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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榷場 和糴 常平倉 水田 區田 入粟 鬻度牒
榷場,與敵國互市之所也。
皆設場官,嚴厲禁,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,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焉。
熈宗皇統二年五月,許宋人之請,遂各置於兩界。
九月,命壽州、鄧州、鳳翔府等處皆置。
海陵正隆四年正月,罷鳳翔府、唐、鄧、潁、蔡、鞏、洮等州并膠西縣所置者,而專置于泗州。
尋伐宋,亦罷之。
五年八月,命榷場起赴南京。
國初於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、北羊城之間嘗置之,以易北方牧畜。
世宗大定三年,市馬於夏國之榷場。
四年,以尚書省奏,復置泗、壽、蔡、唐、鄧、潁、密、鳳翔、秦、鞏、洮諸場。
七年,禁秦州場不得賣米麵、及羊豕之臘、并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。
十七年二月,上謂宰臣曰「宋人喜生事背盟,或與大石交通,恐枉害生靈,不可不備。
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,餘悉罷之。
令所司嚴察姦細。
」前此,以防姦細,罷西界蘭州、保安、綏德三榷場。
二十一年正月,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,以保安、蘭州無所產,而且稅少,惟於綏德為要地,可復設互市,命省臣議之。
宰臣以陝西鄰西夏,邊民私越境盜竊,緣有榷場,故姦人得往來,擬東勝可依舊設,陝西者並罷之。
上曰:「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,貿易不通,其令環州置一場。
」尋於綏德州復置一場。
十二月,禁壽州榷場受分例。
分例者,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。
章宗明昌二年七月,尚書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,遂奏定從大定五年制,官為增修舍屋,倍設闌禁,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,以提刑司舉察。
惟東勝、淨、慶州、來遠軍者仍舊,餘皆修完之。
泗州場,大定間,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,承安元年,增為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。
所須雜物,泗州場歲供進新茶千胯、荔支五百斤、圓眼五百斤、金橘六千斤、橄欖五百斤、芭焦乾三百箇、蘇木千斤、溫柑七千箇、橘子八千箇、沙糖三百斤、生薑六百斤、梔子九十稱,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。
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貫。
秦州西子城場,大定間,歲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,承安元年,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。
承安二年,復置於保安、蘭州。
三年九月,行樞密院奏,斜出等告開榷場,擬於轄裡尼要安置,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。
尋定制,隨路榷場若以見錢入外界、與外人交易者,徒五年,三斤以上死。
宋界諸場,以伐宋皆罷。
泰和八年八月,以與宋和,宋人請如舊置之,遂復置於唐、鄧、壽、泗、息州及秦、鳳之地。
宣宗貞祐元年,秦州榷場為宋人所焚。
二年,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兗州復開設之,歲所獲以十數萬計。
三年七月,議欲聽榷場互市用銀,而計數稅之。
上曰:「如此,是公使銀入外界也。
」平章盡忠、權參知政事德升曰:「賞賜之用莫如銀絹,而府庫不足以給之。
互市雖有禁,而私易者自如。
若稅之,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。
」平章高琪曰:「小人敢犯,法不行爾,況許之乎。
今軍未息,而產銀之地皆在外界,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。
」上曰:「當熟計之。
」興定元年,集賢諮議官呂鑑言:「嘗監息州榷場,每場獲布數千匹,銀數百兩,兵興之後皆失之。
」 金銀之稅。
世宗大定五年,聽人射買寶山縣銀冶。
九年,禦史臺奏河南府以和買金銀,抑配百姓,且下其直。
上曰:「初,朕欲泉貨流通,故令行,豈可反害民乎。
」遂罷之。
十二年,詔金銀坑冶,恣民採,毋收稅。
二十七年,尚書省奏,聽民於農隙採銀,承納官課。
明昌二年,天下見在金千二百餘鋌,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鋌。
三年,以提刑司言,封諸處銀冶,禁民採煉。
五年,以禦史臺奏,請令民採煉隨處金銀銅冶,上命尚書省議之,宰臣議謂:「國家承平日久,戶口增息,雖嘗禁之,而貧人苟求生計,聚衆私煉。
上有禁之之名,而無杜絕之實,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。
如令民射買,則貧民壯者為夫匠,老稚供雜役,各得均齊,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。
如此,則可以久行。
比之官役顧工,糜費百端者,有間矣。
」遂定制,有冶之地,委謀克縣令籍數,召募射買。
禁權要、官吏、弓兵、裡胥皆不得與。
如舊場之例,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,提刑司訪察而禁治之。
上曰:「此終非長策。
