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樂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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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始終,是謂黃鐘為角;用太簇均之七聲,以其徵聲為始終,是謂太簇為徵;用姑洗均之七聲,以其羽聲為始終,是謂姑洗為羽。
今用夷則之均一奏,謂之黃鐘為角,林鐘之均二奏,謂之太簇為徵、姑洗為羽,則祀天之樂無夷則、林鐘而用之,有太簇、姑洗而去之矣。
唐典,祀天以夾鐘宮、黃鐘角、太簇徵、姑洗羽,乃周禮也,宜用夾鐘為宮。
其黃鐘為角,則用黃鐘均,以其角聲為始終;太簇為徵,則用太簇均,以其徵聲為始終;姑洗為羽,則用姑洗均,以其羽聲為始終。
祭地祇,享宗廟,皆視此均法以度曲。
」 幾等又以太常磬三等,王樸磬厚,李照磬薄,惟阮逸、胡瑗磬形制精密而聲太高,以磬氏之法摩其旁,輕重與律呂相應。
鐘三等,王樸鐘所謂「聲疾而短聞」者也,阮逸、胡瑗鐘所謂「聲舒而遠聞」者也,惟李照鐘有旋蟲之制。
鐘磬皆三十有六架,架各十有六,則正律相應,清聲自足。
其堂上堂下箎、笛率從新制,而調琴、瑟、阮、築、塤諸器,隨所下律。
詔悉從之。
乃緝新器用,徙置太常,闢屋以貯藏之。
考選樂工,汰其椎鈍癃老,而優募能者補其闕員,立為程度,以時習焉。
初,皇祐中,益州進士房庶論尺律之法,以為嘗得古本漢書,言在律曆志。
範鎮以其說為然,請依法作為尺律,然後別求古樂參考。
於是庶奉詔造律管二,尺、量、龠各一,而殿中丞胡瑗以為非。
詔鎮與幾等定樂,鎮曰:「定樂當先正律。
」帝然之。
鎮作律、尺等,欲圖上之。
而幾之議律主於人聲,不以尺度求合。
其樂大抵即李照之舊而加四清聲,遂奏樂成。
第加恩賚,而鎮謝曰:「此劉幾樂也,臣何預焉!」乃復上奏曰:「太常鎛鐘皆有大小、輕重之法,非三代莫能為者。
禁中又出李照、胡瑗所鑄銅律及尺付太常,按照黃鐘律合王樸太簇律,仲呂律合王樸黃鐘律,比樸樂纔下半律,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,鐘聲鬱而不發,無足議者。
照之律雖是,然與其樂校,三格自相違戾。
且以太簇為黃鐘,則是商為宮也。
方劉幾奏上時,臣初無所預。
臣頃造律,內外有損益,其聲和,又與古樂合。
今若將臣所造尺律依大小編次太常鎛鐘,可以成一代大典。
又太常無雷鼓、靈鼓、路鼓,而以散鼓代之。
開元中,有以畫圖獻者,一鼓而為八面、六面、四面,明皇用之。
國朝郊廟或考或不考,宮架中惟以散鼓,不應經義。
又八音無匏、土二音:笙、竽以木鬥攢竹而以匏裹之,是無匏音也;塤器以木為之,是無土音也。
八音不具,以為備樂,安可得哉!」不報。
四年十一月,詳定所言:「『搏拊、琴、瑟以詠』,則堂上之樂,以象朝廷之治;『下管、鼗鼓』,『合止柷、敔』,『笙、鏞以間』,則堂下之樂,以象萬物之治。
後世有司失其傳,歌者在堂,兼設鐘磬;宮架在庭,兼設琴瑟;堂下匏竹,寘之於床:並非其序。
請親祠宗廟及有司攝事,歌者在堂,不設鐘磬;宮架在庭,不設琴瑟;堂下匏竹,不寘於床。
