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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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復斂于民,出入循環,則彼知為必用之物,而知愛重矣。
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,不惟信令不行,且恐新券之輕復同舊券也。
」旣而,隴州防禦使完顏宇及陝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。
宇請姑罷印造,以見在者流通之,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、物力之高下而徵之。
吉言:「券者所以救弊一時,非可通流與見錢比,必欲通之,不過多斂少支爾。
然斂多則傷民,支少則用不足,二者皆不可。
為今日計,莫若更造,以『貞祐通寶』為名,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,聽各路轉運司印造,仍不得過五千貫,與舊券參用,庶乎可也。
」詔集百官議。
戶部侍郎奧屯阿虎、禮部侍郎楊雲翼、郎中蘭芝、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,戶部侍郎高夔、員外郎張師魯、兵部侍郎徒單歐裡白皆請徵斂,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,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。
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,但嚴立不行之罪,足矣。
侍禦史趙伯成曰:「更造之法,陰奪民利,其弊甚於徵。
徵之為法,特徵於農民則不可,若徵於市肆商賈之家,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。
」刑部主事王壽寧曰:「不然,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,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。
」轉運使王擴曰:「凡論事當究其本,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餘石,如使斯人地著,少寬民力,然後徵之,則行之不難。
」榷貨司楊貞亦欲節無名之費,罷閑冗之官。
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,別造小鈔以省費。
或謂縣官當擇人者。
獨吏部尚書溫迪罕思敬上書言:「國家立法,莫不備具,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。
誠使臣得便宜從事,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,三品以上奏聞,仍付監察二人馳驛往來,法不必變,民不必徵,一號令之,可使上下無不奉法。
如其不然,請就重刑。
」上以示宰臣曰:「彼自許如此,試委之可乎?」宰臣未有以處,而監察禦史陳規、完顏素蘭交諍,以為「事有難行,聖哲猶病之,思敬何為者,徒害人爾。
」上以衆議紛紛,月餘不決,厭之,乃詔如舊,紓其徵斂之期焉。
未幾,竟用惠吉言,造「貞祐通寶」,興定元年二月,始詔行之,凡一貫當千貫,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。
五月,以鈔法屢變,隨出而隨壞,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于民,至是又甚艱得,遂令計價,但徵寶券、通寶,名曰「桑皮故紙錢」,謂可以免民輸輓之勞,而省工物之費也。
高汝礪言:「河南調發繁重,所徵租稅三倍於舊,僅可供億,如此其重也。
而今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,乃於民間斂桑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,又太甚矣。
而近又以通寶稍滯,又增兩倍。
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,今年租稅徵尚未足,而復令出此,民若不糶當納之租,則賣所食之粟,舍此將何得焉。
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,出於民而有限。
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,出於國而可變。
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,將若之何。
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,小鈔弊則改為寶券,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,變制在我,尚何煩民哉。
民旣悉力以奉軍而不足,又計口、計稅、計物、計生殖之業而加徵,若是其剝,彼不能給,則有亡而已矣。
民逃田穢,兵食不給,是軍儲鈔法兩廢矣。
臣非於鈔法不加意,非故與省部相違也,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,民去軍飢之害重爾。
」時不能用。
三年十月,省臣奏:「向以物重錢輕,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,於是以銀為則,每兩為錢二貫。
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,如因軍興調發,受通寶及三十貫者,已得死刑,準以金銀價,纔為錢四百有奇,則當杖。
輕重之間懸絕如此。
」遂命準犯時銀價論罪。
四年三月,參知政事李復亨言:「近制,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,每兩為錢二貫,而法當贖銅者,止納通寶見錢,亦乞令依上輸銀,旣足以懲惡,又有補於官。
