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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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月,制置三司條例司具農田利害條約,詔頒諸路:「凡有能知土地所宜種植之法,及修復陂湖河港,或元無陂塘、圩垾、堤堰、溝洫而可以創修,或水利可及衆而為人所擅有,或田去河港不遠,為地界所隔,可以均濟流通者;縣有廢田曠土,可糾合興修,大川溝瀆淺塞荒穢,合行濬導,及陂塘堰埭可以取水灌溉,若廢壞可興治者:各述所見,編為圖籍,上之有司。
其土田迫大川,數經水害,或地勢汙下,雨潦所鍾,要在修築圩垾、堤防之類,以障水澇,或疏導溝洫、畎澮,以洩積水。
縣不能辦,州為遣官,事關數州,具奏取旨。
民修水利,許貸常平錢穀給用。
」初,條例司奏遣劉彜等八人行天下,相視農田水利,又下諸路轉運司各條上利害,又詔諸路各置相度農田水利官。
至是,以條約頒焉。
祕書丞侯叔獻言:「汴岸沃壤千裡,而夾河公私廢田,略計二萬餘頃,多用牧馬。
計馬而牧,不過用地之半,則是萬有餘頃常為不耕之地。
觀其地勢,利於行水。
欲於汴河兩岸置鬥門,洩其餘水,分為支渠,及引京、索河并三十六陂,以灌溉田。
」詔叔獻提舉開封府界常平,使行之,而以著作佐郎楊汲同提舉。
叔獻又引汴水淤田,而祥符、中牟之民大被水患,都水監或以為非。
三年三月,帝謂王安石、韓絳曰:「都水沮壞淤田者,以侵其職事爾。
」安石曰:「必欲任屬,當以楊汲為都水監。
今每事稟於沈立、張鞏,何能辦集。
」七月,帝聞淤田多浸民田稼、屋宇,令內侍馮宗道往視,宗道以說者為妄。
八月,叔獻、汲並權都水監丞、提舉沿汴淤田。
九月戊申,遣殿中丞陳世修乘驛經度陳、潁州八丈溝故迹。
初,世修言:「陳州項城縣界蔡河東岸有八丈溝,或斷或續,迤邐東去,由潁及壽,綿亙三百五十餘裡,乞因其故道,量加濬治。
興復大江、次河、射虎、流龍、百尺等陂塘,導水行溝中,棊布灌溉,俾數百裡復為稻田,則其利百倍。
」繪圖來上,帝意向之。
王安石曰:「世修言引水事即可試,八丈溝新河則不然。
昔鄧艾不賴蔡河漕運,故能并水東下,大興水田。
厥後既分水以注蔡河,又有新修牐以限之,與昔不同。
惟無所用水,即水可并而溝可復矣。
」故先命世修相度。
四年三月,帝語侍臣:「中人視麥者,言淤田甚佳,有未淤不可耕之地,一望數百裡。
獨樞密院以淤田無益,謂其薄如餅。
」安石曰:「就令薄,固可再淤,厚而後止。
」是月,帝以慶州軍亂,召執政對資政殿。
馮京曰:「府界既淤田,又行免役,作保甲,人極勞弊。
」帝曰:「淤田於百姓何苦?聞土細如麵。
」王安石曰:「慶卒之變,陛下旰食。
大臣宜於此時共圖消弭,乃合為浮議,歸咎淤田、保甲,了不相關,此非待至明而後察也。
」十月,前知襄州光祿卿史炤言:「開修古淳河一百六裡,灌田六千六百餘頃,修治陂堰,民已獲利,慮州縣遽欲增稅。
」詔三司應興修水利,墾開荒梗,毋增稅。
五年二月,侯叔獻等言:「民願買官淤田者七十餘戶,已分赤淤、花淤等,及定其直各有差,仍於次年起稅。
若願增錢者,不以投狀先後給之。
」五月,禦史張商英言:「嘗聞獻議者請開鄧州穰縣永國渠,引湍河水灌溉民田,失邵信臣故道,鑿焦家莊,地勢偏仰,水不通流。
