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國志卷五十九 吳書十四 吳主五子傳第十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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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而西北二隅,去國不遠,異同之語,易以聞達。

    聞達之日,聲論當興,將謂二宮有不順之愆,不審陛下何以解之?若無以解異國,則亦無以釋境內。

    境內守疑,異國興謗,非所以育巍巍,鎮社稷也。

    願陛下早發優詔,使二宮周旋禮命如初,則天清地晏,萬國幸甚矣。

    」 時全寄、吳安、孫奇、楊竺等陰共附霸,圖危太子。

    譖毀既行,太子以敗,霸亦賜死。

    流竺屍于江,兄穆以數諫戒竺,得免大辟,猶徙南州。

    霸賜死後,又誅寄、安、奇等,鹹以黨霸搆和故也。

     霸二子,基、壹。

    五鳳中,封基為吳侯,壹宛陵侯。

    基侍孫亮在內,太平二年,盜乘禦馬,收付獄。

    亮問侍中刁玄曰:「盜乘禦馬罪雲何?」玄對曰:「科應死。

    然魯王早終,惟陛下哀原之。

    」亮曰:「法者,天下所共,何得阿以親親故邪?當思惟可以釋此者,奈何以情相迫乎?」玄曰:「舊赦有大小,或天下,亦有千裡、五百裡赦,隨意所及。

    」亮曰:「解人不當爾邪!」乃赦宮中,基以得免。

    孫皓即位,追和、霸舊隙,削基、壹爵土,與祖母謝姬俱徙會稽烏傷縣。

     孫奮字子揚,霸弟也,母曰仲姬。

    太元二年,立為齊王,居武昌。

    權薨,太傅諸葛恪不欲諸王處江濱兵馬之地,徙奮於豫章。

    奮怒,不從命,又數越法度。

    恪上牋諫曰:「帝王之尊,與天同位,是以家天下,臣父兄,四海之內,皆為臣妾。

    仇讎有善,不得不舉,親戚有惡,不得不誅,所以承天理物,先國後身,蓋聖人立制,百代不易之道也。

    昔漢初興,多王子弟至於太彊,輒為不軌,上則幾危社稷,下則骨肉相殘,其後懲戒,以為大諱。

    自光武以來,諸王有制,惟得自娛於宮內,不得臨民,幹與政事,其與交通,皆有重禁,遂以全安,各保福祚。

    此則前世得失之驗也。

    近袁紹、劉表各有國土,土地非狹,人眾非弱,以適庶不分,遂滅其宗祀。

    此乃天下愚智,所共嗟痛。

    大行皇帝覽古戒今,防芽遏萌,慮於千載。

    是以寢疾之日,分遣諸王,各早就國,詔策殷勤,科禁嚴峻,其所戒敕,無所不至,誠欲上安宗廟,下全諸王,使百世相承,無兇國害家之悔也。

    大王宜上惟太伯順父之志,中念河間獻王、東海王彊恭敬之節,下當裁抑驕恣荒亂以為警戒。

    而聞頃至武昌以來,多違詔敕,不拘制度,擅發諸將兵治護宮室。

    又左右常從有罪過者,當以表聞,公付有司,而擅私殺,事不明白。

    大司馬呂岱親受先帝詔敕,輔導大王,既不承用其言,令懷憂怖。

    華錡先帝近臣,忠良正直,其所陳道,當納用之,而聞怒錡,有收縛之語。

    又中書楊融,親受詔敕,所當恭肅,雲『正自不聽禁,當如我何』?聞此之日,大小驚怪,莫不寒心。

    裡語曰:『明鏡所以照形,古事所以知今。

    』大王宜深以魯王為戒,改易其行,戰戰兢兢,盡敬朝廷,如此則無求不得。

    若棄忘先帝法教,懷輕慢之心,臣下寧負大王,不敢負先帝遺詔,寧為大王所怨疾,豈敢忘尊主之威,而令詔敕不行於藩臣邪?此古今正義,大王所照知也。

    夫福來有由,禍來有漸,漸生不憂,將不可悔。

    向使魯王早納忠直之言,懷驚懼之慮,享祚無窮,豈有滅亡之禍哉?夫良藥苦口,惟疾者能甘之。

    忠言逆耳,惟達者能受之。

    今者恪等慺慺欲為大王除危殆於萌芽,廣福慶之基原,是以不自知言至,願蒙三思。

    」 奮得牋懼,遂移南昌,遊獵彌甚,官屬不堪命。

    及恪誅,奮下住蕪湖,欲至建業觀變。

    傅相謝慈等諫奮,奮殺之。

    〔一〕坐廢為庶人,徙章安縣。

    太平三年,封為章安侯。

    〔二〕 〔一〕 慈字孝宗,彭城人,見禮論,撰喪服圖及變除行於世。

     〔二〕 江表傳載亮詔曰:「齊王奮前坐殺吏,廢為庶人,連有赦令,獨不見原,縱未宜復王,何以不侯?又諸孫兄弟作將,列在江渚,孤有兄獨爾雲何?」有司奏可,就拜為侯。

    
建衡二年,孫皓左夫人王氏卒。

    皓哀念過甚,朝夕哭臨,數月不出,由是民間或謂皓死,訛言奮與上虞侯奉當有立者。

    奮母仲姬墓在豫章,豫章太守張俊疑其或然,掃除墳塋。

    皓聞之,車裂俊,夷三族,誅奮及其五子,國除。

    〔一〕 〔一〕 江表傳曰:豫章吏十人乞代俊死,皓不聽。

    奮以此見疑,本在章安,徙還吳城禁錮,使男女不得通婚,或年三十四十不得嫁娶。

    奮上表乞自比禽獸,使男女自相配偶。

    皓大怒,遣察戰齎藥賜奮,奮不受藥,叩頭千下,曰:「老臣自將兒子治生求治,無豫國事,乞丐餘年。

    」皓不聽,父子皆飲藥死。

    臣松之案:建衡二年至奮之死,孫皓即位,尚猶未久。

    若奮未被疑之前,兒女年二十左右,至奮死時,不得年三十四十也。

    若先已長大,自失時未婚娶,則不由皓之禁錮矣。

    此雖欲增皓之惡,然非實理。

    
評曰:孫登居心所存,足為茂美之德。

    慮、和並有好善之姿,規自砥礪,或短命早終,或不得其死,哀哉!霸以庶幹適,奮不遵軌度,固取危亡之道也。

    然奮之誅夷,橫遇飛禍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