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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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師閉肆。
五年十二月,宰臣奏:「比以軍儲調發,支出交鈔數多,遂鑄寶貨,與錢兼用,以代鈔本,蓋權時之制,非經久之法。
」遂罷「承安寶貨」。
泰和元年六月,通州刺史盧構言:「民間鈔固已流行,獨銀價未平,官之所定每鋌以十萬為準,而市肆纔直八萬,蓋出多入少故也。
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,庶革其弊。
」下省議,宰臣謂「軍興以來,全賴交鈔佐用,以出多遂滯,頃令院務收鈔七分,亦漸流通。
若與銀均納,則彼增此減,理必偏勝,至礙鈔法。
必欲銀價之平,宜令諸名若『鋪馬』、『軍須』等錢,許納銀半,無者聽便」。
先是,嘗行三合同交鈔,至泰和二年,止行於民間,而官不收斂,朝廷慮其病民,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,雖止係本路者,亦許不限路分通納。
戶部見徵累年鋪馬錢,亦聽收其半。
閏十二月,上以交鈔事,召戶部尚書孫鐸、侍郎張復亨,議於內殿。
復亨以三合同鈔可行,鐸請廢不用,旣而復亨言竟詘。
自是而後,國虛民貧,經用不足,專以交鈔愚百姓,而法又不常,世宗之業衰焉。
以至泰和三年,其弊彌甚,乃謂宰臣曰:「大定間,錢至足,今民間錢少,而又不在官,何耶?其集問百官,必有能知之者。
」四年七月,罷限錢法,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。
四年,欲增鑄錢,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。
中丞孟鑄謂:「銷錢作銅,及盜用出境者不止,宜罪其官及鄰。
」太府監梁瓌等言:「鑄錢甚費,率費十錢可得一錢。
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,乞採銅、拘器以鑄。
」宰臣謂:「鼓鑄未可速行,其銅冶聽民煎煉,官為買之。
凡寺觀不及十人,不許畜法器。
民間鍮銅器期以兩月送官給價,匿者以私法坐,限外人告者,以知而不糾坐其官。
寺觀許童行告者賞。
俟銅多,別具以聞。
」八月,定從便易錢法,聽人輸納於京師,而於山東、河北、大名、河東等路依數支取。
後鑄大錢一直十,篆文曰「泰和重寶」,與鈔參行。
五年,上欲罷交鈔工墨錢,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。
六年四月,陝西交鈔不行,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,與鈔相易,復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。
六年十一月,復許諸路各行小鈔。
中都路則於中都及保州,南京路則於南京、歸德、河南府,山東東路則於益都、濟南府,山東西路則於東平、大名府,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、冀州,河北西路則於真定、彰德府,河東南路則於平陽,河東北路則於太原、汾州,遼東則於上京、鹹平,西京則於西京、撫州,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。
令戶部印小鈔五等,附各路同見錢用。
七年正月,勑在官毋得支出大鈔,在民者令赴庫,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。
院務商稅及諸名錢,三分須納大鈔一分,惟遼東從便。
時民以貨幣屢變,往往怨嗟,聚語於市。
上知之,諭旨於禦史臺曰:「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,許人捕告,賞錢三百貫。
」 五月,以戶部尚書高汝礪議,立「鈔法條約」,添印大小鈔,以鈔庫至急切,增副使一員。
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言錢幣,上命中丞孟鑄、禮部侍郎喬宇、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,月餘不決。
七月,上召議于泰和殿,且諭汝礪曰:「今後毋謂鈔多,不加重而輒易之。
重之加於錢,可也。
」明日,勑「民間之交易、典質,一貫以上並用交鈔,毋得用錢。
須立契者,三分之一用諸物。
六盤山西、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,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。
不須立契者,惟遼東錢鈔從便。
犯者徒二年,告者賞有差,監臨犯者杖且解職,縣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,否者降罰,集衆沮法者以違制論。
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。
商旅齎見錢不得過十貫。
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。
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,比舊減其數,若舊有見錢多者,許送官易鈔,十貫以上不得出京」。
又定制,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,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,以難支用,命取見錢,禦史以沮壞鈔法劾之,上曰:「糾察之官乃先壞法,情不可恕。
」杖之七十,削官一階解職。
戶部尚書高汝礪言:「鈔法務在必行,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,給以條印,聽與人辨驗,隨貫量給二錢,貫例雖多,六錢即止。
每朝官出使,則令體究通滯以聞。
