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禮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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壇第一龕,西鎮、海、瀆於第二龕,崑崙、西山、林、川、澤於壇下,西丘、陵、墳、衍、原、隰於內壝之內,皆在酉階之南,以北為上。

    水神玄冥、北嶽於壇第一龕,北鎮、海、瀆於第二龕,北山、林、川、澤於壇下,北丘、陵、墳、衍、原、隰於內壝之內,皆在子階之西,以東為上。

    神州地祇席以稾稭,餘以莞席,皆內向。

    其餘並如元豐儀壇壝之制。

    其位闆之制:上帝位闆長三尺,取參天之數;厚九寸,取乾元用九之數;廣尺二寸,取天之備數;書徽號以蒼色,取蒼璧之義。

    皇地祇位闆長二尺,取兩地之數;厚六寸,取坤元用六之數;廣一尺,取地之成數;書徽號以黃色,取黃琮之義。

    皆以金飾。

    配位闆各如天地之制。

     又言:「大禮格,皇地祇玉用黃琮,神州地祇、五嶽以兩圭有邸。

    今請二者並施於皇地祇,求神以黃琮,薦獻以兩圭有邸。

    神州惟用圭邸,餘不用。

    玉琮之制,當用坤數,宜廣六寸,為八方而不剡;兩圭之長宜共五寸,並宿一邸,色與琮同。

    牲幣如之。

    」又言:「常祭,地祇、配位各用冰鑑一;今親祀,盛暑,請增正配及從祀位冰鑑四十一。

    」並從之。

     四年五月夏至,親祭地于方澤,以皇弟燕王俁為亞獻,越王偲為終獻。

    皇帝散齋七日于別殿,緻齋七日于內殿,一日於齋宮。

    前一日告配太祖室,其有司陳設及皇帝行事,並如郊祀之儀。

    是後七年,至宣和二年、五年,親祀者凡四。

     高宗紹興初,惟用酒脯鹿臡,行一獻禮。

    二年,太常少卿程瑀言:「皇地祇,當一依祀天儀式。

    」詔從之。

    又言:「國朝祀皇地祇,設位於壇之北方南向。

    政和四年,設於南方北向。

    今北面望祭,北向為難,且於經典無據。

    請仍南向。

    」 淳熙中,朱熹為先朝南北郊之辯曰:「禮『郊特牲而社稷太牢』,書『用牲于郊,牛二』及『社于新邑』,此明驗也。

    本朝初分南北郊,後復合而為一。

    周禮亦隻說祀昊天上帝,不說祀後土,故先儒言無北郊,祭社即是祭地。

    古者天地未必合祭,日月、山川、百神亦無一時合祭共享之禮。

    古之時,禮數簡而儀從省,必是天子躬親行事,豈有祭天卻將上下百神重沓累積併作一祭耶?且郊壇陛級兩邊上下,皆是神位,中間恐不可行。

    或問:郊祀後稷以配天,宗祀文王以配上帝,帝即是天,天即是帝,卻分祭何也?曰:為壇而祭,故謂之天,祭於屋下而以神祇祭之,故謂之帝。

    」 祈穀、雩祀。

    宋之祀天者凡四:孟春祈穀,孟夏大雩,皆於圜丘或別立壇;季秋大饗明堂;惟冬至之郊,則三歲一舉,合祭天地焉。

    開寶中,太祖幸西京,以四月有事南郊,躬行大雩之禮。

    淳化、至道,太宗亦以正月躬行祈穀之祀,悉如圜丘之禮。

     景德三年,龍圖閣待制陳彭年言:「伏覩畫日,來年正月三日上辛祈穀,至十日始立春。

    按月令,正月元日注為祈穀,郊祀昊天上帝。

    春秋傳曰:『啟蟄而郊,郊而後耕。

    』蓋春氣初至,農事方興,郊祀昊天,以祈嘉穀,當在建寅之月,迎春之後。

    自晉泰始二年,始用上辛,不擇立春之先後。

    齊永明元年,立春前郊,議欲遷日,王儉曰:『宋景平元年、元嘉六年,並立春前郊。

    』遂不遷日。

    吳操之雲:『應在立春前。

    』然則左氏所記,乃三代彜章;王儉所言,乃後世變禮。

    來年正月十日立春,三日祈穀,斯則襲王儉之末議,違左氏之明文。

    望以立春後上辛行祈穀禮。

    」因詔有司詳定諸祠祭祀。

    有司言:「今年四月五日,雩祀上帝,十三日立夏祀赤帝。

    按月令:『立夏之日,天子迎夏于南郊。

    』注雲:『為祀赤帝於南郊。

    』又雲:『是月也,大雩。

    』注雲:『春秋傳曰:龍見而雩。

    』龍星謂角、亢也,立夏後,昏見於東方。

    按五禮精義雲:『自周以來,歲星差度,今之龍見或在五月,以祈甘雨,於時已晚,但四月上旬蔔日。

    』今則惟用改朔,不待得節,祭於立夏之前,殊違舊禮之意。

    苟或龍見於仲夏,雩祀於季春,相去遼闊,於禮未周。

    欲請並於立夏後蔔日,如立夏在三月,則待改朔。

    」 天禧元年十二月,禮儀院言:「準畫日,來年正月十七日祈穀,前二日奏告太祖室,緣歲以正月十五日朝拜玉清昭應宮,景德四年以前,祈穀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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