其郊壇上下之樂,亦以此為正,而有司攝事如之。
」又言:「以小胥宮縣推之,則天子鐘、磬、鎛十二虡為宮縣,明矣。
故或以為配十二辰,或以為配十二次,則虡無過十二。
先王之制廢,學者不能考其數。
隋、唐以來,有謂宮縣當二十虡,甚者又以為三十六虡。
方唐之盛日,有司攝事,樂並用宮縣。
至德後,太常聲音之工散亡,凡郊廟有登歌而無宮縣,後世因仍不改。
請郊廟有司攝事,改用宮架十二虡。
」太常以謂用宮架十二虡,則律呂均聲不足,不能成均。
請如禮:宮架四面如辰位,設鎛鐘十二虡,而甲、丙、庚、壬設鐘,乙、丁、辛、癸設磬,位各一虡;四隅植建鼓,以象二十四氣。
宗廟、郊丘如之。
五年正月,開封布衣葉防上書論樂器、律曲不應古法,復下楊傑議。
傑論防增編鐘、編磬二十有四為簨制,管簫視鐘磬數,登歌用玉磬,去樂曲之近清聲者,舞不立表,皆非是。
其言均律差互,與劉幾同。
請以晉鼓節金奏。
考經、禮,制簨虡教國子、宗子舞,用之郊廟,為何所取?而範鎮亦言:「自唐以來至國朝,三大祀樂譜並依周禮,然其說有黃鐘為角、黃鐘之角。
黃鐘為角者,夷則為宮;黃鐘之角者,姑洗為角。
十二律之於五聲,皆如此率。
而世俗之說,乃去『之』字,謂太簇曰黃鐘商,姑洗曰黃鐘角,林鐘曰黃鐘徵,南呂曰黃鐘羽。
今葉防但通世俗夷部之說,而不見周禮正文,所以稱本寺均差互,其說難行。
」帝以樂律絕學,防草萊中習之尤難,乃補防為樂正。
六年春正月,禦大慶殿,初用新樂。
二月,太常言:「郊廟樂虡,若遇雨雪,望祭即設於殿上。
」三月,禮部言:「有司攝事,祀昊天舞名,請初獻曰帝臨嘉至,亞、終獻曰神娭錫羨;太廟初獻曰孝熙昭德,亞、終獻曰禮洽儲祥。
」詔可。
九月,禮部言:「周禮,凡大祭祀,王出入則奏王夏,明入廟門已用樂矣。
今既移祼在作樂之前,皇帝詣罍洗奏乾安,則入門亦當奏乾安,庶合古制。
其入景靈宮及南郊壝門,乞如之。
」 七年正月,詔從協律郎榮咨道請,於奉宸庫選玉造磬,令太常審定音律。
六月,禮部言
今用夷則之均一奏,謂之黃鐘為角,林鐘之均二奏,謂之太簇為徵、姑洗為羽,則祀天之樂無夷則、林鐘而用之,有太簇、姑洗而去之矣。
唐典,祀天以夾鐘宮、黃鐘角、太簇徵、姑洗羽,乃周禮也,宜用夾鐘為宮。
其黃鐘為角,則用黃鐘均,以其角聲為始終;太簇為徵,則用太簇均,以其徵聲為始終;姑洗為羽,則用姑洗均,以其羽聲為始終。
祭地祇,享宗廟,皆視此均法以度曲。
」 幾等又以太常磬三等,王樸磬厚,李照磬薄,惟阮逸、胡瑗磬形制精密而聲太高,以磬氏之法摩其旁,輕重與律呂相應。
鐘三等,王樸鐘所謂「聲疾而短聞」者也,阮逸、胡瑗鐘所謂「聲舒而遠聞」者也,惟李照鐘有旋蟲之制。
鐘磬皆三十有六架,架各十有六,則正律相應,清聲自足。
其堂上堂下箎、笛率從新制,而調琴、瑟、阮、築、塤諸器,隨所下律。
詔悉從之。
乃緝新器用,徙置太常,闢屋以貯藏之。
考選樂工,汰其椎鈍癃老,而優募能者補其闕員,立為程度,以時習焉。
初,皇祐中,益州進士房庶論尺律之法,以為嘗得古本漢書,言在律曆志。
範鎮以其說為然,請依法作為尺律,然後別求古樂參考。
於是庶奉詔造律管二,尺、量、龠各一,而殿中丞胡瑗以為非。
詔鎮與幾等定樂,鎮曰:「定樂當先正律。
」帝然之。
鎮作律、尺等,欲圖上之。
而幾之議律主於人聲,不以尺度求合。
其樂大抵即李照之舊而加四清聲,遂奏樂成。
第加恩賚,而鎮謝曰:「此劉幾樂也,臣何預焉!」乃復上奏曰:「太常鎛鐘皆有大小、輕重之法,非三代莫能為者。
