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國志卷十二 魏書十二 崔毛徐何邢鮑司馬傳第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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疏曰:「臣聞五帝三王,靡不明本立教,以孝治天下。
陛下仁聖惻隱,有同古烈。
臣冀當繼蹤前代,令萬世可則也。
如何在諒闇之中,修馳騁之事乎!臣冒死以聞,唯陛下察焉。
」帝手毀其表而競行獵,中道頓息,問侍臣曰:「獵之為樂,何如八音也?」侍中劉曄對曰:「獵勝於樂。
」勛抗辭曰:「夫樂,上通神明,下和人理,隆治緻化,萬邦鹹乂。
移風易俗,莫善於樂。
況獵,暴華蓋於原野,傷生育之至理,櫛風沐雨,不以時隙哉?昔魯隱觀漁於棠,春秋譏之。
雖陛下以為務,愚臣所不願也。
」因奏:「劉曄佞諛不忠,阿順陛下過戲之言。
昔梁丘據取媚於遄臺,曄之謂也。
請有司議罪以清皇廟。
」帝怒作色,罷還,即出勛為右中郎將。
黃初四年,尚書令陳群、僕射司馬宣王並舉勛為宮正,宮正即禦史中丞也。
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寮嚴憚,罔不肅然。
六年秋,帝欲征吳,群臣大議,勛面諫曰:「王師屢征而未有所克者,蓋以吳、蜀脣齒相依,憑阻山水,有難拔之勢故也。
往年龍舟飄蕩,隔在南岸,聖躬蹈危,臣下破膽。
此時宗廟幾至傾覆,為百世之戒。
今又勞兵襲遠,日費千金,中國虛耗,令黠虜玩威,臣竊以為不可。
」帝益忿之,左遷勛為治書執法。
帝從壽春還,屯陳留郡界。
太守孫邕見,出過勛。
時營壘未成,但立標埒,邕邪行不從正道,軍營令史劉曜欲推之,勛以塹壘未成,解止不舉。
大軍還洛陽,曜有罪,勛奏絀遣,而曜密表勛私解邕事。
詔曰:「勛指鹿作馬,收付廷尉。
」廷尉法議:「正刑五歲。
」三官駮:「依律罰金二斤。
」帝大怒曰:「勛無活分,而汝等敢縱之!收三官已下付刺姦,當令十鼠同穴。
」太尉鍾繇、司徒華歆、鎮軍大將軍陳群、侍中辛毗、尚書衛臻、守廷尉高柔等並表「勛父信有功於太祖」,求請勛罪。
帝不許,遂誅勛。
勛內行既脩,廉而能施,死之日,家無餘財。
後二旬,文帝亦崩,莫不為勛歎恨。
司馬芝字子華,河內溫人也。
少為書生,避亂荊州,於魯陽山遇賊,同行者皆棄老弱走,芝獨坐守老母。
賊至,以刃臨芝,芝叩頭曰:「母老,唯在諸君!」賊曰:「此孝子也,殺之不義。
」遂得免害,以鹿車推載母。
居南方十餘年,躬耕守節。
太祖平荊州,以芝為菅長。
時天下草創,多不奉法。
郡主簿劉節,舊族豪俠,賓客千餘家,出為盜賊,入亂吏治。
頃之,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,掾史據白:「節家前後未嘗給繇,若至時藏匿,必為留負。
」芝不聽,與節書曰:「君為大宗,加股肱郡,而賓客每不與役,既眾庶怨望,或流聲上聞。
今(條)〔調〕同等為兵,幸時發遣。
」兵已集郡,而節藏同等,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,縣掾史窮困,乞代同行。
芝乃馳檄濟南,具陳節罪。
太守郝光素敬信芝,即以節代同行,青州號芝「以郡主簿為兵」。
遷廣平令。
征虜將軍劉勳,貴寵驕豪,又芝故郡將,賓客子弟在界數犯法。
勳與芝書,不著姓名,而多所屬託,芝不報其書,一皆如法。
後勳以不軌誅,交關者皆獲罪,而芝以見稱。
〔一〕 〔一〕 魏略曰:勳字子臺,瑯邪人。
中平末,為沛國建平長,與太祖有舊。
後為廬江太守,為孫策所破,自歸太祖,封列侯,遂從在散伍議中。
勳兄為豫州刺史,病亡。
兄子威,又代從政。
勳自恃與太祖有宿,日驕慢,數犯法,又誹謗。
為李申成所白,收治,并免威官。
遷大理正。
有盜官練置都廁上者,吏疑女工,收以付獄。
