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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罕締達教之。
十三年,以策、詩取士,始設女直國子學,諸路設女直府學,以新進士為教授。
國子學策論生百人,小學生百人。
府州學二十二,中都、上京、胡裡改、恤頻、合懶、蒲與、婆速、鹹平、泰州、臨潢、北京、冀州、開州、豐州、西京、東京、蓋州、隆州、東平、益都、河南、陝西置之。
凡取國子學生、府學生之制,皆與詞賦、經義生同。
又定制,每謀克取二人,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,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、二十以下者充。
凡會課,三日作策論一道,季月私試如漢生制。
大定二十九年,勑凡京府鎮州諸學,各以女直、漢人進士長貳官提控其事,具入官銜。
河南、陝西女直學,承安二年罷之,餘如舊。
凡諸進士舉人,由鄉至府,由府至省,及殿廷,凡四試皆中選,則官之。
至廷試五被黜,則賜之第,謂之恩例。
又有特命及第者,謂之特恩。
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,而不復黜落。
凡詞賦進士,試賦、詩、策論各一道。
經義進士,試所治一經義、策論各一道。
其設也,始於太宗天會元年十一月,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,初無定數,亦無定期,故二年二月、八月凡再行焉。
五年,以河北、河東初降,職員多闕,以遼、宋之制不同,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,號為南北選。
熈宗天眷元年五月,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。
海陵庶人天德二年,始增殿試之制,而更定試期。
三年,併南北選為一,罷經義策試兩科,專以詞賦取士。
貞元元年,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。
正隆元年,命以五經、三史正文內出題,始定為三年一闢。
大定四年,勑宰臣,進士文優則取,勿限人數。
十八年,謂宰臣「文士有偶中魁選,不問操履,而輒授翰苑之職。
如趙承元,朕聞其無士行,果敗露。
自今榜首,先訪察其鄉行,可取則授以應奉,否則從常調」。
十九年,謂宰臣曰:「自來禦試賦題,皆士人嘗擬作者。
前朕自選一題,出人所不料,故中選者多名士,而庸才不及焉。
是知題難則名儒亦擅場,題易則庸流易僥倖也。
」平章政事唐括安禮奏曰:「臣前日言,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,正為此爾。
宜各場通考,選文理俱優者。
」上曰:「並荅時務策,觀其議論,材自可見,卿等其議之。
」 二十年,謂宰臣曰:「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,則對以所取之外無合格文,故中選者少,豈非題難緻然耶。
若果多合格,而有司妄黜之,甚非理也。
」又曰:「古者鄉舉有行者,授以官。
今其考滿,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。
」又曰:「舊不選策,今兼選矣。
然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,已中策後,則試以制策,試學士院官。
」 二十二年,謂宰臣曰:「漢進士魁,例授應奉,若行不副名,不習制誥之文者,即與外除。
」 二十三年,謂宰臣曰:「漢進士,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,今應奉以授狀元,蓋循資爾。
制誥文字,各以職事鋪敘,皆有定式,故易。
至撰赦詔,則鮮有能者。
」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曰:「舊人已登第尚為學不輟,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學,故爾。
」 上於聽政之隙,召參知政事張汝霖、翰林直學士李晏讀新進士所對策,至「縣令闕員取之何道」?上曰:「朕夙夜思此,未知所出。
」晏對曰:「臣竊念久矣。
國朝設科,始分南北兩選,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十人,經義五十人,南選百五十人,計三百五十人。
嗣場,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,經義三十人,南選百五十人,計二百五十人。
以入仕者多,故員不闕。
其後南北通選,止設詞賦科,不過取六七十人,以入仕者少,故縣令員闕也」。
上曰:「自今文理可採者取之,毋限以數。
」二十八年,復經義科。
章宗明昌元年正月,言事者謂「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,固當罷去。
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,可以群經出題,而註示本傳」。
上是其言,詔免鄉試,府試以五人取一人,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,及群經出題之制。
有司言:「會試所取之數,舊止五百人,比以世宗勑中格者取,乞依此制行之。
