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七 志第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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州之長貳皆提舉河防事,四十四縣之令佐皆管勾河防事。
初,衛州為河水所壞,乃命增築蘇門,遷其州治。
至二十八年,水息,居民稍還,皆不樂遷。
于是遣大理少卿康元弼按視之。
元弼還奏:“舊州民複業者甚衆,且南使驿道館舍所在,向以不為水備,以故被害。
若但修其堤之薄缺者,可以無虞,比之遷治,所省數倍,不若從其民情,修治舊城為便。
”乃不遷州,仍敕自今河防官司怠慢失備者,皆重抵以罪。
二十九年五月,河溢于曹州小堤之北。
六月,上谕旨有司曰:“比聞五月二十八日河溢,而所報文字如此稽滞。
水事最急,功不可緩,稍緩時頃,則難固護矣。
”十二月,工部言:“營築河堤,用工六百八萬餘,就用埽兵軍夫外,有四百三十餘萬工當用民夫。
”遂诏命去役所五百裡州、府差顧,于不差夫之地均征顧錢,驗物力科之。
每工錢百五十交外,日支官錢五十文,米升半。
仍命彰化軍節度使内族裔、都水少監大齡壽提控五百人往來彈壓。
先是,河南路提刑司言:“沿河居民多困乏逃移,蓋以河防差役煩重故也。
竊惟禦水患者,不過堤埽,若土功從實計料,薪藁樁杙以時征斂,亦複何難。
今春築堤,都水監初料取土甚近,及其興工乃遠數倍,人夫懼不及程,貴價買土,一隊之間多至千貫。
又許州初科薪藁十八萬餘束,既而又配四萬四千,是皆常歲必用之物,農隙均科則易輸納。
自今堤埽興工,乞令本監以實計度,量一歲所用物料,驗數折稅,或令和買,于冬月分為三限輸納為便。
”诏尚書省詳議以聞。
明昌元年春正月,尚書省奏:“臣等以為,自今凡興工役,先量負土遠近,增築高卑,定功立限,榜谕使人先知,無令增加力役。
并河防所用物色,委都水監每歲于八月以前,先拘籍舊貯物外實阙之數,及次年春工多寡,移報轉運司計置,于冬三月分限輸納。
如水勢不常,夏秋暴漲危急,則用相鄰埽分防備之物,不足,則複于所近州縣和買。
然複慮人戶道塗泥淖,艱于運納,止依稅内科折他物,更為增價,當官支付,違者并論如律,仍令所屬提刑司正官一員馳驿監視體究,如此則役作有程,而河不失備。
”制可之。
四年十一月,尚書省奏:“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等言:‘大河南岸舊有分流河口,如可疏導,足洩其勢,及長堤以北恐亦有可以歸納排瀹之處,乞委官視之。
濟北埽以北宜創起月堤。
’臣等以為宜從所言。
其本監官皆以谙練河防故注以是職,當使從汝嘉等同往相視,庶免異議。
如大河南北必不能開挑歸納,其月堤宜依所料興修。
”上從之。
十二月,敕都水監官提控修築黃河堤,及令大名府差正千戶一員,部甲軍二百人彈壓勾當。
五年春正月,尚書省奏:“都水監丞田栎同本監官講議黃河利害,嘗以狀上言,前代每遇古堤南決,多經南、北清河分流,南清河北下有枯河數道,河水流其中者長至七八分,北清河乃濟水故道,可容三二分而已。
令河水趨北,齧長堤而流者十餘處,而堤外率多積水,恐難依元料增修長堤與創築月堤也。
可于北岸牆村決河入梁山泺故道,依舊作南、北兩清河分流。
然北清河舊堤歲久不完,當立年限增築大堤,而梁山故道多有屯田軍戶,亦宜遷徙。