芝曰:「夫刑罪之失,失在苛暴。
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,若不勝掠,或至誣服。
誣服之情,不可以折獄。
且簡而易從,大人之化也。
不失有罪,庸世之治耳。
今宥所疑,以隆易從之義,不亦可乎!」太祖從其議。
歷甘陵、沛、陽平太守,所在有績。
黃初中,入為河南尹,抑彊扶弱,私請不行。
會內官欲以事託芝,不敢發言,因芝妻伯父董昭。
昭猶憚芝,不為通。
芝為教與群下曰:「蓋君能設教,不能使吏必不犯也。
吏能犯教,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。
夫設教而犯,君之劣也;犯教而聞,吏之禍也。
君劣於上,吏禍於下,此政事所以不理也。
可不各勉之哉!」於是下吏莫不自勵。
門下循行嘗疑門幹盜簪,幹辭不符,曹執為獄。
芝教曰:「凡物有相似而難分者,自非離婁,鮮能不惑。
就其實然,循行何忍重惜一簪,輕傷同類乎!其寢勿問。
」 明帝即位,賜爵關內侯。
頃之,特進曹洪乳母當,與臨汾公主侍者共事無澗神〔一〕繫獄。
卞太後遣黃門詣府傳令,芝不通,輒敕洛陽獄考竟,而上疏曰:「諸應死罪者,皆當先表須報。
前制書禁絕淫祀以正風俗,今當等所犯妖刑,辭語始定,黃門吳達詣臣,傳太皇太後令。
臣不敢通,懼有救護,速聞聖聽,若不得已,以垂宿留。
由事不早竟,是臣之罪,是以冒犯常科,輒敕縣考竟,擅行刑戮,伏須誅罰。
」帝手報曰:「省表,明卿至心,欲奉詔書,以權行事,是也。
此乃卿奉詔之意,何謝之有?後黃門復往,慎勿通也。
」芝居官十一年,數議科條所不便者。
其在公卿閒,直道而行。
會諸王來朝,與京都人交通,坐免。
〔一〕 臣松之案:無澗,山名,在洛陽東北。
後為大司農。
先是諸典農各部吏民,末作治生,以要利入。
芝奏曰:「王者之治,崇本抑末,務農重穀。
王制:『無三年之儲,國非其國也。
』管子區言以積穀為急。
方今二虜未滅,師旅不息,國家之要,惟在穀帛。
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,專以農桑為業。
建安中,天下倉廩充實,百姓殷足。
自黃初以來,聽諸典農治生,各為部下之計,誠非國家大體所宜也。
夫王者以海內為家,故傳曰:『百姓不足,君誰與足!』富足之田,在於不失天時而盡地力。
今商旅所求,雖有加倍之顯利,然於一統之計,已有不貲之損,不如墾田益一畝之收也。
夫農民之事田,自正月耕種,耘鋤條桑,耕熯種麥,穫刈築場,十月乃畢。
治廩繫橋,運輸租賦,除道理梁,墐塗室屋,以是終歲,無日不為農事也。
今諸典農,各言『留者為行者宗田計,課其力,勢不得不爾。
不有所廢,則當素有餘力。
』臣愚以為不宜復以商事雜亂,專以農桑為務,於國計為便。
」明帝從之。
每上官有所召問,常先見掾史,為斷其意故,教其所以答塞之狀,皆如所度。
芝性亮直,不矜廉隅。
與賓客談論,有不可意,便面折其短,退無異言。
卒於官,家無餘財,自魏迄今為河南尹者莫及芝。
芝亡,子岐嗣,從河南丞轉廷尉正,遷陳留相。
梁郡有繫囚,多所連及,數歲不決。
詔書徙獄于岐屬縣,縣請豫治牢具。
岐曰:「今囚有數十,既巧詐難符,且已倦楚毒,其情易見。
豈當復久處囹圄邪!」及囚室,詰之,皆莫敢匿詐,一朝決竟,遂超為廷尉。
是時大將軍爽專權,尚書何晏、鄧颺等為之輔翼。
南陽圭泰嘗以言迕指,考繫廷尉。
颺訊獄,將緻泰重刑。
岐數颺曰:「夫樞機大臣,王室之佐,既不能輔化成德,齊美古人,而乃肆其私忿,枉論無辜。
使百姓危心,非此焉在?」颺於是慚怒而退。
岐終恐久獲罪,以疾去官。
居家未期而卒,年三十五。
子肇嗣。
〔一〕 〔一〕 肇,晉太康中為冀州刺史、尚書,見(百官志)〔百官名〕。
評曰:徐奕、何夔、邢顒貴尚峻厲,為世名人。
毛玠清公素履,司馬芝忠亮不傾,庶乎不吐剛茹柔。
崔琰高格最優,鮑勛秉正無虧,而皆不免其身,惜哉!大雅貴「既明且哲」,虞書尚「直而能溫」,自非兼才,疇克備諸!
