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九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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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以鐵騎蹂之,無一得脫。

    彼哀祈不已者,以前日負固尚且摧覆,今遂失之,是無一日之安也。

    必謂兵力得之不可還賜,則漢上諸郡皆膏腴耕桑之地,棗陽、光化歸順之民數萬戶,較之陝右輕重可知,獨在陛下決之耳。

    」詔報曰:「侂冑渠魁,旣請函首,宋之悔服可謂誠矣。

    」匡乃遣王柟還,復書曰:「宋國負渝盟之罪,自陳悔艾,主上德度如天,不忍終絕,優示訓諭,許以更成,所以覆護鎮撫之恩至深至厚。

    昨奉聖訓,如能斬送韓侂冑,徐議還淮南地。

    來書言韓侂冑已死,將以蘇師旦首易之,飾辭相紿如此。

    至于犒軍銀兩欲俟歸關隘然後祗備,是皆有咈聖訓。

    及王柟狀稟,如蒙歸還川、陝關隘,其韓侂冑首必當函送。

    聖訓令斬送侂冑首者,本欲易淮南地,陝西關隘不預焉。

    王柟所陳亦非元畫事理,不敢專決,具奏。

    奉旨『朕以生靈為念,已貰宋罪,關隘區區豈足深較,旣能函送韓侂冑首,陝西關隘可以還賜』。

    今恩訓如此,其體大國寬仁矜恤曲從之意,追修誓書,齎遣通謝人使赴闕。

    」 王柟之歸也,匡要以先送叛亡驅掠,然後割賜淮南、川、陝,及彼誓書草本有犯廟諱字及文義有不如體製者,諭令改之。

    宋人以叛亡驅掠散在州縣,一旦拘刷,未易聚集。

    今已四月,農事已晚,邊民連歲流離失所,扶攜道路,即望復業,過此農時,遂失一歲之望。

    歲幣犒軍物多,非旬月可辦。

    錢象祖復以書來,略曰:「竊見大金皇帝前日聖旨,如能斬送韓侂冑首,沿淮之地並依皇統、大定已畫為定。

    又睹今來聖旨,旣能送侂冑首,陝西關隘可併還賜。

    以此仰見聖慈寬大,初無必待發遣驅掠官兵,然後退兵交界之語。

    誓書草本添改處,先次錄本齎呈,并將侂冑首函送,及管押納合、道僧、李全家口一併發還。

    欲望上體大金皇帝畫定聖旨,先賜行下沿邊及陝西所屬,候侂冑首到界上,即便抽回軍馬,歸還淮南及川、陝關隘地界。

    所有驅掠官兵留之何益,見已從實刷勘發還。

    其使人禮物歲幣等已起發至真、揚間,伺候嘉報,迤邐前去界首,以俟取接。

    」 匡得錢象祖書,即具奏,詔報曰:「朕以生靈之故已從所請,稱臣割地尚且闊略,區區小節何足深較。

    其侂冑、師旦首函及諸叛亡至濠州,即聽通謝人使入界,軍馬即當徹還,川、陝關隘俟歲幣犒軍銀綱至下蔡,畫日割賜。

    」匡得詔書,即以諭宋人,使如詔書從事。

     泰和八年閏四月乙未,宋獻韓侂冑、蘇師旦首函至元帥府,匡遣平南撫軍上將軍紇石烈貞以侂冑、師旦首函露布以聞。

    五月丁未,遣戶部尚書高汝礪、禮部尚書張行簡奏告天地,武衛軍都指揮使徒單鏞奏告太廟,禦史中丞孟鑄告社稷。

    是日,上禦應天門,立黃麾仗,受宋馘。

    尚書省奏露布,親王百官起居上表稱賀。

    獻馘廟社,以露布頒中外。

    竿侂冑、師旦首并二人畫像于通衢,百姓縱觀,然後漆其首藏之軍器庫。

    丙辰,匡朝京師,進官兩階,賜玉帶、金一百兩、銀一千五百兩、重幣三十端。

    罷元帥府仍為樞密院。

    六月癸酉,宋通謝使許弈、吳衡等入見。

    癸未,以宋人請和詔天下。

     十一月丙辰,章宗崩,匡受遺詔,立衛紹王。

    其遺詔略曰:「皇叔衛王,承世宗之遺體,鍾厚慶於元妃,人望所歸,歷數斯在。

    今朕上體太祖皇帝傳授至公之意,付畀寶祚,即皇帝位於柩前。

    載惟禮經有嫡立嫡、無嫡立庶,今朕之內人見有娠者兩位,已詔皇帝,如其中有男當立為儲貳,如皆是男子,擇可立者立之。

    」丁巳,衛紹王即位。

    戊午,章宗內人範氏胎氣有損。

    大安元年四月,平章政事僕散端、左丞孫即康奏:「承禦賈氏產期已出三月,有人告元妃李氏令賈氏詐稱有身。

    」詔元妃李氏、承禦賈氏皆賜死。

    初,章宗大漸,匡與元妃俱受遺詔立衛王,匡欲專定策功,遂構殺李氏。

    數日,匡拜尚書令,封申王。

    大安元年十二月,薨。

     匡事顯宗,深被恩遇。

    自章宗幼年,侍講讀最親幸,緻位將相,怙寵自用,官以賄成。

    承安中,撥賜家口地土,匡乃自占濟南、真定、代州上腴田,百姓舊業輒奪之,及限外自取。

    上聞其事,不以為罪,惟用安州邊吳泊舊放圍場地、奉聖州在官閑田易之,以向自占者悉還百姓。

    宣宗嘗謂侍臣曰:「撒速往年嘗受人玉吐鶻,然後與之官,此豈宰相所為哉。

    」 完顏綱本名元奴,字正甫。

    明昌中,為奉禦,累官左拾遺。

    詔三叉口置捺缽,綱上踈諫,踈中有雲「賊出沒其間」,詔尚書省詰問,所言不實,章宗以綱諫官,不之罪。

     遷刑部員外郎,綱言:「諸犯死罪除名移推相去二百裡,并犯徒罪連逮二十人以上者並令就問,曾經所屬按察司審讞者移推別路,官亦依上就問。

    凡告移推之人皆已經本路按察審訖,即當移推別路。

    按察司部分廣闊,如上京路移推臨潢路,最近亦往復二三千裡,北京留守司移推西北路招討司,最近亦須數月。

    乞依舊制,令移推官司追取其人歸問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 故事,使夏國者夏人饋贈禮物,視書幾道以為多寡。

    泰和元年,綱為賜夏主生日使,章宗命齎三詔,左司員外郎孫椿年奏詔為一道,尋自陳首,上責宰臣曰:「椿年忽略,卿等奈何不奏也。

    」轉工部郎中,上言:「太府監官兼尚食局官,乞於少府監依此例,注能幹官一員兼儀鸞局官,儀鸞局官一員兼少府監官,相須檢治。

    」從之。

    四年,詔綱與喬宇、宋元吉編類陳言文字,綱等奏,「凡關涉宮庭及大臣者摘進,其餘以省臺六部各為一類」,凡二十卷。

    遷同簽宣徽院事。

     六年,與宋連兵,陝西諸將頗相異同,以綱為蜀漢路安撫使、都大提舉兵馬事,與元帥府參決西事,調羌兵之未附者。

    於是,知鳳翔府事完顏昱、同知平涼府事蒲察秉鉉分駐鳳翔諸隘,通遠軍節度使承裕、秦州防禦使完顏璘屯成紀界,知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