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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鹽 酒 醋 茶 諸徵商 金銀稅 鹽。

    金制,榷貨之目有十,曰酒、麴、茶、醋、香、礬、丹、錫、鐵,而鹽為稱首。

    貞元初,蔡松年為戶部尚書,始復鈔引法,設官置庫以造鈔、引。

    鈔,合鹽司簿之符。

    引,會司縣批繳之數。

    七年一釐革之。

     初,遼、金故地濵海多產鹽,上京、東北二路食肇州鹽,速頻路食海鹽,臨潢之北有大鹽濼,烏古裡石壘部有鹽池,皆足以食境內之民,嘗征其稅。

    及得中土,鹽場倍之,故設官立法加詳焉。

    然而增減不一,廢置無恒,亦隨時捄弊而已。

     益都、濵州舊置兩鹽司,大定十三年四月,併為山東鹽司。

    二十一年滄州及山東各務增羨,冒禁鬻鹽,朝論慮其久或隳法,遂併為海豐鹽使司。

    十一月,又併遼東等路諸鹽場,為兩鹽司。

    大定二十五年,更狗濼為西京鹽司。

    是後惟置山東、滄、寶坻、莒、解、北京、西京七鹽司。

     山東、滄、寶坻斤三百為袋,袋二十有五為大套,鈔、引、公據三者俱備然後聽鬻。

    小套袋十,或五、或一,每套鈔一,引如袋之數。

    寶坻零鹽較其斤數,或六之三,或六之一,又為小鈔引給之,以便其鬻。

     解鹽斤二百有五十為一席,席五為套,鈔引則與陝西轉運司同鬻,其輸粟於陝西軍營者,許以公牒易鈔引。

     西京等場鹽以石計,大套之石五,小套之石三。

    北京大套之石四,小套之石一。

    遼東大套之石十。

    皆套一鈔,石一引。

    零鹽積十石,亦一鈔而十引。

     其行鹽之界,各視其地宜。

    山東、滄州之場九,行山東、河北、大名、河南、南京、歸德諸府路,及許、亳、陳、蔡、潁、宿、泗、曹、睢、鈞、單、壽諸州。

    莒之場十二,濤洛場行莒州,臨洪場行贛榆縣,獨木場行海州司候司、朐山、東海縣,闆浦場行漣水、沭陽縣,信陽場行密州,之五場又與大鹽場通行沂、邳、徐、宿、泗、滕六州。

    西由場行萊州錄事司及招遠縣,衡村場行即墨、萊陽縣,之二場鈔引及半袋小鈔引,聽本州縣鬻之。

    寧海州五場皆鬻零鹽,不用引目。

    黃縣場行黃縣,巨風場行登州司候司、蓬萊縣,福山場行福山縣,是三場又通行旁縣棲霞。

    寧海州場行司候司、牟平縣,文登場行文登縣。

    寶坻鹽行中都路,平州副使於馬城縣置局貯錢。

    解鹽行河東南北路、陝西東、及南京河南府、陝、鄭、唐、鄧、嵩、汝諸州。

    西京、遼東鹽各行其地。

    北京宗、錦之末鹽,行本路及臨潢府、肇州、泰州之境,與接壤者亦預焉。

     世宗大定三年二月,定軍私煮鹽及盜官鹽之法,命猛安謀克巡捕。

     三年十一月,詔以銀牌給益都、濵、滄鹽使司。

     十一年正月,用西京鹽判宋俁言,更定狗濼鹽場作六品使司,以俁為使,順聖縣令白仲通為副,以是歲入錢為定額。

    四月,以烏古裡石壘民飢,罷其鹽池稅。

     十二年十月,詔西北路招討司猛安所轄貧及富人奴婢,皆給食鹽。

    宰臣言去鹽濼遠者,所得不償道裡之費,遂命計口給直,富家奴婢二十口止。

     十三年二月,併榷永鹽為寶坻使司,罷平、灤鹽錢。

    滄州舊廢海阜鹽場,三月,州人李格請復置,詔遣使相視。

    有司謂是場興則損滄鹽之課,且食鹽戶仍舊,而鹽貨歲增,必徒多積而不能售,遂寢其議。

    三月,大鹽濼設鹽稅官。

    復免烏古裡石壘部鹽池之稅。

     二十一年八月,參知政事梁肅言:「寶坻及傍縣多闕食,可減鹽價增粟價,而以粟易鹽。

    」上命宰臣議,皆謂「鹽非多食之物,若減價易粟,恐久而不售,以至虧課。

    今歲糧以七十餘萬石至通州,比又以恩、獻等六州粟百餘萬石繼至,足以賑之,不煩易也」。

    遂罷。

    十二月,罷平州樁配鹽課。

     二十三年七月,博興縣民李孜收日炙鹽,大理寺具私鹽及刮鹹土二法以上。

    宰臣謂非私鹽可比,張仲愈獨曰:「私鹽罪重,而犯者猶衆,不可縱也。

    」上曰:「刮鹼非煎,何以同私?」仲愈曰:「如此則渤海之人恣刮鹼而食,將侵官課矣。

    」力言不已,上乃以孜同刮鹼科罪,後犯則同私鹽法論。

     十一月,張邦基言:「寶坻鹽課,若每石收正課百五十斤,慮有風乾折耗。

    」遂令石加耗鹽二十二斤半,仍先一歲貸支償直,以優竈戶。

     二十四年七月,上在上京,謂丞相烏古論元忠等曰:「會寧尹蒲察通言,其地猛安謀克戶甚艱。

    舊速頻以東食海鹽,蒲與、胡裡改等路食肇州鹽,初定額萬貫,今增至二萬七千。

    若罷鹽引,添竈戶,庶可易得。

    」元忠對曰:「已嘗遣使鹹平府以東規畫矣。

    」上曰:「不須待此,宜亟為之。

    」通又言「可罷上京酒務,聽民自造以輸稅。

    」上曰:「先灤州諸地亦嘗令民煮鹽,後以不便罷之,今豈可令民自沽耶。

    」 二十五年十月,上還自上京,謂宰臣曰:「朕聞遼東,凡人家食鹽,但無引目者,即以私治罪。

    夫細民徐買食之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