陛下仁聖惻隱,有同古烈。
臣冀當繼蹤前代,令萬世可則也。
如何在諒闇之中,修馳騁之事乎!臣冒死以聞,唯陛下察焉。
」帝手毀其表而競行獵,中道頓息,問侍臣曰:「獵之為樂,何如八音也?」侍中劉曄對曰:「獵勝於樂。
」勛抗辭曰:「夫樂,上通神明,下和人理,隆治緻化,萬邦鹹乂。
移風易俗,莫善於樂。
況獵,暴華蓋於原野,傷生育之至理,櫛風沐雨,不以時隙哉?昔魯隱觀漁於棠,春秋譏之。
雖陛下以為務,愚臣所不願也。
」因奏:「劉曄佞諛不忠,阿順陛下過戲之言。
昔梁丘據取媚於遄臺,曄之謂也。
請有司議罪以清皇廟。
」帝怒作色,罷還,即出勛為右中郎將。
黃初四年,尚書令陳群、僕射司馬宣王並舉勛為宮正,宮正即禦史中丞也。
帝不得已而用之,百寮嚴憚,罔不肅然。
六年秋,帝欲征吳,群臣大議,勛面諫曰:「王師屢征而未有所克者,蓋以吳、蜀脣齒相依,憑阻山水,有難拔之勢故也。
往年龍舟飄蕩,隔在南岸,聖躬蹈危,臣下破膽。
此時宗廟幾至傾覆,為百世之戒。
今又勞兵襲遠,日費千金,中國虛耗,令黠虜玩威,臣竊以為不可。
」帝益忿之,左遷勛為治書執法。
帝從壽春還,屯陳留郡界。
太守孫邕見,出過勛。
時營壘未成,但立標埒,邕邪行不從正道,軍營令史劉曜欲推之,勛以塹壘未成,解止不舉。
大軍還洛陽,曜有罪,勛奏絀遣,而曜密表勛私解邕事。
詔曰:「勛指鹿作馬,收付廷尉。
」廷尉法議:「正刑五歲。
」三官駮:「依律罰金二斤。
」帝大怒曰:「勛無活分,而汝等敢縱之!收三官已下付刺姦,當令十鼠同穴。
」太尉鍾繇、司徒華歆、鎮軍大將軍陳群、侍中辛毗、尚書衛臻、守廷尉高柔等並表「勛父信有功於太祖」,求請勛罪。
帝不許,遂誅勛。
勛內行既脩,廉而能施,死之日,家無餘財。
後二旬,文帝亦崩,莫不為勛歎恨。
司馬芝字子華,河內溫人也。
少為書生,避亂荊州,於魯陽山遇賊,同行者皆棄老弱走,芝獨坐守老母。
賊至,以刃臨芝,芝叩頭曰:「母老,唯在諸君!」賊曰:「此孝子也,殺之不義。
」遂得免害,以鹿車推載母。
居南方十餘年,躬耕守節。
太祖平荊州,以芝為菅長。
時天下草創,多不奉法。
郡主簿劉節,舊族豪俠,賓客千餘家,出為盜賊,入亂吏治。
頃之,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,掾史據白:「節家前後未嘗給繇,若至時藏匿,必為留負。
」芝不聽,與節書曰:「君為大宗,加股肱郡,而賓客每不與役,既眾庶怨望,或流聲上聞。
今(條)〔調〕同等為兵,幸時發遣。
」兵已集郡,而節藏同等,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,縣掾史窮困,乞代同行。
芝乃馳檄濟南,具陳節罪。
太守郝光素敬信芝,即以節代同行,青州號芝「以郡主簿為兵」。
遷廣平令。
征虜將軍劉勳,貴寵驕豪,又芝故郡將,賓客子弟在界數犯法。
勳與芝書,不著姓名,而多所屬託,芝不報其書,一皆如法。
後勳以不軌誅,交關者皆獲罪,而芝以見稱。
〔一〕 〔一〕 魏略曰:勳字子臺,瑯邪人。
中平末,為沛國建平長,與太祖有舊。
後為廬江太守,為孫策所破,自歸太祖,封列侯,遂從在散伍議中。
勳兄為豫州刺史,病亡。
兄子威,又代從政。
勳自恃與太祖有宿,日驕慢,數犯法,又誹謗。
為李申成所白,收治,并免威官。
遷大理正。
有盜官練置都廁上者,吏疑女工,收以付獄。
芝曰:「夫刑罪之失,失在苛暴。
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,若不勝掠,或至誣服。
誣服之情,不可以折獄。
且簡而易從,大人之化也。
不失有罪,庸世之治耳。
今宥所疑,以隆易從之義,不亦可乎!」太祖從其議。
歷甘陵、沛、陽平太守,所在有績。
