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史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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礬山漲水甚濁,乞開四鬥門,引以淤田,灌罷漕運再旬。
」從之。
深州靜安令任迪,乞俟來年刈麥畢,全放滹沱、胡盧兩河,又引永靜軍雙陵口河水,淤溉南北岸田二萬七千餘頃;河北安撫副使沈披,請治保州東南沿邊陸地為水田:皆從之。
閏四月丁未,提點秦鳳等路刑獄鄭民憲,請於熙州南關以南開渠堰,堰引洮水並東山直北通下至北關,并自通遠軍熟羊砦導渭河至軍溉田。
詔民憲經度,如可作陂,即募京西、江南陂匠以往。
五月乙酉,右班殿直、幹當修內司楊琰言:「開封、陳留、鹹平三縣種稻,乞於陳留界舊汴河下口,因新舊二堤之間修築水塘,用碎甓築虛堤五步以來,取汴河清水入塘灌溉。
」從之。
七月,江寧府上元縣主薄漢籍按:主薄當為主簿之誤韓宗厚,引水溉田二千七百餘頃,遷光祿寺丞。
太原府草澤史守一,修晉祠水利,溉田六百餘頃。
八月,知河中府陸經奏,管下淤官私田約二千餘頃,下司農覆實。
九月癸未,提舉出賣解鹽張景溫言:「陳留等八縣鹻地,可引黃、汴河水淤溉。
」詔次年差夫。
十二月癸醜,侯叔獻言:「劉瑾相度淮南合興修水利,僅十萬餘頃,皆並運河,乞候開河畢工,以水利司錢募民修築圩垾。
」 九年八月,程師孟言:「河東多土山高下,旁有川谷,每春夏大雨,衆水合流,濁如黃河礬山水,俗謂之天河水,可以淤田。
絳州正平縣南董村旁有馬璧谷水,嘗誘民置地開渠,淤瘠田五百餘頃。
其餘州縣有天河水及泉源處,亦開渠築堰。
凡九州二十六縣,新舊之田,皆為沃壤。
嘉祐五年畢功,纘成水利圖經二卷,迨今十七年矣。
聞南董村田畝舊直三兩千,收穀五七鬥。
自灌淤後,其直三倍,所收至三兩石。
今臣權領都水淤田,竊見累歲淤京東、西鹹鹵之地,盡成膏腴,為利極大。
尚慮河東猶有荒瘠之田,可引天河淤溉者。
」於是遣都水監丞耿琬淤河東路田。
十年六月,師孟、琬引河水淤京東、西沿汴田九千餘頃;七月,前權提點開封府界劉淑奏淤田八千七百餘頃;三人皆減磨勘年以賞之。
九月,入內內侍省都知張茂則言:「河北東、西路夏秋霖雨,諸河決溢,占壓民田。
」詔委官開畎。
元豐元年二月,都大提舉淤田司言:「京東、西淤官私瘠地五千八百餘頃,乞差使臣管幹。
」許之。
四月,詔:「闢廢田、興水利、建立堤防、修貼圩垾之類,民力不給者,許貸常平錢穀。
」六月,京東路體量安撫黃廉言:「梁山、張澤兩濼,十數年來淤澱,每歲汎浸近城民田,乞自張澤濼下流濬至濱州,可洩壅滯。
」從之。
十二月壬申,二府奏事,語及淤田之利。
帝曰:「大河源深流長,皆山川膏腴滲漉,故灌溉民田,可以變斥鹵而為肥沃。
朕取淤土親嘗,極為潤膩。
」二年,導洛通汴。
六月,罷沿汴淤田司。
十二月辛酉,置提舉定州路水利司。
三年,知濰州楊采開白浪河。
哲宗元祐以後,朝廷方務省事,水利亦浸緩矣。
四年二月甲辰,詔:「瀕河州縣,積水占田,在任官能為民溝畎疏導,退出良田百頃至千頃以上者,遞賞之,功利大者取特旨。
」四年六月乙醜,知陳州胡宗愈言:「本州地勢卑下,秋夏之間,許蔡汝鄧、西京及開封諸處大雨,則諸河之水,並由陳州沙河、蔡河同入潁河,不能容受,故境內瀦為陂澤。
