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史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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削七年釐革之法,令民得常用。
若歲久字文磨滅,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,或聽便支錢。
」遂罷七年釐革之限,交鈔字昏方換,法自此始,而收斂無術,出多入少,民寖輕之。
厥後其法屢更,而不能革,弊亦始於此焉。
交鈔之制,外為闌,作花紋,其上衡書貫例,左曰「某字料」,右曰「某字號」。
料號外,篆書曰「偽造交鈔者斬,告捕者賞錢三百貫」。
料號衡闌下曰「中都交鈔庫,準尚書戶部符,承都堂劄付,戶部覆點勘,令史姓名押字」。
又曰:「聖旨印造逐路交鈔,於某處庫納錢換鈔,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,官私同見錢流轉。
」其鈔不限年月行用,如字文故暗,鈔紙擦磨,許於所屬庫司納舊換新。
若到庫支錢,或倒換新鈔,每貫剋工墨錢若幹文。
庫掐、攢司、庫副、副使、使各押字,年月日。
印造鈔引庫庫子、庫司、副使各押字,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。
其搭印支錢處合同,餘用印依常例。
初,大定間定制,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,若申賣入官,每斤給錢二百文。
其弆藏應禁器物,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,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,不及斤者計給之。
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,令運司佐貳檢校,鏡每斤三百十四文,鍍金禦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,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,擡鈒羅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,魚袋二貫三百九文,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,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,鍮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。
明昌二年十月,勑減賣鏡價,防私鑄銷錢也。
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採銅,明昌三年,監察禦史李炳言「頃聞有司奏,在官銅數可支十年,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,不惟多費,復恐或生邊釁。
若支用將盡之日,止可於界內採煉。
」上是其言,遂不許出界。
五月,勑尚書省曰:「民間流轉交鈔,當限其數,毋令多於見錢也。
」 四年,上諭宰臣曰:「隨處有無用官物,可為計置,如鐵錢之類是也。
」或有言鐵錢有破損,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,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,上曰:「令償之尚壞,不償將盡壞矣。
若果無用,曷別為計?」持國曰:「如江南用銅錢,江北、淮南用鐵錢,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。
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薑麻,若舊有鐵錢,宜姑收貯,以備緩急。
」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,貯於庫。
八月,提刑司言:「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,使民艱於流轉。
」宰臣以聞,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,折交鈔。
官兵俸,許錢絹銀鈔各半之,若錢銀數少,即全給交鈔。
五年三月,宰臣奏:「民間錢所以艱得,以官豪家多積故也。
在唐元和間,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,王公重貶沒入,以五之一賞告者。
」上令參酌定制,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,多不過二萬貫,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,不得過萬貫,凡有所餘,盡令易諸物收貯之。
有能告數外留錢者,奴婢免為良,傭者出離,以十之一為賞,餘皆沒入。
又諭旨有司,凡使高麗還者,所得銅器令盡買之。
承安二年十月,宰臣奏:「舊立交鈔法,凡以舊易新者,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。
至大定二十三年,不拘貫例,每張收八文,旣無益於官,亦妨鈔法,宜從舊制便。
若以鈔買鹽引,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,庶得多售。
」上曰:「工墨錢,貫可令收十二文。
買鹽引者,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。
」時交鈔所出數多,民間成貫例者艱於流轉,詔以西北二京、遼東路從宜給小鈔,且許於官庫換錢,與它路通行。
十二月,尚書省議,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,皆以銀鈔相兼,舊例銀每鋌五十兩,其直百貫,民間或有截鑿之者,其價亦隨低昂,遂改鑄銀名「承安寶貨」,一兩至十兩分五等,每兩折錢二貫,公私同見錢用,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罪賞格。