黃初中,入為河南尹,抑彊扶弱,私請不行。
會內官欲以事託芝,不敢發言,因芝妻伯父董昭。
昭猶憚芝,不為通。
芝為教與群下曰:「蓋君能設教,不能使吏必不犯也。
吏能犯教,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。
夫設教而犯,君之劣也;犯教而聞,吏之禍也。
君劣於上,吏禍於下,此政事所以不理也。
可不各勉之哉!」於是下吏莫不自勵。
門下循行嘗疑門幹盜簪,幹辭不符,曹執為獄。
芝教曰:「凡物有相似而難分者,自非離婁,鮮能不惑。
就其實然,循行何忍重惜一簪,輕傷同類乎!其寢勿問。
」 明帝即位,賜爵關內侯。
頃之,特進曹洪乳母當,與臨汾公主侍者共事無澗神〔一〕繫獄。
卞太後遣黃門詣府傳令,芝不通,輒敕洛陽獄考竟,而上疏曰:「諸應死罪者,皆當先表須報。
前制書禁絕淫祀以正風俗,今當等所犯妖刑,辭語始定,黃門吳達詣臣,傳太皇太後令。
臣不敢通,懼有救護,速聞聖聽,若不得已,以垂宿留。
由事不早竟,是臣之罪,是以冒犯常科,輒敕縣考竟,擅行刑戮,伏須誅罰。
」帝手報曰:「省表,明卿至心,欲奉詔書,以權行事,是也。
此乃卿奉詔之意,何謝之有?後黃門復往,慎勿通也。
」芝居官十一年,數議科條所不便者。
其在公卿閒,直道而行。
會諸王來朝,與京都人交通,坐免。
〔一〕 臣松之案:無澗,山名,在洛陽東北。
後為大司農。
先是諸典農各部吏民,末作治生,以要利入。
芝奏曰:「王者之治,崇本抑末,務農重穀。
王制:『無三年之儲,國非其國也。
』管子區言以積穀為急。
方今二虜未滅,師旅不息,國家之要,惟在穀帛。
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,專以農桑為業。
建安中,天下倉廩充實,百姓殷足。
自黃初以來,聽諸典農治生,各為部下之計,誠非國家大體所宜也。
夫王者以海內為家,故傳曰:『百姓不足,君誰與足!』富足之田,在於不失天時而盡地力。
今商旅所求,雖有加倍之顯利,然於一統之計,已有不貲之損,不如墾田益一畝之收也。
夫農民之事田,自正月耕種,耘鋤條桑,耕熯種麥,穫刈築場,十月乃畢。
治廩繫橋,運輸租賦,除道理梁,墐塗室屋,以是終歲,無日不為農事也。
今諸典農,各言『留者為行者宗田計,課其力,勢不得不爾。
不有所廢,則當素有餘力。
』臣愚以為不宜復以商事雜亂,專以農桑為務,於國計為便。
」明帝從之。
每上官有所召問,常先見掾史,為斷其意故,教其所以答塞之狀,皆如所度。
芝性亮直,不矜廉隅。
與賓客談論,有不可意,便面折其短,退無異言。
卒於官,家無餘財,自魏迄今為河南尹者莫及芝。
芝亡,子岐嗣,從河南丞轉廷尉正,遷陳留相。
梁郡有繫囚,多所連及,數歲不決。
詔書徙獄于岐屬縣,縣請豫治牢具。
岐曰:「今囚有數十,既巧詐難符,且已倦楚毒,其情易見。
豈當復久處囹圄邪!」及囚室,詰之,皆莫敢匿詐,一朝決竟,遂超為廷尉。
是時大將軍爽專權,尚書何晏、鄧颺等為之輔翼。
南陽圭泰嘗以言迕指,考繫廷尉。
颺訊獄,將緻泰重刑。
岐數颺曰:「夫樞機大臣,王室之佐,既不能輔化成德,齊美古人,而乃肆其私忿,枉論無辜。
使百姓危心,非此焉在?」颺於是慚怒而退。
岐終恐久獲罪,以疾去官。
居家未期而卒,年三十五。
子肇嗣。
〔一〕 〔一〕 肇,晉太康中為冀州刺史、尚書,見(百官志)〔百官名〕。
評曰:徐奕、何夔、邢顒貴尚峻厲,為世名人。
毛玠清公素履,司馬芝忠亮不傾,庶乎不吐剛茹柔。
崔琰高格最優,鮑勛秉正無虧,而皆不免其身,惜哉!大雅貴「既明且哲」,虞書尚「直而能溫」,自非兼才,疇克備諸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