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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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五萬四千餘貫。

    後以國用不充,遂奏定每一斤復加三文為三十三文。

    至承安三年十二月,尚書省奏:「鹽利至大,今天下戶口蕃息,食者倍於前,軍儲支引者亦甚多,況日用不可闕之物,豈以價之低昂而有多寡也。

    若不隨時取利,恐徒失之。

    」遂復定山東、寶坻、滄州三鹽司價每一斤加為四十二文,解州舊法每席五貫文,增為六貫四百文。

    遼東、北京舊法每石九百文,增為一貫五百文。

    西京煎鹽舊石二貫文,增為二貫八百文,撈鹽舊一貫五百文,增為二貫文,旣增其價,復加其所鬻之數。

    七鹽司舊課歲入六百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五百六十六文,至是增為一千七十七萬四千五百一十二貫一百三十七文二分。

    山東舊課歲入二百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六貫,增為四百三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貫四百文。

    滄州舊課歲入百五十三萬一千二百貫,增為二百七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貫。

    寶坻舊入八十八萬七千五百五十八貫六百文,增為一百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三十九貫。

    解州舊入八十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貫五百文,增為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貫二百五十六文。

    遼東舊入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二貫八百七十文,增為三十七萬六千九百七十貫二百五十六文。

    北京舊入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二貫五百文,增為三十四萬六千一百五十一貫六百一十七文二分。

    西京舊入十萬四百一十九貫六百九十六文,增為二十八萬二百六十四貫六百八文。

     四月,宰臣奏,「在法,猛安謀克有告私鹽而不捕者杖之,其部人有犯而失察者,以數多寡論罪。

    今乃有身犯之者,與犯私酒麴、殺牛者,皆世襲權貴之家,不可不禁」。

    遂定制徒年、杖數,不以贖論,不及徒者杖五十。

     八月,命山東、寶坻、滄州三鹽司,每春秋遣使督按察司及州縣巡察私鹽。

     泰和元年九月,省臣以滄、濵兩司鹽袋,歲買席百二十萬,皆取於民。

    清州北靖海縣新置滄鹽場,本故獵地,沮洳多蘆,宜弛其禁,令民時採而織之。

     十一月,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:「舊制,捕告私鹽酒麴者,計斤給賞錢,皆徵于犯人。

    然監官獲之則充正課,巡捕官則不賞,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,免役弓手又半之,是罪同而賞異也。

    乞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,及巡捕弓手所減者,皆徵以入官,則罪賞均矣。

    」詔從之。

     三年二月,以解鹽司使治本州,以副治安邑。

     十一月,定進士授鹽使司官,以榜次及入仕先後擬注。

     四年六月,以七鹽使司課額七年一定為制,每斤增為四十四文,時桓州刺史張煒乞以鹽易米,詔省臣議之。

     六月,詔以山東、滄州鹽司自增新課之後,所虧歲積,蓋官旣不為經畫,而管勾、監同與合幹人互為姦弊,以緻然也。

    即選才幹者代兩司使副,以進士及部令史、譯人、書史、譯史、律科、經童、諸局分出身之廉慎者為管勾,而罷其舊官。

     十月,西北路有犯花鹹禁者,欲同鹽禁罪,宰臣謂若比私鹽,則有不同。

    詔定制,收鹼者杖八十,十斤加一等,罪止徒一年,賞同私礬例。

     五年六月,以山東、滄州兩鹽司侵課,遣戶部員外郎石鉉按視之,還言令兩司分辦為便。

    詔以周昂分河北東西路、大名府、恩州、南京、睢、陳、蔡、許、潁州隸滄鹽司,以山東東西路、開、濮州、歸德府、曹、單、亳、壽、泗州隸山東鹽司,各計口承課。

     十月,簽河北東西大名路按察司事張德輝言,海壖人易得私鹽,故犯法者衆,可量戶口均配之。

    尚書省命山東按察司議其利便,言「萊、密等州比年不登,計口賣鹽所斂雖微,人以為重,恐緻流亡。

    且私煮者皆無籍之人,豈以配買而不為哉。

    」遂定制,命與滄鹽司皆馳驛巡察境內。

     六年三月,右丞相內族宗浩、參知政事賈鉉言:「國家經費惟賴鹽課,今山東虧五十餘萬貫,蓋以私煮盜販者成黨,鹽司旣不能捕,統軍司、按察司亦不為禁,若止論犯私鹽者之數,罰俸降職,彼將抑而不申,愈難制矣。

    宜立制,以各官在職時所增虧之實,令鹽司以達省部,以為陞降。

    」遂詔諸統軍、招討司,京府州軍官,所部有犯者,兩次則奪半月俸,一歲五次則奏裁,巡捕官但犯則的決,令按察司禦史察之。

     四月,從涿州刺史夾谷蒲乃言,以萊州民所納鹽錢聽輸絲綿銀鈔。

     七年九月,定西北京、遼東鹽使判官及諸場管勾,增虧陞降格,凡文資官吏員、諸局署承應人、應驗資歷注者,增不及分者陞本等首,一分減一資,二分減兩資、遷一官,四分減兩資、遷兩官,虧則視此為降。

    如任迴驗官注擬者,增不及分陞本等首,一分減一資,二分減一資、遷一階,四分減兩資、遷兩階,虧者亦視此為降。

     十二月,尚書省以盧附翼所言,遂定制竈戶盜賣課鹽法,若應納鹽課外有餘,則盡以申官,若留者減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