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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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禮三 北郊 祈穀 五方帝 感生帝
北郊。
宋初,方丘在宮城之北十四裡,以夏至祭皇地祇;別為壇於北郊,以孟冬祭神州地祇。
建隆以來,疊奉四祖崇配二壇。
太平興國以來,但以宣祖、太祖更配。
真宗乃以太宗配方丘,宣祖配神州地祇。
皇祐初,禮官言:「皇地祇壇四角再成,面廣四丈九尺,東西四丈六尺。
上成高四尺五寸,下成高五尺,方五丈三尺,陛廣三尺五寸,卑陋不應典禮。
請如唐制增廣之。
」五年,諸壇皆改。
嘉祐配位七十一,加羊、豕各五。
慶曆用犢、羊、豕各一。
既而諫官司馬光奏:「大行請謚于南郊,而皇地祇止於望告,失尊卑之序。
」下禮院,定非次祭告皇地祇,請差官詣北郊行事。
其神州之壇,方三丈一尺,皇祐增高三尺,廣四十八步,內壝四面以青繩代之。
仍遣內臣降香,有司攝事如儀。
神宗元豐元年二月,郊廟奉祀禮文所言:「古者祀天於地上之圜丘,在國之南,祭地于澤中之方丘,在國之北,其牲幣禮樂亦皆不同,所以順陰陽、因高下而事之以其類也。
由漢以來,乃有夫婦共牢,合祭天地之說,殆非所謂求神以類之意。
本朝親祀上帝,即設皇地祇位,稽之典禮,有所未合。
」遂詔詳定更改以聞。
於是陳襄、王存、李清臣、張璪、黃履、陸佃、何洵直、楊完等議,或以當郊之歲,冬夏至日分祭南北郊,各一日而祀徧;或於圜丘之旁,別營方丘而望祭;或以夏至盛暑,天子不可親祭,改用十月;或欲親郊圜丘之歲,夏至日遣上公攝事於方丘,議久未決。
三年,翰林學士張璪言:「先王順陰陽之義,以冬至祀天,夏至祀地,此萬世不可易之理。
議者乃欲改用他月,無所據依。
必不得已,宜即郊祀之歲,於夏至之日,盛禮容,具樂舞,遣冢宰攝事。
雖未能皆當於禮,庶幾先王之遺意猶存焉。
」於是禮官請如璪議,設宮架樂、文武二舞,改製樂章,用竹冊匏爵,增配帝犢及捧俎分獻官,廣壇壝齋宮,脩定儀注上之。
既而曾肇言:「今冬至若罷合祭,而夏至又以有司攝事,則不復有親祭地祇之時,於父天母地之義若有隆殺。
請遇親祀南郊之歲,以夏至日備禮躬款北郊,以存事地之義。
」四年四月,乃詔:「親祀北郊,並依南郊之儀,有故不行,即以上公攝事。
」六年,禮部、太常寺上親祀儀並如南郊;其攝事唯改舞名及不備官,其籩豆、樂架、玉幣之數,盡如親祠。
是歲十一月甲辰冬至,祀昊天上帝,以太祖配,始罷合祭,不設皇地祇位。
哲宗初立,未遑親祀,有司攝事如元豐儀。
元祐五年夏至,祭皇地祇,命尚書右丞許將攝事。
將言:「王者父天母地,三歲冬至,天子親祠,徧享宗廟,祀天圜丘,而夏至方澤之祭,乃止遣上公,則皇地祇遂永不在親祠之典,此大闕禮也。
望博詔儒臣,講求典故,明正祀典,為萬世法。
」禮部尚書趙彥若請依元豐所定,郊祀之歲,親祀方丘及攝事,已合禮之正,更不須聚議。
禮部郎中崔公度請用陳薦議,仍合祭天地,從祀百神。
復詔尚書、侍郎、兩省及侍從、臺諫、禮官集議。
於是翰林學士顧臨等八人,請合祭如故事,竢將來親祠北郊,則合祭可罷。
宋興,一祖六宗,皆合祭天地,其不合祭者,惟元豐六年一郊爾。
去所易而就所難,虛地祇之大祭,失今不定,後必悔之。
吏部侍郎範純禮等二十二人,皆主北郊之議。
中書舍人孔武仲又請以孟冬純陰之月,詣北郊親祠,如神州地祇之祭。
彭汝礪、曾肇復上疏論合祭之非。
文多不載。
九月,三省上顧臨等議。
太皇太後曰:「宜依仁宗皇帝故事。
」呂大防言:「諸儒獻議,欲南郊不設皇地祇位,於祖宗之制未覩其可。
」範百祿以「圜丘無祭地之禮,記曰:『有其廢之,莫可舉也。
』先帝所廢,稽古據經,未可輕改。
」大防又言:「先帝因禮文所建議,遂令諸儒定北郊祀地之禮,然未經親行。
今皇帝臨禦之始,當親見天地,而獨不設地祇位,恐亦未安。
況祖宗以恩霈四方,慶賚將士,非三歲一行,則國力有限。
今日宜為勉行權制,俟北郊議定及太廟享禮,行之未晚。
