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
關燈
小
中
大
而去。
歲餘,改戶部郎中,遷翰林直學士,俱兼規措職事。
左丞相宗浩奏:「張煒長於恢辦,比戶部給錢三十萬,已增息十四萬矣。
請給錢通百萬,令從長恢辦,乞不隸省部,委臣專一提控,有應奏者,許煒專達,歲差幹事官計本息具奏。
」上從其請。
泰和六年,伐宋,煒進銀五千兩。
詔曰:「汝幹集資儲,固其職也,毋令軍士有議國家。
人之短汝,朕皆知之,惟能興利,斯惟汝功。
」自西北路召還,勾計諸道倉庫,除簽三司事。
上問:「誰可代卿規措者?」煒舉中都轉運戶籍判官王謙。
謙至西北路,盡發煒前後散失錢物以鉅萬計,對獄者積年。
大安三年,起為同簽三司事。
會河堡兵敗,軍士猶雲張宣差刻我,欲倒戈殺之。
累遷戶部侍郎。
貞祐初,遷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。
貞祐二年春,中都乏糧,詔同知都轉運使事。
邊源以兵萬人護運通州積粟,軍敗死焉,平章政事高琪舉煒代源行六部事。
以勞進官一階,改河北東路轉運使。
宣宗遷汴,佐尚書右丞胥鼎前路排頓,及修南京宮闕。
無何,坐事降孟州防禦使。
三年,遷安國軍節度使。
緻仕。
宣宗初以煒有才,旣察其無實,遂不復用。
貞祐四年,卒。
高竑,渤海人。
以蔭補官,累調貴德縣尉。
提刑司舉任繁劇,遷奉聖州錄事。
察廉,遷內黃令,累官左藏庫副使。
元妃李氏以皁幣易紅幣,竑獨拒不肯易。
元妃奏之。
章宗大喜,遣人諭之曰:「所執甚善。
今姑與之,後不得為例。
」轉儀鸞局、少府少監,改戶部員外郎、安州刺史。
大安中,越王永功判中山,竑以王傅同知府事。
改同知河南府,充安撫使。
徙同知大名府,兼本路安撫使。
貞祐二年,遷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,錄大名功,遷三官,緻仕。
興定四年,卒。
李復亨字仲修,榮州河津人。
年十八,登進士第。
復中書判優等,調臨晉主簿。
護送官馬入府,宿逆旅,有盜殺馬,復亨曰:「不利而殺之,必有仇者。
」盡索逆旅商人過客。
同邑人橐中盛佩刀,謂之曰:「刀衊馬血,火煆之則刃青。
」其人款服,果有仇。
以提刑薦遷南和令。
盜割民家牛耳。
復亨盡召裡中人至,使牛家牽牛遍過之,至一人前,牛忽驚躍,詰之,乃引伏。
察廉,遷臨洮府判官,改陝西東路戶籍判官,轉河東北路支度判官。
泰和中,伐宋,充宣撫司經歷官,遷解鹽副使,歷保大、震武同知節度事。
丁母憂,起復同知震武節度,加遙授忻州刺史。
貞祐間,歷左司員外郎、郎中,遷翰林直學士行三司事。
興定三年,上言「近日興師伐宋,恐宋人乘虛掩襲南鄙,故籍邊郡民為軍。
今大軍已還,乞罷遣歸本業。
」從之。
復亨舉陳留縣令程震等二十九人農桑有效,徵科均一,朝廷皆遷擢之。
是歲七月,置京東、京西、京南三路行三司,掌勸農催租、軍須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,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,治歸德,戶部侍郎完顏麻斤出攝南路,治許州,復亨攝西路,治中京實河南府,三司使侯摯緫之。
復亨奏:「民間銷毀農具以供軍器,臣竊以為未便。
汝州魯山、寶豐,鄧州南陽皆產鐵,募工置冶,可以獲利,且不厲民。
」又奏:「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,乞禁止滄、濵鹽勿令過河,河南食陽武、解鹽,河北食滄、濵鹽,南北俱濟。
」詔尚書省行之。
