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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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,數外舉者聽。
其八曰:「人才隨色有之,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,不無人材,宜薦舉用之。
」吏部擬,監臨諸物料內,以外路五品、隨朝六品以上,舉廉能者,直言所長,移文轉申省,差官察訪得實,隨材任使。
草澤隱逸,當遍下司縣,以提刑司察訪呈省。
隨色人材,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。
其九曰:「親軍出職,內有尤長武藝、勇敢過人者,其令內外官舉、提刑司察,如資考高者,可參注沿邊刺史、同知、縣令。
」吏部擬,若依本格資歷,恐妨才能,若舉察得實者,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。
尚書省擬,依旨升品擬注。
其十曰:「內外官所薦人材,即依所舉試之,委提刑司採訪虛實,若果能稱職,更加遷擢,如或碌碌,即送常調。
古者進賢受上賞,進不肖有罰,其立定賞罰條格,庶使人不敢徇私也。
」省臣議,隨款各欲舉人,則一人內所舉不下五七人。
自古知人為難,人材亦自難得,限數多則猥避責罰、務苟簡,不副聖主求賢之意。
擬以前項各款,隨色能舉一人,即充歲舉之數。
如此則不濫,而實材得矣。
每歲貢人數,尚書省覆察相同,則置簿籍之,如有闕則當隨材奏擬。
明昌元年,勑齊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,司縣舉之,特賜同四舉五舉人下。
明昌元年,制如所舉碌碌無過人迹者,元舉官依例治罪。
宣宗興定元年,令隨朝七品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,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、不犯贓、堪任使者一人。
三年,定辟舉縣令制。
稱職,則元舉官減一資歷。
中平,約量陞除。
不稱,罰俸一月。
犯免官,免所居官。
及官當私罪解任、杖罪、贓污者,約量降除。
污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,一任不理資考。
三品以上舉縣令,稱職者約量升除,不稱奪俸一月。
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,奪俸兩月。
贓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,奪俸三月。
獄成,而會赦原者,亦原之。
五年,制辟舉縣令考平者,元舉者不得復舉,他人舉之者聽。
又舊制,保舉縣令秩滿之後,以六事論升降,三事以下減一資歷,四事減兩資歷,六事皆備則升職一等。
旣而禦史張升卿言:「進士中下甲及第人、及監官至明威當入縣丞主簿,而三事以下減一資歷注下令,四事減注中令,令皆七品也,若復八品矣。
輕重相戾,宜更定之。
」遂定制,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條,六事完者,進士中下甲及第、監官當入縣丞主簿人,減三資歷,注上令。
餘出身者亦同此。
任二十月以上,雖未秩滿,若以理去官,六事之迹已經覆察,論升如秩滿例。
五年,以舉官或私其親、或徇於請求、或謬於鑒裁而妄舉,數歲之間以濫去者九十餘人,乃罷辟舉縣令之制。
至哀宗正大元年,乃立法,命監察禦史、司農司官,先訪察隨朝七品、外路六品以上官,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,然後移文使舉所知,仍以六事課殿最,而升黜舉主。
故舉主旣為之盡心,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。
是時雖迫危亡,而縣令號為得人,由作法有足取雲。
功酬虧永之制。
凡諸提點院務官,三十月遷一官,周歲為滿,止取無虧月日用之。
大定四年,定制,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,二分以上降十人,三分以上降十五人,若有增羨則依此陞遷,其陞降不盡之數,於後任充折。
二十一年,以舊制監當官並責決,而不顧廉恥之人,以謂已決即得赴調,不以刑罰為畏。
擬自今,若虧永及一酬以上,依格追官殿一年外,虧永不及酬者,亦殿一年。
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罷年遷之法,更定制,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,兩酬遷兩官,如虧課則削亦如之,各兩官止。
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,及罷餘前陞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。
泰和元年,制犯選及虧永者,右職漢人至宣武將軍從五品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,方注縣令。
又吏格,曾犯選及虧永者,女直至武義從六、漢人及諸色人至武略從六,皆注諸司,亦兩除一差,至明威方注丞簿。
貞祐三年,制曾虧永、犯選者,遷至宣武,注諸司,至懷遠從四下,方注丞簿,至安遠從四上,注下令。
正大元年,制曾犯選、曾虧永者,至廣威與諸司,兩除一差,至安遠注丞簿,三任,其至鎮國從三品下,方注下令。
群牧官三周歲為滿,所牧之畜以十為率,駝增二頭,馬增二疋,牛亦如之,羊增四口,而大馬百死十五疋者,及能徵前官所虧,三分為率,能盡徵及徵二分半以上,為上等,陞一品級。
駝增一,馬牛增二,羊增三,大馬百死二十五,徵前官所虧二分以上,為中等,約量升除。
駝不增,馬牛增一,羊增二,大馬百死三十,徵虧一分以上,為下等,依本等除。
餘畜皆依元數,而大馬百死四十,徵虧不及一分者,降一等。
此明昌四年制也。
五年,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,騬馬百死四十,徵虧不及一分者,降一等,決四十。
