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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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之制,自熈宗皇統八年以上京僻遠,始命詣燕京擬注,歲以為常。

    貞元遷都,始罷是制。

    其常調制,正七品兩任陞六品,六品三任陞從五品,從五品兩任陞正五品,正五品三任陞刺史。

    凡內外官皆以三十月為考,隨朝官以三十月為任,陞職一等。

    自非制授,尚書選在外官,命左司移文勾取。

    承安三年,始命置簿勾取。

     大定十五年,制凡二品官及宰執樞密使不理任,每及三十月則書於貼黃,不及則附於闕滿簿。

    內外三品官以五十月為任。

     泰和三年,制凡文資右職官應遷三品職事者,五品以上歷五十月,六品以下及門廕雜流職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應至三品者,皆歷六十月,方許告遷。

     七年,自按察使副依舊三十月理考外,內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,通八十月遷三品。

     泰和八年,詔以門廕官職事至四品者甚少,自今至刺史而散官應至三品者,即許告遷三品。

    此省選資考之制也。

     世宗大定元年,上謂宰臣曰:「朕昔歷外任,不能悉知人之優劣,每除一官必以不稱職為憂。

    夫薦賢乃相職,卿等其各盡乃心,勿貽笑天下。

    」又曰:「凡擬注之際當為官擇人,勿徒任親舊,庶無曠官矣。

    」又曰:「守令之職當擇材能,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,是益害邊民也。

    若資歷高者不當任邊遠,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,回不復降,庶可以完復邊陲也。

    」邊陞之制,蓋始於此。

     三年,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,與省除。

    四年,勑隨朝六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闕者,省不得擬注,令具闕及人以聞。

    六年,制官至三品除,朝廷約量勞績歲月,特恩遷官。

     七年,制內外三品官遇擬注,其歷過成考以上月日,不曾遷加,或經革撥,可於除目內備書以聞。

    又勑,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、並五品合陞除官,皆具闕及人以聞。

    六品以下官,命尚書省擬定而復奏。

    上又謂宰臣曰:「擬注外官,往往未當。

    州縣之官良則政舉,否則政隳。

    卿宜辨論人材,優劣參用,則遞相勉勵,庶幾成治矣。

    」又曰:「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,今宣徽院同簽銀朮可以特收頓舍,然後授以滄州同知,此亦何功,但其人有足任使,故授以同簽也。

    且如自護衛、符寶、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,而與元苦辛特收頓舍者例除,則是不倫也。

    」 十年,謂宰臣曰:「凡在官者,若不為隨朝職任,便不能離常調。

    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,如驗入仕名項或廉等第用之亦可。

    若不稱職,即與外除。

    」 十一年,上謂宰臣曰:「隨朝官多自計所歷,一考謂當得某職,兩考又當得某職,故但務因循而已。

    及被差遣,又多稽違。

    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,而奏謝言『臣內歷兩考』,意謂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。

    朕以此人幹事,嘗除監察禦史,及為大理司直,未嘗言情見一事,由是除長官,欲視其為政,故授是職。

    自今外路與內除者,察其為政公勤則升用,若但務苟簡者,不必待任滿即當依本等出之。

    不明賞罰,何以示勸勉也。

    」 十二年,上謂宰臣曰:「朕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,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,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,故用之。

    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當例降之人,故不可也。

    護衛中有考滿者,若令出職,慮其年幼不閑政事,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亦難得也。

    若勒留承應,累其資考,令至正五品可乎?」皆曰:「善。

    」 十六年,勑宰臣,選調擬注之際,須引外路求仕人,引至尚書省堂量材受職。

     二十一年,謂宰臣曰:「海陵時,與人本官太濫,今復太隘,」令散官小者奏之。

     二十四年,以舊資考太滯,命各減一任,臨時量人材、辛苦、資歷、年甲,以次奏稟。

    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定制,自正七品而上皆以兩任而後陞。

     明昌四年,以前制有職官已帶三品者不許告遷,有司因之不舉,以緻無由遷敘。

    上慮其滯,遂定制,已帶三品散官實歷五十月,從有司照勘,格前進官一階,格後為始再算。

     五年,命宰臣擬注之際,召赴選人與之語,以觀其人。

     六年,命隨朝五品之要職、及外路三品官,皆具人闕進呈,以聽制授。

     七年,勑隨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,如有急闕,則具闕及人奏稟。

    尋復令,不須待考滿後,當通算其所歷而已。

     承安四年,勑宰臣曰:「凡除授,恐未盡當。

    今無門下省,雖有給事中而無封駁司,若設之,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,然後授之可也。

    」乃立審官院,凡所送令詳審者,以五日內奏或申省。

     承安五年,以六品、從五品闕少,勑命歷三任正七品而後陞六品。

     泰和元年,諭旨宰臣曰:「凡遇急闕,與其用資歷未及之人,何如止起復丁憂舊人也。

    」命內外官通算,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,依舊在職補足,而後升除,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。

    遇闕而無相應人,則以資歷近者奏稟。

     二年,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補,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別除補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