」詔省臣議,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徵通寶見錢,贓污故犯者輸銀。
十二月,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:「錢之為泉也,貴流通而不可塞,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,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,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。
大定之世,民間錢多而鈔少,故貴而易行。
軍興以來,在官殊少,民亦無幾,軍旅調度悉仰于鈔,日之所出動以萬計,至于填委市肆,能無輕乎。
不若弛限錢之禁,許民自採銅鑄錢,而官製模範,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,則錢必日多,鈔可少出,少出則貴而易行矣。
今日出益衆,民日益輕,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,至乃計官吏之俸、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,而卒不能增重,曾不知錢少之弊也。
臣謂宜令民鑄錢,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,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,文曰『興定元寶』,定直以備軍賞,亦救弊之一法也。
」朝廷不從。
五年閏十二月,宰臣奏:「向者寶券旣弊,乃造『貞祐通寶』以救之,迄今五年,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。
初,通寶四貫為銀一兩,今八百餘貫矣。
宜復更造『興定寶泉』,子母相權,與通寶兼行,每貫當通寶四百貫,以二貫為銀一兩,隨處置庫,許人以通寶易之。
縣官能使民流通者,進官一階、陞職一等,其或姑息以緻壅滯,則亦追降的決為差。
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,命監察禦史及諸路行部官察之,定撓法失糾舉法,失舉則禦史降決,行部官降罰,集衆妄議難行者徒二年,告捕者賞錢三百貫。
」元光元年二月,始詔行之。
二年五月,更造每貫當通寶五十,又以綾印製「元光珍貨」,同銀鈔及餘鈔行之。
行之未久,銀價日貴,寶泉日賤,民但以銀論價。
至元光二年,寶泉幾於不用,乃定法,銀一兩不得過寶泉三百貫,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,以上者三分為率,一分用銀,二分用寶泉及珍貨、重寶。
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,以寶泉銀相易,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。
是令旣下,市肆晝閉,商旅不行,朝廷患之,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私相易之法。
然上有限用之名,而下無從令之實,有司雖知,莫能制矣。
義宗正大間,民間但以銀市易。
天興二年十月印「天興寶會」于蔡州,自一錢至四錢四等,同見銀流轉,不數月國亡。
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,不惟信令不行,且恐新券之輕復同舊券也。
」旣而,隴州防禦使完顏宇及陝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。
宇請姑罷印造,以見在者流通之,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、物力之高下而徵之。
吉言:「券者所以救弊一時,非可通流與見錢比,必欲通之,不過多斂少支爾。
然斂多則傷民,支少則用不足,二者皆不可。
為今日計,莫若更造,以『貞祐通寶』為名,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,聽各路轉運司印造,仍不得過五千貫,與舊券參用,庶乎可也。
」詔集百官議。
戶部侍郎奧屯阿虎、禮部侍郎楊雲翼、郎中蘭芝、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,戶部侍郎高夔、員外郎張師魯、兵部侍郎徒單歐裡白皆請徵斂,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,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。
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,但嚴立不行之罪,足矣。
侍禦史趙伯成曰:「更造之法,陰奪民利,其弊甚於徵。
徵之為法,特徵於農民則不可,若徵於市肆商賈之家,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。
」刑部主事王壽寧曰:「不然,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,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。
」轉運使王擴曰:「凡論事當究其本,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餘石,如使斯人地著,少寬民力,然後徵之,則行之不難。
」榷貨司楊貞亦欲節無名之費,罷閑冗之官。
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,別造小鈔以省費。
或謂縣官當擇人者。
獨吏部尚書溫迪罕思敬上書言:「國家立法,莫不備具,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。
誠使臣得便宜從事,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,三品以上奏聞,仍付監察二人馳驛往來,法不必變,民不必徵,一號令之,可使上下無不奉法。
如其不然,請就重刑。
」上以示宰臣曰:「彼自許如此,試委之可乎?」宰臣未有以處,而監察禦史陳規、完顏素蘭交諍,以為「事有難行,聖哲猶病之,思敬何為者,徒害人爾。
