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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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者許綴榜末。
解元但免府試,四舉終場依五舉恩例,所試文卷惟犯禦名廟諱、不成文理者則黜之,餘並以文之優劣為次。
仍一日試三題,其五舉者止試賦詩,女直進士亦同此例。
承安五年,勑進士四舉該恩,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,不得通數。
又恩榜人應授官者,監試官於試時具數以奏,特恩者授之。
泰和三年,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,若禦試被黜則附榜末,為太優,若同恩例,又與四舉者不同。
遂定制,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,會試下第,再舉直赴禦試。
律科進士,又稱為諸科,其法以律令內出題,府試十五題,每五人取一人。
大定二十二年定制,會試每場十五題,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,文理優、擬斷當、用字切者,為中選。
臨時約取之,初無定數。
其制始見於海陵庶人正隆元年,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有司言「律科止知讀律,不知教化之源,可使通治論語、孟子以涵養其氣度。
」遂令自今舉後,復於論語、孟子內試小義一道,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,命經義試官出題,與本科通考定之。
經童之制,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,能誦二大經、三小經,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,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,會試每場十五題,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,為中選。
所貴在幼而誦多者,若年同,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。
初,天會八年時,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驥,七歲能誦詩、書、易、禮、春秋左氏傳及論語、孟子,上命教養之,然未有選舉之制也。
熈宗即位之二年,詔闢貢舉,始備其列,取至百二十二人。
天德間,廢之。
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上謂宰臣曰:「經童豈遽無人,其議復置。
」明昌元年,益都府申,「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,能詩賦,誦大小六經,所書行草頗有法,孝行夙成,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,且加以恩詔」。
上召至內殿,試鳳凰來儀賦、魚在藻詩,又令賦旱詩,上嘉之,賜本科出身,給錢粟官舍,令肄業太學。
明昌三年,平章政事完顏守貞言:「經童之科非古也,自唐諸道表薦,或取五人至十人。
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,罷之。
本朝皇統間取及五十人,因以為常,天德時復廢。
聖主復置,取以百數,恐久積多,不勝銓擬,乞諭旨約省取之。
」上曰:「若所誦皆及格,何如?」守貞曰:「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,則人數亦不至多也。
」復問參知政事胥持國,對曰:「所誦通否易見,豈容有濫。
」上曰:「限以三十或四十人,若百人皆通,亦可覆取其精者。
」持國曰:「是科蓋資教之術耳。
夫幼習其文,長玩其義,使之蒞政,人材出焉。
如中選者,加之修習進士舉業,則所記皆得為用。
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,必習舉業,而後官使之可也。
若能擢進士第,自同進士任用。
如中府薦或會試,視其次數,優其等級。
幾舉不得薦者,從本出身,又可以激勸而後得人矣。
」詔議行之。
制舉有賢良方正、能直言極諫、博學宏材、達於從政等科,試無常期,上意欲行,即告天下。
聽內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,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於所屬,詔試之。
若草澤士,德行為鄉裡所服者,則從府州薦之。
凡試,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,視其詞理優者,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,一日試論三道,如可,則庭試策一道,不拘常務,取其無不通貫者,優等遷擢之。
宏詞科試詔、誥、章、表、露布、檄書,則皆用四六;誡、諭、頌、箴、銘、序、記,則或依古今體,或參用四六。
於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,在外官薦之,令試策官出題就考,通試四題,分二等遷擢之。
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。
武舉,嘗設於皇統時,其制則見於泰和式,有上中下三等。
能挽一石力弓,以重七錢竹箭,百五十步立貼,十箭內,府試欲中一箭,省試中二箭,程試中三箭。
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,三箭內一箭至者。
