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二百八十八 列傳第四十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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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庫務,勾當三班院。
環、原州屬羌擾邊,以雍為安撫使。
建言:「屬羌因罪罰羊者,舊輸錢,而比年責使出羊,羌人頗以為患。
請輸錢如舊,罪輕者以漢法贖金。
」從之。
遷右諫議大夫、權三司使。
雍在京東時,平滑州水患。
以勞加龍圖閣直學士。
明年,拜樞密副使。
丁母憂,起復,遷給事中。
玉清昭應宮災,章獻太後泣對大臣曰:「先帝竭力成此宮,一夕延燎幾盡,惟一二小殿存爾。
」雍抗言曰:「不若悉燔之也。
先朝以此竭天下之力,遽為灰燼,非出人意;如因其所存,又將葺之,則民不堪命,非所以畏天戒也。
」時王曾亦止之,遂詔勿葺。
遷尚書禮部侍郎。
太後崩,罷為戶部侍郎、知陝州,改永興軍。
是歲饑疫,關中為甚,雍為振恤。
以疾,請近郡,遂知河陽。
進吏部侍郎,徙應天府,又改河南府,進資政殿學士。
陳安邊六事,又請於天雄軍聚甲兵以備河北,於永興軍、河中府益募土兵以備陝西,即涇原、環慶有警,河中援之。
既而元昊反,拜振武軍節度使、知延州。
因言:「延州最當賊衝,地闊而砦柵疏,近者百裡,遠者二百裡,土兵寡弱,又無宿將為用,而賊出入於此,請益師。
」不報。
元昊先遣人通款於雍,雍信之,不設備。
一日,引兵數萬破金明砦,乘勝至城下。
會大將石元孫領兵出境,守城者纔數百人。
雍召劉平于慶州,平帥師來援,合元孫兵與賊夜戰三川口,大敗,平、元孫皆為賊所執。
雍閉門堅守,會夜大雪,賊解去,城得不陷。
左遷戶部侍郎、知安州。
居一歲,復吏部侍郎、知河中府。
又為資政殿學士、知永興軍兼轉運司事,遷尚書左丞,加大學士。
初,完永興城,或言其非便,詔止其役,雍匿詔而趣成之。
明年,賊犯定川,邠、岐之間皆恐,而永興獨不憂寇。
復徙河南府,又遷禮部尚書,卒。
贈太子太師,謚忠獻。
雍為治尚恕,好謀而少成。
在陝西,嘗請於商、虢置監鑄鐵錢,後不可行;又括諸路牛以興營田,亦隨廢。
頗知人,喜薦士,後多至公卿者。
狄青為小校時,坐法當斬,雍貸之。
子宗傑,為兵部員外郎、直史館,歷陝西轉運使,先雍卒。
宗傑子子奇。
子奇字中濟,階祖雍蔭,簽書并州判官。
以唐介薦,神宗賜對,提舉修在京倉。
三司使又薦,按覆營繕,匠吏積為欺隱,懼罪,造飛語間之。
神宗遣大閹張茂則察其無私,勞之曰:「為吏當如是,無恤人言。
」授戶部判官,為湖南轉運副使。
建言:「梅山蠻恃險為邊患,宜拓取之。
」後章惇開五溪,議由此起。
入判將作監。
使於遼,導者改路回遠,子奇謂曰:「此去雲中有直道,旬日可至,何為出此?」導者又欲沮子奇下馬館門外,子奇曰:「異時於中門下馬,今何以輒易?」導者計屈。
歷河東、陝西、河北、京東四路轉運使,工部、左司二郎中,加直龍圖閣,使河北。
諸郡猶榷鹽,奏罷之。
元祐初,為將作監、司農卿,復使陝西,以病解。
起知鄭州,加集賢殿修撰、知河陽。
召權戶部侍郎,刪酒戶苛禁及奴婢告主給賞法。
未幾,出知慶州,廣儲蓄,繕城柵,嚴守備,羈黠羌,推誠待下,人樂為用。
入為吏部侍郎,以待制緻仕,卒,年六十三。
子坦。
坦字伯履,以父任為開封府推官、金部員外郎、大理少卿,改左司員外郎。
押伴夏國使,應對合旨,賜進士第,權起居舍人。
使於遼,復命,具語錄以獻。
徽宗覽而善之,付鴻臚,令後奉使者視為式。
