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二百九十一 列傳第五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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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育 宋綬子敏求 從子昌言 李若谷子淑孫 壽朋 復圭 王博文子疇 王鬷 吳育字春卿,建安人也。

    父待問,與楊億同州裡,每造億,億厚禮之。

    門下少年多易之,億曰:「彼他日所享,非若曹可望也。

    」累官光祿卿,以禮部侍郎緻仕。

     育少奇穎博學,舉進士,試禮部第一,中甲科。

    除大理評事,遷寺丞。

    歷知臨安、諸暨、襄城三縣。

    自秦悼王葬汝後,子孫從葬,皆出宦官典護。

    歲時上冢者,往來呼索擾州縣。

    育在襄城,請凡官所須,具成數,毋容使者妄索,羊豕悉出大官,由是民省供費殆半。

    宦官過者銜之,或中夜叩縣門,索牛駕車,育拒不應。

    異時宗子所過,縱鷹犬暴民田,入襄城境,輒相戒約,毋敢縱者。

     舉賢良方正,擢著作郎、直集賢院、通判蘇州。

    還知太常禮院,奏定禮文,名太常新禮慶曆祀儀。

    改右正言,歷三司鹽鐵、戶部二判官。

    尋以本官供諫職。

     元昊僭號,議出兵討之。

    羣臣曰:「元昊,小醜也,旋即誅滅矣。

    」育獨建言:「元昊雖稱蕃臣,其尺賦鬥租,不入縣官,且服叛不常,請置之,示不足責。

    且已僭輿服,勢必不能自削,宜援國初江南故事,稍易其名,可以順拊而收之。

    」不報。

    復上言:「宜先以文誥告諭之,尚不賓,姑嚴守禦,不足同中國叛臣亟加征討。

    且征討者,貴在神速;守禦者,利於持重。

    羌人剽悍多詐,出沒不時,我師乘銳,見小利小勝,必貪功輕進,往往墮賊計中。

    第嚴約束,明烽候,堅壁清野,以挫其鋒。

    」時方銳意討之,既而諸將多覆軍者,久之無功,卒封元昊為夏國主,如育所議。

     育又上言:「天下久安,務因循而厭生事,政令紀綱,邊防機要,置不復修。

    一有邊警,則倉皇莫知所為,殆稍安靜,則又無敢輒言者。

    若政令修,紀綱肅,財用富,恩信給,賞罰明,將帥練習,士卒精銳,則四夷望風,自無他志。

    若一不備,則乘間而起矣。

    」 又曰:「漢通西域諸國,斷匈奴右臂。

    諸戎內附,雖有桀黠,不敢獨叛。

    唐太宗嘗賜回鶻可汗并其相手書,納其貢奉,厚以金帛。

    真宗命潘羅支攻殺李繼遷,而德明迺降。

    元昊第見朝廷比年與西域諸戎不通朝貢,乃得以利啗鄰境,固其巢穴,無肘腋之患。

    跳梁猖獗,彼得以肆而不顧矣。

    請募士諭唃厮囉及他蕃部,離散其黨與,使併力以攻,而均其恩賜,此伐謀之要也。

    」因錄上真宗時通西域諸蕃事迹。

    除同修起居注,遂知制誥,進翰林學士,累遷禮部郎中。

     契丹與元昊構兵,元昊求納款。

    契丹使來請勿納元昊,朝廷未知所答。

    育因上疏曰:「契丹受恩,為日已久。

    不可納一叛羌,失繼世兄弟之懽。

    今二蕃自鬥,鬥久不解,可觀形勢,乘機立功。

    萬一過計亟納元昊,臣恐契丹窺兵趙、魏,朝廷不得元昊毫髮之助,而太行東西,且有煙塵之警矣。

    宜使人諭元昊曰:『契丹汝世姻,一旦自絕,力屈而歸我,我所疑也。

    若無他者,當順契丹如故,然後許汝歸款。

    』告契丹曰:『已詔元昊,如能投謝轅門,即聽內附;若猶堅拒,當為討之。

    』如此,則彼皆不能歸罪我矣。

    」於是召兩制,出契丹書,令兩制同上對,不易育議。

     尋知開封府。

    居數日,發大奸吏一人,流嶺外。

    又得巨盜,積贓萬九千緡,獄具而輒再變,帝遣他吏按之,卒伏法。

