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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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,並以三分為率,一分納十貫例者,二分五貫例者,餘並收見錢。

     八年正月,以京師鈔滯,定所司賞罰格。

    時新制,按察司及州縣官,例以鈔通滯為陞降。

    遂命監察禦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,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。

     是月,收毀大鈔,行小鈔。

     八月,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,以鹹平、東京兩路商旅所集,遂從都南例,一貫以上皆用交鈔,不得用錢。

    十月,孫鐸又言,「民間鈔多,正宜收斂,院務稅諸名錢,可盡收鈔,秋夏稅納本色外,亦令收鈔,不拘貫例。

    農民知之則漸重鈔,可以流通。

    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,徒增騷擾,可罷諸處創設鈔局,止令赴省庫換易。

    今小鈔各限路分,亦甚未便,可令通用」。

    上命亟行之。

     十二月,宰臣奏:「舊制,內外官兵俸皆給鈔,其必用錢以足數者,可以十分為率,軍兵給三分,官員承應人給二分,多不過十貫。

    凡前所收大鈔,俟至通行當復計造,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。

    民間舊鈔故暗者,乞許於所在庫易新。

    若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,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,以違制論。

    復遣官分路巡察,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,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,可令按察司察之。

    若舊限已滿,當更展五十日,許再令變易鈔引。

    諸物。

    」 是制旣行之後,章宗尋崩,衛紹王繼立,大安三年會河之役,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,兵衄國殘,不遑救弊,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。

    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,思有以重之,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交鈔,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。

    然自泰和以來,凡更交鈔,初雖重,不數年則輕而不行,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。

    南遷之後,國蹙民困,軍旅不息,供億無度,輕又甚焉。

     三年四月,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:「今之物重,其弊在於鈔窒,有出而無入也。

    雖院務稅增收數倍,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,此何益哉。

    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,以無所歸,故市易多用見錢,而鈔每貫僅直一錢,曾不及工墨之費。

    臣愚謂,宜權禁見錢,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,量民力徵斂,則泉貨流通,而物價平矣。

    」自是,錢貨不用,富家內困藏鏹之限,外弊交鈔屢變,皆至窘敗,謂之「坐化」。

    商人往往舟運貿易于江淮,錢多入于宋矣。

    宋人以為喜,而金人不禁也。

    識者惜其旣不能重無用之楮,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。

     五月,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:「關陝軍多,供億不足,所仰交鈔則取於京師,徒成煩費。

    乞降闆就造便。

    」又言:「懷州舊鐵錢鉅萬,今旣無用,願貫為甲,以給戰士。

    」時有司輕罪議罰,率以鐵贖,而當罪不平,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準。

     六月,勑議交鈔利便。

    七月,改交鈔名為「貞祐寶券」,仍立沮阻罪。

    九月,禦史臺言:「自多故以來,全藉交鈔以助軍需,然所入不及所出,則其價浸減,卒無法以禁,此必然之理也。

    近用「貞祐寶券」以革其弊,又慮旣多而民輕,與舊鈔無異也,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,嚴立罪賞,期於必行,遂使商旅不行,四方之物不敢入。

    夫京師百萬之衆,日費不貲,物價寧不日貴耶。

    且時估月再定之,而民間價旦暮不一,今有司強之,而市肆盡閉。

    復議搜括隱匿,必令如估鬻之,則京師之物指日盡,而百姓重困矣。

    臣等謂,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,餘宜從便。

    」制可。

     十二月,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,穀價翔踴,令尚書省集戶部、講議所、開封府、轉運司,議所以制之者。

    戶部及講議所言,以五鬥出城者可闌糴其半,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,上從開封府議,謂「寶券初行時,民甚重之。

    但以河北、陝西諸路所支旣多,人遂輕之。

    商賈爭收入京,以市金銀,銀價昂,穀亦隨之。

    若令寶券路各殊制,則不可復入河南,則河南金銀賤而穀自輕。

    若直閉京城粟不出,則外亦自守,不復入京,穀當益貴。

    宜諭郡縣小民,毋妄增價,官為定制,務從其便。

    」 四年正月,監察禦史田迥秀言:「國家調度皆資寶券,行才數月,又復壅滯,非約束不嚴、奉行不謹也。

    夫錢幣欲流通,必輕重相權、散斂有術而後可。

    今之患在出太多、入太少爾。

    若隨時裁損所支,而增其所收,庶乎或可也。

    」因條五事,一曰省冗官吏,二曰損酒使司,三曰節兵俸,四曰罷寄治官,五曰酒稅及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。

    詔酒稅從大定之舊,餘皆不從。

    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。

     三月,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:「比者寶券滯塞,蓋朝廷將議更張,已而妄傳不用,因之抑遏,漸至廢絕,此乃權歸小民也。

    自遷汴以來,廢回易務,臣愚謂當復置,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,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,權其低昂而出納之。

    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,若半年無過,及券法通流,則聽所指任便差遣。

    」詔議行之。

     四月,河東行省胥鼎言:「交鈔貴乎流通,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,不以術收之,不無缺誤。

    宜量民力徵斂,以裨軍用。

    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,民不之貴,乞驗民貧富徵之。

    雖為陝西,若一體徵收,則彼中所有日湊于河東,與不斂何異。

    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于河南,由是愈滯。

    」宰臣謂:「昨以河北寶券,商旅齎販繼踵南渡,遂緻物價翔踴,乃權宜限以路分。

    今鼎旣以本路用度繁殷,欲徵軍須錢,宜從所請。

    若陝西可徵與否,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。

    」 五月,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,多在民間,命尚書省經畫之。

     八月,平章高琪奏:「軍興以來,用度不貲,惟賴寶券,然所入不敷所出,是以浸輕,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,隨造隨盡,工物日增,不有以救之,弊將滋甚。

    宜更造新券,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,庶工物俱省,而用不乏。

    」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,奏曰:「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,向朝廷以小鈔殊輕,權更寶券,而復禁用錢。

    小民淺慮,謂楮幣易壞,不若錢可久,於是得錢則珍藏,而券則亟用之,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。

    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,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。

    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,國家緻之然也。

    不若量其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