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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錢,並以三分為率,一分納十貫例者,二分五貫例者,餘並收見錢。
八年正月,以京師鈔滯,定所司賞罰格。
時新制,按察司及州縣官,例以鈔通滯為陞降。
遂命監察禦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,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。
是月,收毀大鈔,行小鈔。
八月,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,以鹹平、東京兩路商旅所集,遂從都南例,一貫以上皆用交鈔,不得用錢。
十月,孫鐸又言,「民間鈔多,正宜收斂,院務稅諸名錢,可盡收鈔,秋夏稅納本色外,亦令收鈔,不拘貫例。
農民知之則漸重鈔,可以流通。
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,徒增騷擾,可罷諸處創設鈔局,止令赴省庫換易。
今小鈔各限路分,亦甚未便,可令通用」。
上命亟行之。
十二月,宰臣奏:「舊制,內外官兵俸皆給鈔,其必用錢以足數者,可以十分為率,軍兵給三分,官員承應人給二分,多不過十貫。
凡前所收大鈔,俟至通行當復計造,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。
民間舊鈔故暗者,乞許於所在庫易新。
若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,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,以違制論。
復遣官分路巡察,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,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,可令按察司察之。
若舊限已滿,當更展五十日,許再令變易鈔引。
諸物。
」 是制旣行之後,章宗尋崩,衛紹王繼立,大安三年會河之役,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,兵衄國殘,不遑救弊,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。
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,思有以重之,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交鈔,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。
然自泰和以來,凡更交鈔,初雖重,不數年則輕而不行,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。
南遷之後,國蹙民困,軍旅不息,供億無度,輕又甚焉。
三年四月,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:「今之物重,其弊在於鈔窒,有出而無入也。
雖院務稅增收數倍,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,此何益哉。
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,以無所歸,故市易多用見錢,而鈔每貫僅直一錢,曾不及工墨之費。
臣愚謂,宜權禁見錢,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,量民力徵斂,則泉貨流通,而物價平矣。
」自是,錢貨不用,富家內困藏鏹之限,外弊交鈔屢變,皆至窘敗,謂之「坐化」。
商人往往舟運貿易于江淮,錢多入于宋矣。
宋人以為喜,而金人不禁也。
識者惜其旣不能重無用之楮,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。
五月,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:「關陝軍多,供億不足,所仰交鈔則取於京師,徒成煩費。
乞降闆就造便。
」又言:「懷州舊鐵錢鉅萬,今旣無用,願貫為甲,以給戰士。
」時有司輕罪議罰,率以鐵贖,而當罪不平,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準。
六月,勑議交鈔利便。
七月,改交鈔名為「貞祐寶券」,仍立沮阻罪。
九月,禦史臺言:「自多故以來,全藉交鈔以助軍需,然所入不及所出,則其價浸減,卒無法以禁,此必然之理也。
近用「貞祐寶券」以革其弊,又慮旣多而民輕,與舊鈔無異也,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,嚴立罪賞,期於必行,遂使商旅不行,四方之物不敢入。
夫京師百萬之衆,日費不貲,物價寧不日貴耶。
且時估月再定之,而民間價旦暮不一,今有司強之,而市肆盡閉。
復議搜括隱匿,必令如估鬻之,則京師之物指日盡,而百姓重困矣。
臣等謂,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,餘宜從便。
」制可。
十二月,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,穀價翔踴,令尚書省集戶部、講議所、開封府、轉運司,議所以制之者。
戶部及講議所言,以五鬥出城者可闌糴其半,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,上從開封府議,謂「寶券初行時,民甚重之。
但以河北、陝西諸路所支旣多,人遂輕之。
商賈爭收入京,以市金銀,銀價昂,穀亦隨之。
若令寶券路各殊制,則不可復入河南,則河南金銀賤而穀自輕。
若直閉京城粟不出,則外亦自守,不復入京,穀當益貴。
宜諭郡縣小民,毋妄增價,官為定制,務從其便。
」 四年正月,監察禦史田迥秀言:「國家調度皆資寶券,行才數月,又復壅滯,非約束不嚴、奉行不謹也。
夫錢幣欲流通,必輕重相權、散斂有術而後可。
今之患在出太多、入太少爾。
若隨時裁損所支,而增其所收,庶乎或可也。