又百五十步內,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,能以七鬥弓、二大鑿頭鐵箭馳射,府試則許射四反,省試三反,程試二反,皆能中二箭者。
又百五十步內,每三十步,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闆者四,以槍馳刺,府試則許馳三反,省試二反,程試三反,左右各刺落一闆者。
又依廕例問律一條,又問孫、吳書十條,能說五者為上等。
凡程試,若一有不中者,皆黜之。
若射貼弓八鬥,遠射二百一十步,射鹿弓六鬥,孫、吳書十條通四,為中等。
射貼弓七鬥,遠射二百伍步,射鹿弓五鬥,孫、吳書十條通三,為下等。
解律、刺闆,皆欲同前。
凡不知書者,雖上等為中,中則為下。
凡試中中下,願再試者聽。
舊制,就試上等不中,不許再試中下等。
泰和元年,定制,不分舊等,但從所願,試中則以三等為次。
二年,省奏,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,今年八月府試,欲隨路設考試所,臨期差官,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,遂權令各處就考之。
宣宗貞祐三年,同進士例,賜勑命章服。
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,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於軍前者,令郡縣盡遣詣京師,別為一軍,以備緩急。
其被薦而未授官者,亦量材任之。
元光二年,東京緫帥紇石烈牙吾塔言:「武舉入仕,皆授巡尉軍轄,此曹雖善騎射,不歷行陣,不知軍旅,一旦臨敵,恐緻敗事。
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,俟有功則升之。
」宰臣奏:「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,而欲盡置軍中,非獎進人材之道。
」遂籍丁憂、待闕、去職者付之。
試學士院官。
大定二十八年,勑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。
禮部下太常,按唐典,初入學士院例先試,今若於進士已仕者,以隨朝六品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,試制詔誥等文字三道,取文理優者充應奉。
由是翰苑之選為精。
明昌五年,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,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。
凡司天臺學生,女直二十六人,漢人五十人,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、三十以下試補。
又三年一次,選草澤人試補。
其試之制,以宣明曆試推步,及婚書、地理新書試合婚、安葬,並易筮法、六壬課、三命五星之術。
凡醫學十科,大興府學生三十人,餘京府二十人,散府節鎮十六人,防禦州十人,每月試疑難,以所對優劣加懲勸,三年一次試諸太醫,雖不係學生,亦聽試補。
解元但免府試,四舉終場依五舉恩例,所試文卷惟犯禦名廟諱、不成文理者則黜之,餘並以文之優劣為次。
仍一日試三題,其五舉者止試賦詩,女直進士亦同此例。
承安五年,勑進士四舉該恩,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,不得通數。
又恩榜人應授官者,監試官於試時具數以奏,特恩者授之。
泰和三年,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,若禦試被黜則附榜末,為太優,若同恩例,又與四舉者不同。
遂定制,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,會試下第,再舉直赴禦試。
律科進士,又稱為諸科,其法以律令內出題,府試十五題,每五人取一人。
大定二十二年定制,會試每場十五題,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,文理優、擬斷當、用字切者,為中選。
臨時約取之,初無定數。
其制始見於海陵庶人正隆元年,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有司言「律科止知讀律,不知教化之源,可使通治論語、孟子以涵養其氣度。
」遂令自今舉後,復於論語、孟子內試小義一道,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,命經義試官出題,與本科通考定之。
經童之制,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,能誦二大經、三小經,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,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,會試每場十五題,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,為中選。
所貴在幼而誦多者,若年同,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。
初,天會八年時,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驥,七歲能誦詩、書、易、禮、春秋左氏傳及論語、孟子,上命教養之,然未有選舉之制也。
熈宗即位之二年,詔闢貢舉,始備其列,取至百二十二人。
天德間,廢之。
章宗大定二十九年,上謂宰臣曰:「經童豈遽無人,其議復置。
」明昌元年,益都府申,「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,能詩賦,誦大小六經,所書行草頗有法,孝行夙成,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,且加以恩詔」。
