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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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選 省選 廉察 薦舉 功酬虧永
凡吏部選授之制,自太宗天會十二年,始法古立官,至天眷元年,頒新官制。
及天德四年,始以河南、北選人並赴中京,吏部各置局銓注。
又命吏部尚書蕭賾定河南、北官通注格,以諸司橫班大解、並大將軍合注差人,依年例一就銓注,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,遂為定制。
貞元二年,命擬注時,依舊令,求仕官明數,謂面授也。
不許就本鄉,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。
世宗大定元年,勑從八品以下除授,不須奏聞。
又制,求仕官毋入權門,違者追一官降除,有所餽獻而受之者,奏之。
二年,詔隨季選人,如無過或有功酬者,依格銓注。
有廉能及污濫者,約量升降,呈省。
七年,命有司,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,令本部體問,政迹出衆者、及贓污者,申省核實以聞,約量升擢懲斷,年老者勿授縣令。
又謂宰臣曰:「隨朝官能否,大率可知。
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,但驗資考,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,無路而進,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,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。
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,以定升降為格。
」又曰:「今用人之法甚弊,其有不求聞達者,入仕雖久,不離小官,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。
而新進者結朝貴,緻顯達,此豈示激勸之道。
卿等當審於用人,以革此弊。
」 時清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:「吏部格法,止敘年勞,是以雖有才能,拘於法而不得升,以緻人材多滯下位。
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,多不得人,乞加體察,然後公行廉問,庶使有懼心。
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,況承流宣化之官,可不擇乎。
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。
」從之。
十年,上謂宰臣曰:「守令以下小官,能否不能遍知。
比聞百姓或請留者,類皆不聽。
凡小官得民悅,上官多惡之,能承事上官者,必不得民悅。
自今民願留者,許直赴部,告呈省。
遣使覆實,其績果善可超升之,如丞簿升縣令之類,以示激勸。
」 二十六年,以闕官,勑「見行格法合降資歷內,三降兩降各免一降,一降者勿降。
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,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。
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,同前免之。
臺、部、宗正府、統軍司令譯史,合歷縣令任數,免下令一任。
外路右職文資諸科,合歷縣令亦免一任。
當過檢法知法,三考得錄事者,已後兩除一差」。
明昌三年,上曰:「舊制,每季到部求仕人,識字者試以書判,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三事,體察言行相副者。
其令自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。
」宰執奏曰:「旣體察知與所舉相同,又試中書判,若不量與升除,無以示勸。
」遂定制,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,外路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,任滿合降者免降,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,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,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,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、並掌錢穀及丁憂去者,候解由到部。
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。
猛安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,施行時嘗令隨門戶減一資歷。
明昌七年,勑復令如舊。
泰和元年,上以縣令見守闕,近者十四月、遠者十六月,又以縣令丞簿員闕不相副,勑省臣,「右選官見格,散官至明威者注縣令,宣武者注丞簿,雖曾犯選格及虧永者亦注,是無別也」。
遂定制,曾犯選格及虧永者,廣威注令,明威注丞簿。
衛紹王大安元年,以縣令闕少,令初入上中下令者,與其守闕可令再注丞簿一任,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。
宣宗貞祐二年,以播越流離,官職多闕,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,尋以所注吏部不知,季放之闕多至重複,乃奏罷之。
時李英言:「兵興以來,百務煩冗,政在用人,舊雖有四善、十七最之法,而拔擢蔑聞,幾為徒設。
大定間,以監察禦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,考覈以擬,號為得人,可依已試之效,庶幾使人自勵。
」詔從之。
三年,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:「諸色遷官並與女直一體,而有司不奉,妄生分別,以至上下相疑。
」詔以違制禁之。
初,宣宗之南遷也,詔吏部以秋冬於南京、春夏於中都置選,而赴調者憚於北行,率皆南來,遂并於南京設之。
三月,命汰不勝官者,令五品以上官公舉,今季赴部人內,先擇材幹者量緩急易之。
興定元年,詔有司議減冗員。
又詔,自今吏部每季銓選,差女直、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,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、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官司委使者。
又定制,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,令隨朝七品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,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,歲一人,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職,以鎮軍人。
凡上司不得差占及淩辱決罰。
到任半年,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。