」因條五事,一曰省冗官吏,二曰損酒使司,三曰節兵俸,四曰罷寄治官,五曰酒稅及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。
詔酒稅從大定之舊,餘皆不從。
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。
三月,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:「比者寶券滯塞,蓋朝廷將議更張,已而妄傳不用,因之抑遏,漸至廢絕,此乃權歸小民也。
自遷汴以來,廢回易務,臣愚謂當復置,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,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,權其低昂而出納之。
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,若半年無過,及券法通流,則聽所指任便差遣。
」詔議行之。
四月,河東行省胥鼎言:「交鈔貴乎流通,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,不以術收之,不無缺誤。
宜量民力徵斂,以裨軍用。
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,民不之貴,乞驗民貧富徵之。
雖為陝西,若一體徵收,則彼中所有日湊于河東,與不斂何異。
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于河南,由是愈滯。
」宰臣謂:「昨以河北寶券,商旅齎販繼踵南渡,遂緻物價翔踴,乃權宜限以路分。
今鼎旣以本路用度繁殷,欲徵軍須錢,宜從所請。
若陝西可徵與否,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。
」 五月,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,多在民間,命尚書省經畫之。
八月,平章高琪奏:「軍興以來,用度不貲,惟賴寶券,然所入不敷所出,是以浸輕,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,隨造隨盡,工物日增,不有以救之,弊將滋甚。
宜更造新券,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,庶工物俱省,而用不乏。
」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,奏曰:「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,向朝廷以小鈔殊輕,權更寶券,而復禁用錢。
小民淺慮,謂楮幣易壞,不若錢可久,於是得錢則珍藏,而券則亟用之,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。
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,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。
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,國家緻之然也。
不若量其所
八年正月,以京師鈔滯,定所司賞罰格。
時新制,按察司及州縣官,例以鈔通滯為陞降。
遂命監察禦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,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。
是月,收毀大鈔,行小鈔。
八月,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,以鹹平、東京兩路商旅所集,遂從都南例,一貫以上皆用交鈔,不得用錢。
十月,孫鐸又言,「民間鈔多,正宜收斂,院務稅諸名錢,可盡收鈔,秋夏稅納本色外,亦令收鈔,不拘貫例。
農民知之則漸重鈔,可以流通。
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,徒增騷擾,可罷諸處創設鈔局,止令赴省庫換易。
今小鈔各限路分,亦甚未便,可令通用」。
上命亟行之。
十二月,宰臣奏:「舊制,內外官兵俸皆給鈔,其必用錢以足數者,可以十分為率,軍兵給三分,官員承應人給二分,多不過十貫。
凡前所收大鈔,俟至通行當復計造,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。
民間舊鈔故暗者,乞許於所在庫易新。
若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,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,以違制論。
復遣官分路巡察,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,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,可令按察司察之。
若舊限已滿,當更展五十日,許再令變易鈔引。
諸物。
」 是制旣行之後,章宗尋崩,衛紹王繼立,大安三年會河之役,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,兵衄國殘,不遑救弊,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。
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,思有以重之,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交鈔,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。
然自泰和以來,凡更交鈔,初雖重,不數年則輕而不行,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。
南遷之後,國蹙民困,軍旅不息,供億無度,輕又甚焉。
三年四月,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:「今之物重,其弊在於鈔窒,有出而無入也。
雖院務稅增收數倍,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,此何益哉。