民間舊有宋會子,亦令同見錢用,十貫以上不許持行。
榷鹽許用銀絹,餘市易及俸,並用交鈔,其奇數以小鈔足之,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。
」 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:「今旣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,否則為不稱職,仍於州府司縣官給由內,明書所犯之數,但犯鈔法者雖監察禦史舉其能幹,亦不準用。
」 十月,楊序言:「交鈔料號不明,年月故暗,雖令赴庫易新,然外路無設定庫司,欲易無所,遠者直須赴都。
」上以問汝礪,對曰:「隨處州府庫內,各有辨鈔庫子,鈔雖弊不偽,亦可收納。
去都遠之城邑,旣有設置合同換錢,客旅經之皆可相易。
更慮無合同之地,難以易者,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,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,積半歲赴都易新鈔。
如此,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。
」 十一月,上諭戶部官曰:「今鈔法雖行,卿等亦宜審察,少有壅滯,即當以聞,勿謂已行而憚改。
」汝礪對曰:「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,小民出入頗難,雖有商賈易之,然患鈔本不豐。
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,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,見錢十四萬貫。
它路臆或有如此者,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,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。
以出首之錢為鈔本,十萬戶以上州府,給三萬貫,以次為差,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。
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,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。
」上是之,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,令民以鈔易錢。
是月,勑捕獲偽造交鈔者,皆以交鈔為賞。
時復議更鈔法,上從高汝礪言,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,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,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,十貫內與兩緡,惟遼東從便。
河南、陝西、山東及它行鈔諸路,院務諸稅及諸科名
五年十二月,宰臣奏:「比以軍儲調發,支出交鈔數多,遂鑄寶貨,與錢兼用,以代鈔本,蓋權時之制,非經久之法。
」遂罷「承安寶貨」。
泰和元年六月,通州刺史盧構言:「民間鈔固已流行,獨銀價未平,官之所定每鋌以十萬為準,而市肆纔直八萬,蓋出多入少故也。
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,庶革其弊。
」下省議,宰臣謂「軍興以來,全賴交鈔佐用,以出多遂滯,頃令院務收鈔七分,亦漸流通。
若與銀均納,則彼增此減,理必偏勝,至礙鈔法。
必欲銀價之平,宜令諸名若『鋪馬』、『軍須』等錢,許納銀半,無者聽便」。
先是,嘗行三合同交鈔,至泰和二年,止行於民間,而官不收斂,朝廷慮其病民,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,雖止係本路者,亦許不限路分通納。
戶部見徵累年鋪馬錢,亦聽收其半。
閏十二月,上以交鈔事,召戶部尚書孫鐸、侍郎張復亨,議於內殿。
復亨以三合同鈔可行,鐸請廢不用,旣而復亨言竟詘。
自是而後,國虛民貧,經用不足,專以交鈔愚百姓,而法又不常,世宗之業衰焉。
以至泰和三年,其弊彌甚,乃謂宰臣曰:「大定間,錢至足,今民間錢少,而又不在官,何耶?其集問百官,必有能知之者。
」四年七月,罷限錢法,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。
四年,欲增鑄錢,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。
中丞孟鑄謂:「銷錢作銅,及盜用出境者不止,宜罪其官及鄰。
」太府監梁瓌等言:「鑄錢甚費,率費十錢可得一錢。
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,乞採銅、拘器以鑄。
」宰臣謂:「鼓鑄未可速行,其銅冶聽民煎煉,官為買之。
凡寺觀不及十人,不許畜法器。
民間鍮銅器期以兩月送官給價,匿者以私法坐,限外人告者,以知而不糾坐其官。
寺觀許童行告者賞。
俟銅多,別具以聞。
」八月,定從便易錢法,聽人輸納於京師,而於山東、河北、大名、河東等路依數支取。
後鑄大錢一直十,篆文曰「泰和重寶」,與鈔參行。
五年,上欲罷交鈔工墨錢,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。
六年四月,陝西交鈔不行,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,與鈔相易,復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。
六年十一月,復許諸路各行小鈔。
中都路則於中都及保州,南京路則於南京、歸德、河南府,山東東路則於益都、濟南府,山東西路則於東平、大名府,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、冀州,河北西路則於真定、彰德府,河東南路則於平陽,河東北路則於太原、汾州,遼東則於上京、鹹平,西京則於西京、撫州,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。