」詔京西路覆實,遣程昉領其事。
昉刳河去疏土,築為巨堰。
水行再歲,會霖雨,谿谷合流大漲,堰下土疏惡,莫能禦,由此廢不復治。
閏七月,程昉奏引漳、洺河淤地,凡二千四百餘頃。
帝曰:「灌溉之利,農事大本,但陝西、河東民素不習此,苟享其利,後必樂趨。
三白渠為利尤大,有舊跡,可極力修治。
凡疏積水,須自下流開導,則畎澮易治。
書所謂『濬畎澮距川』是也。
」 時人人爭言水利。
提舉京西常平陳世修乞於唐州引淮水入東西邵渠,灌注九子等十五陂,溉田二百裡。
提舉陝西常平沈披乞復京兆府武功縣古迹六門堰,於石渠南二百步傍為土洞,以木為門,回改河流,溉田三百四十裡。
大抵迂闊少效。
披坐前為兩浙提舉,開常州五瀉堰不當,法寺論之,至是,降一官。
十一月,陝西提舉常平楊蟠議修鄭、白渠,詔都水丞周良孺相視。
乃自石門堰涇水開新渠,至三限口以合白渠。
王安石請捐常平息錢,助民興作,帝曰:「縱用內帑錢,亦何惜也。
」 六年三月,程昉言:「得共城縣舊河槽,若疏導入三渡河,可灌西垙稻田。
」從之。
五月,詔:「諸創置水磑碾碓妨灌溉民田者,以違制論。
」命贊善大夫蔡朦修永興軍白渠。
八月,程昉欲引水淤漳旁地,王安石以為長利,湏及冬乃可經畫。
九月丙辰,賜侯叔獻、楊汲府界淤田各十頃。
十月,命叔獻理提點刑獄資序,周良孺與升一任,皆賞淤田之勞也。
陽武縣民邢晏等三百六十四戶言:「田沙鹹瘠薄,乞淤溉,候淤深一尺,計畝輸錢,以助興修。
」詔與淤溉,勿輸錢。
十二月,河北提舉常平韓宗師論程昉十六罪,盛陶亦言昉。
帝以問安石,安石請令昉、宗師及京東轉運司各差官同考實以聞。
還奏得良田萬頃,又淤四千餘頃。
於是進呈。
宗師疏至言:「昉奏百姓乞淤田,實未嘗乞。
」帝曰:「此小失,何罪,但不知淤田如何爾?」安石曰:「今檢到好田萬頃,又淤田四千餘頃,陛下以為不知,臣實未喻。
」帝曰:「昉修漳河,漳河歲決;修滹沱,又無下尾。
」安石力為辨說。
已而宗師與昉皆放罪。
他日,帝論唐太宗能受諫,安石因言:「陛下判功罪不及太宗。
如程昉開閉四河,除漳河、黃河外,尚有溉淤及退出田四萬餘頃。
自秦以來,水利之功,未有及此。
止轉一官,又令與韓宗師同放罪,臣恐後世有以議聖德。
」安石佑昉,大率類此。
是時,原武等縣民因淤田壞廬舍墳墓,妨秋稼,相率詣闕訴。
使者聞之,急責縣令追呼,將杖之。
民謬雲:「詣闕謝耳。
」使者因為民謝表,遣二吏詣鼓院投之,安石大喜。
久之,帝始知雍丘等縣淤田清水頗害民田,詔提舉常平官視民耕地,蠲稅一料。
樞密院奏:「淤田役兵多死,每一指揮,僅存軍員數人。
」下提點司密究其事,提點司言:「死事者數不及三釐。
」 七年正月,程昉言:「滄州增修西流河堤,引黃河水淤田種稻,增灌塘泊,并深州開引滹沱水淤田,及開回胡盧河,并回滹沱河下尾。
」六月,金州西城縣民葛德出私財修長樂堰,引水灌溉鄉戶土田,授本州司士參軍。
八月甲戌,詔司農寺具所興修農田水利次第。
九月,又詔:「籍所興水利,自今遣使體訪,其不實不當者,案驗以聞。
」從侍禦史張琥請也。
十一月壬寅,知諫院鄧潤甫言:「淤田司引河水淤酸棗、陽武縣田,已役夫四五十萬,後以地下難淤而止。
相度官吏初不審議,妄興夫役,乞加絀罰。
」詔開封劾元檢計按覆官。
丁未,同知諫院範百祿言:「向者都水監丞王孝先獻議,於同州朝邑縣界畎黃河,淤安昌等處鹻地。