今沙河合入潁河處,有古八丈溝,可以開濬,分決蔡河之水,自為一支,由潁、壽界直入于淮,則沙河之水雖甚洶湧,不能壅遏。
」詔可。
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一月庚辰,赦書略曰:「熙寧、元豐中,諸路專置提舉官,兼領農田水利,應民田堤防灌溉之利,莫不修舉。
近多因循廢弛,慮歲久日更隳壞,命典者以時檢舉推行。
」 崇寧二年三月,宰臣蔡京言:「熙寧初,修水土之政,元祐例多廢弛。
紹復先烈,當在今日。
如荒閑可耕,瘠鹵可腴,陸可為水,水可為陸,陂塘可修,灌溉可復,積潦可洩,圩垾可興,許民具陳利害。
或官為借貸,或自備工力,或從官辦集。
如能興修,依格酬奬,事功顯著,優與推恩。
」從之。
三年十月,臣僚言:「元豐官制,水之政令,詳立法之意,非徒為穿塞開導、修舉目前而已,凡天下水利,皆在所掌。
在今尤急者,如浙右積水,比連震澤,未有歸宿,此最宜講明而未之及者也。
願推廣元豐修明水政,條具以聞。
」從之。
岷江水發源處古導江,今為永康軍,漢史所謂秦蜀守李冰始鑿離堆,辟沫水之害,是也。
沫水出蜀西徼外,今陽山江、大皂江皆為沫水,入于西川。
始,嘉、眉、蜀、益閒,夏潦洋溢,必有潰暴衡決可畏之患。
自鑿離堆以分其勢,一派南流于成都以合岷江,一派由永康至瀘州以合大江,一派入東川,而後西川沫水之害減,而耕桑之利博矣。
皂江支流迤北曰都江口,置大堰,疏北流為三:曰外應,溉永康之導江、成都之新繁,而達于懷安之金堂;東北曰三石洞,溉導江與彭之九隴、崇寧、濛陽,而達于漢之雒;東南曰馬騎,溉導江與彭之崇寧、成都之郫溫江新都新繁成都華陽。
三流而下,派別支分,不可悉紀,其大者十有四:自外應而分,曰保堂,曰倉門;自三石洞曰將軍橋,曰灌田,曰雒源;自馬騎曰石址,曰豉彘,曰道溪,曰東穴,曰投龍,曰北,曰樽下,曰玉徙。
而石渠之水,則自離堆別而東,與上下馬騎、乾溪合。
凡為堰九:曰李光,曰膺村,曰百丈,曰石門,曰廣濟,曰顏上,曰弱水,曰濟,曰導,皆以隄攝北流,注之東而防其決。
離堆之南,實支流故道,以竹籠石為大隄,凡七壘,如象鼻狀以捍之。
離堆之趾,舊鑱石為水則,則盈一尺,至十而止。
水及六則,流始足用,過則從侍郎堰減水河洩而歸于江。
歲作侍郎堰,必以竹為繩,自北引而南,準水則第四以為高下之度。
江道既分,水復湍暴,沙石填委,多成灘磧。
歲暮水落,築隄壅水上流,春正月則役工濬治,謂之「穿淘」。
元祐間,差憲臣提舉,守臣提督,通判提轄。
縣各置籍,凡堰高下、闊狹、淺深,以至灌溉頃畝、夫役工料及監臨官吏,皆注於籍,歲終計效,賞如格。
政和四年,又因臣僚之請,檢計修作不能如式以緻決壞者,罰亦如之。
大觀二年七月,詔曰:「蜀江之利,置堰溉田,旱則引灌,澇則疏導,故無水旱。
然歲計修堰之費,敷調於民,工作之人,並緣為姦,濱江之民,困於騷動。
自今如敢妄有檢計,大為工費,所剩坐贓論,入己準自盜法,許人告。
」 興元府褒斜谷口,古有六堰,澆溉民田,頃畝浩瀚。
每春首,隨食水戶田畝多寡,均出夫力修葺。
後經靖康之亂,民力不足,夏月暴水,衝損堰身。
紹興二十二年,利州東路帥臣楊庚奏謂:「若全資水戶修理,農忙之時,恐緻重困。
欲過夏月,於見屯將兵內差不入隊人,併力修治,庶幾便民。
」從之。
興元府山河堰灌溉甚廣,世傳為漢蕭何所作。
嘉祐中,提舉常平史炤奏上堰法,獲降敕書,刻石堰上。
中興以來,戶口凋疏,堰事荒廢,累曾修葺,旋即決壞。
乾道七年,遂委禦前諸軍統制吳拱經理,發卒萬人助役,盡修六堰,濬大小渠六十五,復見古跡,並用水工準法修定。