」上以衆議紛紛,月餘不決,厭之,乃詔如舊,紓其徵斂之期焉。
未幾,竟用惠吉言,造「貞祐通寶」,興定元年二月,始詔行之,凡一貫當千貫,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。
五月,以鈔法屢變,隨出而隨壞,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于民,至是又甚艱得,遂令計價,但徵寶券、通寶,名曰「桑皮故紙錢」,謂可以免民輸輓之勞,而省工物之費也。
高汝礪言:「河南調發繁重,所徵租稅三倍於舊,僅可供億,如此其重也。
而今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,乃於民間斂桑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,又太甚矣。
而近又以通寶稍滯,又增兩倍。
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,今年租稅徵尚未足,而復令出此,民若不糶當納之租,則賣所食之粟,舍此將何得焉。
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,出於民而有限。
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,出於國而可變。
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,將若之何。
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,小鈔弊則改為寶券,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,變制在我,尚何煩民哉。
民旣悉力以奉軍而不足,又計口、計稅、計物、計生殖之業而加徵,若是其剝,彼不能給,則有亡而已矣。
民逃田穢,兵食不給,是軍儲鈔法兩廢矣。
臣非於鈔法不加意,非故與省部相違也,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,民去軍飢之害重爾。
」時不能用。
三年十月,省臣奏:「向以物重錢輕,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,於是以銀為則,每兩為錢二貫。
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,如因軍興調發,受通寶及三十貫者,已得死刑,準以金銀價,纔為錢四百有奇,則當杖。
輕重之間懸絕如此。
」遂命準犯時銀價論罪。
四年三月,參知政事李復亨言:「近制,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,每兩為錢二貫,而法當贖銅者,止納通寶見錢,亦乞令依上輸銀,旣足以懲惡,又有補於官。
」詔省臣議,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徵通寶見錢,贓污故犯者輸銀。
十二月,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:「錢之為泉也,貴流通而不可塞,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,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,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。
大定之世,民間錢多而鈔少,故貴而易行。
軍興以來,在官殊少,民亦無幾,軍旅調度悉仰于鈔,日之所出動以萬計,至于填委市肆,能無輕乎。
不若弛限錢之禁,許民自採銅鑄錢,而官製模範,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,則錢必日多,鈔可少出,少出則貴而易行矣。
今日出益衆,民日益輕,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,至乃計官吏之俸、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,而卒不能增重,曾不知錢少之弊也。
臣謂宜令民鑄錢,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,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,文曰『興定元寶』,定直以備軍賞,亦救弊之一法也。
」朝廷不從。
五年閏十二月,宰臣奏:「向者寶券旣弊,乃造『貞祐通寶』以救之,迄今五年,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。
初,通寶四貫為銀一兩,今八百餘貫矣。
宜復更造『興定寶泉』,子母相權,與通寶兼行,每貫當通寶四百貫,以二貫為銀一兩,隨處置庫,許人以通寶易之。
縣官能使民流通者,進官一階、陞職一等,其或姑息以緻壅滯,則亦追降的決為差。
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,命監察禦史及諸路行部官察之,定撓法失糾舉法,失舉則禦史降決,行部官降罰,集衆妄議難行者徒二年,告捕者賞錢三百貫。
」元光元年二月,始詔行之。
二年五月,更造每貫當通寶五十,又以綾印製「元光珍貨」,同銀鈔及餘鈔行之。
行之未久,銀價日貴,寶泉日賤,民但以銀論價。
至元光二年,寶泉幾於不用,乃定法,銀一兩不得過寶泉三百貫,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,以上者三分為率,一分用銀,二分用寶泉及珍貨、重寶。
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,以寶泉銀相易,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。
是令旣下,市肆晝閉,商旅不行,朝廷患之,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私相易之法。
然上有限用之名,而下無從令之實,有司雖知,莫能制矣。
義宗正大間,民間但以銀市易。
天興二年十月印「天興寶會」于蔡州,自一錢至四錢四等,同見銀流轉,不數月國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