府試舊六處,中有地遠者,命特添三處,上京、鹹平府路則試於遼陽,河東南北路則試於平陽,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。
以六經、十七史、孝經、論語、孟子、及荀、揚、老子內出題,皆命於題下註其本傳。
」又諭有司曰:「舉人程文所用故事,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,誤失人材,可自注出處。
注字之誤,不在塗注乙之數。
」 明昌二年,勑官或職至五品者,直赴禦試。
四年,平章政事守貞言:「國家官人之路,惟女直、漢人進士得人居多。
諸司局承應,舊無出身,自大定後始敘使,至今鮮有可用者。
近來放進士第數稍多,此舉更宜增取,若會試止以五百人為限,則廷試雖欲多取,不可得也。
」上乃詔有司,會試毋限人數,文合格則取。
六年,言事者謂「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,故不勉讀書,乞減子史注本傳之制。
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,乞擇學官,及本科人充試官」。
省臣謂若不與本傳,恐碩學者有偶忘之失,可令但知題意而已。
遂命擇前經義進士為衆所推者、才識優長者為學官,遇差考試官之際,則驗所治經參用。
詞賦進士,題注本傳,不得過五十字。
經義進士,禦試第二場,試論日添試策一道。
承安四年,上諭宰臣曰:「一場放二狀元,非是。
後場廷試,令詞賦、經義通試時務策,止選一狀元。
餘雖有明經、法律等科,止同諸科而已。
」至宋王安石為相,作新經,始以經義取人。
且詞賦、經義,人素所習之本業,策論則兼習者也。
今捨本取兼習,恐不副陛下公選之意。
」遂定禦試同日各試本業,詞賦依舊,分立甲次,第一名為狀元,經義魁次之,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,餘分為兩甲中下人,並在詞賦之下。
五年,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,示為舉人之式,試後赴省藏之。
時宰臣奏:「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,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,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,取至五百八十六人。
先承聖訓合格則取,故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。
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,若會試取人數過多,則涉泛濫。
」遂定策論、詞賦、經義人數,雖多不過六百人,少則聽其闕。
時太常丞郭人傑轉對言
十三年,以策、詩取士,始設女直國子學,諸路設女直府學,以新進士為教授。
國子學策論生百人,小學生百人。
府州學二十二,中都、上京、胡裡改、恤頻、合懶、蒲與、婆速、鹹平、泰州、臨潢、北京、冀州、開州、豐州、西京、東京、蓋州、隆州、東平、益都、河南、陝西置之。
凡取國子學生、府學生之制,皆與詞賦、經義生同。
又定制,每謀克取二人,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,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、二十以下者充。
凡會課,三日作策論一道,季月私試如漢生制。
大定二十九年,勑凡京府鎮州諸學,各以女直、漢人進士長貳官提控其事,具入官銜。
河南、陝西女直學,承安二年罷之,餘如舊。
凡諸進士舉人,由鄉至府,由府至省,及殿廷,凡四試皆中選,則官之。
至廷試五被黜,則賜之第,謂之恩例。
又有特命及第者,謂之特恩。
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,而不復黜落。
凡詞賦進士,試賦、詩、策論各一道。
經義進士,試所治一經義、策論各一道。
其設也,始於太宗天會元年十一月,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,初無定數,亦無定期,故二年二月、八月凡再行焉。
五年,以河北、河東初降,職員多闕,以遼、宋之制不同,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,號為南北選。
熈宗天眷元年五月,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。
海陵庶人天德二年,始增殿試之制,而更定試期。
三年,併南北選為一,罷經義策試兩科,專以詞賦取士。
貞元元年,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。
正隆元年,命以五經、三史正文內出題,始定為三年一闢。
大定四年,勑宰臣,進士文優則取,勿限人數。
十八年,謂宰臣「文士有偶中魁選,不問操履,而輒授翰苑之職。
如趙承元,朕聞其無士行,果敗露。
自今榜首,先訪察其鄉行,可取則授以應奉,否則從常調」。
十九年,謂宰臣曰:「自來禦試賦題,皆士人嘗擬作者。
前朕自選一題,出人所不料,故中選者多名士,而庸才不及焉。
是知題難則名儒亦擅場,題易則庸流易僥倖也。
」平章政事唐括安禮奏曰:「臣前日言,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,正為此爾。
宜各場通考,選文理俱優者。
」上曰:「並荅時務策,觀其議論,材自可見,卿等其議之。