遷殿中監,知開封府,再命使遼。
時興邊議,非時遣使以觀釁,坦以不宜始禍,辭其行。
徽宗怒,責舒州團練副使,稍復集賢殿修撰,知江寧府、洪揚二州。
召為戶部侍郎,論當十及夾錫錢之弊。
以便親請外,知河陽。
入辭,徽宗曰:「夾錫錢之害,甚於當十,宜速正之,為一道率。
」坦至,即奏罷之。
政和初,復為戶部,遂改當十錢為當三;罷淮鹽入東北;鬻諸州公田,以實常平。
又上疏言:「戶部歲入有限,用則無窮。
今節度使八十員,留後至刺史數千員,自非軍功得之,宜減其半奉;及他工技末作,一切裁損。
」時以為當。
時張商英為相,坦多與之合。
及商英去,言者論坦助為匱竭之說,以搖衆聽;又言坦建議鬻田、改常平法、廢元符令及罷夾錫錢之罪,貶黃州團練副使,安置韶州。
以赦,復徽猷閣待制,卒,年六十二。
趙稹,字表微。
其先單父人,後徙宣城。
為人誠質寬厚,少好學。
吳太府卿田霖退居郡中,名有風鑒,故以女妻稹。
擢進士第,歷平定軍判官、台州推官。
改大理寺丞、知崑山縣,通判楚州。
遷殿中丞、知通州。
召還,同判宗正寺,樞密直學士李濬薦為監察禦史,再遷侍禦史、判登聞鼓院、開封府判官,徙三司開拆、憑由司。
帝祀汾陰,為留守推官。
遷尚書兵部員外郎、益州路轉運使,真宗諭曰:「蜀遠而數亂,其利害朕所欲聞。
卿至,悉條上之,祗附常奏,毋著姓名。
」稹至,數言部中事,至一日章數上。
蒲江縣捕劫盜不得,反逮繫平民,楚掠誣服。
稹適行部,意其冤,馳入縣獄,問得狀,悉縱之。
遷工部郎中。
召為侍禦史知雜事、同判吏部流內銓,糾察在京刑獄。
慎從吉知開封府,其子鈞、銳受賕,事連錢惟演。
稹與王曾白其姦狀,從吉坐免,惟演亦罷去。
改三司鹽鐵副使,擢右諫議大夫、集賢院學士、知益州。
度支巿錦六千匹,召工計歲織裁千餘匹,止以歲所織數上供。
久之,或言稹不達民情,喜尊大,降知同州,徙鳳翔、京兆府,三遷工部侍郎,復糾察在京刑獄。
加樞密直學士、知并州,代還,遷刑部侍郎。
天聖八年,擢樞密副使,遷吏部侍郎。
時,
環、原州屬羌擾邊,以雍為安撫使。
建言:「屬羌因罪罰羊者,舊輸錢,而比年責使出羊,羌人頗以為患。
請輸錢如舊,罪輕者以漢法贖金。
」從之。
遷右諫議大夫、權三司使。
雍在京東時,平滑州水患。
以勞加龍圖閣直學士。
明年,拜樞密副使。
丁母憂,起復,遷給事中。
玉清昭應宮災,章獻太後泣對大臣曰:「先帝竭力成此宮,一夕延燎幾盡,惟一二小殿存爾。
」雍抗言曰:「不若悉燔之也。
先朝以此竭天下之力,遽為灰燼,非出人意;如因其所存,又將葺之,則民不堪命,非所以畏天戒也。
」時王曾亦止之,遂詔勿葺。
遷尚書禮部侍郎。
太後崩,罷為戶部侍郎、知陝州,改永興軍。
是歲饑疫,關中為甚,雍為振恤。
以疾,請近郡,遂知河陽。
進吏部侍郎,徙應天府,又改河南府,進資政殿學士。
陳安邊六事,又請於天雄軍聚甲兵以備河北,於永興軍、河中府益募土兵以備陝西,即涇原、環慶有警,河中援之。
既而元昊反,拜振武軍節度使、知延州。
因言:「延州最當賊衝,地闊而砦柵疏,近者百裡,遠者二百裡,土兵寡弱,又無宿將為用,而賊出入於此,請益師。
」不報。
元昊先遣人通款於雍,雍信之,不設備。
一日,引兵數萬破金明砦,乘勝至城下。
會大將石元孫領兵出境,守城者纔數百人。
雍召劉平于慶州,平帥師來援,合元孫兵與賊夜戰三川口,大敗,平、元孫皆為賊所執。
雍閉門堅守,會夜大雪,賊解去,城得不陷。
左遷戶部侍郎、知安州。
居一歲,復吏部侍郎、知河中府。
又為資政殿學士、知永興軍兼轉運司事,遷尚書左丞,加大學士。
初,完永興城,或言其非便,詔止其役,雍匿詔而趣成之。
明年,賊犯定川,邠、岐之間皆恐,而永興獨不憂寇。
復徙河南府,又遷禮部尚書,卒。