」太皇太後以大防之言為是。
而蘇頌、鄭雍皆以「古者人君嗣位之初,必郊見天地。
今皇帝初郊而不祀地,恐未合古
宋初,方丘在宮城之北十四裡,以夏至祭皇地祇;別為壇於北郊,以孟冬祭神州地祇。
建隆以來,疊奉四祖崇配二壇。
太平興國以來,但以宣祖、太祖更配。
真宗乃以太宗配方丘,宣祖配神州地祇。
皇祐初,禮官言:「皇地祇壇四角再成,面廣四丈九尺,東西四丈六尺。
上成高四尺五寸,下成高五尺,方五丈三尺,陛廣三尺五寸,卑陋不應典禮。
請如唐制增廣之。
」五年,諸壇皆改。
嘉祐配位七十一,加羊、豕各五。
慶曆用犢、羊、豕各一。
既而諫官司馬光奏:「大行請謚于南郊,而皇地祇止於望告,失尊卑之序。
」下禮院,定非次祭告皇地祇,請差官詣北郊行事。
其神州之壇,方三丈一尺,皇祐增高三尺,廣四十八步,內壝四面以青繩代之。
仍遣內臣降香,有司攝事如儀。
神宗元豐元年二月,郊廟奉祀禮文所言:「古者祀天於地上之圜丘,在國之南,祭地于澤中之方丘,在國之北,其牲幣禮樂亦皆不同,所以順陰陽、因高下而事之以其類也。
由漢以來,乃有夫婦共牢,合祭天地之說,殆非所謂求神以類之意。
本朝親祀上帝,即設皇地祇位,稽之典禮,有所未合。
」遂詔詳定更改以聞。
於是陳襄、王存、李清臣、張璪、黃履、陸佃、何洵直、楊完等議,或以當郊之歲,冬夏至日分祭南北郊,各一日而祀徧;或於圜丘之旁,別營方丘而望祭;或以夏至盛暑,天子不可親祭,改用十月;或欲親郊圜丘之歲,夏至日遣上公攝事於方丘,議久未決。
三年,翰林學士張璪言:「先王順陰陽之義,以冬至祀天,夏至祀地,此萬世不可易之理。
議者乃欲改用他月,無所據依。
必不得已,宜即郊祀之歲,於夏至之日,盛禮容,具樂舞,遣冢宰攝事。
雖未能皆當於禮,庶幾先王之遺意猶存焉。
」於是禮官請如璪議,設宮架樂、文武二舞,改製樂章,用竹冊匏爵,增配帝犢及捧俎分獻官,廣壇壝齋宮,脩定儀注上之。
既而曾肇言:「今冬至若罷合祭,而夏至又以有司攝事,則不復有親祭地祇之時,於父天母地之義若有隆殺。
請遇親祀南郊之歲,以夏至日備禮躬款北郊,以存事地之義。
」四年四月,乃詔:「親祀北郊,並依南郊之儀,有故不行,即以上公攝事。
」六年,禮部、太常寺上親祀儀並如南郊;其攝事唯改舞名及不備官,其籩豆、樂架、玉幣之數,盡如親祠。
是歲十一月甲辰冬至,祀昊天上帝,以太祖配,始罷合祭,不設皇地祇位。
哲宗初立,未遑親祀,有司攝事如元豐儀。
元祐五年夏至,祭皇地祇,命尚書右丞許將攝事。
將言:「王者父天母地,三歲冬至,天子親祠,徧享宗廟,祀天圜丘,而夏至方澤之祭,乃止遣上公,則皇地祇遂永不在親祠之典,此大闕禮也。
望博詔儒臣,講求典故,明正祀典,為萬世法。
」禮部尚書趙彥若請依元豐所定,郊祀之歲,親祀方丘及攝事,已合禮之正,更不須聚議。
禮部郎中崔公度請用陳薦議,仍合祭天地,從祀百神。
復詔尚書、侍郎、兩省及侍從、臺諫、禮官集議。
於是翰林學士顧臨等八人,請合祭如故事,竢將來親祠北郊,則合祭可罷。
宋興,一祖六宗,皆合祭天地,其不合祭者,惟元豐六年一郊爾。
去所易而就所難,虛地祇之大祭,失今不定,後必悔之。
吏部侍郎範純禮等二十二人,皆主北郊之議。
中書舍人孔武仲又請以孟冬純陰之月,詣北郊親祠,如神州地祇之祭。
彭汝礪、曾肇復上疏論合祭之非。
文多不載。
九月,三省上顧臨等議。
太皇太後曰:「宜依仁宗皇帝故事。
」呂大防言:「諸儒獻議,欲南郊不設皇地祇位,於祖宗之制未覩其可。
」範百祿以「圜丘無祭地之禮,記曰:『有其廢之,莫可舉也。
』先帝所廢,稽古據經,未可輕改。
」大防又言:「先帝因禮文所建議,遂令諸儒定北郊祀地之禮,然未經親行。
今皇帝臨禦之始,當親見天地,而獨不設地祇位,恐亦未安。
況祖宗以恩霈四方,慶賚將士,非三歲一行,則國力有限。
今日宜為勉行權制,俟北郊議定及太廟享禮,行之未晚。
」太皇太後以大防之言為是。
而蘇頌、鄭雍皆以「古者人君嗣位之初,必郊見天地。
今皇帝初郊而不祀地,恐未合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