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國志卷二十 魏書二十 武文世王公傳第二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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屬以後事。
受署四日,宇深固讓;帝意亦變,遂免宇官。
三年夏,還鄴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五千五百戶。
常道鄉公奐,宇之子,入繼大宗。
沛穆王林,建安十六年封饒陽侯。
二十二年,徙封譙。
黃初二年,進爵為公。
三年,為譙王。
五年,改封譙縣。
七年,徙封鄄城。
太和六年,改封沛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四千七百戶。
林薨,子緯嗣。
〔一〕 〔一〕 案嵇氏譜:嵇康妻,林子之女也。
中山恭王袞,建安二十一年封平鄉侯。
少好學,年十餘歲能屬文。
每讀書,文學左右常恐以精力為病,數諫止之,然性所樂,不能廢也。
二十二年,徙封東鄉侯,其年又改封贊侯。
黃初二年,進爵為公,官屬皆賀,袞曰:「夫生深宮之中,不知稼穡之艱難,多驕逸之失。
諸賢既慶其休,宜輔其闕。
」每兄弟遊娛,袞獨覃思經典。
文學防輔相與言曰:「受詔察公舉錯,有過當奏,及有善,亦宜以聞,不可匿其美也。
」遂共表稱陳袞美。
袞聞之,大驚懼,責讓文學曰:「脩身自守,常人之行耳,而諸君乃以上聞,是適所以增其負累也。
且如有善,何患不聞,而遽共如是,是非益我者。
」其戒慎如此。
三年,為北海王。
其年,黃龍見鄴西漳水,袞上書贊頌。
詔賜黃金十斤,詔曰:「昔唐叔歸禾,東平獻頌,斯皆骨肉贊美,以彰懿親。
王研精墳典,耽味道真,文雅煥炳,朕甚嘉之。
王其克慎明德,以終令聞。
」四年,改封贊王。
七年,徙封濮陽。
太和二年就國,尚約儉,教敕妃妾紡績織絍,習為家人之事。
五年冬,入朝。
六年,改封中山。
初,袞來朝,犯京都禁。
青龍元年,有司奏袞。
詔曰:「王素敬慎,邂逅至此,其以議親之典議之。
」有司固執。
詔削縣二,戶七百五十。
〔一〕袞憂懼,戒敕官屬愈謹。
帝嘉其意,二年,復所削縣。
三年秋,袞得疾病,詔遣太醫視疾,殿中、虎賁齎手詔、賜珍膳相屬,又遣太妃、沛王林並就省疾。
袞疾困,敕令官屬曰:「吾寡德忝寵,大命將盡。
吾既好儉,而聖朝著終誥之制,為天下法。
吾氣絕之日,自殯及葬,務奉詔書。
昔衛大夫蘧瑗葬濮陽,吾望其墓,常想其遺風,願託賢靈以弊髮齒,營吾兆域,必往從之。
禮:男子不卒婦人之手。
亟以時成東堂。
」堂成,名之曰遂志之堂,輿疾往居之。
又令世子曰:「汝幼少,未聞義方,早為人君,但知樂,不知苦;不知苦,必將以驕奢為失也。
接大臣,務以禮。
雖非大臣,老者猶宜答拜。
事兄以敬,恤弟以慈;兄弟有不良之行,當造膝諫之。
諫之不從,流涕喻之;喻之不改,乃白其母。
若猶不改,當以奏聞,并辭國土。
與其守寵罹禍,不若貧賤全身也。
此亦謂大罪惡耳,其微過細故,當掩覆之。
嗟爾小子,慎脩乃身,奉聖朝以忠貞,事太妃以孝敬。
閨闈之內,奉令於太妃;閫閾之外,受教於沛王。
無怠乃心,以慰予靈。
」其年薨。
詔沛王林留訖葬,使大鴻臚持節典護喪事,宗正弔祭,贈賵甚厚。
凡所著文章二萬餘言,才不及陳思王而好與之侔。
子孚嗣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三千四百戶。
〔一〕 魏書載璽書曰:「制詔中山王:有司奏,王乃者來朝,犯交通京師之禁。
朕惟親親之恩,用寢吏議。
然法者,所與天下共也,不可得廢。
今削王縣二,戶七百五十。
夫克己復禮,聖人稱仁,朝過夕改,君子與之。