及放河水,而鹹地高原不能及,乃灌注朝邑縣長豐鄉永豐等十社千九百戶秋苗田三百六十餘頃。
」詔蠲被水戶夏稅。
是歲,知耀州閻充國募流民治漆水堤。
八年正月,程昉言:「開滹沱、胡盧河直河淤田等部役官吏勞績,別為三等,乞推恩。
」從之。
三月庚戌,發京東常平米,募饑民修水利。
四月,管轄京東淤田李孝寬言:「
其土田迫大川,數經水害,或地勢汙下,雨潦所鍾,要在修築圩垾、堤防之類,以障水澇,或疏導溝洫、畎澮,以洩積水。
縣不能辦,州為遣官,事關數州,具奏取旨。
民修水利,許貸常平錢穀給用。
」初,條例司奏遣劉彜等八人行天下,相視農田水利,又下諸路轉運司各條上利害,又詔諸路各置相度農田水利官。
至是,以條約頒焉。
祕書丞侯叔獻言:「汴岸沃壤千裡,而夾河公私廢田,略計二萬餘頃,多用牧馬。
計馬而牧,不過用地之半,則是萬有餘頃常為不耕之地。
觀其地勢,利於行水。
欲於汴河兩岸置鬥門,洩其餘水,分為支渠,及引京、索河并三十六陂,以灌溉田。
」詔叔獻提舉開封府界常平,使行之,而以著作佐郎楊汲同提舉。
叔獻又引汴水淤田,而祥符、中牟之民大被水患,都水監或以為非。
三年三月,帝謂王安石、韓絳曰:「都水沮壞淤田者,以侵其職事爾。
」安石曰:「必欲任屬,當以楊汲為都水監。
今每事稟於沈立、張鞏,何能辦集。
」七月,帝聞淤田多浸民田稼、屋宇,令內侍馮宗道往視,宗道以說者為妄。
八月,叔獻、汲並權都水監丞、提舉沿汴淤田。
九月戊申,遣殿中丞陳世修乘驛經度陳、潁州八丈溝故迹。
初,世修言:「陳州項城縣界蔡河東岸有八丈溝,或斷或續,迤邐東去,由潁及壽,綿亙三百五十餘裡,乞因其故道,量加濬治。
興復大江、次河、射虎、流龍、百尺等陂塘,導水行溝中,棊布灌溉,俾數百裡復為稻田,則其利百倍。
」繪圖來上,帝意向之。
王安石曰:「世修言引水事即可試,八丈溝新河則不然。
昔鄧艾不賴蔡河漕運,故能并水東下,大興水田。
厥後既分水以注蔡河,又有新修牐以限之,與昔不同。
惟無所用水,即水可并而溝可復矣。
」故先命世修相度。
四年三月,帝語侍臣:「中人視麥者,言淤田甚佳,有未淤不可耕之地,一望數百裡。
獨樞密院以淤田無益,謂其薄如餅。
」安石曰:「就令薄,固可再淤,厚而後止。
」是月,帝以慶州軍亂,召執政對資政殿。
馮京曰:「府界既淤田,又行免役,作保甲,人極勞弊。
」帝曰:「淤田於百姓何苦?聞土細如麵。
」王安石曰:「慶卒之變,陛下旰食。
大臣宜於此時共圖消弭,乃合為浮議,歸咎淤田、保甲,了不相關,此非待至明而後察也。
」十月,前知襄州光祿卿史炤言:「開修古淳河一百六裡,灌田六千六百餘頃,修治陂堰,民已獲利,慮州縣遽欲增稅。
」詔三司應興修水利,墾開荒梗,毋增稅。
五年二月,侯叔獻等言:「民願買官淤田者七十餘戶,已分赤淤、花淤等,及定其直各有差,仍於次年起稅。
若願增錢者,不以投狀先後給之。
」五月,禦史張商英言:「嘗聞獻議者請開鄧州穰縣永國渠,引湍河水灌溉民田,失邵信臣故道,鑿焦家莊,地勢偏仰,水不通流。
」詔京西路覆實,遣程昉領其事。
昉刳河去疏土,築為巨堰。
水行再歲,會霖雨,谿谷合流大漲,堰下土疏惡,莫能禦,由此廢不復治。
閏七月,程昉奏引漳、洺河淤地,凡二千四百餘頃。
帝曰:「灌溉之利,農事大本,但陝西、河東民素不習此,苟享其利,後必樂趨。
三白渠為利尤大,有舊跡,可極力修治。
凡疏積水,須自下流開導,則畎澮易治。
書所謂『濬畎澮距川』是也。
