如守禦有方,緻河水安流,任滿,從本監及提刑司保申,量與升除。
凡河橋司使副亦拟同此選注。
”繼而胥持國亦以為言,乃從其請。
閏十月,平章政事守貞曰:“馬琪措畫河防事,未見功役之數,加之積歲興功,民力将困,今持國複病,請别遣有材幹者往議之。
”上曰:“堤防救護若能成功,則财力固不敢惜。
第恐财殚力屈,成而複毀,如重困何?”宰臣對曰:“如盡力固護,縱為害亦輕,若恬然不顧,則為害滋甚。
”上曰:“無乃因是緻盜賊乎?”守貞曰:”宋以河決興役,亦嘗緻盜賊,然多生于兇歉。
今時平歲豐,少有差役,未必至此。
且河防之役,理所當然,今之當役者猶為可耳。
至于科征薪刍,不問有無,督輸迫切則破産業以易之,恐民益困耳。
”上曰:“役夫須近地差取,若遠調之,民益艱苦,但使津濟可也。
然當俟馬琪至而後議之。
”庚辰,琪自行省還,入見,言:“孟陽河堤及汴堤已填築補修,水不能犯汴城。
自今河勢趨北,來歲春首拟于中道疏決,以解南北兩岸之危。
凡計工八百七十餘萬,可于正月終興工。
臣乞前期再往河上監視。
”上以所言付尚書省,而治檢覆河堤并守漲官等罪有差。
他日,尚書省奏事,上語及河防事,馬琪奏言:“臣非敢不盡心,然恐智力有所不及。
若别差官相度,傥有奇畫,亦未可知。
如适與臣策同,方來興功,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