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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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蓋先為坊場,而後官榷也。
」上亦以為然,遂從之。
墳山、西銀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。
和糴。
熈宗皇統二年十月,燕、西、東京,河東,河北,山東,汴京等路秋熟,命有司增價和糴。
世宗大定二年,以正隆之後倉廩久匱,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〔 七〕山東東、西路收糴軍糧,除戶口歲食外,盡令納官,給其直。
三年,謂宰臣曰:「國家經費甚大,向令山東和糴,止得四十五萬餘石,未足為備。
自古有水旱,所以無患者,由蓄積多也。
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,若遇水旱則用賑濟。
自餘宿兵之郡,亦須糴以足之。
京師之用甚大,所須之儲,其勑戶部宜急為計。
」 五年,責宰臣曰「朕謂積貯為國本,當修倉廩以廣和糴。
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。
卿等不留心,甚不稱委任之意。
」六年八月,勑有司,秋成之後,可於諸路廣糴,以備水旱。
九年正月,諭宰臣曰「朕觀宋人虛誕,恐不能久遵誓約。
其令將臣謹飭邊備,以戒不虞。
去歲河南豐,宜令所在廣糴,以實倉廩。
詔州縣和糴,毋得抑配百姓。
」十二年十二月,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,且使錢幣通流。
又詔凡秋熟之郡,廣糴以備水旱。
十六年五月,諭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:「西邊自來不備儲蓄,其令所在和糴,以備緩急。
」 十七年春,尚書省奏,先奉詔賑濟東京等路飢民,三路粟數不能給。
上曰:「朕嘗諭卿等,豐年廣糴以備兇歉。
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,今欲賑濟,乃雲不給。
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長計,朕之積粟豈欲獨用。
即今不給,可於鄰道取之。
自今多備,當以為常。
」四月,尚書省奏,「東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闕食者,已賑之矣。
尚有未賑者」。
詔遣官詣復州、曷蘇館路,檢視富家,蓄積有餘增直以糴。
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。
十八年四月,命泰州所管諸猛安、西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,鹹平府慶雲縣、霿鬆河等處遇豐年,多和糴。
章宗明昌四年七月,諭旨戶部官,「聞通州米粟甚賤,若以平價官糴之,何如」?於是,有司奏,「中都路去歲不熟,今其價稍減者,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。
若即差官爭糴,切恐市價騰踴,貧民愈病,請俟秋收日,依常平倉條理收糴」。
詔從之。
明昌五年五月,上曰:「聞米價騰踴,今官運至者有餘,可減直以糶之。
其明告民,不須貴價私糴也。
」 六年七月,勑宰臣曰:「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,而貧民無錢者何以得食,其議賑濟。
」省臣以為,闕食州縣,一年則當賑貸,二年然後賑濟,如其民實無恒產者,雖應賑貸,亦請賑濟。
上遂命間隔飢荒之地,可以辨錢收糴者減價糶之,貧乏無依者賑濟。
宣宗貞祐三年十月,命高汝礪糴於河南諸郡,令民輸輓入京,復命在京諸倉糴民輸之餘粟。
侍禦史黃摑奴申言:「汝礪所糴足給歲支,民旣於租賦之外轉輓而來,亦已勞矣。
止將其餘以為歸資,而又強取之,可乎。
且糴此有日矣,而止得二百餘石,此何濟也。
」詔罷之。
十二月,附近郡縣多糴於京師,穀價騰踴,遂禁其出境。
四年,河北行省侯摯言:「河北人相食,觀、滄等州鬥米銀十餘兩。
伏見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,然每石官糴其八,商人無利,誰肯為之。
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,旣罹兵革,又坐視其死,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。
願止其糴,縱民輸販為便。
」詔從之。
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於官糴處糶,而私販渡河者,杖百。
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犯者,徒年、杖數並的決從重,以物沿官。
上以河北州府錢多,其散失民間頗廣,命尚書省措畫之。
省臣奏:「已命山東、河北榷酤及濵、滄鹽司,以分數帶納矣。
今河北艱食,販粟北渡者衆,宜權立法以遮糴之。
擬於諸渡口南岸,選通練財貨官,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商販之糧,轉之北岸,以迴易糴本,兼收見錢。
不惟杜姦弊,亦使錢入京師。
」從之。
又上封事者言:「比年以來屢艱食,雖由調度征斂之繁,亦兼并之家有以奪之也。
收則乘賤多糴,困急則以貸人,私立券質,名為無利而實數倍。
飢民惟恐不得,莫敢較者,故場功甫畢,官租未了,而囤已空矣。
此富者益富,而貧者益貧者也。
國朝立法,舉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,積久至倍則止,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。