」 時人人爭言水利。
提舉京西常平陳世修乞於唐州引淮水入東西邵渠,灌注九子等十五陂,溉田二百裡。
提舉陝西常平沈披乞復京兆府武功縣古迹六門堰,於石渠南二百步傍為土洞,以木為門,回改河流,溉田三百四十裡。
大抵迂闊少效。
披坐前為兩浙提舉,開常州五瀉堰不當,法寺論之,至是,降一官。
十一月,陝西提舉常平楊蟠議修鄭、白渠,詔都水丞周良孺相視。
乃自石門堰涇水開新渠,至三限口以合白渠。
王安石請捐常平息錢,助民興作,帝曰:「縱用內帑錢,亦何惜也。
」 六年三月,程昉言:「得共城縣舊河槽,若疏導入三渡河,可灌西垙稻田。
」從之。
五月,詔:「諸創置水磑碾碓妨灌溉民田者,以違制論。
」命贊善大夫蔡朦修永興軍白渠。
八月,程昉欲引水淤漳旁地,王安石以為長利,湏及冬乃可經畫。
九月丙辰,賜侯叔獻、楊汲府界淤田各十頃。
十月,命叔獻理提點刑獄資序,周良孺與升一任,皆賞淤田之勞也。
陽武縣民邢晏等三百六十四戶言:「田沙鹹瘠薄,乞淤溉,候淤深一尺,計畝輸錢,以助興修。
」詔與淤溉,勿輸錢。
十二月,河北提舉常平韓宗師論程昉十六罪,盛陶亦言昉。
帝以問安石,安石請令昉、宗師及京東轉運司各差官同考實以聞。
還奏得良田萬頃,又淤四千餘頃。
於是進呈。
宗師疏至言:「昉奏百姓乞淤田,實未嘗乞。
」帝曰:「此小失,何罪,但不知淤田如何爾?」安石曰:「今檢到好田萬頃,又淤田四千餘頃,陛下以為不知,臣實未喻。
」帝曰:「昉修漳河,漳河歲決;修滹沱,又無下尾。
」安石力為辨說。
已而宗師與昉皆放罪。
他日,帝論唐太宗能受諫,安石因言:「陛下判功罪不及太宗。
如程昉開閉四河,除漳河、黃河外,尚有溉淤及退出田四萬餘頃。
自秦以來,水利之功,未有及此。
止轉一官,又令與韓宗師同放罪,臣恐後世有以議聖德。
」安石佑昉,大率類此。
是時,原武等縣民因淤田壞廬舍墳墓,妨秋稼,相率詣闕訴。
使者聞之,急責縣令追呼,將杖之。
民謬雲:「詣闕謝耳。
」使者因為民謝表,遣二吏詣鼓院投之,安石大喜。
久之,帝始知雍丘等縣淤田清水頗害民田,詔提舉常平官視民耕地,蠲稅一料。
樞密院奏:「淤田役兵多死,每一指揮,僅存軍員數人。
」下提點司密究其事,提點司言:「死事者數不及三釐。
」 七年正月,程昉言:「滄州增修西流河堤,引黃河水淤田種稻,增灌塘泊,并深州開引滹沱水淤田,及開回胡盧河,并回滹沱河下尾。
」六月,金州西城縣民葛德出私財修長樂堰,引水灌溉鄉戶土田,授本州司士參軍。
八月甲戌,詔司農寺具所興修農田水利次第。
九月,又詔:「籍所興水利,自今遣使體訪,其不實不當者,案驗以聞。
」從侍禦史張琥請也。
十一月壬寅,知諫院鄧潤甫言:「淤田司引河水淤酸棗、陽武縣田,已役夫四五十萬,後以地下難淤而止。
相度官吏初不審議,妄興夫役,乞加絀罰。
」詔開封劾元檢計按覆官。
丁未,同知諫院範百祿言:「向者都水監丞王孝先獻議,於同州朝邑縣界畎黃河,淤安昌等處鹻地。
及放河水,而鹹地高原不能及,乃灌注朝邑縣長豐鄉永豐等十社千九百戶秋苗田三百六十餘頃。
」詔蠲被水戶夏稅。
是歲,知耀州閻充國募流民治漆水堤。
八年正月,程昉言:「開滹沱、胡盧河直河淤田等部役官吏勞績,別為三等,乞推恩。
」從之。
三月庚戌,發京東常平米,募饑民修水利。
四月,管轄京東淤田李孝寬言: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