贈太子太師,謚忠獻。
雍為治尚恕,好謀而少成。
在陝西,嘗請於商、虢置監鑄鐵錢,後不可行;又括諸路牛以興營田,亦隨廢。
頗知人,喜薦士,後多至公卿者。
狄青為小校時,坐法當斬,雍貸之。
子宗傑,為兵部員外郎、直史館,歷陝西轉運使,先雍卒。
宗傑子子奇。
子奇字中濟,階祖雍蔭,簽書并州判官。
以唐介薦,神宗賜對,提舉修在京倉。
三司使又薦,按覆營繕,匠吏積為欺隱,懼罪,造飛語間之。
神宗遣大閹張茂則察其無私,勞之曰:「為吏當如是,無恤人言。
」授戶部判官,為湖南轉運副使。
建言:「梅山蠻恃險為邊患,宜拓取之。
」後章惇開五溪,議由此起。
入判將作監。
使於遼,導者改路回遠,子奇謂曰:「此去雲中有直道,旬日可至,何為出此?」導者又欲沮子奇下馬館門外,子奇曰:「異時於中門下馬,今何以輒易?」導者計屈。
歷河東、陝西、河北、京東四路轉運使,工部、左司二郎中,加直龍圖閣,使河北。
諸郡猶榷鹽,奏罷之。
元祐初,為將作監、司農卿,復使陝西,以病解。
起知鄭州,加集賢殿修撰、知河陽。
召權戶部侍郎,刪酒戶苛禁及奴婢告主給賞法。
未幾,出知慶州,廣儲蓄,繕城柵,嚴守備,羈黠羌,推誠待下,人樂為用。
入為吏部侍郎,以待制緻仕,卒,年六十三。
子坦。
坦字伯履,以父任為開封府推官、金部員外郎、大理少卿,改左司員外郎。
押伴夏國使,應對合旨,賜進士第,權起居舍人。
使於遼,復命,具語錄以獻。
徽宗覽而善之,付鴻臚,令後奉使者視為式。
遷殿中監,知開封府,再命使遼。
時興邊議,非時遣使以觀釁,坦以不宜始禍,辭其行。
徽宗怒,責舒州團練副使,稍復集賢殿修撰,知江寧府、洪揚二州。
召為戶部侍郎,論當十及夾錫錢之弊。
以便親請外,知河陽。
入辭,徽宗曰:「夾錫錢之害,甚於當十,宜速正之,為一道率。
」坦至,即奏罷之。
政和初,復為戶部,遂改當十錢為當三;罷淮鹽入東北;鬻諸州公田,以實常平。
又上疏言:「戶部歲入有限,用則無窮。
今節度使八十員,留後至刺史數千員,自非軍功得之,宜減其半奉;及他工技末作,一切裁損。
」時以為當。
時張商英為相,坦多與之合。
及商英去,言者論坦助為匱竭之說,以搖衆聽;又言坦建議鬻田、改常平法、廢元符令及罷夾錫錢之罪,貶黃州團練副使,安置韶州。
以赦,復徽猷閣待制,卒,年六十二。
趙稹,字表微。
其先單父人,後徙宣城。
為人誠質寬厚,少好學。
吳太府卿田霖退居郡中,名有風鑒,故以女妻稹。
擢進士第,歷平定軍判官、台州推官。
改大理寺丞、知崑山縣,通判楚州。
遷殿中丞、知通州。
召還,同判宗正寺,樞密直學士李濬薦為監察禦史,再遷侍禦史、判登聞鼓院、開封府判官,徙三司開拆、憑由司。
帝祀汾陰,為留守推官。
遷尚書兵部員外郎、益州路轉運使,真宗諭曰:「蜀遠而數亂,其利害朕所欲聞。
卿至,悉條上之,祗附常奏,毋著姓名。
」稹至,數言部中事,至一日章數上。
蒲江縣捕劫盜不得,反逮繫平民,楚掠誣服。
稹適行部,意其冤,馳入縣獄,問得狀,悉縱之。
遷工部郎中。
召為侍禦史知雜事、同判吏部流內銓,糾察在京刑獄。
慎從吉知開封府,其子鈞、銳受賕,事連錢惟演。
稹與王曾白其姦狀,從吉坐免,惟演亦罷去。
改三司鹽鐵副使,擢右諫議大夫、集賢院學士、知益州。
度支巿錦六千匹,召工計歲織裁千餘匹,止以歲所織數上供。
久之,或言稹不達民情,喜尊大,降知同州,徙鳳翔、京兆府,三遷工部侍郎,復糾察在京刑獄。
加樞密直學士、知并州,代還,遷刑部侍郎。
天聖八年,擢樞密副使,遷吏部侍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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