令戶部印小鈔五等,附各路同見錢用。
七年正月,勑在官毋得支出大鈔,在民者令赴庫,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。
院務商稅及諸名錢,三分須納大鈔一分,惟遼東從便。
時民以貨幣屢變,往往怨嗟,聚語於市。
上知之,諭旨於禦史臺曰:「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,許人捕告,賞錢三百貫。
」 五月,以戶部尚書高汝礪議,立「鈔法條約」,添印大小鈔,以鈔庫至急切,增副使一員。
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言錢幣,上命中丞孟鑄、禮部侍郎喬宇、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,月餘不決。
七月,上召議于泰和殿,且諭汝礪曰:「今後毋謂鈔多,不加重而輒易之。
重之加於錢,可也。
」明日,勑「民間之交易、典質,一貫以上並用交鈔,毋得用錢。
須立契者,三分之一用諸物。
六盤山西、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,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。
不須立契者,惟遼東錢鈔從便。
犯者徒二年,告者賞有差,監臨犯者杖且解職,縣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,否者降罰,集衆沮法者以違制論。
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。
商旅齎見錢不得過十貫。
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。
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,比舊減其數,若舊有見錢多者,許送官易鈔,十貫以上不得出京」。
又定制,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,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,以難支用,命取見錢,禦史以沮壞鈔法劾之,上曰:「糾察之官乃先壞法,情不可恕。
」杖之七十,削官一階解職。
戶部尚書高汝礪言:「鈔法務在必行,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,給以條印,聽與人辨驗,隨貫量給二錢,貫例雖多,六錢即止。
每朝官出使,則令體究通滯以聞。
民間舊有宋會子,亦令同見錢用,十貫以上不許持行。
榷鹽許用銀絹,餘市易及俸,並用交鈔,其奇數以小鈔足之,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。
」 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:「今旣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,否則為不稱職,仍於州府司縣官給由內,明書所犯之數,但犯鈔法者雖監察禦史舉其能幹,亦不準用。
」 十月,楊序言:「交鈔料號不明,年月故暗,雖令赴庫易新,然外路無設定庫司,欲易無所,遠者直須赴都。
」上以問汝礪,對曰:「隨處州府庫內,各有辨鈔庫子,鈔雖弊不偽,亦可收納。
去都遠之城邑,旣有設置合同換錢,客旅經之皆可相易。
更慮無合同之地,難以易者,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,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,積半歲赴都易新鈔。
如此,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。
」 十一月,上諭戶部官曰:「今鈔法雖行,卿等亦宜審察,少有壅滯,即當以聞,勿謂已行而憚改。
」汝礪對曰:「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,小民出入頗難,雖有商賈易之,然患鈔本不豐。
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,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,見錢十四萬貫。
它路臆或有如此者,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,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。
以出首之錢為鈔本,十萬戶以上州府,給三萬貫,以次為差,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。
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,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。
」上是之,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,令民以鈔易錢。
是月,勑捕獲偽造交鈔者,皆以交鈔為賞。
時復議更鈔法,上從高汝礪言,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,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,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,十貫內與兩緡,惟遼東從便。
河南、陝西、山東及它行鈔諸路,院務諸稅及諸科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