上召至內殿,試鳳凰來儀賦、魚在藻詩,又令賦旱詩,上嘉之,賜本科出身,給錢粟官舍,令肄業太學。
明昌三年,平章政事完顏守貞言:「經童之科非古也,自唐諸道表薦,或取五人至十人。
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,罷之。
本朝皇統間取及五十人,因以為常,天德時復廢。
聖主復置,取以百數,恐久積多,不勝銓擬,乞諭旨約省取之。
」上曰:「若所誦皆及格,何如?」守貞曰:「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,則人數亦不至多也。
」復問參知政事胥持國,對曰:「所誦通否易見,豈容有濫。
」上曰:「限以三十或四十人,若百人皆通,亦可覆取其精者。
」持國曰:「是科蓋資教之術耳。
夫幼習其文,長玩其義,使之蒞政,人材出焉。
如中選者,加之修習進士舉業,則所記皆得為用。
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,必習舉業,而後官使之可也。
若能擢進士第,自同進士任用。
如中府薦或會試,視其次數,優其等級。
幾舉不得薦者,從本出身,又可以激勸而後得人矣。
」詔議行之。
制舉有賢良方正、能直言極諫、博學宏材、達於從政等科,試無常期,上意欲行,即告天下。
聽內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,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於所屬,詔試之。
若草澤士,德行為鄉裡所服者,則從府州薦之。
凡試,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,視其詞理優者,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,一日試論三道,如可,則庭試策一道,不拘常務,取其無不通貫者,優等遷擢之。
宏詞科試詔、誥、章、表、露布、檄書,則皆用四六;誡、諭、頌、箴、銘、序、記,則或依古今體,或參用四六。
於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,在外官薦之,令試策官出題就考,通試四題,分二等遷擢之。
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。
武舉,嘗設於皇統時,其制則見於泰和式,有上中下三等。
能挽一石力弓,以重七錢竹箭,百五十步立貼,十箭內,府試欲中一箭,省試中二箭,程試中三箭。
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,三箭內一箭至者。
又百五十步內,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,能以七鬥弓、二大鑿頭鐵箭馳射,府試則許射四反,省試三反,程試二反,皆能中二箭者。
又百五十步內,每三十步,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闆者四,以槍馳刺,府試則許馳三反,省試二反,程試三反,左右各刺落一闆者。
又依廕例問律一條,又問孫、吳書十條,能說五者為上等。
凡程試,若一有不中者,皆黜之。
若射貼弓八鬥,遠射二百一十步,射鹿弓六鬥,孫、吳書十條通四,為中等。
射貼弓七鬥,遠射二百伍步,射鹿弓五鬥,孫、吳書十條通三,為下等。
解律、刺闆,皆欲同前。
凡不知書者,雖上等為中,中則為下。
凡試中中下,願再試者聽。
舊制,就試上等不中,不許再試中下等。
泰和元年,定制,不分舊等,但從所願,試中則以三等為次。
二年,省奏,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,今年八月府試,欲隨路設考試所,臨期差官,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,遂權令各處就考之。
宣宗貞祐三年,同進士例,賜勑命章服。
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,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於軍前者,令郡縣盡遣詣京師,別為一軍,以備緩急。
其被薦而未授官者,亦量材任之。
元光二年,東京緫帥紇石烈牙吾塔言:「武舉入仕,皆授巡尉軍轄,此曹雖善騎射,不歷行陣,不知軍旅,一旦臨敵,恐緻敗事。
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,俟有功則升之。
」宰臣奏:「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,而欲盡置軍中,非獎進人材之道。
」遂籍丁憂、待闕、去職者付之。
試學士院官。
大定二十八年,勑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。
禮部下太常,按唐典,初入學士院例先試,今若於進士已仕者,以隨朝六品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,試制詔誥等文字三道,取文理優者充應奉。
由是翰苑之選為精。
明昌五年,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,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。
凡司天臺學生,女直二十六人,漢人五十人,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、三十以下試補。
又三年一次,選草澤人試補。
其試之制,以宣明曆試推步,及婚書、地理新書試合婚、安葬,並易筮法、六壬課、三命五星之術。
凡醫學十科,大興府學生三十人,餘京府二十人,散府節鎮十六人,防禦州十人,每月試疑難,以所對優劣加懲勸,三年一次試諸太醫,雖不係學生,亦聽試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