願明勑有司,舉行舊法,豐熟之日增價和糴,則在公有益,而私無損矣。
」詔宰臣行之。
是年,權河東
」上亦以為然,遂從之。
墳山、西銀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。
和糴。
熈宗皇統二年十月,燕、西、東京,河東,河北,山東,汴京等路秋熟,命有司增價和糴。
世宗大定二年,以正隆之後倉廩久匱,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〔 七〕山東東、西路收糴軍糧,除戶口歲食外,盡令納官,給其直。
三年,謂宰臣曰:「國家經費甚大,向令山東和糴,止得四十五萬餘石,未足為備。
自古有水旱,所以無患者,由蓄積多也。
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,若遇水旱則用賑濟。
自餘宿兵之郡,亦須糴以足之。
京師之用甚大,所須之儲,其勑戶部宜急為計。
」 五年,責宰臣曰「朕謂積貯為國本,當修倉廩以廣和糴。
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。
卿等不留心,甚不稱委任之意。
」六年八月,勑有司,秋成之後,可於諸路廣糴,以備水旱。
九年正月,諭宰臣曰「朕觀宋人虛誕,恐不能久遵誓約。
其令將臣謹飭邊備,以戒不虞。
去歲河南豐,宜令所在廣糴,以實倉廩。
詔州縣和糴,毋得抑配百姓。
」十二年十二月,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,且使錢幣通流。
又詔凡秋熟之郡,廣糴以備水旱。
十六年五月,諭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:「西邊自來不備儲蓄,其令所在和糴,以備緩急。
」 十七年春,尚書省奏,先奉詔賑濟東京等路飢民,三路粟數不能給。
上曰:「朕嘗諭卿等,豐年廣糴以備兇歉。
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,今欲賑濟,乃雲不給。
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長計,朕之積粟豈欲獨用。
即今不給,可於鄰道取之。
自今多備,當以為常。
」四月,尚書省奏,「東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闕食者,已賑之矣。
尚有未賑者」。
詔遣官詣復州、曷蘇館路,檢視富家,蓄積有餘增直以糴。
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。
十八年四月,命泰州所管諸猛安、西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,鹹平府慶雲縣、霿鬆河等處遇豐年,多和糴。
章宗明昌四年七月,諭旨戶部官,「聞通州米粟甚賤,若以平價官糴之,何如」?於是,有司奏,「中都路去歲不熟,今其價稍減者,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。
若即差官爭糴,切恐市價騰踴,貧民愈病,請俟秋收日,依常平倉條理收糴」。
詔從之。
明昌五年五月,上曰:「聞米價騰踴,今官運至者有餘,可減直以糶之。
其明告民,不須貴價私糴也。
」 六年七月,勑宰臣曰:「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,而貧民無錢者何以得食,其議賑濟。
」省臣以為,闕食州縣,一年則當賑貸,二年然後賑濟,如其民實無恒產者,雖應賑貸,亦請賑濟。
上遂命間隔飢荒之地,可以辨錢收糴者減價糶之,貧乏無依者賑濟。
宣宗貞祐三年十月,命高汝礪糴於河南諸郡,令民輸輓入京,復命在京諸倉糴民輸之餘粟。
侍禦史黃摑奴申言:「汝礪所糴足給歲支,民旣於租賦之外轉輓而來,亦已勞矣。
止將其餘以為歸資,而又強取之,可乎。
且糴此有日矣,而止得二百餘石,此何濟也。
」詔罷之。
十二月,附近郡縣多糴於京師,穀價騰踴,遂禁其出境。
四年,河北行省侯摯言:「河北人相食,觀、滄等州鬥米銀十餘兩。
伏見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,然每石官糴其八,商人無利,誰肯為之。
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,旣罹兵革,又坐視其死,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。
願止其糴,縱民輸販為便。
」詔從之。
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於官糴處糶,而私販渡河者,杖百。
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犯者,徒年、杖數並的決從重,以物沿官。
上以河北州府錢多,其散失民間頗廣,命尚書省措畫之。
省臣奏:「已命山東、河北榷酤及濵、滄鹽司,以分數帶納矣。
今河北艱食,販粟北渡者衆,宜權立法以遮糴之。
擬於諸渡口南岸,選通練財貨官,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商販之糧,轉之北岸,以迴易糴本,兼收見錢。
不惟杜姦弊,亦使錢入京師。
」從之。
又上封事者言:「比年以來屢艱食,雖由調度征斂之繁,亦兼并之家有以奪之也。
收則乘賤多糴,困急則以貸人,私立券質,名為無利而實數倍。
飢民惟恐不得,莫敢較者,故場功甫畢,官租未了,而囤已空矣。
此富者益富,而貧者益貧者也。
國朝立法,舉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,積久至倍則止,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。
願明勑有司,舉行舊法,豐熟之日增價和糴,則在公有益,而私無損矣。
」詔宰臣行之。
是年,權河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