承安三年正月,省奏,「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,雖非銷毀,即與銷毀無異」。
遂立制,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,徒五年,三斤以上死,駔儈同罪。
捕告人之賞,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。
其逮及與接引、館伴、先排、通引、書表等以次坐罪,仍令均償。
時交鈔稍滯,命西京、北京、臨潢、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、寶貨,不許用錢,一貫以下聽民便。
時旣行限錢法,人多不遵,上曰:「已定條約,不為不重,其令禦史臺及提刑司察之。
」九月,以民間鈔滯,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,遂復減元限之數,更定官民存留錢法,三分為率,親王、公主、品官許留一分,餘皆半之,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,違者以違制論,以錢賞告者。
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,以綿絹物段易銀鈔,亦許本務納銀鈔。
赴榷貨出鹽引,納鈔於山東、河北、河東等路,從便易錢。
各降補官及德號空勑三百、度牒一千,從兩行部指定處,限四月進納補換。
又更造一百例小鈔,並許官庫易錢。
一貫、二貫例並支小鈔,三貫例則支銀一兩、小鈔一貫,若五貫、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、六分支銀,欲得寶貨者聽,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。
四年三月,又以銀鈔阻滯,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。
令院務諸科名錢,除京師、河南、陝西銀鈔從便,餘路並許收銀鈔各半,仍於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路。
隨路所收交鈔,除本路者不復支發,餘通行者並循環用之。
榷貨所鬻鹽引,收納寶貨與鈔相半,銀每兩止折鈔兩貫。
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,隨路漕司所收,除額外羨餘者,亦如之。
所支官錢,亦以銀鈔相兼,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,若寶貨數少,可浸增鑄。
銀鈔旣通則物價自平,雖有禁法亦安所施,遂除阻滯銀鈔罪制。
四年,以戶部言,命在都官錢、榷貨務鹽引,並聽收寶貨,附近鹽司貼錢數亦許帶納。
民間寶貨有所歸,自然通行,不至銷毀。
先是,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,令人便齎小鈔赴庫換錢,即與支見錢無異。
今更不須印造,俟其換盡,可罷四庫,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。
時私鑄「承安寶貨」者多雜以銅錫,寖不能行,
若歲久字文磨滅,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,或聽便支錢。
」遂罷七年釐革之限,交鈔字昏方換,法自此始,而收斂無術,出多入少,民寖輕之。
厥後其法屢更,而不能革,弊亦始於此焉。
交鈔之制,外為闌,作花紋,其上衡書貫例,左曰「某字料」,右曰「某字號」。
料號外,篆書曰「偽造交鈔者斬,告捕者賞錢三百貫」。
料號衡闌下曰「中都交鈔庫,準尚書戶部符,承都堂劄付,戶部覆點勘,令史姓名押字」。
又曰:「聖旨印造逐路交鈔,於某處庫納錢換鈔,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,官私同見錢流轉。
」其鈔不限年月行用,如字文故暗,鈔紙擦磨,許於所屬庫司納舊換新。
若到庫支錢,或倒換新鈔,每貫剋工墨錢若幹文。
庫掐、攢司、庫副、副使、使各押字,年月日。
印造鈔引庫庫子、庫司、副使各押字,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。
其搭印支錢處合同,餘用印依常例。
初,大定間定制,民間應許存留銅鍮器物,若申賣入官,每斤給錢二百文。
其弆藏應禁器物,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,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,不及斤者計給之。
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,令運司佐貳檢校,鏡每斤三百十四文,鍍金禦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,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,擡鈒羅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,魚袋二貫三百九文,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,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,鍮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。
明昌二年十月,勑減賣鏡價,防私鑄銷錢也。
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採銅,明昌三年,監察禦史李炳言「頃聞有司奏,在官銅數可支十年,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,不惟多費,復恐或生邊釁。
若支用將盡之日,止可於界內採煉。
」上是其言,遂不許出界。
五月,勑尚書省曰:「民間流轉交鈔,當限其數,毋令多於見錢也。