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、馬百死四十,徵虧不得者,杖八十,降同前。
其八曰:「人才隨色有之,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,不無人材,宜薦舉用之。
」吏部擬,監臨諸物料內,以外路五品、隨朝六品以上,舉廉能者,直言所長,移文轉申省,差官察訪得實,隨材任使。
草澤隱逸,當遍下司縣,以提刑司察訪呈省。
隨色人材,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。
其九曰:「親軍出職,內有尤長武藝、勇敢過人者,其令內外官舉、提刑司察,如資考高者,可參注沿邊刺史、同知、縣令。
」吏部擬,若依本格資歷,恐妨才能,若舉察得實者,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。
尚書省擬,依旨升品擬注。
其十曰:「內外官所薦人材,即依所舉試之,委提刑司採訪虛實,若果能稱職,更加遷擢,如或碌碌,即送常調。
古者進賢受上賞,進不肖有罰,其立定賞罰條格,庶使人不敢徇私也。
」省臣議,隨款各欲舉人,則一人內所舉不下五七人。
自古知人為難,人材亦自難得,限數多則猥避責罰、務苟簡,不副聖主求賢之意。
擬以前項各款,隨色能舉一人,即充歲舉之數。
如此則不濫,而實材得矣。
每歲貢人數,尚書省覆察相同,則置簿籍之,如有闕則當隨材奏擬。
明昌元年,勑齊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,司縣舉之,特賜同四舉五舉人下。
明昌元年,制如所舉碌碌無過人迹者,元舉官依例治罪。
宣宗興定元年,令隨朝七品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,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、不犯贓、堪任使者一人。
三年,定辟舉縣令制。
稱職,則元舉官減一資歷。
中平,約量陞除。
不稱,罰俸一月。
犯免官,免所居官。
及官當私罪解任、杖罪、贓污者,約量降除。
污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,一任不理資考。
三品以上舉縣令,稱職者約量升除,不稱奪俸一月。
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,奪俸兩月。
贓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,奪俸三月。
獄成,而會赦原者,亦原之。
五年,制辟舉縣令考平者,元舉者不得復舉,他人舉之者聽。
又舊制,保舉縣令秩滿之後,以六事論升降,三事以下減一資歷,四事減兩資歷,六事皆備則升職一等。
旣而禦史張升卿言:「進士中下甲及第人、及監官至明威當入縣丞主簿,而三事以下減一資歷注下令,四事減注中令,令皆七品也,若復八品矣。
輕重相戾,宜更定之。
」遂定制,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條,六事完者,進士中下甲及第、監官當入縣丞主簿人,減三資歷,注上令。
餘出身者亦同此。
任二十月以上,雖未秩滿,若以理去官,六事之迹已經覆察,論升如秩滿例。
五年,以舉官或私其親、或徇於請求、或謬於鑒裁而妄舉,數歲之間以濫去者九十餘人,乃罷辟舉縣令之制。
至哀宗正大元年,乃立法,命監察禦史、司農司官,先訪察隨朝七品、外路六品以上官,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,然後移文使舉所知,仍以六事課殿最,而升黜舉主。
故舉主旣為之盡心,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。
是時雖迫危亡,而縣令號為得人,由作法有足取雲。
功酬虧永之制。
凡諸提點院務官,三十月遷一官,周歲為滿,止取無虧月日用之。
大定四年,定制,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,二分以上降十人,三分以上降十五人,若有增羨則依此陞遷,其陞降不盡之數,於後任充折。
二十一年,以舊制監當官並責決,而不顧廉恥之人,以謂已決即得赴調,不以刑罰為畏。
擬自今,若虧永及一酬以上,依格追官殿一年外,虧永不及酬者,亦殿一年。
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罷年遷之法,更定制,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,兩酬遷兩官,如虧課則削亦如之,各兩官止。
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,及罷餘前陞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。
泰和元年,制犯選及虧永者,右職漢人至宣武將軍從五品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,方注縣令。
又吏格,曾犯選及虧永者,女直至武義從六、漢人及諸色人至武略從六,皆注諸司,亦兩除一差,至明威方注丞簿。
貞祐三年,制曾虧永、犯選者,遷至宣武,注諸司,至懷遠從四下,方注丞簿,至安遠從四上,注下令。
正大元年,制曾犯選、曾虧永者,至廣威與諸司,兩除一差,至安遠注丞簿,三任,其至鎮國從三品下,方注下令。
群牧官三周歲為滿,所牧之畜以十為率,駝增二頭,馬增二疋,牛亦如之,羊增四口,而大馬百死十五疋者,及能徵前官所虧,三分為率,能盡徵及徵二分半以上,為上等,陞一品級。
駝增一,馬牛增二,羊增三,大馬百死二十五,徵前官所虧二分以上,為中等,約量升除。
駝不增,馬牛增一,羊增二,大馬百死三十,徵虧一分以上,為下等,依本等除。
餘畜皆依元數,而大馬百死四十,徵虧不及一分者,降一等。
此明昌四年制也。
五年,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,騬馬百死四十,徵虧不及一分者,降一等,決四十。
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、馬百死四十,徵虧不得者,杖八十,降同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