」 二十年,謂宰臣曰:「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,則對以所取之外無合格文,故中選者少,豈非題難緻然耶。
若果多合格,而有司妄黜之,甚非理也。
」又曰:「古者鄉舉有行者,授以官。
今其考滿,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。
」又曰:「舊不選策,今兼選矣。
然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,已中策後,則試以制策,試學士院官。
」 二十二年,謂宰臣曰:「漢進士魁,例授應奉,若行不副名,不習制誥之文者,即與外除。
」 二十三年,謂宰臣曰:「漢進士,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,今應奉以授狀元,蓋循資爾。
制誥文字,各以職事鋪敘,皆有定式,故易。
至撰赦詔,則鮮有能者。
」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曰:「舊人已登第尚為學不輟,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學,故爾。
」 上於聽政之隙,召參知政事張汝霖、翰林直學士李晏讀新進士所對策,至「縣令闕員取之何道」?上曰:「朕夙夜思此,未知所出。
」晏對曰:「臣竊念久矣。
國朝設科,始分南北兩選,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十人,經義五十人,南選百五十人,計三百五十人。
嗣場,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,經義三十人,南選百五十人,計二百五十人。
以入仕者多,故員不闕。
其後南北通選,止設詞賦科,不過取六七十人,以入仕者少,故縣令員闕也」。
上曰:「自今文理可採者取之,毋限以數。
」二十八年,復經義科。
章宗明昌元年正月,言事者謂「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,固當罷去。
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,可以群經出題,而註示本傳」。
上是其言,詔免鄉試,府試以五人取一人,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,及群經出題之制。
有司言:「會試所取之數,舊止五百人,比以世宗勑中格者取,乞依此制行之。
府試舊六處,中有地遠者,命特添三處,上京、鹹平府路則試於遼陽,河東南北路則試於平陽,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。
以六經、十七史、孝經、論語、孟子、及荀、揚、老子內出題,皆命於題下註其本傳。
」又諭有司曰:「舉人程文所用故事,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,誤失人材,可自注出處。
注字之誤,不在塗注乙之數。
」 明昌二年,勑官或職至五品者,直赴禦試。
四年,平章政事守貞言:「國家官人之路,惟女直、漢人進士得人居多。
諸司局承應,舊無出身,自大定後始敘使,至今鮮有可用者。
近來放進士第數稍多,此舉更宜增取,若會試止以五百人為限,則廷試雖欲多取,不可得也。
」上乃詔有司,會試毋限人數,文合格則取。
六年,言事者謂「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,故不勉讀書,乞減子史注本傳之制。
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,乞擇學官,及本科人充試官」。
省臣謂若不與本傳,恐碩學者有偶忘之失,可令但知題意而已。
遂命擇前經義進士為衆所推者、才識優長者為學官,遇差考試官之際,則驗所治經參用。
詞賦進士,題注本傳,不得過五十字。
經義進士,禦試第二場,試論日添試策一道。
承安四年,上諭宰臣曰:「一場放二狀元,非是。
後場廷試,令詞賦、經義通試時務策,止選一狀元。
餘雖有明經、法律等科,止同諸科而已。
」至宋王安石為相,作新經,始以經義取人。
且詞賦、經義,人素所習之本業,策論則兼習者也。
今捨本取兼習,恐不副陛下公選之意。
」遂定禦試同日各試本業,詞賦依舊,分立甲次,第一名為狀元,經義魁次之,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,餘分為兩甲中下人,並在詞賦之下。
五年,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,示為舉人之式,試後赴省藏之。
時宰臣奏:「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,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,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,取至五百八十六人。
先承聖訓合格則取,故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。
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,若會試取人數過多,則涉泛濫。
」遂定策論、詞賦、經義人數,雖多不過六百人,少則聽其闕。
時太常丞郭人傑轉對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