禁中又出李照、胡瑗所鑄銅律及尺付太常,按照黃鐘律合王樸太簇律,仲呂律合王樸黃鐘律,比樸樂纔下半律,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,鐘聲鬱而不發,無足議者。
照之律雖是,然與其樂校,三格自相違戾。
且以太簇為黃鐘,則是商為宮也。
方劉幾奏上時,臣初無所預。
臣頃造律,內外有損益,其聲和,又與古樂合。
今若將臣所造尺律依大小編次太常鎛鐘,可以成一代大典。
又太常無雷鼓、靈鼓、路鼓,而以散鼓代之。
開元中,有以畫圖獻者,一鼓而為八面、六面、四面,明皇用之。
國朝郊廟或考或不考,宮架中惟以散鼓,不應經義。
又八音無匏、土二音:笙、竽以木鬥攢竹而以匏裹之,是無匏音也;塤器以木為之,是無土音也。
八音不具,以為備樂,安可得哉!」不報。
四年十一月,詳定所言:「『搏拊、琴、瑟以詠』,則堂上之樂,以象朝廷之治;『下管、鼗鼓』,『合止柷、敔』,『笙、鏞以間』,則堂下之樂,以象萬物之治。
後世有司失其傳,歌者在堂,兼設鐘磬;宮架在庭,兼設琴瑟;堂下匏竹,寘之於床:並非其序。
請親祠宗廟及有司攝事,歌者在堂,不設鐘磬;宮架在庭,不設琴瑟;堂下匏竹,不寘於床。
其郊壇上下之樂,亦以此為正,而有司攝事如之。
」又言:「以小胥宮縣推之,則天子鐘、磬、鎛十二虡為宮縣,明矣。
故或以為配十二辰,或以為配十二次,則虡無過十二。
先王之制廢,學者不能考其數。
隋、唐以來,有謂宮縣當二十虡,甚者又以為三十六虡。
方唐之盛日,有司攝事,樂並用宮縣。
至德後,太常聲音之工散亡,凡郊廟有登歌而無宮縣,後世因仍不改。
請郊廟有司攝事,改用宮架十二虡。
」太常以謂用宮架十二虡,則律呂均聲不足,不能成均。
請如禮:宮架四面如辰位,設鎛鐘十二虡,而甲、丙、庚、壬設鐘,乙、丁、辛、癸設磬,位各一虡;四隅植建鼓,以象二十四氣。
宗廟、郊丘如之。
五年正月,開封布衣葉防上書論樂器、律曲不應古法,復下楊傑議。
傑論防增編鐘、編磬二十有四為簨制,管簫視鐘磬數,登歌用玉磬,去樂曲之近清聲者,舞不立表,皆非是。
其言均律差互,與劉幾同。
請以晉鼓節金奏。
考經、禮,制簨虡教國子、宗子舞,用之郊廟,為何所取?而範鎮亦言:「自唐以來至國朝,三大祀樂譜並依周禮,然其說有黃鐘為角、黃鐘之角。
黃鐘為角者,夷則為宮;黃鐘之角者,姑洗為角。
十二律之於五聲,皆如此率。
而世俗之說,乃去『之』字,謂太簇曰黃鐘商,姑洗曰黃鐘角,林鐘曰黃鐘徵,南呂曰黃鐘羽。
今葉防但通世俗夷部之說,而不見周禮正文,所以稱本寺均差互,其說難行。
」帝以樂律絕學,防草萊中習之尤難,乃補防為樂正。
六年春正月,禦大慶殿,初用新樂。
二月,太常言:「郊廟樂虡,若遇雨雪,望祭即設於殿上。
」三月,禮部言:「有司攝事,祀昊天舞名,請初獻曰帝臨嘉至,亞、終獻曰神娭錫羨;太廟初獻曰孝熙昭德,亞、終獻曰禮洽儲祥。
」詔可。
九月,禮部言:「周禮,凡大祭祀,王出入則奏王夏,明入廟門已用樂矣。
今既移祼在作樂之前,皇帝詣罍洗奏乾安,則入門亦當奏乾安,庶合古制。
其入景靈宮及南郊壝門,乞如之。
」 七年正月,詔從協律郎榮咨道請,於奉宸庫選玉造磬,令太常審定音律。
六月,禮部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