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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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豐三年五月,詔祕書監緻仕劉幾赴詳定所議樂,以禮部侍郎緻仕範鎮與幾參考得失。

    而幾亦請命楊傑同議,且請如景祐故事,擇人修製大樂。

    詔可。

     初,傑言大樂七失: 一曰歌不永言,聲不依永,律不和聲。

    蓋金聲舂容,失之則重;石聲溫潤,失之則輕;土聲函胡,失之則下;竹聲清越,失之則高;絲聲纖微,失之則細;革聲隆大,失之則洪;匏聲叢聚,失之則長;木聲無餘,失之則短。

    惟人稟中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,八音、律呂皆以人聲為度,言雖永,不可以逾其聲。

    今歌者或詠一言而濫及數律,或章句已闋而笱音未終,所謂歌不永言也。

    請節其煩聲,以一聲歌一言。

    且詩言人志,詠以為歌。

    五聲隨歌,是謂依詠;律呂協奏,是謂和聲。

    先儒以為依人音而制樂,託樂器以寫音,樂本效人,非人效樂者,此也。

    今祭祀樂章並隨月律,聲不依詠,以詠依聲,律不和聲,以聲和律,非古制也。

     二曰八音不諧,鐘磬闕四清聲。

    虞樂九成,以簫為主;商樂和平,以磬為依;周樂合奏,以金為首。

    鐘、磬、簫者,衆樂之所宗,則天子之樂用八;鐘、磬、簫,衆樂之本,乃倍之為十六。

    且十二者,律之本聲;而四者,應聲也。

    本聲重大為君父,應聲輕清為臣子,故其四聲曰清聲,或曰子聲也。

    李照議樂,始不用四清聲,是有本而無應,八音何從而諧哉?今巢笙、和笙,其管十九,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,以七管為應聲。

    用之已久,而聲至和,則編鐘、磬、簫宜用四子聲以諧八音。

     三曰金石奪倫。

    樂奏一聲,諸器皆以其聲應,既不可以不及,又不可以有餘。

    今琴、瑟、塤、箎、笛、簫、笙、阮、箏、築奏一聲,則鎛鐘、特磬、編鐘、編磬連擊三聲;聲煩而掩衆器,遂至奪倫,則鎛鐘、特磬、編鐘、編磬節奏與衆器同,宜勿連擊。

     四曰舞不象成。

    國朝郊廟之樂,先奏文舞,次奏武舞,而武舞容節六變:一變象六師初舉,所向宜北;二變象上黨克平,所向宜北;三變象維揚底定,所向宜東南;四變象荊湖來歸,所向宜南;五變象卭蜀納款,所向宜西;六變象兵還振旅,所向宜北而南。

    今舞者發揚蹈厲、進退俯仰,既不足以稱成功盛德,失其所向,而文舞容節尤無法度,則舞不象成也。

     五曰樂失節奏。

    樂之始,則翕然如衆羽之合;縱之,純如也;節奏明白,皦如也;往來條理,繹如也:然後成。

    今樂聲不一,混殽無敘,則失於節奏,非所謂成也。

     六曰祭祀、饗無分樂之序。

    蓋金石衆作之謂奏,詠以人聲之謂歌。

    陽律必奏,陰呂必歌,陰陽之合也。

    順陰陽之合,所以交神明、緻精意。

    今冬至祀天,不歌大呂;夏至祭地,不奏太簇;春饗祖廟,不奏無射;秋饗後廟,不歌小呂。

    而四望山川無專祠用樂之制,則何以贊導宣發陰陽之氣而生成萬物哉? 七曰鄭聲亂雅。

    然朱紫有色而易別,雅、鄭無象而難知,聖人懼其難知也,故定律呂中正之音,以示萬世。

    今古器尚存,律呂悉備,而學士、大夫不講考擊,奏作委之賤工,則雅、鄭不得不雜。

    願審調鐘琯,用十二律還宮均法,令上下通習,則鄭聲莫能亂雅。

     遂為十二均圖,并上之。

     其論以為:「律各有均,有七聲,更相為用。

    協本均則樂調,非本均則樂悖。

    今黃鐘為宮,則太簇、姑洗、林鐘、南呂、應鍾、蕤賓七聲相應,謂之黃鐘之均。

    餘律為宮,同之。

    宮為君,商為臣,角為民,徵為事,羽為物。

    君者,法度號令之所出,故宮生徵;法度號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,故徵生商;君臣一德,以康庶事,則萬物得所,民遂其生,故商生羽,羽生角。

    然臣有常職,民有常業,物有常形,而遷則失常,故商、角、羽無變聲。

    君總萬化,不可執以一方;事通萬務,不可滯於一隅:故宮、徵有變聲。

    凡律呂之調及其宮、樂章,具著於圖。

    」 帝取所上圖,考其說,乃下鎮、幾參定。

    而王樸、阮逸之黃鐘乃當李照之太簇,其編鐘、編磬雖有四清聲,而黃鐘、大呂正聲舛誤;照之編鐘、編磬雖有黃鐘、大呂,而全闕四清聲,非古制也。

    樸之太簇、夾鐘,則聲失之高,歌者莫能追逐,平時設而不用。

    聖人作樂以紀中和之聲,所以導中和之氣,清不可太高,重不可太下,必使八音協諧、歌者從容而能永其言。

    鎮等因請擇李照編鐘、編磬十二參於律者,增以王樸無射、應鐘及黃鐘、大呂清聲,以為黃鐘、大呂、太簇、夾鐘之四清聲,俾衆樂隨之,歌工詠之,中和之聲庶可以考。

    請下樸二律,就太常鐘磬擇其可用者用之,其不可修者別製之。

    而太常以為大樂法度舊器,乞留樸鐘磬,別製新樂,以驗議者之術。

    詔以樸樂鐘為清聲,毋得銷毀。

     幾等謂:「新樂之成,足以薦郊廟,傳萬世。

    其明堂、景靈宮降天神之樂六奏:舊用夾鐘之均三奏,謂之夾鐘為宮;夷則之均一奏,謂之黃鐘為角;林鐘之均二奏,謂之太簇為徵、姑洗為羽。

    而大司樂『凡樂,圜鐘為宮,黃鐘為角,太簇為徵,姑洗為羽』。

    而『圜鐘者,夾鐘也』。

    用夾鐘均之七聲,以其宮聲為始終,是謂圜鐘為宮;用黃鐘均之七聲,以其角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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