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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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春衣羅四十匹,秋衣綾四十匹,春秋絹各一百五十匹,綿七百兩。
親王、尚書令,錢粟二百二十貫石,麴米麥各三十五稱石,春衣羅三十五匹,秋衣綾三十五匹,春秋絹各一百二十匹,綿六百兩。
皇統二年,定制,皇兄弟及子封一字王者為親王,給二品俸,餘宗室封一字王者以三品俸給之。
天德二年,以三師、宰臣以下有以一官而兼數職者,及有親王食其祿而復領他事者,前此並給以俸,今宜從一高,其兼職之俸並不重給。
至大定二十六年,詔有一官而兼數職,其兼職得罪亦不能免,而無廩給可乎。
遂以職務煩簡定為分數,給兼職之俸。
從一品:左右丞相、都元帥、樞密使、郡王、開府儀同,錢粟二百貫石,麴米麥各三十稱石,春秋衣羅綾各三十匹,絹各一百匹,綿五百兩。
平章政事,錢粟一百九十貫石,麴米麥各二十八稱石,春羅秋綾各二十五匹,絹各九十五匹,綿四百五十兩。
大宗正,錢粟一百八十貫石,麴米麥各二十五稱石,羅綾同上,絹各九十匹,綿四百兩。
正二品:東宮三師、副元帥、左右丞,錢粟一百五十貫石,麴米麥各二十二稱石,春羅秋綾各二十二匹,絹各八十匹,綿三百五十兩。
從二品:錢粟一百四十貫石,麴米麥各二十稱石,春羅秋綾各二十匹,絹各七十五匹,綿三百兩。
同判大宗正,錢粟一百二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八稱石,春羅秋綾各十八匹,絹各七十匹,綿二百五十兩。
正三品:錢粟七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六稱石,春羅秋綾各十二匹,絹各五十五匹,綿二百兩。
外官,錢粟一百貫石,麴米麥各十五稱石,絹各四十匹,綿二百兩,公田三十頃。
統軍使、招討使、副使,錢粟八十貫石,麴米麥十三稱石,絹各三十五匹,綿百六十兩,公田二十五頃。
都運、府尹,錢粟七十貫石,麴米麥十二稱石,絹各三十匹,錦百四十兩。
天德二年,省奏:「職官公田歲入有數,前此百姓各隨公宇就輸,而吏或貪冒,多取以傷民。
宜送之官倉,均定其數,與月俸隨給。
」 從三品:錢粟六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四稱石,春秋衣羅綾各十匹,絹各五十匹,綿百八十兩。
外官,錢粟六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稱石,絹各二十五匹,綿一百二十兩,公田二十一頃。
皇統元年二月,詔諸官、職俱至三品而緻仕者,俸祿、傔人,各給其半。
正四品:錢粟四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十二稱石,春秋衣羅綾各八匹,絹各四十匹,綿一百五十兩。
外官,錢粟四十五貫石。
副統軍,錢粟五十貫石,絹各二十二匹,綿八十兩,職田十七頃。
餘同下:麴米麥各八稱石,絹各二十匹,綿七十兩,公田十五頃,許帶酒三十瓶、鹽三石。
從四品:錢粟四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稱石,春秋羅綾各六匹,絹各三十匹,綿一百三十兩。
外官,錢粟四十貫石,麴米麥各七稱石,絹各十八匹,綿六十兩,公田十四頃。
猛安,錢粟四十八貫石,餘皆無。
烏魯古使,同,無職田。
大定二十年,詔猛安謀克俸給,令運司折支銀絹。
省臣議:「若估粟折支,各路運司儲積多寡不均,宜令依舊支請牛頭稅粟。
如遇兇年盡貸與民,其俸則於錢多路府支放,錢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。
」從之。