」參知政事胥持國曰:「今姑聽如此,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。
譬之酒酤
皆設場官,嚴厲禁,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,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焉。
熈宗皇統二年五月,許宋人之請,遂各置於兩界。
九月,命壽州、鄧州、鳳翔府等處皆置。
海陵正隆四年正月,罷鳳翔府、唐、鄧、潁、蔡、鞏、洮等州并膠西縣所置者,而專置于泗州。
尋伐宋,亦罷之。
五年八月,命榷場起赴南京。
國初於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、北羊城之間嘗置之,以易北方牧畜。
世宗大定三年,市馬於夏國之榷場。
四年,以尚書省奏,復置泗、壽、蔡、唐、鄧、潁、密、鳳翔、秦、鞏、洮諸場。
七年,禁秦州場不得賣米麵、及羊豕之臘、并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。
十七年二月,上謂宰臣曰「宋人喜生事背盟,或與大石交通,恐枉害生靈,不可不備。
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,餘悉罷之。
令所司嚴察姦細。
」前此,以防姦細,罷西界蘭州、保安、綏德三榷場。
二十一年正月,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,以保安、蘭州無所產,而且稅少,惟於綏德為要地,可復設互市,命省臣議之。
宰臣以陝西鄰西夏,邊民私越境盜竊,緣有榷場,故姦人得往來,擬東勝可依舊設,陝西者並罷之。
上曰:「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,貿易不通,其令環州置一場。
」尋於綏德州復置一場。
十二月,禁壽州榷場受分例。
分例者,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。
章宗明昌二年七月,尚書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,遂奏定從大定五年制,官為增修舍屋,倍設闌禁,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,以提刑司舉察。
惟東勝、淨、慶州、來遠軍者仍舊,餘皆修完之。
泗州場,大定間,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,承安元年,增為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。
所須雜物,泗州場歲供進新茶千胯、荔支五百斤、圓眼五百斤、金橘六千斤、橄欖五百斤、芭焦乾三百箇、蘇木千斤、溫柑七千箇、橘子八千箇、沙糖三百斤、生薑六百斤、梔子九十稱,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。
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貫。
秦州西子城場,大定間,歲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,承安元年,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。
承安二年,復置於保安、蘭州。
三年九月,行樞密院奏,斜出等告開榷場,擬於轄裡尼要安置,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。
尋定制,隨路榷場若以見錢入外界、與外人交易者,徒五年,三斤以上死。
宋界諸場,以伐宋皆罷。
泰和八年八月,以與宋和,宋人請如舊置之,遂復置於唐、鄧、壽、泗、息州及秦、鳳之地。
宣宗貞祐元年,秦州榷場為宋人所焚。
二年,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兗州復開設之,歲所獲以十數萬計。
三年七月,議欲聽榷場互市用銀,而計數稅之。
上曰:「如此,是公使銀入外界也。
」平章盡忠、權參知政事德升曰:「賞賜之用莫如銀絹,而府庫不足以給之。
互市雖有禁,而私易者自如。
若稅之,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。
」平章高琪曰:「小人敢犯,法不行爾,況許之乎。
今軍未息,而產銀之地皆在外界,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。
」上曰:「當熟計之。
」興定元年,集賢諮議官呂鑑言:「嘗監息州榷場,每場獲布數千匹,銀數百兩,兵興之後皆失之。
」 金銀之稅。
世宗大定五年,聽人射買寶山縣銀冶。
九年,禦史臺奏河南府以和買金銀,抑配百姓,且下其直。
上曰:「初,朕欲泉貨流通,故令行,豈可反害民乎。
」遂罷之。
十二年,詔金銀坑冶,恣民採,毋收稅。
二十七年,尚書省奏,聽民於農隙採銀,承納官課。
明昌二年,天下見在金千二百餘鋌,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鋌。
三年,以提刑司言,封諸處銀冶,禁民採煉。
五年,以禦史臺奏,請令民採煉隨處金銀銅冶,上命尚書省議之,宰臣議謂:「國家承平日久,戶口增息,雖嘗禁之,而貧人苟求生計,聚衆私煉。
上有禁之之名,而無杜絕之實,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。
如令民射買,則貧民壯者為夫匠,老稚供雜役,各得均齊,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。
如此,則可以久行。
比之官役顧工,糜費百端者,有間矣。
」遂定制,有冶之地,委謀克縣令籍數,召募射買。
禁權要、官吏、弓兵、裡胥皆不得與。
如舊場之例,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,提刑司訪察而禁治之。
上曰:「此終非長策。
」參知政事胥持國曰:「今姑聽如此,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。
譬之酒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