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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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」乃下詔曰:「國家郊廟特祀,祖宗以來命官攝事,惟三歲一親郊,則先享清廟,冬至合祭天地于圜丘。

    元豐間,有司援周制,以合祭不應古義,先帝乃詔定親祀北郊之儀,未之及行。

    是歲,郊祀不設皇地祇位,而宗廟之享率如權制。

    朕方脩郊見天地之始,其冬至日南郊,宜依熙寧十年故事,設皇地祇位以嚴並況之儀。

    厥後躬行方澤之祀,則脩元豐六年五月之制。

    俟郊禮畢,集官詳議典禮以聞。

    」十一月冬至,親祠南郊,遂合祭天地,而詔罷飲福宴。

     八年,禮部尚書蘇軾復陳合祭六議,令禮官集議以聞。

    已而下詔依元佑七年故事,合祭天地于南郊,仍罷集議。

    紹聖元年,以右正言張商英言:「先帝制詳定禮文所,謂合祭非古,據經而正之。

    元祐之臣,乃復行合祭,請再下禮官議。

    」禦史中丞黃履謂:「南郊合祭,因王莽諂事元後,遂躋地位,同席共牢。

    迨先帝親郊,大臣以宣仁同政,復用莽意合祀,瀆亂典禮。

    」帝以詢輔臣,章惇曰:「北郊止可謂之社。

    」黃履曰:「郊者交於神明之義,所以天地皆稱郊。

    社者土之神爾,豈有祭大祇亦可謂之社乎?」乃以履奏送禮部、太常寺。

    權禮部侍郎盛陶、太常丞王誼等言:「宜用先帝北郊儀注,以時躬行,罷合祭禮。

    」已而三省言:「合祭既非禮典,但盛夏祭地祇,必難親行。

    」詔令兩省、臺諫、禮官同議,可親祀北郊,然後罷合祭之禮。

    曾布、錢勰、範純禮、韓宗師、王古、井亮采、常安民、李琮、虞策、劉定、傅楫、黃裳、豐稷、葉祖洽等言,互有是否。

    蔡京、林希、蔡卞、黃履、吳安持、晁端彥、翟思、郭知章、劉拯、黃慶基、董敦逸等請罷合祭。

    詔從之。

    然北郊親祀,終帝之世未克舉雲。

     建中靖國元年,命禮部、太常寺詳定北郊儀制。

    殿中侍禦史彭汝霖又請改合祭之禮,韓忠彥以為不可。

    曾布力主北郊之說,帝亦然之,遂罷合祭。

     政和三年,詔禮制局議方壇制度。

    是歲,新壇成。

    初,元豐三年七月,詔改北郊圜壇為方丘。

    六年,命禮部、太常定北郊壇制。

    哲宗紹聖三年,權尚書侍郎黃裳等言:「南郊青城至壇所五百一十八步,自瑞聖園至皇地祇壇之東壇五百五十六步,相去不遠。

    其壇係國初所建,神靈顧享已久。

    元豐間,有司請地祇、神州並為方壇,壇之外為坎,詔止改圜壇為方。

    請下有司,比類南郊增飾制度,除治四面稍令低下,以應澤中之制。

    」詔禮部再為詳定,指畫興築。

    至是,禮制局言:「方壇舊制三成,第一成高三尺,第二成、第三成皆高二尺五寸,上廣八丈,下廣十有六丈。

    夫圜壇既則象於乾,則方壇當效法於坤。

    今議方壇定為再成,一成廣三十六丈,再成廣二十四丈,每成崇十有八尺,積三十六尺,其廣與崇皆得六六之數,以坤用六故也。

    為四陛,陛為級一百四十有四,所謂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者也。

    為再壝,壝二十有四步,取坤之策二十有四也。

    成與壝俱再,則兩地之義也。

    」齋宮大內門曰廣禋,東偏門曰東秩,西偏門曰西平,正東門曰含光,正西門曰鹹亨,正北門曰至順,南內大殿門曰厚德,東曰左景華,西曰右景華,正殿曰厚德,便殿曰受福、曰坤珍、曰道光,亭曰承休,後又增四角樓為定式。

     其神位,崇寧初,禮部員外郎陳暘言:「五行於四時,有帝以為之主,必有神以為之佐。

    今五行之帝既從享於南郊第一成,則五行之神亦當列於北郊第一成。

    天莫尊於上帝,而五帝次之;地莫尊於大祇,而嶽帝次之,今尚與四鎮、海、瀆並列,請升之於第一成。

    」至是,議禮局上新儀:皇地祇位於壇上北方南向,席以稾稭;太祖皇帝位於壇上東方西向,席以蒲越。

    木神勾芒、東嶽於壇第一龕,東鎮、海、瀆於第二龕,東山、林、川、澤於壇下,東丘、陵、墳、衍、原、隰於內壝之內,皆在卯階之北,以南為上。

    神州地祇、火神祝融、南嶽於壇第一龕,南鎮、海、瀆於第二龕,南山、林、川、澤於壇下,南丘、陵、墳、衍、原、隰於內壝之內,皆在午階之東,以西為上。

    土神後土、中嶽於壇第一龕,中鎮於第二龕,中山、林、川、澤於壇下,中丘、陵、墳、衍、原、隰於內壝之內,皆在午階之西,以西為上。

    金神蓐收、西嶽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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