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
關燈
小
中
大
直及諸色人,戶止一丁者不許應試,兩丁者許一人,四丁二人,六丁以上止許三人。
三次終場,不在驗丁之限。
三年,定制,女直人以年四十五以下,試進士舉,於府試十日前,委佐貳官善射者試射。
其制,以六十步立垛,去射者十五步對立兩竿,相去二十步,去地二丈,以繩橫約之。
弓不限強弱,不計中否,以張弓巧便、發箭迅正者為熟閑。
射十箭中兩箭,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。
餘路委提刑司,在都委監察體究。
如當赴會試禦試者,大興府佐貳官試驗,三舉終場者免之。
四年,禮部尚書賈鉉言:「策論進士程試弓箭,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未成丁者,若以弓箭退落,有失賢路。
乞於及第後試之,中者別加任使,或升遷,否者降之。
」省臣謂:「舊制三舉終場免試,今兩舉亦免之,未可。
若以未成丁免試,必有妄匿年者,如果幼,使徐習未晚也。
至於及第後試驗升降,則已有定格矣。
」詔從舊制。
在泰和格,復有以時務策參以故事,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。
宣宗南遷,興定元年,制中都、西京等路,策論進士及武舉人權於南京、東平、婆速、上京四處府試。
五年,上賜進士斡勒業德等二十八人及第。
上覽程文,怪其數少,以問宰臣,對曰:「大定制隨處設學,諸謀克貢三人或二人為生員,贍以錢米。
至泰和中,人例授地六十畝。
所給旣優,故學者多。
今京師雖存府學,而月給通寶五十貫而已。
若於諸路緫管府、及有軍戶處置學養之,庶可加益。
京師府學已設六十人,乞更增四十人。
中京、亳州、京兆府並置學官於緫府,以謀克內不隸軍籍者為學生,人畀地四十畝。
漢學生在京者亦乞同此,餘州府仍舊制。
」上從之。
凡會試之數,大定二十五年,詞賦進士不得過五百人。
二十八年,以不限人數,遂至五百八十六人。
章宗令合格則取,故承安二年至九百二十五人。
時以復加四舉終場者,數太濫,遂命取不得過六百人。
泰和二年,上命定會試諸科取人之數,司空襄言:「試詞賦經義者多,可五取一。
策論絕少,可四取一。
恩榜本以優老於場屋者,四舉受恩則太優,限以年則礙異材,可五舉則受恩。
」平章徒單鎰等言:「大定二十五年至明昌初,率三四人取一。
」平章張汝霖亦言:「五人取一,府試百人中纔得五耳。
」遂定制,策論三人取一,詞賦經義五人取一,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、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者受恩。
凡考試官,大定間,府試六處,各差詞賦試官三員,策論試官二員。
明昌初,增為九處,路各差九員,大興府則十一員。
承安四年,又增太原為十處。
有司請省之,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員,五百人以上三員,不及五百二員。
各以職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,餘為同考試官。
詞賦進士與律科舉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,二千四員,不及二千三員。
經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,五百以上三員,百人以上二員,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。
後又定制,策論試官,上京、鹹平、東平各三員,北京、西京、益都各二員。
律科,監試官一員,試律官二員,隸詞賦考試院。
經童,試官一員,隸經義考試院,與會試同。
其彌封、並謄錄官、檢搜懷挾官,自餘修治試院,監押門官,並如會試之制。
大定二十年,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,不便,遂命差近者。
凡會試,知貢舉官、同知貢舉官,詞賦則舊十員,承安五年為七員。
經義則六員,承安五年省為四員。
詮讀官二員。
泰和三年,上以彌封官渫語於舉人,勑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封,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。
宣宗貞祐三年,以會試賦題已曾出,而有犯格中選者,復以考官多取所親,上怒其不公,命究治之。
凡禦試,讀卷官,策論、詞賦進士各七員,經義五員,餘職事官各二員。
制舉宏詞共三員。
泰和七年,禮部尚書張行簡言:「舊例,讀卷官不避親,至有親人,或有不敢定其去留,或力加營護,而為同列所疑。
若讀卷官不用與進士有親者,則讀卷之際得平心商確。