凡溉南鄭、褒城田二十三萬餘畝,昔之瘠薄,今為膏腴。
四川宣撫王炎,表稱拱宣力最多,詔書褒美焉。
」從之。
深州靜安令任迪,乞俟來年刈麥畢,全放滹沱、胡盧兩河,又引永靜軍雙陵口河水,淤溉南北岸田二萬七千餘頃;河北安撫副使沈披,請治保州東南沿邊陸地為水田:皆從之。
閏四月丁未,提點秦鳳等路刑獄鄭民憲,請於熙州南關以南開渠堰,堰引洮水並東山直北通下至北關,并自通遠軍熟羊砦導渭河至軍溉田。
詔民憲經度,如可作陂,即募京西、江南陂匠以往。
五月乙酉,右班殿直、幹當修內司楊琰言:「開封、陳留、鹹平三縣種稻,乞於陳留界舊汴河下口,因新舊二堤之間修築水塘,用碎甓築虛堤五步以來,取汴河清水入塘灌溉。
」從之。
七月,江寧府上元縣主薄漢籍按:主薄當為主簿之誤韓宗厚,引水溉田二千七百餘頃,遷光祿寺丞。
太原府草澤史守一,修晉祠水利,溉田六百餘頃。
八月,知河中府陸經奏,管下淤官私田約二千餘頃,下司農覆實。
九月癸未,提舉出賣解鹽張景溫言:「陳留等八縣鹻地,可引黃、汴河水淤溉。
」詔次年差夫。
十二月癸醜,侯叔獻言:「劉瑾相度淮南合興修水利,僅十萬餘頃,皆並運河,乞候開河畢工,以水利司錢募民修築圩垾。
」 九年八月,程師孟言:「河東多土山高下,旁有川谷,每春夏大雨,衆水合流,濁如黃河礬山水,俗謂之天河水,可以淤田。
絳州正平縣南董村旁有馬璧谷水,嘗誘民置地開渠,淤瘠田五百餘頃。
其餘州縣有天河水及泉源處,亦開渠築堰。
凡九州二十六縣,新舊之田,皆為沃壤。
嘉祐五年畢功,纘成水利圖經二卷,迨今十七年矣。
聞南董村田畝舊直三兩千,收穀五七鬥。
自灌淤後,其直三倍,所收至三兩石。
今臣權領都水淤田,竊見累歲淤京東、西鹹鹵之地,盡成膏腴,為利極大。
尚慮河東猶有荒瘠之田,可引天河淤溉者。
」於是遣都水監丞耿琬淤河東路田。
十年六月,師孟、琬引河水淤京東、西沿汴田九千餘頃;七月,前權提點開封府界劉淑奏淤田八千七百餘頃;三人皆減磨勘年以賞之。
九月,入內內侍省都知張茂則言:「河北東、西路夏秋霖雨,諸河決溢,占壓民田。
」詔委官開畎。
元豐元年二月,都大提舉淤田司言:「京東、西淤官私瘠地五千八百餘頃,乞差使臣管幹。
」許之。
四月,詔:「闢廢田、興水利、建立堤防、修貼圩垾之類,民力不給者,許貸常平錢穀。
」六月,京東路體量安撫黃廉言:「梁山、張澤兩濼,十數年來淤澱,每歲汎浸近城民田,乞自張澤濼下流濬至濱州,可洩壅滯。
」從之。
十二月壬申,二府奏事,語及淤田之利。
帝曰:「大河源深流長,皆山川膏腴滲漉,故灌溉民田,可以變斥鹵而為肥沃。
朕取淤土親嘗,極為潤膩。
」二年,導洛通汴。
六月,罷沿汴淤田司。
十二月辛酉,置提舉定州路水利司。
三年,知濰州楊采開白浪河。
哲宗元祐以後,朝廷方務省事,水利亦浸緩矣。
四年二月甲辰,詔:「瀕河州縣,積水占田,在任官能為民溝畎疏導,退出良田百頃至千頃以上者,遞賞之,功利大者取特旨。
」四年六月乙醜,知陳州胡宗愈言:「本州地勢卑下,秋夏之間,許蔡汝鄧、西京及開封諸處大雨,則諸河之水,並由陳州沙河、蔡河同入潁河,不能容受,故境內瀦為陂澤。
今沙河合入潁河處,有古八丈溝,可以開濬,分決蔡河之水,自為一支,由潁、壽界直入于淮,則沙河之水雖甚洶湧,不能壅遏。
」詔可。
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一月庚辰,赦書略曰:「熙寧、元豐中,諸路專置提舉官,兼領農田水利,應民田堤防灌溉之利,莫不修舉。
