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樂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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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寧四年七月,鑄帝鼐、八鼎成。
八月,大司樂劉昺言:「大朝會宮架舊用十二熊羆按,金錞、簫、鼓、觱篥等與大樂合奏。
今所造大樂,遠稽古制,不應雜以鄭、衞。
」詔罷之。
又依昺改定二舞,各九成,每三成為一變,執籥秉翟,揚戈持盾,威儀之節,以象治功。
庚寅,樂成,列于崇政殿。
有旨,先奏舊樂三闋,曲未終,帝曰:「舊樂如泣聲。
」揮止之。
既奏新樂,天顏和豫,百僚稱頌。
九月朔,以鼎樂成,帝禦大慶殿受賀。
是日,初用新樂,太尉率百僚奉觴稱壽,有數鶴從東北來,飛度黃庭,回翔鳴唳。
乃下詔曰:「禮樂之興,百年於此。
然去聖愈遠,遺聲弗存。
迺者,得隱逸之士於草茅之賤,獲英莖之器於受命之邦。
適時之宜,以身為度,鑄鼎以起律,因律以制器,按協於庭,八音克諧。
昔堯有大章,舜有大韶,三代之王亦各異名。
今追千載而成一代之制,宜賜新樂之名曰大晟,朕將薦郊廟、享鬼神、和萬邦,與天下共之。
其舊樂勿用。
」 先是,端州上古銅器,有樂鐘,驗其窾識,乃宋成公時。
帝以端王繼大統,故詔言受命之邦,而隱逸之士謂漢津也。
朝廷舊以禮樂掌于太常,至是專置大晟府,大司樂一員、典樂二員並為長貳,大樂令一員,協律郎四員,又有製撰官,為制甚備,於是禮樂始分為二。
五年九月,詔曰:「樂不作久矣!朕承先志,述而作之,以追先王之緒;建官分屬,設府庀徒,以成一代之制。
二月,嘗詔省內外冗官,大晟府亦併之禮官。
夫舜命夔典樂,命伯夷典禮,禮樂異道,各分所守,豈可同職?其大晟府名可復仍舊。
」 又詔曰:「樂作已久,方薦之郊廟,施於朝廷,而未及頒之天下。
宜令大晟府議頒新樂,使雅正之聲被於四海,先降三京四輔,次帥府。
」 大觀二年,詔曰:「自唐以來,正聲全失,無徵角之音,五聲不備,豈足以道和而化俗哉?劉詵所上徵聲,可令大晟府同教坊依譜按習,仍增徵、角二譜,候習熟來上。
」初,進士彭幾進樂書,論五音,言本朝以火德王,而羽音不禁,徵調尚闕。
禮部員外郎吳時善其說,建言乞召幾至樂府,朝廷從之。
至是,詵亦上徵聲,乃降是詔。
三年五月,詔:「今學校所用,不過春秋釋奠,如賜宴辟廱,乃用鄭、衞之音,雜以俳優之戲,非所以示多士。
其自今用雅樂。
」 四年四月,議禮局言:「國家崇奉感生帝、神州地祇為大祠,以僖祖、太祖配侑,而有司行事不設宮架、二舞,殊失所以尊祖、侑神作主之意。
乞皆用宮架、二舞。
」詔可。
六月,詔近選國子生教習二舞,以備祠祀先聖,本周官教國子之制。
然士子肄業上庠,頗聞恥於樂舞與樂工為伍、坐作、進退。
蓋今古異時,緻於古雖有其迹,施於今未適其宜。
其罷習二舞,願習雅樂者聽。
」 八月,帝親製大晟樂記,命太中大夫劉昺編修樂書,為八論: 其一曰:樂由陽來,陽之數極於九,聖人攝其數於九鼎,寓其聲於九成。
陽之數復而為一,則寶鼎之卦為坎;極而為九,則彤鼎之卦為離。
離,南方之卦也。
聖人以光明盛大之業,如日方中,嚮明而治,故極九之數則曰景鐘,大樂之名則曰大晟。
日王於午,火明於南,乘火德之運,當豐大之時,恢擴規模,增光前烈,明盛之業,永觀厥成。
