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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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。

    若刮鹼土煎食之,採黃穗草燒灰淋鹵,及以酵粥為酒者,杖八十。

     八年七月,宋克俊言:「鹽管勾自改注進士諸科人,而監官有失超陞縣令之階,以故怠而虧課,乞依舊為便。

    」有司以泰和四年改注時,選當時到部人截替,遂擬以秋季到部人注代。

     八年七月,詔沿淮諸榷場,聽官民以鹽市易。

     宣宗貞祐二年十月,戶部言,陽武、延津、原武、滎澤、河陰諸縣饒鹹鹵,民私煎不能禁。

    遂詔置場,設判官、管勾各一員,隸戶部。

    旣而,禦史臺奏,諸縣皆為有力者奪之,而商販不行,遂勑禦史分行申明禁約。

     三年十二月,河東南路權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:「絳、解民多業販鹽,由大陽關以易陝、虢之粟,及還渡河,而官邀糴其八,其旅費之外所存幾何。

    而河南行部復自運以易粟于陝,以盡奪民利。

    比歲河東旱蝗,加以邀糴,物價踴貴,人民流亡,誠可閔也。

    乞罷邀糴,以紓其患。

    」四年七月,慶壽又言:「河中乏糧,旣不能濟,而又邀糴以奪之。

    夫鹽乃官物,有司陸運至河,復以舟達京兆、鳳翔,以與商人貿易,艱得而甚勞。

    而陝西行部每石復邀糴二鬥,是官物而自糴也。

    夫轉鹽易物,本濟河中,而陝西復強取之,非奪而何。

    乞彼此壹聽民便,則公私皆濟。

    」上從之。

     興定二年六月,以延安行六部員外郎盧進建言:「綏德之嗣武城、義合、克戎寨近河地多產鹽,請設鹽場管勾一員,歲獲十三萬餘斤,可輸錢二萬貫以佐軍。

    」三年,詔用其言,設官鬻鹽給邊用。

     四年,李復亨言,以河中西岸解鹽舊所易粟麥萬七千石充關東之用。

    尋命解鹽不得通陝西,以北方有警,河禁方急也。

    元光二年內族訛可言,民運解鹽有助軍食,詔修石牆以固之。

     酒。

    金榷酤因遼、宋舊制,天會三年始命榷官以周歲為滿。

    世宗大定三年,詔宗室私釀者,從轉運司鞫治。

    三年,省奏中都酒戶多逃,以故課額愈虧。

    上曰:「此官不嚴禁私釀所緻也。

    」命設軍百人,隸兵馬司,同酒使副合幹人巡察,雖權要家亦許搜索。

    奴婢犯禁,杖其主百。

    且令大興少尹招復酒戶。

     八年,更定酒使司課及五萬貫以上,鹽場不及五萬貫者,依舊例通注文武官,餘並右職有才能、累差不虧者為之。

    九年,大興縣官以廣陽鎮務虧課,而懼奪其俸,乃以酒散部民,使輸其稅。

    大理寺以財非入己,請以贖論。

    上曰:「雖非私贓,而貧民亦被其害,若止從贖,何以懲後。

    」特命解職。

     二十六年,省奏鹽鐵酒麴自定課後,增各有差。

    上曰:「朕頃在上京,酒味不嘉。

    朕欲如中都麴院取課,庶使民得美酒。

    朕日膳亦減省,嘗有一公主至,而無餘膳可與。

    朕欲日用五十羊何難哉,慮費用皆出於民,不忍為也。

    監臨官惟知利己,不知利何從來。

    若恢辦增羨者酬遷,虧者懲殿,仍更定併增併虧之課,無失元額。

    如橫班祗虧者,與餘差一例降罰,庶有激勸。

    且如功酬合辦二萬貫,而止得萬七八千,難疊兩酬者,必止納萬貫,而輒以餘錢入己。

    今後可令見差使內不疊酬餘錢,與後差使內所增錢通算為酬,庶錢可入官。

    及監官食直,若不先與,何以責廉。

    今後及格限而至者,即用此法。

    」又奏罷杓欄人。

     二十七年,議以天下院務,依中都例,改收麴課,而聽民酤。

    戶部遣官詢問遼東來遠軍,南京路新息、虞城,西京路西京酒使司、白登縣、疊剌部族、天成縣七處,除稅課外,願自承課賣酒。

    上曰:「自昔監官多私官錢,若令百姓承辦,庶革此弊。

    其試行之。

    」 明昌元年正月,更定新課,令即日收辦。

    中都麴使司,大定間,歲獲錢三十六萬一千五百貫,承安元年歲獲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。

    西京酒使司,大定間,歲獲錢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五百八十八文,承安元年歲獲錢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。

    七月,定中都麴使司以大定二十一年至明昌六年為界,通比均取一年之數為額。

     五年四月,省奏:「舊隨處酒稅務,所設杓欄人,以射糧軍歷過隨朝差役者充,大定二十六年罷去,其隨朝應役軍人,各給添支錢粟酬其勞。

    今擬將元收杓欄錢,以代添支,令各院務驗所收之數,百分中取三,隨課代輸,更不入比,歲約得錢三十餘萬,以佐國用。

    」 泰和四年九月,省奏:「在都麴使司,自定課以來八年併增,宜依舊法,以八年通該課程,均其一年之數,仍取新增諸物一分稅錢併入,通為課額。

    以後之課,每五年一定其制。

    」又令隨處酒務,元額上通取三分作糟酵錢。

     六年,制院務賣酒數各有差,若數外賣、及將帶過數者,罪之。

     宣宗貞祐三年十二月,禦史田迥秀言:「大定中,酒稅歲及十萬貫者,始設使司,其後二萬貫亦設,今河南使司亦五十餘員,虛費月廩,宜依大定之制。

    」元光元年,復設麴使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