」 四年,上諭宰臣曰:「隨處有無用官物,可為計置,如鐵錢之類是也。
」或有言鐵錢有破損,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,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,上曰:「令償之尚壞,不償將盡壞矣。
若果無用,曷別為計?」持國曰:「如江南用銅錢,江北、淮南用鐵錢,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。
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薑麻,若舊有鐵錢,宜姑收貯,以備緩急。
」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,貯於庫。
八月,提刑司言:「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,使民艱於流轉。
」宰臣以聞,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,折交鈔。
官兵俸,許錢絹銀鈔各半之,若錢銀數少,即全給交鈔。
五年三月,宰臣奏:「民間錢所以艱得,以官豪家多積故也。
在唐元和間,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,王公重貶沒入,以五之一賞告者。
」上令參酌定制,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,多不過二萬貫,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,不得過萬貫,凡有所餘,盡令易諸物收貯之。
有能告數外留錢者,奴婢免為良,傭者出離,以十之一為賞,餘皆沒入。
又諭旨有司,凡使高麗還者,所得銅器令盡買之。
承安二年十月,宰臣奏:「舊立交鈔法,凡以舊易新者,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。
至大定二十三年,不拘貫例,每張收八文,旣無益於官,亦妨鈔法,宜從舊制便。
若以鈔買鹽引,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,庶得多售。
」上曰:「工墨錢,貫可令收十二文。
買鹽引者,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。
」時交鈔所出數多,民間成貫例者艱於流轉,詔以西北二京、遼東路從宜給小鈔,且許於官庫換錢,與它路通行。
十二月,尚書省議,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,皆以銀鈔相兼,舊例銀每鋌五十兩,其直百貫,民間或有截鑿之者,其價亦隨低昂,遂改鑄銀名「承安寶貨」,一兩至十兩分五等,每兩折錢二貫,公私同見錢用,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罪賞格。
承安三年正月,省奏,「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,雖非銷毀,即與銷毀無異」。
遂立制,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,徒五年,三斤以上死,駔儈同罪。
捕告人之賞,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。
其逮及與接引、館伴、先排、通引、書表等以次坐罪,仍令均償。
時交鈔稍滯,命西京、北京、臨潢、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、寶貨,不許用錢,一貫以下聽民便。
時旣行限錢法,人多不遵,上曰:「已定條約,不為不重,其令禦史臺及提刑司察之。
」九月,以民間鈔滯,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,遂復減元限之數,更定官民存留錢法,三分為率,親王、公主、品官許留一分,餘皆半之,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,違者以違制論,以錢賞告者。
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,以綿絹物段易銀鈔,亦許本務納銀鈔。
赴榷貨出鹽引,納鈔於山東、河北、河東等路,從便易錢。
各降補官及德號空勑三百、度牒一千,從兩行部指定處,限四月進納補換。
又更造一百例小鈔,並許官庫易錢。
一貫、二貫例並支小鈔,三貫例則支銀一兩、小鈔一貫,若五貫、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、六分支銀,欲得寶貨者聽,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。
四年三月,又以銀鈔阻滯,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。
令院務諸科名錢,除京師、河南、陝西銀鈔從便,餘路並許收銀鈔各半,仍於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路。
隨路所收交鈔,除本路者不復支發,餘通行者並循環用之。
榷貨所鬻鹽引,收納寶貨與鈔相半,銀每兩止折鈔兩貫。
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,隨路漕司所收,除額外羨餘者,亦如之。
所支官錢,亦以銀鈔相兼,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,若寶貨數少,可浸增鑄。
銀鈔旣通則物價自平,雖有禁法亦安所施,遂除阻滯銀鈔罪制。
四年,以戶部言,命在都官錢、榷貨務鹽引,並聽收寶貨,附近鹽司貼錢數亦許帶納。
民間寶貨有所歸,自然通行,不至銷毀。
先是,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,令人便齎小鈔赴庫換錢,即與支見錢無異。
今更不須印造,俟其換盡,可罷四庫,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。
時私鑄「承安寶貨」者多雜以銅錫,寖不能行,