今拟先于南岸王村、宜村兩處決堤導水,使長堤可以固護,姑宜仍舊,如不能疏導,即依上開決,分為四道,俟見水勢随宜料理。
”尚書省以栎等所言與明昌二年劉玮等所案視利害不同,及令陳言人馮德輿與栎面對,亦有不合者,送工部議。
複言:“若遽于牆村疏決,緣瀕北清河州縣二十餘處,兩岸連亘千有餘裡,其堤防素不修備,恐所屯軍戶亦卒難徙。
今歲先于南岸延津縣堤決堤洩水,其北岸長堤自白馬以下,定陶以上,并宜加功築護,庶可以遏将來之患。
若定陶以東三埽棄堤則不必修,止決舊壓河口,引導積水東南行,流堤北張彪、白塔兩河間,礙水軍戶可使遷徙,及梁山泺故道分屯者,亦當預為安置。
”宰臣奏曰:“若遽從栎等所拟,恐既更張,利害非細。
比召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同計議,先差幹濟官兩員行戶工部事覆視之,同則就令計實用工物、量州縣遠近以調丁夫,其督趣春工官即充今歲守漲,及與本監官同議經久之利。
”诏以知大名府事内族裔、尚書戶部郎中李敬義充行戶工部事,以參知政事胥持國都提控。
又奏差德州防禦使李獻可、尚書戶部郎中焦旭于山東當水所經州縣築護城堤,及北清河兩岸舊有堤處别率丁夫修築,亦就令講究河防之計。
他日,上以宋閻士良所述《黃河利害》一帙,付參知政事馬琪曰:“此書所言亦有可用者,今以賜卿。
”二月,上谕平章政事守貞曰:“王汝嘉、田栎專管河防,此國家之重事也。
朕比問其曾于南岸行視否?”乃稱:‘未也。
’又問水決能行南岸乎?又雲:‘不可知。
’且水趨北久矣,自去歲便當經畫,今不稱職如是耶!可谕旨令往盡心固護,無緻失備,及講究所以經久之計。
稍涉違慢,當并治罪。
”三月,行省并行戶工部及都水監官各言河防利害事。
都水監元拟于南岸王村、宜村兩處開導河勢,緣北來水勢去宜村堤稍緩,唯王村岸向上數裡卧卷,可以開決作一河,且無所犯之城市村落。
又拟于北岸牆村疏決,依舊分作兩清河入梁山故道,北清河兩岸素有小
初,衛州為河水所壞,乃命增築蘇門,遷其州治。
至二十八年,水息,居民稍還,皆不樂遷。
于是遣大理少卿康元弼按視之。
元弼還奏:“舊州民複業者甚衆,且南使驿道館舍所在,向以不為水備,以故被害。
若但修其堤之薄缺者,可以無虞,比之遷治,所省數倍,不若從其民情,修治舊城為便。
”乃不遷州,仍敕自今河防官司怠慢失備者,皆重抵以罪。
二十九年五月,河溢于曹州小堤之北。
六月,上谕旨有司曰:“比聞五月二十八日河溢,而所報文字如此稽滞。
水事最急,功不可緩,稍緩時頃,則難固護矣。
”十二月,工部言:“營築河堤,用工六百八萬餘,就用埽兵軍夫外,有四百三十餘萬工當用民夫。
”遂诏命去役所五百裡州、府差顧,于不差夫之地均征顧錢,驗物力科之。
每工錢百五十交外,日支官錢五十文,米升半。
仍命彰化軍節度使内族裔、都水少監大齡壽提控五百人往來彈壓。
先是,河南路提刑司言:“沿河居民多困乏逃移,蓋以河防差役煩重故也。
竊惟禦水患者,不過堤埽,若土功從實計料,薪藁樁杙以時征斂,亦複何難。
今春築堤,都水監初料取土甚近,及其興工乃遠數倍,人夫懼不及程,貴價買土,一隊之間多至千貫。
又許州初科薪藁十八萬餘束,既而又配四萬四千,是皆常歲必用之物,農隙均科則易輸納。
自今堤埽興工,乞令本監以實計度,量一歲所用物料,驗數折稅,或令和買,于冬月分為三限輸納為便。
”诏尚書省詳議以聞。
明昌元年春正月,尚書省奏:“臣等以為,自今凡興工役,先量負土遠近,增築高卑,定功立限,榜谕使人先知,無令增加力役。