王其戒諸,無貳咎悔也。
」 濟陽懷王玹,建安十六年封西鄉侯。
早薨,無子。
二十年,以沛王林子贊襲玹爵邑,早薨,無子。
文帝復以贊弟壹紹玹後。
黃初二年,改封濟陽侯。
四年,進爵為公。
太和四年,追進玹爵,諡曰懷公。
六年,又進號曰懷王,追諡贊曰西鄉哀侯。
壹薨,諡曰悼公。
子恆嗣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千九百戶。
陳留恭王峻字子安,建安二十一年封郿侯。
二十二年,徙封襄邑。
黃初二年,進爵為公。
三年,為陳留王。
五年,改封襄邑縣。
太和六年,又封陳留。
甘露四年薨。
子澳嗣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四千七百戶。
範陽閔王矩,早薨,無子。
建安二十二年,以樊安公均子敏奉矩後,封臨晉侯。
黃初三年追封諡矩為範陽閔公。
五年,改封敏範陽王。
七年,徙封句陽,太和六年,追進矩號曰範陽閔王,改封敏琅邪王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三千四百戶。
敏薨,諡曰原王。
子焜嗣。
趙王幹,建安二十年封高平亭侯。
二十二年,徙封賴亭侯。
其年改封弘農侯。
黃初二年,進爵,徙封燕公。
〔一〕三年,為河間王。
五年,改封樂城縣。
七年,徙封鉅鹿。
太和六年,改封趙王。
幹母有寵於太祖。
及文帝為嗣,幹母有力。
文帝臨崩,有遺詔,是以明帝常加恩意。
青龍二年,私通賓客,為有司所奏,賜幹璽書誡誨之,曰:「易稱『開國承家,小人勿用』,詩著『大車惟塵』之誡。
自太祖受命創業,深睹治亂之源,鑒存亡之機,初封諸侯,訓以恭慎之至言,輔以天下之端士,常稱馬援之遺誡,重諸侯賓客交通之禁,乃使與犯妖惡同。
夫豈以此薄骨肉哉?徒欲使子弟無過失之愆,士民無傷害之悔耳。
高祖踐阼,祗慎萬機,申著諸侯不朝之令。
朕感詩人常棣之作,嘉采菽之義,亦緣詔文曰『若有詔得詣京都』,故命諸王以朝聘之禮。
而楚、中山並犯交通之禁,趙宗、戴捷鹹伏其辜。
近東平王復使屬官毆壽
受署四日,宇深固讓;帝意亦變,遂免宇官。
三年夏,還鄴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五千五百戶。
常道鄉公奐,宇之子,入繼大宗。
沛穆王林,建安十六年封饒陽侯。
二十二年,徙封譙。
黃初二年,進爵為公。
三年,為譙王。
五年,改封譙縣。
七年,徙封鄄城。
太和六年,改封沛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四千七百戶。
林薨,子緯嗣。
〔一〕 〔一〕 案嵇氏譜:嵇康妻,林子之女也。
中山恭王袞,建安二十一年封平鄉侯。
少好學,年十餘歲能屬文。
每讀書,文學左右常恐以精力為病,數諫止之,然性所樂,不能廢也。
二十二年,徙封東鄉侯,其年又改封贊侯。
黃初二年,進爵為公,官屬皆賀,袞曰:「夫生深宮之中,不知稼穡之艱難,多驕逸之失。
諸賢既慶其休,宜輔其闕。
」每兄弟遊娛,袞獨覃思經典。
文學防輔相與言曰:「受詔察公舉錯,有過當奏,及有善,亦宜以聞,不可匿其美也。
」遂共表稱陳袞美。
袞聞之,大驚懼,責讓文學曰:「脩身自守,常人之行耳,而諸君乃以上聞,是適所以增其負累也。
且如有善,何患不聞,而遽共如是,是非益我者。
」其戒慎如此。
三年,為北海王。
其年,黃龍見鄴西漳水,袞上書贊頌。
詔賜黃金十斤,詔曰:「昔唐叔歸禾,東平獻頌,斯皆骨肉贊美,以彰懿親。
王研精墳典,耽味道真,文雅煥炳,朕甚嘉之。
王其克慎明德,以終令聞。
」四年,改封贊王。
七年,徙封濮陽。
太和二年就國,尚約儉,教敕妃妾紡績織絍,習為家人之事。
五年冬,入朝。
六年,改封中山。
初,袞來朝,犯京都禁。
青龍元年,有司奏袞。