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,以無所歸,故市易多用見錢,而鈔每貫僅直一錢,曾不及工墨之費。
臣愚謂,宜權禁見錢,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,量民力徵斂,則泉貨流通,而物價平矣。
」自是,錢貨不用,富家內困藏鏹之限,外弊交鈔屢變,皆至窘敗,謂之「坐化」。
商人往往舟運貿易于江淮,錢多入于宋矣。
宋人以為喜,而金人不禁也。
識者惜其旣不能重無用之楮,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。
五月,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:「關陝軍多,供億不足,所仰交鈔則取於京師,徒成煩費。
乞降闆就造便。
」又言:「懷州舊鐵錢鉅萬,今旣無用,願貫為甲,以給戰士。
」時有司輕罪議罰,率以鐵贖,而當罪不平,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準。
六月,勑議交鈔利便。
七月,改交鈔名為「貞祐寶券」,仍立沮阻罪。
九月,禦史臺言:「自多故以來,全藉交鈔以助軍需,然所入不及所出,則其價浸減,卒無法以禁,此必然之理也。
近用「貞祐寶券」以革其弊,又慮旣多而民輕,與舊鈔無異也,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,嚴立罪賞,期於必行,遂使商旅不行,四方之物不敢入。
夫京師百萬之衆,日費不貲,物價寧不日貴耶。
且時估月再定之,而民間價旦暮不一,今有司強之,而市肆盡閉。
復議搜括隱匿,必令如估鬻之,則京師之物指日盡,而百姓重困矣。
臣等謂,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,餘宜從便。
」制可。
十二月,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,穀價翔踴,令尚書省集戶部、講議所、開封府、轉運司,議所以制之者。
戶部及講議所言,以五鬥出城者可闌糴其半,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,上從開封府議,謂「寶券初行時,民甚重之。
但以河北、陝西諸路所支旣多,人遂輕之。
商賈爭收入京,以市金銀,銀價昂,穀亦隨之。
若令寶券路各殊制,則不可復入河南,則河南金銀賤而穀自輕。
若直閉京城粟不出,則外亦自守,不復入京,穀當益貴。
宜諭郡縣小民,毋妄增價,官為定制,務從其便。
」 四年正月,監察禦史田迥秀言:「國家調度皆資寶券,行才數月,又復壅滯,非約束不嚴、奉行不謹也。
夫錢幣欲流通,必輕重相權、散斂有術而後可。
今之患在出太多、入太少爾。
若隨時裁損所支,而增其所收,庶乎或可也。
」因條五事,一曰省冗官吏,二曰損酒使司,三曰節兵俸,四曰罷寄治官,五曰酒稅及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。
詔酒稅從大定之舊,餘皆不從。
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。
三月,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:「比者寶券滯塞,蓋朝廷將議更張,已而妄傳不用,因之抑遏,漸至廢絕,此乃權歸小民也。
自遷汴以來,廢回易務,臣愚謂當復置,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,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,權其低昂而出納之。
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,若半年無過,及券法通流,則聽所指任便差遣。
」詔議行之。
四月,河東行省胥鼎言:「交鈔貴乎流通,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,不以術收之,不無缺誤。
宜量民力徵斂,以裨軍用。
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,民不之貴,乞驗民貧富徵之。
雖為陝西,若一體徵收,則彼中所有日湊于河東,與不斂何異。
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于河南,由是愈滯。
」宰臣謂:「昨以河北寶券,商旅齎販繼踵南渡,遂緻物價翔踴,乃權宜限以路分。
今鼎旣以本路用度繁殷,欲徵軍須錢,宜從所請。
若陝西可徵與否,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。
」 五月,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,多在民間,命尚書省經畫之。
八月,平章高琪奏:「軍興以來,用度不貲,惟賴寶券,然所入不敷所出,是以浸輕,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,隨造隨盡,工物日增,不有以救之,弊將滋甚。
宜更造新券,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,庶工物俱省,而用不乏。
」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,奏曰:「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,向朝廷以小鈔殊輕,權更寶券,而復禁用錢。
小民淺慮,謂楮幣易壞,不若錢可久,於是得錢則珍藏,而券則亟用之,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。
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,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。
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,國家緻之然也。
不若量其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