樂名大晟,不亦宜乎? 其二曰:後世以黍定律,其失樂之本也遠矣。
以黍定尺,起於西漢,蓋承六經散亡之後,聞古人之緒餘而執以為法,聲既未協,乃屢變其法而求之。
此古今之尺所以至於數十等,而至和之聲愈求而不可得也。
傳曰:「萬物皆備於我矣,反身而誠,樂莫大焉!」秬黍雲乎哉? 其三曰:焦急之聲不可用於隆盛之世。
昔李照欲下其律,乃曰:「異日聽吾樂,當令人物舒長。
」照之樂固未足以感動和氣如此,然亦不可謂無其意矣。
自藝祖禦極,和樂之聲高,歷一百五十餘年,而後中正之聲乃定。
蓋奕世修德,和氣薰蒸,一代之樂,理若有待。
其四曰:盛古帝王皆以明堂為先務,後世知為崇配、布政之宮,然要妙之旨,祕而不傳,徒區區於形制之末流,而不知帝王之所以用心也。
且盛德在木,則居青陽,角聲乃作;盛德在火,則居明堂,徵聲乃作;盛德在金,則居總章,商聲乃作;盛德在水,則居玄堂,羽聲乃作;盛德在土,則居中央,宮聲乃作。
其應時之妙,不可勝言。
一歲之中,兼總五運,凡麗於五行者,以聲召氣,無不總攝。
鼓宮,宮動;鼓角,角應:彼亦莫知所以使之者。
則永膺壽考,曆數過期,不亦宜乎? 其五曰:魏漢津以太極元氣,函三為一,九寸之律,三數退藏,故八寸七分為中聲。
正聲得正氣則用之,中聲得中氣則用之。
宮架環列,以應十二辰;中正之聲,以應二十四氣;加四清聲,以應二十八宿。
氣不頓進,八音乃諧。
若立春在歲元之後,則迎其氣而用之,餘悉隨氣用律,使無過不及之差,則所以感召陰陽之和,其法不亦密乎? 其六曰:乾坤交於亥,而子生於黃鐘之宮,故稟於乾,交於亥,任於壬,生於子。
自乾至子凡四位,而清聲具焉。
漢津以四清為至陽之氣,在二十八宿為虛、昴、星、房,四者居四方之正位,以統十二律。
每清聲皆有三統:申、子、辰屬於虛而統於子,巳、酉、醜屬於昴而統於醜,寅、午、戌屬於星而統於寅,亥、卯、未屬於房而統於卯。
中正之聲分為二十四宿,統於四清焉。
其七曰:昔人以樂之器有時而弊,故律失則求之於鐘,鐘失則求之於鼎,得一鼎之龠,則權衡度量可考而知。
故鼎以全渾淪之體,律呂以達陰陽之情,天地之間,無不統攝,機緘運用,萬物振作,則樂之感人,豈無所自而然邪? 其八曰:聖上稽帝王之制而成一代之樂,以謂帝舜之樂以教冑子,乃頒之於宗學;成周之樂,掌於成均,乃頒之府學、辟廱、太學;而三京藩邸,凡祭祀之用樂者皆賜之:於是中正之聲被天下矣。
漢施鄭聲於朝廷,唐升夷部於堂上,至於房中之樂,唯恐淫哇之聲變態之不新也。
聖上樂聞平淡之音,而特詔有司制為宮架,施之於禁庭,房中用雅樂,自今朝始雲。
又為圖十二:一曰五聲,二曰八音,三曰十二律應二十八宿,四曰七均應二十八宿,五曰八十四調,六曰十二律所生,七曰十二律應二十四氣,八曰十二律鐘正聲,九曰堂上樂,十曰金鐘玉磬,十一曰宮架,十二曰二舞。
圖雖不能具載,觀其所序,亦可以知其旨意矣: 天地相合,五數乃備。
不動者為五位,常動者為五行,五行發而為五聲。
律呂相生,五聲乃備,布於十二律之間,猶五緯往還於十有二次,五運斡旋於十有二時。
其圖五聲以此。
兩儀既判,八卦肇分。
氣盈而動,八風行焉。
顓帝乃令飛龍效八風之音,命之曰承雲。
方是時,金、石、絲、竹、匏、土、革、木之音未備,後聖有作,以八方之物全五聲者,制而為八音,以聲召氣,八風從律。
其圖八音以此。
上象著明器形,而下以聲召氣,脗合元精。
其圖十二律應二十八宿以此。
鬥在天中,周制四方,猶宮聲處中為四聲之綱。