    時歲饑多盜,育嚴賞功之法,嘗得盜而未賞者,一切賞之,以明不欺。

     慶曆五年,拜右諫議大夫、樞密副使。

    居數月,改參知政事。

    山東盜起,帝遣中使按視,還奏:「盜不足慮。

    兗州杜衍、鄆州富弼,山東人尊愛之,此可憂也。

    」帝欲徙二人于淮南。

    育曰:「盜誠無足慮者,小人乘時以傾大臣,禍幾不可禦矣。

    」事遂寢。

    章獻、章懿太後升祔真宗廟,議者請覃恩,且優賜軍士。

    育曰:「無事而啟僥倖,誰為陛下建此議者,請治之。

    」已而外人多怨執政者,帝以語輔臣。

    育曰:「此必建議者欲動搖上聽,臣以身許國,何憚此耶?」 向綬知永靜軍,為不法,疑通判江中立發其陰事,因構獄以危法中之,中立自經死。

    綬宰相子,大臣有營助,欲傅輕法。

    育曰:「不殺綬,無以示天下。

    」卒減死一等,流南方。

    禦史唐詢請罷制科,帝刊其名付中書,育奏疏駁議,帝因諭輔臣曰:「彼上言者,乞從內批行下,今乃知欺罔也。

    」育曰:「非睿聽昭察,則挾邪蠹國,靡所不為。

    願出姓名按劾,以明國法。

    」 育在政府,遇事敢言,與宰相賈昌朝數爭議上前,左右皆失色。

    育論辨不已,乃請曰:「臣所辨者,職也;顧力不勝,願罷臣職。

    」乃復以為樞密副使。

    明年大旱,禦史中丞高若訥曰:「大臣喧爭為不肅,故雨不時若。

    」遂罷昌朝,而育歸給事中班。

    未幾,出知許州,徙蔡州。

    設伍保法,以檢制盜賊。

    時京師有告妖人千數聚確山者,詔遣中使往召捕者十人。

    至,則以巡檢兵往索之,育曰:「使者欲得妖人還報邪?」曰:「然。

    」曰:「育在此,雖不敏,聚千人境內,毋容不知。

    此特鄉民用浮圖法相聚,以利錢財爾,一弓手召之,可緻也。

    今以兵往,人相驚疑,請留毋往。

    」中使以為然。

    頃之,召十人者至,械送闕下,皆無罪釋之。

    而告者伏辜。

     尋以資政殿學士知河南府,徙陝州。

    上書論詔獄曰:「先王凝旒黈纊,不欲聞見人之過失也。

    設有罪,即屬之有司。

    楊儀嘗為三司判官,近自禦史臺移劾都亭驛,械縛過市,人人不測為何等大獄。

    及聞案具,乃止請求常事。

    使道路衆口紛紛竊議,朝廷之士,人皆自危,豈養廉恥、示敦厚之道哉。

    」 遷禮部侍郎、知永興軍,召兼翰林侍讀學士。

    以疾辭,且請便郡。

    帝語大臣曰:「吳育剛正可用,第嫉惡太過耳。

    」因命知汝州,遣內侍賜以禁中良藥。

    會疾不已,又請居散地,以集賢院學士判西京留司禦史臺。

    外臺舊不領民事,時張堯佐知河陽,民訟久不決,多詣育訴。

    育為辨曲直,判書狀尾,堯佐畏懼奉行。

    復為資政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、知陝州,進資政殿大學士。

    召還,判尚書都省。

     一日,侍讀禁中,帝因語及「臣下毀譽,多出愛憎,卿所當慎也」。

    育曰:「知而形之言,不若察而行之事。

    聖主之行,如日月之明。

    進一人,使人皆知其善,出一人,使人皆曉其惡,則陰邪不能構害,公正可以自立,百王之要道也。

    」帝數欲大用,為諫官劉元瑜誣奏育在河南嘗貸民出息錢。

    久之,除宣徽南院使、鄜延路經略安撫使、判延州。

     夏人既稱臣,而並邊種落數侵耕為患。

    龐籍守并州,欲築堡備之。

    育謂:「要契未明而亟城,則羌人必爭,爭而受患者必麟府也。

    」移文河東,又遺籍手書及疏於朝,不報。

    既而夏人果犯河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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