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

關燈
累官莒州刺史。

    讞屬縣盜,伯嘉曰:「飢寒為盜,得錢二千,經月不使一錢雲何?此必官兵捕他盜不獲,誣以準罪耳。

    」詰之,果然。

    詔與按察官俱推排物力,召見于香閤。

     大安中,三遷同知西京留守,權本路安撫使。

    貞祐初,遷順義軍節度使。

    居父母喪,卒哭,起復震武軍節度使兼宣撫副使,提控太和嶺諸隘。

    副統李鵬飛誣殺彰國軍節度使牙改,詔伯嘉治之。

    貞祐四年三月,伯嘉奏:「西京副統程琢智勇過人,持心忠孝,以私財募集壯士二萬,復取渾源、白登,有恢復山西之志,已命駐于弘州矣。

    近者靖大中、完顏毛吉打以三千人歸國,各遷節度副使。

    今山西已不守,琢收合餘衆,盡忠於國,百戰不挫。

    臣恐失機會,輒擬琢昭勇大將軍,同知西京留守事,兼領一路義軍,給以空名勑二十道,許擇有謀略者充州縣。

    」制可,仍賜琢姓夾谷氏。

    琢請曰:「前代皆賜國姓,不繫他族,如蒙更賜,榮莫大焉。

    」詔更賜完顏氏。

     是月,伯嘉遷元帥左監軍,知太原府事,河東北路宣撫使。

    以同知太原府斡勒合打為彰國軍節度使、宣撫副使。

    六月,斡勒合打奏:「同知西京留守完顏琢恃與宣撫使伯嘉雅善,徙居代州,肆為侵掠。

    遙授太原治中、權堅州刺史完顏斜烈私離邊面,臣白伯嘉,伯嘉不悅,遣臣護送糧運于代州。

    臣請益兵,乃以羸卒數百見付,半無鎧仗。

    臣復為言,伯嘉怒臣,榜掠幾死。

    臣立功累年,頗有寸效,伯嘉挾私陵轢,無復宣撫同僚之禮。

    臣欲不言,恐他日反為所誣,無以自明。

    」上問宰臣,奏曰:「太原重鎮,防秋在邇,請勑諭和解。

    」詔曰:「太原兵衝,若以私忿廢國事,國家何賴焉!卿等同心戮力,以分北顧之憂,無執前非,誤大計也。

    」七月,伯嘉改知歸德府事,合打改武寧軍節度使。

    禦史臺奏:「宣撫副使合打訴元帥伯嘉以私忿加箠楚,令本臺廉問,旣得其事,遂不復窮治。

    若合打奏實,伯嘉安得無罪,伯嘉無罪,合打合坐欺罔,乞審正是非,明示黜陟。

    」宣宗曰「今正防秋,且已。

    」 初,河東行省胥鼎奏:「完顏伯嘉屢言同知西京留守兼臺州刺史完顏琢,可倚之以復山西,朝廷遷官賜姓,令屯代北,扼太和嶺。

    今聞諸隘悉無琢兵,蓋琢挈太原之衆,保五臺剽掠耳。

    如尚以伯嘉之言為可信,乞遣琢出太原,或徙之內地,分處其衆,以備不測之變。

    」宰臣奏:「已遣官體究琢軍,且令太原元帥府烏古論德升召琢使之矣。

    當以此意報鼎。

    」無何,德升奏:「琢兵數萬分屯代州諸險,拒戰甚力,其衆烏合,非琢不可制。

    」胥鼎復奏:「宣差提控古裡甲石倫言,琢方招降人,謀復山西,盤桓于忻、代、定、襄間,恣為侵擾,無復行意。

    發掘民粟,戕殺無辜,雖曰不煩官廩,博易為名,實則攘劫,欺國害民無如琢者。

    石倫之言如此,臣已令帥府禁止之矣。

    」宰臣奏:「所遣官自忻、代來,雲不見劫掠之迹,惟如德升言便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伯嘉至歸德,上言,乞雜犯死罪以下納粟贖免。

    宰臣奏:「伯嘉前在代州嘗行之,蓋一時之權,不可為常法。

    」遂寢。

    俄改簽樞密院事。

    未閱月,改知河南府事。

    是時,甫經兵後,乏兵食,伯嘉令輸棗栗菜根足之,皆以為便。

    興定元年,知河中府,充宣差都提控,未幾召為吏部尚書。

    二年,改禦史中丞。

     初,貞祐四年十月,詔以兵部尚書、簽樞密院事蒲察阿裡不孫為右副元帥,備禦潼關、陝州。

    次澠池土濠村,兵不戰而潰。

    阿裡不孫逸去,亡所佩虎符,變易姓名,匿柘城縣,與其妻妹前韓州刺史合喜男婦紇石烈氏及僕婢三人僦民舍居止。

    合喜母徒單氏聞之,捕執紇石烈,斷其髮,拘之佛寺中。

    阿裡不孫復亡去。

    監察禦史完顏藥師劾奏:「乞就詰紇石烈及僕婢,當得所在。

    其妻子見在京師,亦無容不知,請窮治。

    」有司方繫其家人,特命釋之,詔曰:「阿裡不孫若能自出,當免極罪。

    」阿裡不孫乃使其子上書,請圖後效。

    尚書省奏:「阿裡不孫幸特赦死,當詣闕自陳,乃令其子上書,猶懷顧望。

    」伯嘉劾之曰:「古之為將者,受命之日忘其家,臨陣之日忘其身,服喪衣、鑿兇門而出,以示必死。

    進不求名,退不避罪,惟民是保。

    阿裡不孫膺國重寄,握兵數萬,未陣而潰,委棄虎符,旣不得援枹鼓以死敵,又不能負斧鑕而請罪,逃命竄伏,猥居裡巷,挾匿婦人,為此醜行。

    聖恩寬大,曲赦其死,自當奔走闕庭,皇恐待命。

    安坐要君,略無忌憚,迹其情罪,實不容誅。

    此而不懲,朝綱廢矣。

    乞屍諸市以戒為臣之不忠者!」宣宗曰:「中丞言是,業已赦之矣。

    」阿裡不孫乃除名。

     五月,充宣差河南提控捕蝗,許決四品以下。

    宣宗憂旱。

    伯嘉奏曰:「日者君之象,陽之精,旱熯乃人君自用亢極之象,宰執以為冤獄所緻。

    夫燮和陰陽,宰相之職,而猥歸咎於有司。

    高琪武弁出身,固不足論,汝礪輩不知所職,其罪大矣。

    漢制,災異策免三公,顧歸之有司邪。

    臣謂今日之旱,聖主自用,宰相諂諛,百司失職,實此之由。

    」高琪、汝礪深怨之。

     禮部郎中抹撚胡魯剌以言事忤旨,集五品以上官顯責之。

    明日,伯嘉諫曰: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