」上遂命臨期多擬,其有親者汰之。
凡府試策論進士,大定二十年定以中都、上京、鹹平、東平四處,至明昌元年,添北京、西京、益都為七處,兼試女直經童。
凡上京、合懶、速頻、胡裡改、蒲與、東北招討司等路者,則赴會寧府試。
鹹平、隆州、婆速、東京、蓋州、懿州者,則赴鹹平府試。
中都、河北東西路者,則赴大興府試。
西京並西南、西北二招討司者,則赴大同府試。
北京、臨潢、宗州、興州、全州者,則赴大定府試。
山東西、大名、南京者,則赴東平府試。
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。
凡詞賦、經義進士及律科、經童府試之處,大定間,大興、大定、大同、開封、東平、京兆凡六處。
明昌初,增遼陽、平陽、益都為九處。
承安四年復增太原為十。
中都、河北則試於大興府,上京、東京、鹹平府等路則試於遼陽府,餘各試於其境。
凡鄉試之期,以三月二十日。
府試之期,若策論進士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,間三日試詩。
詞賦進士則以二十五日試賦及詩,又間三日試策論。
經義進士又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,又三日試策。
次律科,次經童,每場皆間三日試之。
會試,則策論進士以正月二十日試策,皆以次間三日,同前。
禦試,則以三月二十日策論進士試策,二十三日試詩論,二十五日詞賦進士試賦詩論,而經義進士亦以是日試經義,二十七日乃試策論。
若試日遇雨雪,則候晴日。
禦試唱名後,試策則稟奏,宏詞則作二日程試。
舊制,試女直進士在再試漢進士後,大定二十九年以復設經義科,更定是制。
凡監檢之制,大興府則差武衛軍,餘府則於附近猛安內差摘,平陽府則差順德軍。
凡府會試,每四舉人則差一人,復以官一人彈壓。
禦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,漢進士則差親軍,人各一名,皆用不識字者,以護衛十人,親軍百人長、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。
泰和元年,省臣奏:「搜檢之際雖當嚴切,然至於解髮袒衣,索及耳鼻,則過甚矣,豈待士之禮哉。
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,使就沐浴,官置衣為之更之,旣可防濫,且不虧禮。
」上從其說,命行之。
恩例。
明昌元年,定制,省元直就禦試,不
三次終場,不在驗丁之限。
三年,定制,女直人以年四十五以下,試進士舉,於府試十日前,委佐貳官善射者試射。
其制,以六十步立垛,去射者十五步對立兩竿,相去二十步,去地二丈,以繩橫約之。
弓不限強弱,不計中否,以張弓巧便、發箭迅正者為熟閑。
射十箭中兩箭,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。
餘路委提刑司,在都委監察體究。
如當赴會試禦試者,大興府佐貳官試驗,三舉終場者免之。
四年,禮部尚書賈鉉言:「策論進士程試弓箭,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未成丁者,若以弓箭退落,有失賢路。
乞於及第後試之,中者別加任使,或升遷,否者降之。
」省臣謂:「舊制三舉終場免試,今兩舉亦免之,未可。
若以未成丁免試,必有妄匿年者,如果幼,使徐習未晚也。
至於及第後試驗升降,則已有定格矣。
」詔從舊制。
在泰和格,復有以時務策參以故事,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。
宣宗南遷,興定元年,制中都、西京等路,策論進士及武舉人權於南京、東平、婆速、上京四處府試。
五年,上賜進士斡勒業德等二十八人及第。
上覽程文,怪其數少,以問宰臣,對曰:「大定制隨處設學,諸謀克貢三人或二人為生員,贍以錢米。
至泰和中,人例授地六十畝。
所給旣優,故學者多。
今京師雖存府學,而月給通寶五十貫而已。
若於諸路緫管府、及有軍戶處置學養之,庶可加益。
京師府學已設六十人,乞更增四十人。
中京、亳州、京兆府並置學官於緫府,以謀克內不隸軍籍者為學生,人畀地四十畝。
漢學生在京者亦乞同此,餘州府仍舊制。
」上從之。
凡會試之數,大定二十五年,詞賦進士不得過五百人。
二十八年,以不限人數,遂至五百八十六人。
章宗令合格則取,故承安二年至九百二十五人。
時以復加四舉終場者,數太濫,遂命取不得過六百人。
泰和二年,上命定會試諸科取人之數,司空襄言:「試詞賦經義者多,可五取一。
策論絕少,可四取一。
恩榜本以優老於場屋者,四舉受恩則太優,限以年則礙異材,可五舉則受恩。
」平章徒單鎰等言:「大定二十五年至明昌初,率三四人取一。
」平章張汝霖亦言:「五人取一,府試百人中纔得五耳。
」遂定制,策論三人取一,詞賦經義五人取一,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、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者受恩。
