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國志卷二十四 魏書二十四 韓崔高孫王傳第二十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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族,臯陶作士。

    漢祖除秦苛法,蕭何定律。

    掾清識平當,明于憲典,勉恤之哉!」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。

    舊法,軍征士亡,考竟其妻子。

    太祖患猶不息,更重其刑。

    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給官,主者奏盡殺之。

    柔啟曰:「士卒亡軍,誠在可疾,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。

    愚謂乃宜貸其妻子,一可使賊中不信,二可使誘其還心。

    正如前科,固已絕其意望,而猥復重之,柔恐自今在軍之士,見一人亡逃,誅將及己,亦且相隨而走,不可復得殺也。

    此重刑非所以止亡,乃所以益走耳。

    」太祖曰:「善。

    」即止不殺金母、弟,蒙活者甚眾。

     遷為潁川太守,復還為法曹掾。

    時置校事盧洪、趙達等,使察群下,柔諫曰:「設官分職,各有所司。

    今置校事,既非居上信下之旨。

    又達等數以憎愛擅作威福,宜檢治之。

    」太祖曰:「卿知達等,恐不如吾也。

    要能刺舉而辨眾事,使賢人君子為之,則不能也。

    昔叔孫通用群盜,良有以也。

    」達等後奸利發,太祖殺之以謝於柔。

     文帝踐阼,以柔為治書侍禦史,賜爵關內侯,轉加治書執法。

    民閒數有誹謗妖言,帝疾之,有妖言輒殺,而賞告者。

    柔上疏曰;「今妖言者必戮,告之者輒賞。

    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,又將開兇狡之群相誣罔之漸,誠非所以息奸省訟,緝熙治道也。

    昔周公作誥,稱殷之祖宗,鹹不顧小人之怨。

    在漢太宗,亦除妖言誹謗之令。

    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,以隆天父養物之仁。

    」帝不即從,而相誣告者滋甚。

    帝乃下詔:「敢以誹謗相告者,以所告者罪罪之。

    」於是遂絕。

    校事劉慈等,自黃初初數年之閒,舉吏民姦罪以萬數,柔皆請懲虛實;其餘小小挂法者,不過罰金。

    四年,遷為廷尉。

     魏初,三公無事,又希與朝政。

    柔上疏曰:「天地以四時成功,元首以輔弼興治;成湯仗阿衡之佐,文、武憑旦、望之力,逮至漢初,蕭、曹之儔並以元勳代作心膂,此皆明王聖主任臣於上,賢相良輔股肱於下也。

    今公輔之臣,皆國之棟梁,民所具瞻,而置之三事,不使知政,遂各偃息養高,鮮有進納,誠非朝廷崇用大臣之義,大臣獻可替否之謂也。

    古者刑政有疑,輒議於槐棘之下。

    自今之後,朝有疑議及刑獄大事,宜數以咨訪三公。

    三公朝朔望之日,又可特延入,講論得失,博盡事情,庶有裨起天聽,弘益大化。

    」帝嘉納焉。

     帝以宿嫌,欲枉法誅治書執法鮑勛,而柔固執不從詔命。

    帝怒甚,遂召柔詣臺;遣使者承指至廷尉考竟勛,勛死乃遣柔還寺。

     明帝即位,封柔延壽亭侯。

    時博士執經,柔上疏曰:「臣聞遵道重學,聖人洪訓;褒文崇儒,帝者明義。

    昔漢末陵遲,禮樂崩壞,雄戰虎爭,以戰陳為務,遂使儒林之群,幽隱而不顯。

    太祖初興,愍其如此,在於撥亂之際,並使郡縣立教學之官。

    高祖即位,遂闡其業,興復辟雍,州立課試,於是天下之士,復聞庠序之教,親俎豆之禮焉。

    陛下臨政,允迪叡哲,敷弘大猷,光濟先軌,雖夏啟之承基,周成之繼業,誠無以加也。

    然今博士皆經明行脩,一國清選,而使遷除限不過長,懼非所以崇顯儒術,帥勵怠惰也。

    孔子稱『舉善而教不能則勸』,故楚禮申公,學士銳精,漢隆卓茂,搢紳競慕。

    臣以為博士者,道之淵藪,六藝所宗,宜隨學行優劣,待以不次之位。

    敦崇道教,以勸學者,於化為弘。

    」帝納之。

     後大興殿舍,百姓勞役;廣采眾女,充盈後宮;後宮皇子連夭,繼嗣未育。

    柔上疏曰:「二虜狡猾,潛自講肄,謀動幹戈,未圖束手;宜畜養將士,繕治甲兵,以逸待之。

    而頃興造殿舍,上下勞擾;若使吳、蜀知人虛實,通謀并勢,復俱送死,甚不易也。

    昔漢文惜十家之資,不營小臺之娛;去病慮匈奴之害,不遑治第之事。

    況今所損者非惟百金之費,所憂者非徒北狄之患乎?可粗成見所營立,以充朝宴之儀。

    乞罷作者,使得就農。

    二方平定,復可徐興。

    昔軒轅以二十五子,傳祚彌遠;周室以姬國四十,歷年滋多。

    陛下聰達,窮理盡性,而頃皇子連多夭逝,熊羆之祥又未感應。

    群下之心,莫不悒戚。

    周禮,天子後妃以下百二十人,嬪嬙之儀,既以盛矣。

    竊聞後庭之數,或復過之,聖嗣不昌,殆能由此。

    臣愚以為可妙簡淑媛,以備內官之數,其餘盡遣還家。

    且以育精養神,專靜為寶。

    如此,則螽斯之徵,可庶而緻矣。

    」帝報曰:「知卿忠允,乃心王室,輒克昌言;他復以聞。

    」 時獵法甚峻。

    宜陽典農劉龜竊於禁內射兔,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。

    帝匿京名,收龜付獄。

    柔表請告者名,帝大怒曰:「劉龜當死,乃敢獵吾禁地。

    送龜廷尉,廷尉便當考掠,何復請告者主名,吾豈妄收龜邪?」柔曰:「廷尉,天下之平也,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?」重復為奏,辭指深切。

    帝意寤,乃下京名。

    即還訊,各當其罪。

     時制,吏遭大喪者,百日後皆給役。

    有司徒吏解弘遭父喪,後有軍事,受敕當行,以疾病為辭。

    詔怒曰:「汝非曾、閔,何言毀邪?」促收考竟。

    柔見弘信甚羸劣,奏陳其事,宜加寬貸。

    帝乃詔曰:「孝哉弘也!其原之。

    」 初,公孫淵兄晃,為叔父恭任內侍,先淵未反,數陳其變。

    及淵謀逆,帝不忍巿斬,欲就獄殺之。

    柔上疏曰:「書稱『用罪伐厥死,用德彰厥善』,此王制之明典也。

    晃及妻子叛逆之類,誠應梟縣,勿使遺育。

    而臣竊聞晃先數自歸,陳淵禍萌,雖為兇族,原心可恕。

    夫仲尼亮司馬牛之憂,祁奚明叔向之過,在昔之美義也。

    臣以為晃信有言,宜貸其死;苟自無言,便當巿斬。

    今進不赦其命,退不彰其罪,閉著囹圄,使自引分,四方觀國,或疑此舉也。

    」帝不聽,竟遣使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