又半年覆察,考滿日分等升用。
如六事備為上等,升職一等,四事為中等,減二資歷,其次下等減一資歷,不稱者截罷。
凡省
及天德四年,始以河南、北選人並赴中京,吏部各置局銓注。
又命吏部尚書蕭賾定河南、北官通注格,以諸司橫班大解、並大將軍合注差人,依年例一就銓注,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,遂為定制。
貞元二年,命擬注時,依舊令,求仕官明數,謂面授也。
不許就本鄉,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。
世宗大定元年,勑從八品以下除授,不須奏聞。
又制,求仕官毋入權門,違者追一官降除,有所餽獻而受之者,奏之。
二年,詔隨季選人,如無過或有功酬者,依格銓注。
有廉能及污濫者,約量升降,呈省。
七年,命有司,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,令本部體問,政迹出衆者、及贓污者,申省核實以聞,約量升擢懲斷,年老者勿授縣令。
又謂宰臣曰:「隨朝官能否,大率可知。
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,但驗資考,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,無路而進,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,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。
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,以定升降為格。
」又曰:「今用人之法甚弊,其有不求聞達者,入仕雖久,不離小官,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。
而新進者結朝貴,緻顯達,此豈示激勸之道。
卿等當審於用人,以革此弊。
」 時清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:「吏部格法,止敘年勞,是以雖有才能,拘於法而不得升,以緻人材多滯下位。
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,多不得人,乞加體察,然後公行廉問,庶使有懼心。
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,況承流宣化之官,可不擇乎。
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。
」從之。
十年,上謂宰臣曰:「守令以下小官,能否不能遍知。
比聞百姓或請留者,類皆不聽。
凡小官得民悅,上官多惡之,能承事上官者,必不得民悅。
自今民願留者,許直赴部,告呈省。
遣使覆實,其績果善可超升之,如丞簿升縣令之類,以示激勸。
」 二十六年,以闕官,勑「見行格法合降資歷內,三降兩降各免一降,一降者勿降。
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,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。
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,同前免之。
臺、部、宗正府、統軍司令譯史,合歷縣令任數,免下令一任。
外路右職文資諸科,合歷縣令亦免一任。
當過檢法知法,三考得錄事者,已後兩除一差」。
明昌三年,上曰:「舊制,每季到部求仕人,識字者試以書判,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三事,體察言行相副者。
其令自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。
」宰執奏曰:「旣體察知與所舉相同,又試中書判,若不量與升除,無以示勸。
」遂定制,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,外路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,任滿合降者免降,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,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,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,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、並掌錢穀及丁憂去者,候解由到部。
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。
猛安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,施行時嘗令隨門戶減一資歷。
明昌七年,勑復令如舊。
泰和元年,上以縣令見守闕,近者十四月、遠者十六月,又以縣令丞簿員闕不相副,勑省臣,「右選官見格,散官至明威者注縣令,宣武者注丞簿,雖曾犯選格及虧永者亦注,是無別也」。
遂定制,曾犯選格及虧永者,廣威注令,明威注丞簿。
衛紹王大安元年,以縣令闕少,令初入上中下令者,與其守闕可令再注丞簿一任,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。
宣宗貞祐二年,以播越流離,官職多闕,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,尋以所注吏部不知,季放之闕多至重複,乃奏罷之。
時李英言:「兵興以來,百務煩冗,政在用人,舊雖有四善、十七最之法,而拔擢蔑聞,幾為徒設。
大定間,以監察禦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,考覈以擬,號為得人,可依已試之效,庶幾使人自勵。
」詔從之。
三年,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:「諸色遷官並與女直一體,而有司不奉,妄生分別,以至上下相疑。
」詔以違制禁之。
初,宣宗之南遷也,詔吏部以秋冬於南京、春夏於中都置選,而赴調者憚於北行,率皆南來,遂并於南京設之。
三月,命汰不勝官者,令五品以上官公舉,今季赴部人內,先擇材幹者量緩急易之。
興定元年,詔有司議減冗員。
又詔,自今吏部每季銓選,差女直、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,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、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官司委使者。
又定制,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,令隨朝七品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,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,歲一人,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職,以鎮軍人。
凡上司不得差占及淩辱決罰。
到任半年,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。
又半年覆察,考滿日分等升用。
如六事備為上等,升職一等,四事為中等,減二資歷,其次下等減一資歷,不稱者截罷。
凡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