詔曰:「王素敬慎,邂逅至此,其以議親之典議之。
」有司固執。
詔削縣二,戶七百五十。
〔一〕袞憂懼,戒敕官屬愈謹。
帝嘉其意,二年,復所削縣。
三年秋,袞得疾病,詔遣太醫視疾,殿中、虎賁齎手詔、賜珍膳相屬,又遣太妃、沛王林並就省疾。
袞疾困,敕令官屬曰:「吾寡德忝寵,大命將盡。
吾既好儉,而聖朝著終誥之制,為天下法。
吾氣絕之日,自殯及葬,務奉詔書。
昔衛大夫蘧瑗葬濮陽,吾望其墓,常想其遺風,願託賢靈以弊髮齒,營吾兆域,必往從之。
禮:男子不卒婦人之手。
亟以時成東堂。
」堂成,名之曰遂志之堂,輿疾往居之。
又令世子曰:「汝幼少,未聞義方,早為人君,但知樂,不知苦;不知苦,必將以驕奢為失也。
接大臣,務以禮。
雖非大臣,老者猶宜答拜。
事兄以敬,恤弟以慈;兄弟有不良之行,當造膝諫之。
諫之不從,流涕喻之;喻之不改,乃白其母。
若猶不改,當以奏聞,并辭國土。
與其守寵罹禍,不若貧賤全身也。
此亦謂大罪惡耳,其微過細故,當掩覆之。
嗟爾小子,慎脩乃身,奉聖朝以忠貞,事太妃以孝敬。
閨闈之內,奉令於太妃;閫閾之外,受教於沛王。
無怠乃心,以慰予靈。
」其年薨。
詔沛王林留訖葬,使大鴻臚持節典護喪事,宗正弔祭,贈賵甚厚。
凡所著文章二萬餘言,才不及陳思王而好與之侔。
子孚嗣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三千四百戶。
〔一〕 魏書載璽書曰:「制詔中山王:有司奏,王乃者來朝,犯交通京師之禁。
朕惟親親之恩,用寢吏議。
然法者,所與天下共也,不可得廢。
今削王縣二,戶七百五十。
夫克己復禮,聖人稱仁,朝過夕改,君子與之。
王其戒諸,無貳咎悔也。
」 濟陽懷王玹,建安十六年封西鄉侯。
早薨,無子。
二十年,以沛王林子贊襲玹爵邑,早薨,無子。
文帝復以贊弟壹紹玹後。
黃初二年,改封濟陽侯。
四年,進爵為公。
太和四年,追進玹爵,諡曰懷公。
六年,又進號曰懷王,追諡贊曰西鄉哀侯。
壹薨,諡曰悼公。
子恆嗣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千九百戶。
陳留恭王峻字子安,建安二十一年封郿侯。
二十二年,徙封襄邑。
黃初二年,進爵為公。
三年,為陳留王。
五年,改封襄邑縣。
太和六年,又封陳留。
甘露四年薨。
子澳嗣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四千七百戶。
範陽閔王矩,早薨,無子。
建安二十二年,以樊安公均子敏奉矩後,封臨晉侯。
黃初三年追封諡矩為範陽閔公。
五年,改封敏範陽王。
七年,徙封句陽,太和六年,追進矩號曰範陽閔王,改封敏琅邪王。
景初、正元、景元中,累增邑,并前三千四百戶。
敏薨,諡曰原王。
子焜嗣。
趙王幹,建安二十年封高平亭侯。
二十二年,徙封賴亭侯。
其年改封弘農侯。
黃初二年,進爵,徙封燕公。
〔一〕三年,為河間王。
五年,改封樂城縣。
七年,徙封鉅鹿。
太和六年,改封趙王。
幹母有寵於太祖。
及文帝為嗣,幹母有力。
文帝臨崩,有遺詔,是以明帝常加恩意。
青龍二年,私通賓客,為有司所奏,賜幹璽書誡誨之,曰:「易稱『開國承家,小人勿用』,詩著『大車惟塵』之誡。
自太祖受命創業,深睹治亂之源,鑒存亡之機,初封諸侯,訓以恭慎之至言,輔以天下之端士,常稱馬援之遺誡,重諸侯賓客交通之禁,乃使與犯妖惡同。
夫豈以此薄骨肉哉?徒欲使子弟無過失之愆,士民無傷害之悔耳。
高祖踐阼,祗慎萬機,申著諸侯不朝之令。
朕感詩人常棣之作,嘉采菽之義,亦緣詔文曰『若有詔得詣京都』,故命諸王以朝聘之禮。
而楚、中山並犯交通之禁,趙宗、戴捷鹹伏其辜。
近東平王復使屬官毆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