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國志卷十三 魏書十三 鍾繇華歆王朗傳第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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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,復寢。

    太和中,繇上疏曰:「大魏受命,繼蹤虞、夏。

    孝文革法,不合古道。

    先帝聖德,固天所縱,墳典之業,一以貫之。

    是以繼世,仍發明詔,思復古刑,為一代法。

    連有軍事,遂未施行。

    陛下遠追二祖遺意,惜斬趾可以禁惡,恨入死之無辜,使明習律令,與群臣共議。

    出本當右趾而入大辟者,復行此刑。

    書雲:『皇帝清問下民,鰥寡有辭于苗。

    』此言堯當除蚩尤、有苗之刑,先審問於下民之有辭者也。

    若今蔽獄之時,訊問三槐、九棘、群吏、萬民,使如孝景之令,其當棄巿,欲斬右趾者許之。

    其黥、劓、左趾、宮刑者,自如孝文,易以髡、笞。

    能有姦者,率年二十至四五十,雖斬其足,猶任生育。

    今天下人少于孝文之世,下計所全,歲三千人。

    張蒼除肉刑,所殺歲以萬計。

    臣欲復肉刑,歲生三千人。

    子貢問能濟民可謂仁乎?子曰:『何事於仁,必也聖乎,堯、舜其猶病諸!』又曰:『仁遠乎哉?我欲仁,斯仁至矣。

    』若誠行之,斯民永濟。

    」書奏,詔曰:「太傅學優才高,留心政事,又於刑理深遠。

    此大事,公卿群僚善共平議。

    」司徒王朗議,以為「繇欲輕減大辟之條,以增益刖刑之數,此即起偃為豎,化屍為人矣。

    然臣之愚,猶有未合微異之意。

    夫五刑之屬,著在科律,自有減死一等之法,不死即為減。

    施行已久,不待遠假斧鑿于彼肉刑,然後有罪次也。

    前世仁者,不忍肉刑之慘酷,是以廢而不用。

    不用已來,歷年數百。

    今復行之,恐所減之文未彰于萬民之目,而肉刑之問已宣于寇讎之耳,非所以來遠人也。

    今可按繇所欲輕之死罪,使減死之髡、刖。

    嫌其輕者,可倍其居作之歲數。

    內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,外無以刖易釱駭耳之聲。

    」議者百餘人,與朗同者多。

    帝以吳、蜀未平,且寢。

    〔一〕 〔一〕 袁宏曰:夫民心樂全而不能常全,蓋利用之物懸於外,而嗜慾之情動於內也。

    於是有進取貪競之行,希求放肆之事。

    進取不已,不能充其嗜慾,則苟且僥倖之所生也;希求無厭,無以愜其慾,則姦偽忿怒之所興也。

    先王知其如此,而欲救其弊,或先德化以陶其心;其心不化,然後加以刑辟。

    書曰:「百姓不親,五品不遜。

    汝作司徒而敬敷五教。

    蠻夷猾夏,寇賊姦宄。

    汝作士,五刑有服。

    」然則德、刑之設,參而用之者也。

    三代相因,其義詳焉。

    周禮:「使墨者守門,劓者守關,宮者守內,刖者守囿。

    」此肉刑之制可得而論者也。

    荀卿亦雲,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,百王之所同,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。