九月,以勸農有勞,遷兵部尚書。
再閱月,轉吏部尚書,權參知政事。
四年三月,真拜參知政事,兼修國史。
七月,河南雨水害稼,復亨為宣慰使,禦史中丞完顏伯嘉副之,循行郡縣,凡官吏貪汙不治者,得廢罷推治。
復亨奏乞禁宣慰司官吏不得與州府司縣行緫管府及管軍官會飲。
又奏曰:「詔書令臣,民間差發可免者免之。
民養驛馬,此役最甚,使者求索百端,皆出養馬之家,人多逃竄,職此之由。
可依舊設回馬官,使者食料皆官給之,歲終會計,均賦於民。
」又奏:「河南閑田多,可招河東、河北移民耕種。
被災及沿邊郡縣租稅全免,內地半之,以救塗炭之民,資蓄積之用。
」詔有司議行焉。
還奏:「南陽禾麥雖傷,土性宜稻,今因久雨,乃更滋茂。
田凡五百餘頃,畝可收五石,都得二十五萬餘石。
可增直糴稻給唐、鄧軍食。
緣詔書不急科役即令免罷,臣不敢輒行,如以臣言為然,乞付有司計之。
」制可。
無何,被詔提控軍興糧草。
復亨奏:「河渡不通,陝西鹽價踴貴,乞以粟互易足兵食。
」詔戶部從長規措。
復亨有會計才,號能吏,當時推服,故驟至通顯。
旣執政,頗矜持,以私自營,譽望頓減。
五年三月,廷試進士,復亨監試。
進士盧元謬誤,濫放及第。
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、翰林待制崔禧、歸德治中時戩、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,復亨當奪兩官。
趙秉文嘗請緻仕,宣宗憐其老,降兩階,以禮部尚書緻仕。
復亨罷為定國軍節度使。
元光元年十一月,城破自殺,年四十六。
贈資德大夫、知河中府事。
贊曰:大凡兵興則財用不足,是故張煒、李復亨乘時射利,聚斂為功。
大安,軍士欲倒戈殺煒。
復亨宣慰南陽,還奏稻熟可糴。
所謂聚斂之臣者,二子之謂矣。
高竑之守藏,君子頗有取焉。
歲餘,改戶部郎中,遷翰林直學士,俱兼規措職事。
左丞相宗浩奏:「張煒長於恢辦,比戶部給錢三十萬,已增息十四萬矣。
請給錢通百萬,令從長恢辦,乞不隸省部,委臣專一提控,有應奏者,許煒專達,歲差幹事官計本息具奏。
」上從其請。
泰和六年,伐宋,煒進銀五千兩。
詔曰:「汝幹集資儲,固其職也,毋令軍士有議國家。
人之短汝,朕皆知之,惟能興利,斯惟汝功。
」自西北路召還,勾計諸道倉庫,除簽三司事。
上問:「誰可代卿規措者?」煒舉中都轉運戶籍判官王謙。
謙至西北路,盡發煒前後散失錢物以鉅萬計,對獄者積年。
大安三年,起為同簽三司事。
會河堡兵敗,軍士猶雲張宣差刻我,欲倒戈殺之。
累遷戶部侍郎。
貞祐初,遷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。
貞祐二年春,中都乏糧,詔同知都轉運使事。
邊源以兵萬人護運通州積粟,軍敗死焉,平章政事高琪舉煒代源行六部事。
以勞進官一階,改河北東路轉運使。
宣宗遷汴,佐尚書右丞胥鼎前路排頓,及修南京宮闕。
無何,坐事降孟州防禦使。
三年,遷安國軍節度使。
緻仕。
宣宗初以煒有才,旣察其無實,遂不復用。
貞祐四年,卒。
高竑,渤海人。
以蔭補官,累調貴德縣尉。
提刑司舉任繁劇,遷奉聖州錄事。
察廉,遷內黃令,累官左藏庫副使。
元妃李氏以皁幣易紅幣,竑獨拒不肯易。
元妃奏之。
章宗大喜,遣人諭之曰:「所執甚善。
今姑與之,後不得為例。
」轉儀鸞局、少府少監,改戶部員外郎、安州刺史。
大安中,越王永功判中山,竑以王傅同知府事。
改同知河南府,充安撫使。
徙同知大名府,兼本路安撫使。
貞祐二年,遷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,錄大名功,遷三官,緻仕。