凡考試官,大定間,府試六處,各差詞賦試官三員,策論試官二員。
明昌初,增為九處,路各差九員,大興府則十一員。
承安四年,又增太原為十處。
有司請省之,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員,五百人以上三員,不及五百二員。
各以職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,餘為同考試官。
詞賦進士與律科舉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,二千四員,不及二千三員。
經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,五百以上三員,百人以上二員,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。
後又定制,策論試官,上京、鹹平、東平各三員,北京、西京、益都各二員。
律科,監試官一員,試律官二員,隸詞賦考試院。
經童,試官一員,隸經義考試院,與會試同。
其彌封、並謄錄官、檢搜懷挾官,自餘修治試院,監押門官,並如會試之制。
大定二十年,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,不便,遂命差近者。
凡會試,知貢舉官、同知貢舉官,詞賦則舊十員,承安五年為七員。
經義則六員,承安五年省為四員。
詮讀官二員。
泰和三年,上以彌封官渫語於舉人,勑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封,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。
宣宗貞祐三年,以會試賦題已曾出,而有犯格中選者,復以考官多取所親,上怒其不公,命究治之。
凡禦試,讀卷官,策論、詞賦進士各七員,經義五員,餘職事官各二員。
制舉宏詞共三員。
泰和七年,禮部尚書張行簡言:「舊例,讀卷官不避親,至有親人,或有不敢定其去留,或力加營護,而為同列所疑。
若讀卷官不用與進士有親者,則讀卷之際得平心商確。
」上遂命臨期多擬,其有親者汰之。
凡府試策論進士,大定二十年定以中都、上京、鹹平、東平四處,至明昌元年,添北京、西京、益都為七處,兼試女直經童。
凡上京、合懶、速頻、胡裡改、蒲與、東北招討司等路者,則赴會寧府試。
鹹平、隆州、婆速、東京、蓋州、懿州者,則赴鹹平府試。
中都、河北東西路者,則赴大興府試。
西京並西南、西北二招討司者,則赴大同府試。
北京、臨潢、宗州、興州、全州者,則赴大定府試。
山東西、大名、南京者,則赴東平府試。
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。
凡詞賦、經義進士及律科、經童府試之處,大定間,大興、大定、大同、開封、東平、京兆凡六處。
明昌初,增遼陽、平陽、益都為九處。
承安四年復增太原為十。
中都、河北則試於大興府,上京、東京、鹹平府等路則試於遼陽府,餘各試於其境。
凡鄉試之期,以三月二十日。
府試之期,若策論進士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,間三日試詩。
詞賦進士則以二十五日試賦及詩,又間三日試策論。
經義進士又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,又三日試策。
次律科,次經童,每場皆間三日試之。
會試,則策論進士以正月二十日試策,皆以次間三日,同前。
禦試,則以三月二十日策論進士試策,二十三日試詩論,二十五日詞賦進士試賦詩論,而經義進士亦以是日試經義,二十七日乃試策論。
若試日遇雨雪,則候晴日。
禦試唱名後,試策則稟奏,宏詞則作二日程試。
舊制,試女直進士在再試漢進士後,大定二十九年以復設經義科,更定是制。
凡監檢之制,大興府則差武衛軍,餘府則於附近猛安內差摘,平陽府則差順德軍。
凡府會試,每四舉人則差一人,復以官一人彈壓。
禦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,漢進士則差親軍,人各一名,皆用不識字者,以護衛十人,親軍百人長、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。
泰和元年,省臣奏:「搜檢之際雖當嚴切,然至於解髮袒衣,索及耳鼻,則過甚矣,豈待士之禮哉。
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,使就沐浴,官置衣為之更之,旣可防濫,且不虧禮。
」上從其說,命行之。
恩例。
明昌元年,定制,省元直就禦試,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