近多因循廢弛,慮歲久日更隳壞,命典者以時檢舉推行。
」 崇寧二年三月,宰臣蔡京言:「熙寧初,修水土之政,元祐例多廢弛。
紹復先烈,當在今日。
如荒閑可耕,瘠鹵可腴,陸可為水,水可為陸,陂塘可修,灌溉可復,積潦可洩,圩垾可興,許民具陳利害。
或官為借貸,或自備工力,或從官辦集。
如能興修,依格酬奬,事功顯著,優與推恩。
」從之。
三年十月,臣僚言:「元豐官制,水之政令,詳立法之意,非徒為穿塞開導、修舉目前而已,凡天下水利,皆在所掌。
在今尤急者,如浙右積水,比連震澤,未有歸宿,此最宜講明而未之及者也。
願推廣元豐修明水政,條具以聞。
」從之。
岷江水發源處古導江,今為永康軍,漢史所謂秦蜀守李冰始鑿離堆,辟沫水之害,是也。
沫水出蜀西徼外,今陽山江、大皂江皆為沫水,入于西川。
始,嘉、眉、蜀、益閒,夏潦洋溢,必有潰暴衡決可畏之患。
自鑿離堆以分其勢,一派南流于成都以合岷江,一派由永康至瀘州以合大江,一派入東川,而後西川沫水之害減,而耕桑之利博矣。
皂江支流迤北曰都江口,置大堰,疏北流為三:曰外應,溉永康之導江、成都之新繁,而達于懷安之金堂;東北曰三石洞,溉導江與彭之九隴、崇寧、濛陽,而達于漢之雒;東南曰馬騎,溉導江與彭之崇寧、成都之郫溫江新都新繁成都華陽。
三流而下,派別支分,不可悉紀,其大者十有四:自外應而分,曰保堂,曰倉門;自三石洞曰將軍橋,曰灌田,曰雒源;自馬騎曰石址,曰豉彘,曰道溪,曰東穴,曰投龍,曰北,曰樽下,曰玉徙。
而石渠之水,則自離堆別而東,與上下馬騎、乾溪合。
凡為堰九:曰李光,曰膺村,曰百丈,曰石門,曰廣濟,曰顏上,曰弱水,曰濟,曰導,皆以隄攝北流,注之東而防其決。
離堆之南,實支流故道,以竹籠石為大隄,凡七壘,如象鼻狀以捍之。
離堆之趾,舊鑱石為水則,則盈一尺,至十而止。
水及六則,流始足用,過則從侍郎堰減水河洩而歸于江。
歲作侍郎堰,必以竹為繩,自北引而南,準水則第四以為高下之度。
江道既分,水復湍暴,沙石填委,多成灘磧。
歲暮水落,築隄壅水上流,春正月則役工濬治,謂之「穿淘」。
元祐間,差憲臣提舉,守臣提督,通判提轄。
縣各置籍,凡堰高下、闊狹、淺深,以至灌溉頃畝、夫役工料及監臨官吏,皆注於籍,歲終計效,賞如格。
政和四年,又因臣僚之請,檢計修作不能如式以緻決壞者,罰亦如之。
大觀二年七月,詔曰:「蜀江之利,置堰溉田,旱則引灌,澇則疏導,故無水旱。
然歲計修堰之費,敷調於民,工作之人,並緣為姦,濱江之民,困於騷動。
自今如敢妄有檢計,大為工費,所剩坐贓論,入己準自盜法,許人告。
」 興元府褒斜谷口,古有六堰,澆溉民田,頃畝浩瀚。
每春首,隨食水戶田畝多寡,均出夫力修葺。
後經靖康之亂,民力不足,夏月暴水,衝損堰身。
紹興二十二年,利州東路帥臣楊庚奏謂:「若全資水戶修理,農忙之時,恐緻重困。
欲過夏月,於見屯將兵內差不入隊人,併力修治,庶幾便民。
」從之。
興元府山河堰灌溉甚廣,世傳為漢蕭何所作。
嘉祐中,提舉常平史炤奏上堰法,獲降敕書,刻石堰上。
中興以來,戶口凋疏,堰事荒廢,累曾修葺,旋即決壞。
乾道七年,遂委禦前諸軍統制吳拱經理,發卒萬人助役,盡修六堰,濬大小渠六十五,復見古跡,並用水工準法修定。
凡溉南鄭、褒城田二十三萬餘畝,昔之瘠薄,今為膏腴。
四川宣撫王炎,表稱拱宣力最多,詔書褒美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