正五品:錢粟三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八稱石,春秋衣羅綾各五匹,絹各二十五匹,綿一百兩。
外官,刺史、知軍、鹽使,錢粟三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六稱石,絹各十七匹,綿五十五兩,公田十三頃。
餘官,錢粟三十貫石,麴米麥同上,絹各十六匹,綿五十兩,職田十頃。
從五品:錢粟三十貫石,麴米麥六稱石,春秋羅綾各五匹,絹各二十匹,綿八十兩。
外官,錢粟二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四稱石,絹各十匹,綿四十兩,公田七頃。
謀克,錢粟二十貫石,餘皆無。
喬家部族都鈐轄,無職田。
正六品:錢粟二十五貫石,麥五石,絹各十七匹,綿七十兩。
外官與從六品,皆錢粟二十貫石,麴米麥三稱石,絹各八匹,綿三十兩,公田六頃。
從六品:錢粟二十二貫石,麥五石,春秋絹各十五匹,綿六十兩。
烏魯古副使,同,無職田。
正七品:錢粟二十二貫石,麥四石,衣絹各一十二匹,綿五十五兩。
外官,諸同知州軍、都轉運判、諸府推官、諸節度判、諸觀察判、諸京縣令、諸劇縣令、提舉南京京城、規措渠河官、諸都巡檢、諸酒麴鹽稅副、諸正將,錢粟一十八貫石,麴米麥各二稱石,春秋衣絹各七匹,綿二十五兩。
諸司屬令、諸府軍都指揮,俸同上,無職田。
潼關使,錢粟一十八貫石,麴米麥各一稱石,衣絹各六匹,綿三十兩,無職田。
從七品:錢粟一十七貫石,麥四石,衣絹各一十匹,綿五十兩。
外官、統軍司知事,錢粟一十七貫石,麥四石,衣絹各一十匹,綿五十兩。
諸鎮軍都指揮使,錢粟一十八貫石,麴米麥各二稱石,衣絹各七匹,綿二十五兩。
諸招討司勘事官、諸縣令、諸警巡副、京兆府竹監管勾、五品鹽使司判、諸部禿裡、同提舉上京皇城司、同提舉南京京城所、黃河都巡河官、諸酒稅榷場使,錢粟一十七貫石,麴米麥各二稱石,衣絹各七匹,綿二十五兩,職田五頃。
會安關使,諸知鎮城堡寨,錢粟一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一稱石,衣絹各六匹,綿二十兩,職田四頃。
正八品:朝官,錢粟一十五貫石,麥三石,衣絹各八匹,綿四十五兩。
外官,市令、諸錄事、諸防禦判、赤縣丞、諸劇縣
親王、尚書令,錢粟二百二十貫石,麴米麥各三十五稱石,春衣羅三十五匹,秋衣綾三十五匹,春秋絹各一百二十匹,綿六百兩。
皇統二年,定制,皇兄弟及子封一字王者為親王,給二品俸,餘宗室封一字王者以三品俸給之。
天德二年,以三師、宰臣以下有以一官而兼數職者,及有親王食其祿而復領他事者,前此並給以俸,今宜從一高,其兼職之俸並不重給。
至大定二十六年,詔有一官而兼數職,其兼職得罪亦不能免,而無廩給可乎。
遂以職務煩簡定為分數,給兼職之俸。
從一品:左右丞相、都元帥、樞密使、郡王、開府儀同,錢粟二百貫石,麴米麥各三十稱石,春秋衣羅綾各三十匹,絹各一百匹,綿五百兩。
平章政事,錢粟一百九十貫石,麴米麥各二十八稱石,春羅秋綾各二十五匹,絹各九十五匹,綿四百五十兩。
大宗正,錢粟一百八十貫石,麴米麥各二十五稱石,羅綾同上,絹各九十匹,綿四百兩。
正二品:東宮三師、副元帥、左右丞,錢粟一百五十貫石,麴米麥各二十二稱石,春羅秋綾各二十二匹,絹各八十匹,綿三百五十兩。
從二品:錢粟一百四十貫石,麴米麥各二十稱石,春羅秋綾各二十匹,絹各七十五匹,綿三百兩。
同判大宗正,錢粟一百二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八稱石,春羅秋綾各十八匹,絹各七十匹,綿二百五十兩。
正三品:錢粟七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六稱石,春羅秋綾各十二匹,絹各五十五匹,綿二百兩。
外官,錢粟一百貫石,麴米麥各十五稱石,絹各四十匹,綿二百兩,公田三十頃。
統軍使、招討使、副使,錢粟八十貫石,麴米麥十三稱石,絹各三十五匹,綿百六十兩,公田二十五頃。