興定四年,卒。
李復亨字仲修,榮州河津人。
年十八,登進士第。
復中書判優等,調臨晉主簿。
護送官馬入府,宿逆旅,有盜殺馬,復亨曰:「不利而殺之,必有仇者。
」盡索逆旅商人過客。
同邑人橐中盛佩刀,謂之曰:「刀衊馬血,火煆之則刃青。
」其人款服,果有仇。
以提刑薦遷南和令。
盜割民家牛耳。
復亨盡召裡中人至,使牛家牽牛遍過之,至一人前,牛忽驚躍,詰之,乃引伏。
察廉,遷臨洮府判官,改陝西東路戶籍判官,轉河東北路支度判官。
泰和中,伐宋,充宣撫司經歷官,遷解鹽副使,歷保大、震武同知節度事。
丁母憂,起復同知震武節度,加遙授忻州刺史。
貞祐間,歷左司員外郎、郎中,遷翰林直學士行三司事。
興定三年,上言「近日興師伐宋,恐宋人乘虛掩襲南鄙,故籍邊郡民為軍。
今大軍已還,乞罷遣歸本業。
」從之。
復亨舉陳留縣令程震等二十九人農桑有效,徵科均一,朝廷皆遷擢之。
是歲七月,置京東、京西、京南三路行三司,掌勸農催租、軍須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,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,治歸德,戶部侍郎完顏麻斤出攝南路,治許州,復亨攝西路,治中京實河南府,三司使侯摯緫之。
復亨奏:「民間銷毀農具以供軍器,臣竊以為未便。
汝州魯山、寶豐,鄧州南陽皆產鐵,募工置冶,可以獲利,且不厲民。
」又奏:「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,乞禁止滄、濵鹽勿令過河,河南食陽武、解鹽,河北食滄、濵鹽,南北俱濟。
」詔尚書省行之。
九月,以勸農有勞,遷兵部尚書。
再閱月,轉吏部尚書,權參知政事。
四年三月,真拜參知政事,兼修國史。
七月,河南雨水害稼,復亨為宣慰使,禦史中丞完顏伯嘉副之,循行郡縣,凡官吏貪汙不治者,得廢罷推治。
復亨奏乞禁宣慰司官吏不得與州府司縣行緫管府及管軍官會飲。
又奏曰:「詔書令臣,民間差發可免者免之。
民養驛馬,此役最甚,使者求索百端,皆出養馬之家,人多逃竄,職此之由。
可依舊設回馬官,使者食料皆官給之,歲終會計,均賦於民。
」又奏:「河南閑田多,可招河東、河北移民耕種。
被災及沿邊郡縣租稅全免,內地半之,以救塗炭之民,資蓄積之用。
」詔有司議行焉。
還奏:「南陽禾麥雖傷,土性宜稻,今因久雨,乃更滋茂。
田凡五百餘頃,畝可收五石,都得二十五萬餘石。
可增直糴稻給唐、鄧軍食。
緣詔書不急科役即令免罷,臣不敢輒行,如以臣言為然,乞付有司計之。
」制可。
無何,被詔提控軍興糧草。
復亨奏:「河渡不通,陝西鹽價踴貴,乞以粟互易足兵食。
」詔戶部從長規措。
復亨有會計才,號能吏,當時推服,故驟至通顯。
旣執政,頗矜持,以私自營,譽望頓減。
五年三月,廷試進士,復亨監試。
進士盧元謬誤,濫放及第。
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、翰林待制崔禧、歸德治中時戩、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,復亨當奪兩官。
趙秉文嘗請緻仕,宣宗憐其老,降兩階,以禮部尚書緻仕。
復亨罷為定國軍節度使。
元光元年十一月,城破自殺,年四十六。
贈資德大夫、知河中府事。
贊曰:大凡兵興則財用不足,是故張煒、李復亨乘時射利,聚斂為功。
大安,軍士欲倒戈殺煒。
復亨宣慰南陽,還奏稻熟可糴。
所謂聚斂之臣者,二子之謂矣。
高竑之守藏,君子頗有取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