二十八舍列在四方,用之於合樂者,蓋東方七角屬木,南方七徵屬火,西方七商屬金,北方七羽屬水。
四方之宿各有所屬,而每方之中,七均備足。
中央七宮管攝四氣。
故二十八舍應中正之聲者,制器之法也;
八月,大司樂劉昺言:「大朝會宮架舊用十二熊羆按,金錞、簫、鼓、觱篥等與大樂合奏。
今所造大樂,遠稽古制,不應雜以鄭、衞。
」詔罷之。
又依昺改定二舞,各九成,每三成為一變,執籥秉翟,揚戈持盾,威儀之節,以象治功。
庚寅,樂成,列于崇政殿。
有旨,先奏舊樂三闋,曲未終,帝曰:「舊樂如泣聲。
」揮止之。
既奏新樂,天顏和豫,百僚稱頌。
九月朔,以鼎樂成,帝禦大慶殿受賀。
是日,初用新樂,太尉率百僚奉觴稱壽,有數鶴從東北來,飛度黃庭,回翔鳴唳。
乃下詔曰:「禮樂之興,百年於此。
然去聖愈遠,遺聲弗存。
迺者,得隱逸之士於草茅之賤,獲英莖之器於受命之邦。
適時之宜,以身為度,鑄鼎以起律,因律以制器,按協於庭,八音克諧。
昔堯有大章,舜有大韶,三代之王亦各異名。
今追千載而成一代之制,宜賜新樂之名曰大晟,朕將薦郊廟、享鬼神、和萬邦,與天下共之。
其舊樂勿用。
」 先是,端州上古銅器,有樂鐘,驗其窾識,乃宋成公時。
帝以端王繼大統,故詔言受命之邦,而隱逸之士謂漢津也。
朝廷舊以禮樂掌于太常,至是專置大晟府,大司樂一員、典樂二員並為長貳,大樂令一員,協律郎四員,又有製撰官,為制甚備,於是禮樂始分為二。
五年九月,詔曰:「樂不作久矣!朕承先志,述而作之,以追先王之緒;建官分屬,設府庀徒,以成一代之制。
二月,嘗詔省內外冗官,大晟府亦併之禮官。
夫舜命夔典樂,命伯夷典禮,禮樂異道,各分所守,豈可同職?其大晟府名可復仍舊。
」 又詔曰:「樂作已久,方薦之郊廟,施於朝廷,而未及頒之天下。
宜令大晟府議頒新樂,使雅正之聲被於四海,先降三京四輔,次帥府。
」 大觀二年,詔曰:「自唐以來,正聲全失,無徵角之音,五聲不備,豈足以道和而化俗哉?劉詵所上徵聲,可令大晟府同教坊依譜按習,仍增徵、角二譜,候習熟來上。
」初,進士彭幾進樂書,論五音,言本朝以火德王,而羽音不禁,徵調尚闕。
禮部員外郎吳時善其說,建言乞召幾至樂府,朝廷從之。
至是,詵亦上徵聲,乃降是詔。
三年五月,詔:「今學校所用,不過春秋釋奠,如賜宴辟廱,乃用鄭、衞之音,雜以俳優之戲,非所以示多士。
其自今用雅樂。
」 四年四月,議禮局言:「國家崇奉感生帝、神州地祇為大祠,以僖祖、太祖配侑,而有司行事不設宮架、二舞,殊失所以尊祖、侑神作主之意。
乞皆用宮架、二舞。
」詔可。
六月,詔近選國子生教習二舞,以備祠祀先聖,本周官教國子之制。
然士子肄業上庠,頗聞恥於樂舞與樂工為伍、坐作、進退。
蓋今古異時,緻於古雖有其迹,施於今未適其宜。
其罷習二舞,願習雅樂者聽。
」 八月,帝親製大晟樂記,命太中大夫劉昺編修樂書,為八論: 其一曰:樂由陽來,陽之數極於九,聖人攝其數於九鼎,寓其聲於九成。
陽之數復而為一,則寶鼎之卦為坎;極而為九,則彤鼎之卦為離。
離,南方之卦也。
聖人以光明盛大之業,如日方中,嚮明而治,故極九之數則曰景鐘,大樂之名則曰大晟。
日王於午,火明於南,乘火德之運,當豐大之時,恢擴規模,增光前烈,明盛之業,永觀厥成。
樂名大晟,不亦宜乎? 其二曰:後世以黍定律,其失樂之本也遠矣。
以黍定尺,起於西漢,蓋承六經散亡之後,聞古人之緒餘而執以為法,聲既未協,乃屢變其法而求之。
此古今之尺所以至於數十等,而至和之聲愈求而不可得也。
