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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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」 承安四年,以按察司不兼採訪,遂罷平倒別路除授之制。

     泰和元年,定制,自第一等闕外,第二等闕滿,合注縣令者升上令,少一任與中令,少二任與下令,少三任以上者與錄事軍防判,仍減一資,注令。

    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。

    第三等任滿,合注縣令者升中令,少一任與下令,少二任以上者與錄事防判,亦減一資,注令。

    少四任以上者並注丞簿。

    已入縣令者,秩滿日與上令,仍依各等資考內通減兩任呈省。

    已任七品、六品者減一資注授,經保充縣令,明問相同,依資考不待滿升除,見隨朝者考滿升注,旣升除後將來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。

     宣宗南遷,嘗以禦史巡察。

    興定元年,以縣官或非材,監察禦史一過不能備知,遂令每歲兩遣監察禦史巡察,仍別選官巡訪,以行黜陟之政。

     哀宗正大元年,設司農司,自卿而下疊出巡察吏治臧否,以陞黜之。

     舉薦。

    大定二年,詔隨朝六品、外路五品以上官,各舉廉能官一員。

    三年,定制,若察得所舉相同者,即議旌除。

    若聲迹穢濫,所舉官約量降罰。

     九年,上曰:「朕思得忠廉之臣,與之共治,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,於今數年矣。

    以天下之大,豈無其人,由在上者知而不舉也。

    」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:「可令當舉官者,每任須舉一人,視其當否以為旌賞。

    」上曰:「一任舉一人,則人材或難,恐涉於濫。

    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,故人益畏而不敢舉。

    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者,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,若有能名,則被遷賞。

    且人情始慕進,故多廉慎,旣得任用,或失所守。

    宰執自掌黜陟之權,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。

    」左丞相紇石列良弼曰:「已申前令,命舉之矣。

    」 十年,上曰:「舉人之法,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,是使小官皆諂媚於上也。

    惟任滿詢察前政,則得人矣。

    」 十一年,上謂宰臣曰:「昨觀貼黃,五品以下官多闕,而難於得人。

    凡三品以上,朕則自知,五品以下,不能盡識,卿等曾無一言見舉者。

    國家之務,朕豈能獨盡哉。

    蓋嘗思之,欲畫久安之計,興百姓之利,而無良輔佐,雖有所行皆尋常事耳。

    」 十九年,時朝廷旣取民所譽望之官而升遷之,後,上以隨路之民赴都舉請者,往往無廉能之實,多為所使而來沽名者,不須舉行。

    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上以選舉十事,命奉禦合魯諭尚書省定擬。

     其一曰:「舊格,進士、軍功最高,尚且初除丞簿,第五任縣令升正七品,兩任正七品升六品,三任六品升從五品,兩任從五升正五品,正五三任而後升刺史,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,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。

    拘於資格之滯,至於如此。

    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,減資考而用之,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。

    」省臣遂擬,凡三任升者減為兩任,於此資歷內,遇各品闕多,則於第二任未滿人內,選人材、苦辛可以超用者,及外路提刑司所採訪者,升擢之。

     其二曰:「舊格,隨朝苦辛驗資考陞除者,任滿回日而復降之。

    如正七滿回降除從七品,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。

    今若其人果才能,可為免降。

    」尚書吏部遂擬,今隨朝考滿,遷除外路五品以下職事,並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,以本官任滿已前十五月以上、二十月以內,察訪保結呈省。

     其三曰:「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,就令定其堪任職事,從宜遷注。

    」 其四曰:「從來宰相不得與求仕官相見,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優劣。

    其許相見,以訪才能。

    」尚書刑部謂,「在制,求仕官不得於私第謁見達官,違者追一官降等奏除。

    若有求請餽遺,則以奏聞,仍委禦史糾察」。

    上遂命削此制。

     其五曰:「舊時,臣下雖知親友有可用者,皆欲遠嫌而不引薦。

    古者舉賢不避親讎,如祁奚舉讎,仁傑舉子,崔祐甫除吏八百皆親故也。

    其令五品以上官,各舉所知幾人,違者加以蔽賢之罪。

    」吏部議,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,每歲保廉能官一人。

    外路五品、隨朝六品願舉者聽。

    若不如所舉者,各約量降罰。

    今擬賢而不舉者,亦當約量降罰。

     其六曰:「前代官到任之後,即舉可自代者,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,舉自代以備交承。

    」吏部按唐會要,建中元年赦文,文武常參官外,節度、觀察、防禦、軍使、刺史、赤令、畿令、並七品以上清官、大理司直評事,受命之三日,於四方館上表,讓一人以自代,外官則馳驛奏聞。

    表付中書門下,每官闕即以所舉多者量授。

    今擬內外官五品以上到任,須舉所知才行官一員以自代。

    太傅、丞相、平章謂,「自古人材難得,若令舉以自代,恐濫而不得實材」。

    參政謂,「自代非謂即令代其人也,止類姓名,取所舉多者約量授之爾,此蓋舜官相讓,周官推賢之遺意。

    」上以參政所言與吏部同,從之。

     其七曰:「隨朝、外路長官,一任之內足知僚屬之能否,每任可令舉幾人。

    」吏部擬,今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長,於僚屬內須舉才能官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