    夫殺人者死,而相殺者不已,是大辟可以懲未殺,不能使天下無殺也。

    傷人者刑,而害物者不息,是黥、劓可以懼未刑,不能使天下無刑也。

    故將欲止之,莫若先以德化。

    夫罪過彰著,然後入于刑辟,是將殺人者不必死,欲傷人者不必刑。

    縱而弗化,則陷於刑辟。

    故刑之所制,在於不可移之地。

    禮教則不然,明其善惡,所以潛勸其情,消之於未殺也;示之恥辱,所以內愧其心,治之於未傷也。

    故過微而不至於著,罪薄而不及於刑。

    終入罪辟者,非教化之所得也,故雖殘一物之生,刑一人之體,是除天下之害,夫何傷哉!率斯道也,風化可以漸淳,刑罰可以漸少,其理然也。

    苟不能化其心,而專任刑罰,民失義方,動罹刑網,求世休和,焉可得哉?周之成、康,豈按三千之文而緻刑錯之美乎?蓋德化漸漬,緻斯有由也。

    漢初懲酷刑之弊,務寬厚之論,公卿大夫,相與恥言人過。

    文帝登朝,加以玄默。

    張武受賂,賜金以愧其心;吳王不朝,崇禮以訓其失。

    是以吏民樂業,風流篤厚,斷獄四百,幾緻刑措,豈非德刑兼用已然之效哉?世之欲言刑罰之用,不先德教之益,失之遠矣。

    今大辟之罪,與古同制。

    免死已下,不過五歲,既釋鉗鎖,復得齒于人倫。

    是以民無恥惡,數為姦盜,故刑徒多而亂不治也。

    苟教之所去,罰當其罪,一離刀鋸,沒身不齒,鄰裡且猶恥之,而況于鄉黨乎?而況朝廷乎?如此,則夙沙、趙高之儔,無施其惡矣。

    古者察其言,觀其行,而善惡彰焉。

    然則君子之去刑辟,固已遠矣。

    過誤不幸,則八議之所宥也。

    若夫卞和、史遷之冤,淫刑之所及也。

    苟失其道,或不免於大辟,而況肉刑哉!漢書:「斬右趾及殺人先自言告,吏坐受賕,守官物而即盜之,皆棄巿。

    」此班固所謂當生而令死者也。

    今不忍刻截之慘,而安剿絕之悲,此最治體之所先,有國所宜改者也。

    
太和四年,繇薨。

    帝素服臨弔,諡曰成侯。

    〔一〕子毓嗣。

    初,文帝分毓戶邑,封繇弟演及子劭、孫豫列侯。

     〔一〕 魏書曰:有司議諡,以為繇昔為廷尉,辨理刑獄,決嫌明疑,民無怨者,由于、張之在漢也。

    詔曰:「太傅功高德茂,位為師保,論行賜諡,常先依此,兼敘廷尉于、張之德耳。

    」乃策諡曰成侯。

    
毓字稚叔。

    年十四為散騎侍郎,機捷談笑,有父風。

    太和初,蜀相諸葛亮圍祁山,明帝欲西征,毓上疏曰:「夫策貴廟勝,功尚帷幄,不下殿堂之上,而決勝千裡之外。

    車駕宜鎮守中土,以為四方威勢之援。

    今大軍西征,雖有百倍之威,於關中之費,所損非一。

    且盛暑行師,詩人所重,實非至尊動軔之時也。

    」遷黃門侍郎。

    時大興洛陽宮室,車駕便幸許昌,天下當朝正許昌。

    許昌偪狹,於城南以氈為殿,備設魚龍曼延,民罷勞役。

    毓諫,以為「水旱不時,帑藏空虛,凡此之類,可須豐年。

    」又上「宜復關內開荒地,使民肆力於農。

    」事遂施行。

    正始中,為散騎(侍郎)〔常侍〕。

    大將軍曹爽盛夏興軍伐蜀,蜀拒守,軍不得進。

    爽方欲增兵,毓與書曰:「竊以為廟勝之策,不臨矢石;王者之兵,有征無戰。

    誠以幹戚可以服有苗,退舍足以納原寇,不必縱吳漢于江關,騁韓信於井陘也。

    見可而進,知難而退,蓋自古之政。

    惟公侯詳之!」爽無功而還。

    後以失爽意,徙侍中,出為魏郡太守。

    爽既誅,入為禦史中丞、侍中廷尉。

    聽君父已沒,臣子得為理謗,及士為侯,其妻不復配嫁,毓所創也。

     正元中,毌丘儉、文欽反,毓持節至揚、豫州班行赦令,告諭士民,還為尚書。

    諸葛誕反,大將軍司馬文王議自詣壽春討誕。

    會吳大將孫壹率眾降,或以為「吳新有釁,必不能復出軍。

    東兵已多,可須後問」。

    毓以為「夫論事料敵,當以己度人。

    今誕舉淮南之地以與吳國,孫壹所率,口不至千,兵不過三百。

    吳之所失,蓋為無幾。

    若壽春之圍未解,而吳國之內轉安,未可必其不出也。

    」大將軍曰:「善。

    」遂將毓行。

    〔一〕淮南既平,為青州刺史,加後將軍,遷都督徐州諸軍事,假節,又轉都督荊州。

    景元四年薨,追贈車騎將軍,諡曰惠侯。

    子駿嗣。

    毓弟會,自有傳。

     〔一〕 臣松之以為諸葛誕舉淮南以與吳,孫壹率三百人以歸魏,謂吳有釁,本非有理之言。

    毓之此議,蓋何足稱耳!
華歆字子魚,平原高唐人也。

    高唐為齊名都,衣冠無不遊行市裡。

    歆為吏,休沐出府,則歸家闔門。