傳曰:「萬物皆備於我矣,反身而誠,樂莫大焉!」秬黍雲乎哉? 其三曰:焦急之聲不可用於隆盛之世。
昔李照欲下其律,乃曰:「異日聽吾樂,當令人物舒長。
」照之樂固未足以感動和氣如此,然亦不可謂無其意矣。
自藝祖禦極,和樂之聲高,歷一百五十餘年,而後中正之聲乃定。
蓋奕世修德,和氣薰蒸,一代之樂,理若有待。
其四曰:盛古帝王皆以明堂為先務,後世知為崇配、布政之宮,然要妙之旨,祕而不傳,徒區區於形制之末流,而不知帝王之所以用心也。
且盛德在木,則居青陽,角聲乃作;盛德在火,則居明堂,徵聲乃作;盛德在金,則居總章,商聲乃作;盛德在水,則居玄堂,羽聲乃作;盛德在土,則居中央,宮聲乃作。
其應時之妙,不可勝言。
一歲之中,兼總五運,凡麗於五行者,以聲召氣,無不總攝。
鼓宮,宮動;鼓角,角應:彼亦莫知所以使之者。
則永膺壽考,曆數過期,不亦宜乎? 其五曰:魏漢津以太極元氣,函三為一,九寸之律,三數退藏,故八寸七分為中聲。
正聲得正氣則用之,中聲得中氣則用之。
宮架環列,以應十二辰;中正之聲,以應二十四氣;加四清聲,以應二十八宿。
氣不頓進,八音乃諧。
若立春在歲元之後,則迎其氣而用之,餘悉隨氣用律,使無過不及之差,則所以感召陰陽之和,其法不亦密乎? 其六曰:乾坤交於亥,而子生於黃鐘之宮,故稟於乾,交於亥,任於壬,生於子。
自乾至子凡四位,而清聲具焉。
漢津以四清為至陽之氣,在二十八宿為虛、昴、星、房,四者居四方之正位,以統十二律。
每清聲皆有三統:申、子、辰屬於虛而統於子,巳、酉、醜屬於昴而統於醜,寅、午、戌屬於星而統於寅,亥、卯、未屬於房而統於卯。
中正之聲分為二十四宿,統於四清焉。
其七曰:昔人以樂之器有時而弊,故律失則求之於鐘,鐘失則求之於鼎,得一鼎之龠,則權衡度量可考而知。
故鼎以全渾淪之體,律呂以達陰陽之情,天地之間,無不統攝,機緘運用,萬物振作,則樂之感人,豈無所自而然邪? 其八曰:聖上稽帝王之制而成一代之樂,以謂帝舜之樂以教冑子,乃頒之於宗學;成周之樂,掌於成均,乃頒之府學、辟廱、太學;而三京藩邸,凡祭祀之用樂者皆賜之:於是中正之聲被天下矣。
漢施鄭聲於朝廷,唐升夷部於堂上,至於房中之樂,唯恐淫哇之聲變態之不新也。
聖上樂聞平淡之音,而特詔有司制為宮架,施之於禁庭,房中用雅樂,自今朝始雲。
又為圖十二:一曰五聲,二曰八音,三曰十二律應二十八宿,四曰七均應二十八宿,五曰八十四調,六曰十二律所生,七曰十二律應二十四氣,八曰十二律鐘正聲,九曰堂上樂,十曰金鐘玉磬,十一曰宮架,十二曰二舞。
圖雖不能具載,觀其所序,亦可以知其旨意矣: 天地相合,五數乃備。
不動者為五位,常動者為五行,五行發而為五聲。
律呂相生,五聲乃備,布於十二律之間,猶五緯往還於十有二次,五運斡旋於十有二時。
其圖五聲以此。
兩儀既判,八卦肇分。
氣盈而動,八風行焉。
顓帝乃令飛龍效八風之音,命之曰承雲。
方是時,金、石、絲、竹、匏、土、革、木之音未備,後聖有作,以八方之物全五聲者,制而為八音,以聲召氣,八風從律。
其圖八音以此。
上象著明器形,而下以聲召氣,脗合元精。
其圖十二律應二十八宿以此。
鬥在天中,周制四方,猶宮聲處中為四聲之綱。
二十八舍列在四方,用之於合樂者,蓋東方七角屬木,南方七徵屬火,西方七商屬金,北方七羽屬水。
四方之宿各有所屬,而每方之中,七均備足。
中央七宮管攝四氣。
故二十八舍應中正之聲者,制器之法也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