并河防所用物色,委都水監每歲于八月以前,先拘籍舊貯物外實阙之數,及次年春工多寡,移報轉運司計置,于冬三月分限輸納。
如水勢不常,夏秋暴漲危急,則用相鄰埽分防備之物,不足,則複于所近州縣和買。
然複慮人戶道塗泥淖,艱于運納,止依稅内科折他物,更為增價,當官支付,違者并論如律,仍令所屬提刑司正官一員馳驿監視體究,如此則役作有程,而河不失備。
”制可之。
四年十一月,尚書省奏:“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等言:‘大河南岸舊有分流河口,如可疏導,足洩其勢,及長堤以北恐亦有可以歸納排瀹之處,乞委官視之。
濟北埽以北宜創起月堤。
’臣等以為宜從所言。
其本監官皆以谙練河防故注以是職,當使從汝嘉等同往相視,庶免異議。
如大河南北必不能開挑歸納,其月堤宜依所料興修。
”上從之。
十二月,敕都水監官提控修築黃河堤,及令大名府差正千戶一員,部甲軍二百人彈壓勾當。
五年春正月,尚書省奏:“都水監丞田栎同本監官講議黃河利害,嘗以狀上言,前代每遇古堤南決,多經南、北清河分流,南清河北下有枯河數道,河水流其中者長至七八分,北清河乃濟水故道,可容三二分而已。
令河水趨北,齧長堤而流者十餘處,而堤外率多積水,恐難依元料增修長堤與創築月堤也。
可于北岸牆村決河入梁山泺故道,依舊作南、北兩清河分流。
然北清河舊堤歲久不完,當立年限增築大堤,而梁山故道多有屯田軍戶,亦宜遷徙。
今拟先于南岸王村、宜村兩處決堤導水,使長堤可以固護,姑宜仍舊,如不能疏導,即依上開決,分為四道,俟見水勢随宜料理。
”尚書省以栎等所言與明昌二年劉玮等所案視利害不同,及令陳言人馮德輿與栎面對,亦有不合者,送工部議。
複言:“若遽于牆村疏決,緣瀕北清河州縣二十餘處,兩岸連亘千有餘裡,其堤防素不修備,恐所屯軍戶亦卒難徙。
今歲先于南岸延津縣堤決堤洩水,其北岸長堤自白馬以下,定陶以上,并宜加功築護,庶可以遏将來之患。
若定陶以東三埽棄堤則不必修,止決舊壓河口,引導積水東南行,流堤北張彪、白塔兩河間,礙水軍戶可使遷徙,及梁山泺故道分屯者,亦當預為安置。
”宰臣奏曰:“若遽從栎等所拟,恐既更張,利害非細。
比召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同計議,先差幹濟官兩員行戶工部事覆視之,同則就令計實用工物、量州縣遠近以調丁夫,其督趣春工官即充今歲守漲,及與本監官同議經久之利。
”诏以知大名府事内族裔、尚書戶部郎中李敬義充行戶工部事,以參知政事胥持國都提控。
又奏差德州防禦使李獻可、尚書戶部郎中焦旭于山東當水所經州縣築護城堤,及北清河兩岸舊有堤處别率丁夫修築,亦就令講究河防之計。
他日,上以宋閻士良所述《黃河利害》一帙,付參知政事馬琪曰:“此書所言亦有可用者,今以賜卿。
”二月,上谕平章政事守貞曰:“王汝嘉、田栎專管河防,此國家之重事也。
朕比問其曾于南岸行視否?”乃稱:‘未也。
’又問水決能行南岸乎?又雲:‘不可知。
’且水趨北久矣,自去歲便當經畫,今不稱職如是耶!可谕旨令往盡心固護,無緻失備,及講究所以經久之計。
稍涉違慢,當并治罪。
”三月,行省并行戶工部及都水監官各言河防利害事。
都水監元拟于南岸王村、宜村兩處開導河勢,緣北來水勢去宜村堤稍緩,唯王村岸向上數裡卧卷,可以開決作一河,且無所犯之城市村落。
又拟于北岸牆村疏決,依舊分作兩清河入梁山故道,北清河兩岸素有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