都運、府尹,錢粟七十貫石,麴米麥十二稱石,絹各三十匹,錦百四十兩。
天德二年,省奏:「職官公田歲入有數,前此百姓各隨公宇就輸,而吏或貪冒,多取以傷民。
宜送之官倉,均定其數,與月俸隨給。
」 從三品:錢粟六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四稱石,春秋衣羅綾各十匹,絹各五十匹,綿百八十兩。
外官,錢粟六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稱石,絹各二十五匹,綿一百二十兩,公田二十一頃。
皇統元年二月,詔諸官、職俱至三品而緻仕者,俸祿、傔人,各給其半。
正四品:錢粟四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十二稱石,春秋衣羅綾各八匹,絹各四十匹,綿一百五十兩。
外官,錢粟四十五貫石。
副統軍,錢粟五十貫石,絹各二十二匹,綿八十兩,職田十七頃。
餘同下:麴米麥各八稱石,絹各二十匹,綿七十兩,公田十五頃,許帶酒三十瓶、鹽三石。
從四品:錢粟四十貫石,麴米麥各十稱石,春秋羅綾各六匹,絹各三十匹,綿一百三十兩。
外官,錢粟四十貫石,麴米麥各七稱石,絹各十八匹,綿六十兩,公田十四頃。
猛安,錢粟四十八貫石,餘皆無。
烏魯古使,同,無職田。
大定二十年,詔猛安謀克俸給,令運司折支銀絹。
省臣議:「若估粟折支,各路運司儲積多寡不均,宜令依舊支請牛頭稅粟。
如遇兇年盡貸與民,其俸則於錢多路府支放,錢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。
」從之。
正五品:錢粟三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八稱石,春秋衣羅綾各五匹,絹各二十五匹,綿一百兩。
外官,刺史、知軍、鹽使,錢粟三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六稱石,絹各十七匹,綿五十五兩,公田十三頃。
餘官,錢粟三十貫石,麴米麥同上,絹各十六匹,綿五十兩,職田十頃。
從五品:錢粟三十貫石,麴米麥六稱石,春秋羅綾各五匹,絹各二十匹,綿八十兩。
外官,錢粟二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四稱石,絹各十匹,綿四十兩,公田七頃。
謀克,錢粟二十貫石,餘皆無。
喬家部族都鈐轄,無職田。
正六品:錢粟二十五貫石,麥五石,絹各十七匹,綿七十兩。
外官與從六品,皆錢粟二十貫石,麴米麥三稱石,絹各八匹,綿三十兩,公田六頃。
從六品:錢粟二十二貫石,麥五石,春秋絹各十五匹,綿六十兩。
烏魯古副使,同,無職田。
正七品:錢粟二十二貫石,麥四石,衣絹各一十二匹,綿五十五兩。
外官,諸同知州軍、都轉運判、諸府推官、諸節度判、諸觀察判、諸京縣令、諸劇縣令、提舉南京京城、規措渠河官、諸都巡檢、諸酒麴鹽稅副、諸正將,錢粟一十八貫石,麴米麥各二稱石,春秋衣絹各七匹,綿二十五兩。
諸司屬令、諸府軍都指揮,俸同上,無職田。
潼關使,錢粟一十八貫石,麴米麥各一稱石,衣絹各六匹,綿三十兩,無職田。
從七品:錢粟一十七貫石,麥四石,衣絹各一十匹,綿五十兩。
外官、統軍司知事,錢粟一十七貫石,麥四石,衣絹各一十匹,綿五十兩。
諸鎮軍都指揮使,錢粟一十八貫石,麴米麥各二稱石,衣絹各七匹,綿二十五兩。
諸招討司勘事官、諸縣令、諸警巡副、京兆府竹監管勾、五品鹽使司判、諸部禿裡、同提舉上京皇城司、同提舉南京京城所、黃河都巡河官、諸酒稅榷場使,錢粟一十七貫石,麴米麥各二稱石,衣絹各七匹,綿二十五兩,職田五頃。
會安關使,諸知鎮城堡寨,錢粟一十五貫石,麴米麥各一稱石,衣絹各六匹,綿二十兩,職田四頃。
正八品:朝官,錢粟一十五貫石,麥三石,衣絹各八匹,綿四十五兩。
外官,市令、諸錄事、諸防禦判、赤縣丞、諸劇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