    議論持平,終不毀傷人。

    〔一〕同郡陶丘洪亦知名,自以明見過歆。

    時王芬與豪傑謀廢靈帝。

    語在武紀。

    〔二〕芬陰呼歆、洪共定計,洪欲行,歆止之曰:「夫廢立大事,伊、霍之所難。

    芬性疏而不武,此必無成,而禍將及族。

    子其無往!」洪從歆言而止。

    後芬果敗,洪乃服。

    舉孝廉,除郎中,病,去官。

    靈帝崩,何進輔政,徵河南鄭泰、潁川荀攸及歆等。

    歆到,為尚書郎。

    董卓遷天子長安,歆求出為下邽令,病不行,遂從藍田至南陽。

    〔三〕時袁術在穰,留歆。

    歆說術使進軍討卓,術不能用。

    歆欲棄去,會天子使太傅馬日磾安集關東,日磾辟歆為掾。

    東至徐州,詔即拜歆豫章太守,以為政清靜不煩,吏民感而愛之。

    〔四〕孫策略地江東,歆知策善用兵,乃幅巾奉迎。

    策以其長者,待以上賓之禮。

    〔五〕後策死。

    太祖在官渡,表天子徵歆。

    孫權欲不遣,歆謂權曰:「將軍奉王命,始交好曹公,分義未固,使僕得為將軍效心,豈不有益乎?今空留僕,是為養無用之物,非將軍之良計也。

    」權悅,乃遣歆。

    賓客舊人送之者千餘人,贈遺數百金。

    歆皆無所拒,密各題識,至臨去,悉聚諸物,謂諸賓客曰:「本無拒諸君之心,而所受遂多。

    念單車遠行,將以懷璧為罪,願賓客為之計。

    」眾乃各留所贈,而服其德。

     〔一〕 魏略曰:歆與北海邴原、管寧俱遊學,三人相善,時人號三人為「一龍」,歆為龍頭,原為龍腹,寧為龍尾。

    臣松之以為邴根矩之徽猷懿望,不必有愧華公,管幼安含德高蹈,又恐弗當為尾。

    魏略此言,未可以定其先後也。

     〔二〕 魏書稱芬有大名於天下。

     〔三〕 華嶠譜敘曰:歆少以高行顯名。

    避西京之亂,與同志鄭泰等六七人,閒步出武關。

    道遇一丈夫獨行,願得俱,皆哀欲許之。

    歆獨曰:「不可。

    今已在危險之中,禍福患害,義猶一也。

    無故受人,不知其義。

    既以受之,若有進退,可中棄乎!」眾不忍,卒與俱行。

    此丈夫中道墮井,皆欲棄之。

    歆曰:「已與俱矣,棄之不義。

    」相率共還出之,而後別去。

    眾乃大義之。

     〔四〕 魏略曰:揚州刺史劉繇死,其眾願奉歆為主。

    歆以為因時擅命,非人臣之宜。

    眾守之連月,卒謝遣之,不從。

     〔五〕 胡沖吳歷曰:孫策擊豫章,先遣虞翻說歆。

    歆答曰:「歆久在江表,常欲北歸;孫會稽來,吾便去也。

    」翻還報策,策乃進軍。

    歆葛巾迎策,策謂歆曰:「府君年德名望,遠近所歸;策年幼稚,宜脩子弟之禮。

    」便向歆拜。

    華嶠譜敘曰:孫策略有揚州,盛兵徇豫章,一郡大恐。

    官屬請出郊迎,教曰:「無然。

    」策稍進,復白發兵,又不聽。

    及策至,一府皆造閣,請出避之。

    乃笑曰:「今將自來,何遽避之?」有頃,門下白曰:「孫將軍至。

    」請見,乃前與歆共坐,談議良久,夜乃別去。

    義士聞之,皆長歎息而心自服也。

    策遂親執子弟之禮,禮為上賓。

    是時四方賢士大夫避地江南者甚眾,皆出其下,人人望風。

    每策大會,坐上莫敢先發言,歆時起更衣,則論議讙譁。

    歆能劇飲,至石餘不亂,眾人微察,常以其整衣冠為異,江南號之曰「華獨坐」。

    虞溥江表傳曰:孫策在椒丘,遣虞翻說歆。

    翻既去,歆請功曹劉壹入議。

    壹勸歆住城,遣檄迎軍。

    歆曰:「吾雖劉刺史所置,上用,猶是剖符吏也。

    今從卿計,恐死有餘責矣。

    」壹曰:「王景興既漢朝所用,且爾時會稽人眾盛彊,猶見原恕,明府何慮?」於是夜逆作檄,明旦出城,遣吏齎迎。

    策便進軍,與歆相見,待以上賓,接以朋友之禮。

    孫盛曰:夫大雅之處世也,必先審隱顯之期,以定出處之分,否則括囊以保其身,泰則行義以達其道。

    歆既無夷、皓韜邈之風,又失王臣匪躬之操,故撓心於邪儒之說,交臂於陵肆之徒,位奪於一豎,節墮於當時。

    昔許、蔡失位,不得列於諸侯;州公實來,魯人以為賤恥。

    方之於歆,咎孰大焉!
歆至,拜議郎,參司空軍事,入為尚書,轉侍中,代荀彧為尚書令。

    太祖征孫權,表歆為軍師。

    魏國既建,為禦史大夫。

    文帝即王位,拜相國,封安樂鄉侯。

    及踐阼,改為司徒。

    〔一〕歆素清貧,祿賜以振施親戚故人,家無擔石之儲。

    公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